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商標權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6號
KSDV,93,智,6,2005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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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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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