給付修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1號
KSDV,106,訴,241,2019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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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規定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明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顯 與法未合。故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費用主張抵銷,為無理由 。
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公司於10 5 年6 月27日委託泰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發函予被告,請求被 告於文到7 日內如數給付系爭船舶維修費用,該函文業於翌 日(即28日)送達被告,此有原告提出之泰陽聯合律師事務 所105 年6 月27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憑(見 卷一第181 至185 頁),則被告自105 年6 月28日已受催告 應於7 日內給付系爭船舶維修費用,至遲應於105 年7 月4 日給付,然被告迄未給付,是應自105 年7 月5 日起負遲延 責任,故原告公司請求被告給付自105 年7 月5 日起算之遲 延利息,應屬有據;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被 告辯稱本件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利息,尚非可採。五、綜上所述,原告公司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德利 公司2,803,343 元,及自105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給付中洲公司1,338,750 元,及 自105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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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德利公司請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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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款單編號 │請款金額(未稅)│請款金額(含稅)│兩造議價後應收金│ 證據出處 │
│ │ │ │ │額(未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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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Z000000000 │ 1,746,500元 │ 1,833,825元 │ │卷一第49至5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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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Z000000000 │ 479,340元 │ 503,307元 │ │卷一第51頁 │
├──┼──────┼────────┼────────┼────────┼────────┤
│ 3 │WZ000000000 │ 280,300元 │ 294,315元 │ │卷一第53頁 │
├──┼──────┼────────┼────────┼────────┼────────┤
│ 4 │WZ000000000 │ 76,500元 │ 80,325元 │ │卷一第55頁 │
├──┼──────┼────────┼────────┼────────┼────────┤
│ 5 │WZ000000000 │ 88,430元 │ 92,852元 │30,965元+10,850│卷一第57至59頁、│
│ │ │ │ │元+14,265元=56│卷二第130 至131 │
│ │ │ │ │,080元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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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Z000000000 │ 102,730元 │ 107,867元 │ │卷一第61頁 │
├──┼──────┼────────┼────────┼────────┼────────┤
│ 7 │WZ000000000 │ 20,100元 │ 21,105元 │ │卷一第63頁 │
├──┼──────┼────────┼────────┼────────┼────────┤
│ │ │ 2,793,900元 │ 2,933,596元 │ │ │
└──┴──────┴────────┴────────┴────────┴────────┘

┌───────────────────────────────────┐ │附表二: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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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 │ 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 │ 證據出處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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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向祥茂企業行購買│ 840,648元 │卷二第149 至153 頁 │
│ │系爭船舶主機受損之相│ │ │
│ │關部品,以恢復船舶航│ │ │
│ │行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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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爭船舶經試俥後,主│ 91,250元 │卷二第154 至155 頁 │
│ │機受損,委請寶島公司│ │ │
│ │進行船舶受損狀況鑑定│ │ │
│ │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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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委請協正興鐵工廠│ 944,013元 │卷二第157 至161 頁 │
│ │就系爭船舶車葉軸心進│ │ │
│ │行維修及安裝之費用。│ │ │
├──┼──────────┼──────────┼──────────┤
│ 4 │被告將系爭船舶移至三│ 1,333,050元 │卷二第162 至165 頁 │
│ │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進行維修所支出之停泊│ │ │
│ │費、靠水費、上架費等│ │ │
│ │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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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系爭船舶移至三陽造船│ 180,000元 │卷二第162 頁 │
│ │廠前停靠新光造船股份│ │ │
│ │有限公司碼頭所支出之│ │ │
│ │碼頭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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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系爭船舶於事故發生後│ 430,794元 │卷二第166 至193 頁 │
│ │,修繕期間所須支出之│ │ │
│ │必要費用,包括碼頭費│ │ │
│ │、汽艇費、拖船費、引│ │ │
│ │水費、車資、給水費、│ │ │
│ │交際費、滯港費、試俥│ │ │
│ │代理費及帶解攬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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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3,819,7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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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