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固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68號
KSDV,98,建,68,2012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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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系爭合約第4 條約 定:「付款辦法:本工程付款依左列之規定,並不按物價 指數調整計價。分次(每個月)辦理估驗之九成付款,並 於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全部付清( 使用執照取得如不可歸責於乙方不在此限)。」有系爭合 約影本在卷可證,則依此約定於全部工程完工,於取得使 用執照,並經驗收合格後,始付清工程款,係屬不確定期 限之債務。又反訴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經公共工程委 員會調解成立後,反訴被告於系爭工程可驗收時,因可歸 責於其之事由而不為驗收,而系爭工程之行政教學大樓於 96年2 月2 日取得使用執照、職訓大樓於同年7 月4 日取 得使用執照,並於97年11月24日驗收完成,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揆諸上揭說明,反訴原告本應於驗收完成後催告反 訴被告履行給付系爭工程尾款,自斯時始負遲延責任,但 反訴原告復未舉證曾於97年11月24日驗收完成後,迄97年 12月30日及97年12月31日受領系爭工程尾款22,230,102元 清償日止之期間,催告反訴被告履行,是其主張反訴被告 應給付系爭工程尾款清償前之遲延利息,並非可採。 ⒊據上,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自91年6 月20日起至97 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遲延給付工程 款22,230,102元之利息7,265,894 元,即屬無據,不應准 許。
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尚有工程款4,549,724 元未付,有無 理由?
⒈兩造對於系爭合約原約定之工程總價款為71,800,000元, 經第1 次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款10,065,489元,契約金額變 為81,865,489元乙節,均不爭執,已如前述。惟反訴原告 主張:兩造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同意追加百慕達草、 景觀地形整修、地坪鋪連鎖磚等部分之變更設計工程款合 計2,570,356 元,加計勞工安全及衛生維護費10,281元、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10,281元、包商利潤179,925 元、加值 型營業稅138,542 元、品管工程師費8,313 元,合計2,91 7,699 元,再加上反訴被告於結算時,扣款如附表所示合 計2,930,745 元,故伊應領工程款總金額應為87,713,933 元(71,800,000+10,065,489+2,917,699 +2,930,745 =87,713,933),扣除伊已領工程款金額總計為83,164,2 09元,反訴被告尚未給付工程款為4,549,724 元等語。反 訴被告則抗辯:兩造經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成立,增加調 解成立書所載之金額2,906,872.45元,惟系爭工程於96年 4 月11日初驗,發現反訴原告工程施作缺失,伊依約扣款



778,724.85元,97年10月27日正式驗收、複驗,發現反訴 原告工程施作缺失,再扣款829,425.83元,合計驗收扣款 1,608 151.98元,故系爭工程於驗收完畢結算總價為8,31 64,209元(81,865,489+2,906,872 -778,726 -829,42 6 =83,164,209),反訴原告已領取完畢等語。 ⒉查依據調解成立書,兩造就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之第 二次變更設計之工程款,關於「百慕達草費用」、「景觀 地形整修」、「地坪鋪連鎖磚」等部分之數額,依序分別 為771,550 元、1066,846元、731,961 元,而反訴被告對 於勞工安全衛生維護費為10,281元、包商利潤為179,925 元等情,並不爭執,並有其提出之「特殊學校二期新建工 程結算增減金額明細」在卷可稽(見卷一第151 頁)。惟 兩造爭執者為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程款是否需加計營造工程 綜合保險費0.4%?
①反訴原告主張:依合約及調解書,伊得請求系爭工程營 造保險費,依系爭合約書所載,原工程屬於總價契約, 故工程價款包含所有履約費用及風險,伊並已支付工程 期間之工程營造保險費。茲因系爭工程涉及工程變更設 計及延期驗收等爭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 參諸本案調解成立書第4 頁第4 條:「有關本件調解案 相關之勞安衛生費、保險費、稅捐、及品管工程師費, 兩造同意本會建議,按契約約定之比例計算給付」之規 定,顯見兩造於調解時皆已同意保險費以工程約定比例 計算價額。至有關系爭「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之比例 計算,在系爭工程合約內之工程投標單第1 頁中係規定 為0.4%, 伊既支付工程期間保險費,依據合約規定及調 解書內容計算出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應增加為10,281元 ,洵屬有據等語。反訴被告則抗辯:系爭工程營造保險 費288,479 元,伊已給付,反訴原告不應重覆給付保險 費10,281元,蓋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6條約定:「工程保 險:乙方(被告)應於工程訂約後辦理投保工程營造綜 合保險,其受益人為甲方(反訴被告),否則甲方不給 付保險費‧‧‧」,另投標須知及附件第45條約定「營 造綜合保險,承包商須在合約核定金額內投保,如投保 繳納少於合約核定額,則本府依實際繳納額給付,其餘 扣回,如投保繳納超出合約核定額,超出部分由承包商 自行負責,主辦工程單位不再賠補。又依兩造簽訂系爭 合約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第四條工程保險期限應自開 工日至驗收合格日止」。系爭工程保險費288,479 元, 依前開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規定,其保險期間應自系爭工



程開工之日(90年2 月16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97年 10月27日)止,伊於96年8 月27日工程結算時,已依合 約核定金額全額給付反訴原告告,反訴原告於系爭工程 92年4 月29日申報完工後,並無其他工程施作且除系爭 工程合約外,兩造並無再行投保工程營造綜合保險之約 定或必要。反訴原告於調解時所提及之保險費,已含括 在伊於96年8 月27日結算時之綜合保險費288,479 元之 內,故兩造在調解進行中並未就此項「綜合保險費」提 出任何異議或討論等語。
②依系爭合約書所載,雖原工程屬於總價契約,故工程價 款包含所有履約費用及風險,且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6條 約定:「工程保險:乙方(反訴原告)應於工程訂約後 辦理投保工程營造綜合保險,其受益人為甲方(反訴被 告),否則甲方不給付保險費‧‧‧」,另投標須知及 附件第45條約定:「營造綜合保險,承包商須在合約核 定金額內投保,如投保繳納少於合約核定額,則本府依 實際繳納額給付,其餘扣回,如投保繳納超出合約核定 額,超出部分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主辦工程單位不再賠 補」。又依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營造綜保險補充規定第4 條工程保險期限應自開工日至驗收合格日止,有系爭合 約書、投標須知及約定為證,惟兩造因系爭工程涉及第 二次工程變更設計之爭議,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依 調解成立書第4 頁第4 條:「有關本件調解案相關之勞 安衛生費、保險費、稅捐、及品管工程師費,兩造同意 本會建議,按契約約定之比例計算給付」之規定,足見 兩造於調解時就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之「綜合保險費 」,另已約定同意以合約工程約定之比例計算價額,此 部分之約定,應屬契約以外之特別約定,自應排除原合 約及投標須知之適用,即投保繳納保險費之金額, 超出 合約核定額,就第二次變更工程款保險費超出部分,自 非由承包商之反訴原告負責,而應由反訴被告另行負責 。至於有關系爭「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之計算比例, 在系爭工程合約內之工程投標單第1 頁中係規定為0.4% 。而反訴原告已支付工程期間保險費,依據合約規定及 調解書內容計算出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應再增加10,281 元(0000000.45×0.4%=10281)。 ③依據系爭調解成立書,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第二次 變更設計之工程款應為兩造就系爭工程關於「百慕達草 費用」、「景觀地形整修」、「地坪鋪連鎖磚」等部分 之數額,應以調解書所載金額依序為771,550 元、1,06



6 ,846元、731,961 元,而上開工程款需加計營造工程 綜合保險費0.4%共10,281元(0000000.45×0.4%=1028 1),則總計金額為2,770,844 元(771550 +0000000 + 73 1961 +10281 +10281 +179925=0000000),該金 額再加計加值營業稅5%為138542元及品管工程師費0.3% 為8,313 元,則第二次變更設計依調解成立書內容應給 付總計2,917,699 元(0000000+138542+8313=000000 0 ) ,反訴被告短付10,827元(2,917,699 -2,906,87 2 =10,827)。
⒊承上,系爭工程之全部工程款總金額應為84,783,188元(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而反訴被告於驗收完 畢結算總價為83,164,209元(81,865,489+2,906,872 - 778,726 -829,426 =83,164,209),則其差額1,618,97 9 元即為反訴被告短付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程款10,827元, 及初驗驗收扣款778,726 元,複驗驗收扣款829,426 元。 至藝術陶燒之工程款已包含在81,865,489元之工程款內。 再如前所述,反訴被告雖於結算時就初驗及複驗之瑕疵扣 款合計1,608,152 元,惟其就該等瑕疵均無法證明係因反 訴原告施作不當所致,是反訴被告就驗收扣款部分,亦應 再給付工程款予反訴原告。是故,反訴原告自得依系爭合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再給付1,618,979 元。至反 訴原告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即無庸予以審酌。另查 ,反訴原告此部分工程款債權,與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 請求之逾期罰款878,744 元,均屬金錢債權,且均已屆清 償期,亦無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之情事,則反訴被告在逾期罰款878,744 元範圍內,主 張抵銷反訴原告請求之上開款項,即屬有據,經抵銷後, 反訴原告得請求款項為740,235 元(1,618,979 元-878, 744 元)。
⒋又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後段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是故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40,235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8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本息請求 ,應屬無據。
㈢反訴被告是否遲延解除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而得請求反訴 原告賠償增加履約保證手續費之支出?
⒈按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3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反訴原告依約原應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7,180,000元,



由高雄銀行苓雅分行開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1 張, 交付反訴被告,保證期限自該保證書簽發日即90年1 月 3 日起至反訴被告通知該行解除保證責任時止,此有履 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影本乙紙附卷可佐(見卷五第10頁 )。且反訴原告因而自90年1 月3 日起至99年1 月13日 止支付手續費共計172,031 元,亦有履約保證金手續費 明細表、轉帳傳票、手續費收入收據等影本附卷供參( 見卷五第15至52頁)。
②兩造已於系爭合約附件即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 第27條約定:「得標廠商至少覓妥主辦工程單位認可之 舖保一家,其應為同業且等級不可低於承攬該工程廠商 者,工程金額達『公告金額』者得標廠商訂約時應繳納 決標總價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得依本須知之 規定換抵,並得依工程進度分期分別於完成百分之二十 五、五十、七十五及驗收合格後,按比例無息發還。」 ,並依系爭調解成立書所示,兩造同意調解成立後,按 照系爭契約約定之方式解除契約保證責任。而依系爭合 約第18條約定反訴被告得在未領之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 中扣除逾期違約金,且該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第2 條 亦約定:「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 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 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 撥付…。」而兩造經調解成立確認反訴原告應給付逾期 違約金878,744 元,其迄未給付,業如上述,則系爭工 程雖已正式驗收合格,然反訴原告仍有逾期罰款未付, 且反訴被告請求保證銀行付款亦遭拒,此亦有高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98年1 月13日函影本附卷可憑(見 卷七第91頁至第92頁),足認反訴被告於受償逾期罰款 前,依約得不發還最後1 期履約保證金,則反訴被告以 99年1 月12日府工建字第099001212487號函主動解除高 雄銀行苓雅分行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責任,並未構 成給付遲延。
⒉從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遲延解除履約保證責任,致 其受有額外支出自91年2 月6 日起至99年1 月13日止之履 約保證金手續費損害共計115,938 元,而本於遲延給付之 法則請求反訴被告如數賠償,亦非有據。
叁、綜上,本件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規定及系爭合約之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6,659,380 元及自98年1 月11日日起至清償日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原告 依據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40,235 元及



自98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
肆、本件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及免為假執行,就反訴 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相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 告及免為假執行。至兩造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項目│ 項目名稱 │驗收扣款或罰款 │反訴原告請求金額 │鑑定意見 │
│ │ │ │(新臺幣) │ │
├──┼────────────────────┼──────────┼─────────┼───────────┤
│一 │建築工程 │ │ │ │
├──┼────┬───────────────┼──────────┼─────────┼───────────┤
│ │A.教室及│13.地坪局部粉光局部貼射出還原 │ │205,576.73元 │ │
│ │ 資源中│ 磚(4 :1 ) │ │ │ │
│ │ 心 │ │ │ │ │
│ │ ├───────────────┼──────────┼─────────┤ │
│ │ │29.塑鋼門窗DW1(180*350) │初驗扣款38755.05元 │38,755.05元 │ │
│ │ ├───────────────┼──────────┼─────────┼───────────┤
│ │ │36.防火雙面防水輕隔間 │矽酸鈣板隔間接縫處剝│90,628元 │鑑定報告:於92年月29日│
│ │ │ │離,初驗改善費用估價│ │竣工時,經本所查核確已│
│ │ │ │為45,314元,暫扣2 倍│ │依約完成該施作項目,但│
│ │ │ │改善費用90,628元(卷│ │因完成後縣府未完成分段│
│ │ │ │一P134) │ │查驗及辦理部分驗收程序│
│ │ │ │ │ │,以供日後查核使用,致│
│ │ │ │ │ │本所於當今相隔竣工時間│
│ │ │ │ │ │已逾7 年狀況下,實在難│
│ │ │ │ │ │以判定。(P13) │
│ │ ├───────────────┼──────────┼─────────┼───────────┤




│ │ │44.樓梯間不鏽鋼扶手 │複驗扣款17,808.43 元│110,918.67元 │鑑定報告:不銹鋼管管徑│
│ │ │ │,並處6 倍罰款106,85│ │當時係為因應無障礙設施│
│ │ │ │0.58元。(卷一P142)│ │新規定而縮小,縣府於施│
│ │ │ │ │ │工過程中要求統合公司增│
│ │ │ │ │ │作數量以補管徑縮小之差│
│ │ │ │ │ │價,於補行驗收程序時本│
│ │ │ │ │ │所亦表明此點,並請統合│
│ │ │ │ │ │公司檢送增作之數量計算│
│ │ │ │ │ │書,惟縣府事後不予採納│
│ │ │ │ │ │,且以原有合約書圖驗收│
│ │ │ │ │ │,而非以第二次變更設計│
│ │ │ │ │ │書圖驗收,自然又產生規│
│ │ │ │ │ │格不符之困擾。(P14) │
│ │ ├───────────────┼──────────┼─────────┼───────────┤
│ │ │58.視聽室木舞台(含坡道) │複驗扣款41,210元,並│274,733.75元 │鑑定報告:為因應無障礙│
│ │ │ │處6 倍罰款247,260 元│ │設施新規定,於本案工程│
│ │ │ │。(卷一P142) │ │施工過程中,為配合殘障│
│ │ │ │ │ │坡道轉向降低,以避免坡│
│ │ │ │ │ │度過大,而要求統合公司│
│ │ │ │ │ │配合修改所致。現列為瑕│
│ │ │ │ │ │疵,自然讓統合公司心生│
│ │ │ │ │ │不滿,導致爭議再起。 │
│ │ │ │ │ │(P14) │
│ │ ├───────────────┼──────────┼─────────┼───────────┤
│ │ │69.側柏花架迴廊 │初驗扣款328,764元, │328,764.3元 │鑑定報告:同上開36. 防│
│ │ │ │並處3 倍罰款986,292 │ │火雙面防水輕隔間部分。│
│ │ │ │元。(卷一P134) │ │(P13 ) │
│ │ ├───────────────┼──────────┼─────────┼───────────┤
│ │ │70.側柏椅座 │初驗扣款227,404.8 元│227,404.8元 │鑑定報告:同上開36. 防│
│ │ │ │,並處3 倍罰款682,21│ │火雙面防水輕隔間部分。│
│ │ │ │4 元。(卷一P134) │ │(P13 ) │
│ │ │ │ │ │ │
│ │ ├───────────────┼──────────┼─────────┼───────────┤
│ │ │71.藝術陶燒 │初驗扣除合約價金45,7│45,789元 │鑑定報告:此屬第二次變│
│ │ │ │89元。(卷一P134) │ │更設計之項目,兩造均已│
│ │ │ │ │ │於調解程序中予以捨棄。│
│ │ │ │ │ │(P13 ) │
│ │ ├───────────────┼──────────┼─────────┼───────────┤
│ │ │83.屋面防水責任施工 │複驗扣款383,223.62元│383,223.62元 │鑑定報告:於92年4 月 │
│ │ │ │,並處3 倍罰款1,149,│ │29日竣工時,經本所查核│




│ │ │ │670.86元。(卷一P143│ │確已依約完成該施作項目│
│ │ │ │) │ │,但因完成後縣府未完成│
│ │ │ │ │ │分段查驗及辦理部分驗收│
│ │ │ │ │ │程序,以供日後查核使用│
│ │ │ │ │ │,致本所於當今相隔竣工│
│ │ │ │ │ │時間已逾時間7 年狀況下│
│ │ │ │ │ │,實在難以判定。後經查│
│ │ │ │ │ │統合公司所提供照片顯示│
│ │ │ │ │ │( 附件18) :建物防水層│
│ │ │ │ │ │係因學校在未妥善維護及│
│ │ │ │ │ │管理下,施工其他與本案│
│ │ │ │ │ │工程無關之工程,將原已│
│ │ │ │ │ │施作完成之屋頂防水層造│
│ │ │ │ │ │成破壞而難以修復。縣府│
│ │ │ │ │ │列為瑕疵,但在責任難以│
│ │ │ │ │ │釐清時,實已難以判定是│
│ │ │ │ │ │原有瑕疵還是後期破壞造│
│ │ │ │ │ │成。(P14) │
│ ├────┼───────────────┼──────────┼─────────┼───────────┤
│ │B.職訓大│55.樓梯間不銹鋼扶手 │複驗扣款17,808.43 元│110,918.67元 │鑑定報告:同上開44. 行│
│ │ 樓 │ │,並處6 倍罰款106,85│ │政大樓樓梯間不銹鋼扶手│
│ │ │ │0.58元。(卷一P142)│ │部分。(P14) │
│ │ ├───────────────┼──────────┼─────────┼───────────┤
│ │ │62.屋面防水責任施工(PU防水) │複驗扣款273,356.35元│273,356.35元 │鑑定報告:同上開83. 、│
│ │ │ │,並處3 倍罰款820,06│ │行政大樓屋頂層防水層部│
│ │ │ │9.05元。(卷一P143)│ │分。(P14 ) │
│ │ │ │ │ │ │
│ │ │ │ │ │ │
├──┼────┼───────────────┼──────────┼─────────┼───────────┤
│二 │水電工程│拾肆.空調設備工程 │水冷式冰水主機規格不│3,024元 │鑑定報告:該冰水主機型│
│ │ │ │符,初驗扣款3,024 元│ │錄、出廠證明等資料,均│
│ │ │ │,並處6 倍罰款18,144│ │與合約相符。本所也諮詢│
│ │ │ │元。(卷一P134) │ │過電機專業廠商,該瑕疵│
│ │ │ │ │ │應屬標示上常用單位與理│
│ │ │ │ │ │論單位之誤差,非實際冷│
│ │ │ │ │ │房能力不足,冷房能力在│
│ │ │ │ │ │冰水入口溫度12℃,出口│
│ │ │ │ │ │溫度7 ℃,冷卻水入口溫│
│ │ │ │ │ │度32℃,出口溫度37℃時│
│ │ │ │ │ │就會達到480, 000BTU/H │




│ │ │ │ │ │之應有效能( 附件21) 。│
│ │ │ │ │ │且當時主機進場施作時縣│
│ │ │ │ │ │府並無異議,而使用4 年│
│ │ │ │ │ │多後,縣府以此為缺失,│
│ │ │ │ │ │確有違工程慣例。(P13 │
│ │ │ │ │ │) │
├──┼────┼───────────────┼──────────┼─────────┼───────────┤
│三 │運動場 │7.10cm邊水鋼管 │ │259,112元 │ │
│ │工程 ├───────────────┼──────────┼─────────┼───────────┤
│ │ │8.15cm邊水鋼管 │ │41,643元 │ │
│ │ ├───────────────┼──────────┼─────────┼───────────┤
│ │ │15.5cm厚清碎石 │ │188,001.6元 │ │
├──┼────┼───────────────┼──────────┼─────────┼───────────┤
│四 │勞工安全│ │ │ │ │
│ │及衛生維│ │ │ │ │
│ │護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營造工程│ │ │ │ │
│ │綜合保險│ │ │ │ │
│ │費 │ │ │ │ │
├──┼────┼───────────────┤ │ │ │
│六 │包商利潤│ │ │ │ │
├──┼────┼───────────────┤ │ │ │
│七 │加值型營│ │ │ │ │
│ │業稅 │ │ │ │ │
├──┼────┼───────────────┤ │ │ │
│八 │品管工程│ │ │ │ │
│ │師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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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