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120號
KSDV,100,司聲,1120,201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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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代 理 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相 對 人  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法定代理人  翁林明華
       王秉良
相 對 人  林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
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部分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翁林明華住高雄市○○○路176號4樓之2 王秉良住高雄市○○區○○路442巷2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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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