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02號
KSDV,111,訴,140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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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捨五入,下同)。又合夥債務本應由原告、被告按27%、7 3%比例負擔,惟上開合夥債務均由被告支出,此為原告所不 爭執,則原告應負擔之32萬8,163元(合資債務121萬5,418 元×27%=32萬8,163元),應自原告分得之合資財產數額中扣 除,故原告得分配之合資財產為124萬7,174元(157萬5,337 元-32萬8,163元=124萬7,174元)。 5、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查兩造依據 前案二審確定判決應於107年7月28日辦理清算,惟兩造無法 進行清算,原告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被告 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4萬7,174元,並加計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日起(見雄司調卷第69頁送達回 證)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124萬7,174元,及自1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 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一
編號 原告主張應列入合資財產 金額(新臺幣,下同) 原告主張計算方式 出處 1 系爭房地 748萬元 兩造合資系爭房地目的系為賺取不動產之價差,應以系爭房地售出了結現務時點計算,原告於113年3月19日當庭表示願以748萬元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地,系爭房地應以748萬元為結算金額。 本院卷三第90頁 2 系爭房地之建商退回未施作之器材費用 19萬9,999元 依據被告抗辯系爭房地建商廣築公司曾退回未施作之進口高級按摩浴缸及洗手台等浴廁器材數十萬元,因被告抗辯金額為數十萬元,故以此區間之最高額19萬9,999元計算。 本院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第366頁 3 廣築建設款項 4萬1,545元 依據被告製作小冊子記載「收廣築稅款10,486元」、「收廣築稅款10,400元」「收廣築稅款10,500元」「還房屋稅10,159元」,共計4萬1,545元 本院卷二第42頁、第366頁 4 方式一:被告擅自遷入系爭房地居住之不當得利及合資財產之收益 442萬8,000元 為便利計算,僅計算90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共計246月),倘依據被告於00年00月間因執行合資事務將系爭房地出資第三人之每月租金1萬8,000元計算,共計442萬8,000元(246月×1萬8,000元)。 本院卷二第42頁至第43頁 方式二:兩造協議按每月6,000元出租被告 147萬6,000元 兩造曾約定以月租金6,000元出租被告,以每月6,000元及上開期間計算,共計147萬6,000元(246月×6,000元)。 本院卷二第42頁至第43頁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結算款差額計算方式(本院卷二第152頁至第153頁) 方式一 1、{【(上開編號1至4總額1214萬9,544元,編號4擇取方式一)-(房屋稅14萬621元+地價稅3,827元)】-原告出資額422萬9,387元-被告出資額293萬6,693元}×原告出資比例59.02%=原告得受分配賸餘財產285萬5,987元。 2、被告應給付結算款差額為:原告得受分配賸餘財產285萬5,987元+原告出資額422萬9,387元=708萬5,374元。 方式二 1、{【(上開編號1至4總額919萬7,544元,編號4擇取方式二)-(房屋稅14萬621元+地價稅3,827元)】-原告出資額422萬9,387元-被告出資額293萬6,693元}×原告出資比例59.02%=原告得受分配賸餘財產119萬8,970元。 2、被告應給付結算款差額為:原告得受分配賸餘財產119萬8,970元+原告出資額422萬9,387元=542萬8,357元。 附表二:
附表二之一  
編號 被告抗辯應列入合資財產 金額 被告抗辯計算方式 出處 1 系爭房地 630萬元 應依據兩造合資契約終止日即107年7月28日系爭房地市價計算,依據系爭房地107年度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該時市價約為630萬元。 本院卷二第195頁、本院卷三第49頁至第51頁。 附表二之二




編號 被告抗辯應列入合資債務 金額 被告抗辯計算方式 出處 1 系爭房地於88年2月12日以被告名義向臺灣因行貸款200萬元,並於88年2月20日經向偉芳匯至原告帳戶 200萬元 假設本院未採納被告出資額應增加330萬元(**會再跟被告確認是增加330萬元還是240萬元),此筆貸款既係合資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自應由兩造共同承擔。 本院卷二第第196頁、第342頁至第343頁、本院卷三第45頁。 2 系爭房地於88年2月12日以被告名義向臺灣因行貸款200萬元後,被告清償貸款本金200萬元及貸款利息124萬8,166元 324萬8,166元 理由如上,且此筆款項系被告於88年3月至107年10月分期償還上開貸款而另行給付之款項,與附表二之一編號1並未重疊。 本院卷二第第196頁、第342頁至第343頁、本院卷三第45頁。 3 80年繳納契稅 4萬5,000元 系爭房地於80年間登記至向偉芳名下繳納之稅款。 本院卷二第196頁、本院卷三第49頁。 4 88年繳納契稅 6萬60元 系爭房地於88年間自向偉芳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時繳納之稅款。 本院卷二第196頁、本院卷二第370頁。 5 90年度至107年度房屋稅 14萬621元 依據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下稱稅捐處鹽埕分處)回函計算。 本院卷二第196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回函附於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70頁。 6 80年度至89年度房屋稅 9萬8,320元 系爭房地80年度至89年間房屋稅資料雖經稅捐處鹽埕分處函覆無資料,然依據稅捐處鹽埕分處函覆房屋稅係逐年遞減,故此段期間均以系爭房地90年度房屋稅之9,832元推算,即為9萬8,320元,且為更有利原告之認定。 本院卷二第196頁、本院卷三第61頁。稅捐處鹽埕分處函覆附於本院卷三第277頁至第283頁。 7 89年度至107年度地價稅 3,827元 依據稅捐處鹽埕分處回函計算。 本院卷二第196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回函附於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70頁。 8 80年度至88年度地價稅 1,350元 系爭房地80年度至88年度地價稅資料雖經稅捐處鹽埕分處函覆無資料,然依據稅捐處鹽埕分處函覆房屋稅係逐年遞增,以編號7資料顯示89年地價稅89年度188元每年平均減少38元之150元計算,9年即1,350元。 本院卷二第196頁、本院卷三第61頁。稅捐處鹽埕分處函覆附於本院卷三第277頁至第283頁。 9 80年4月至107年7月之管理費 87萬9,300元 依據系爭房地所在之國際公園名廈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大樓管委會)回函。 本院卷二第196頁。系爭大樓管委會回函附於本院卷一第101頁至第102頁。 10 瓦斯接管費 1萬6,000元 依據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高公司)及系爭大樓管委會回函,購買系爭房地時依據買賣合約應由住戶自行負擔瓦斯接管費。 本院卷二第196頁。欣高公司回函附於本院卷第285頁至第291頁。系爭大樓管委會回函附於本院卷二第297頁至第303頁。 11 社區電梯、車道等公設更新修繕費 7萬6,000元 依據系爭大樓管委會回函,系爭大樓於103年間經區權大會決議向每位住戶(除1樓住戶外)收取更新電梯地下室車道等公設費用,修繕費為每戶7萬6,000元,均經住戶繳納完畢並已施工完成。 本院卷二第197頁。系爭大樓管委會回函附於本院卷二第297頁至第303頁。 12 整修費 100萬元 系爭房地於87年間及100年間整修2次,共計100萬元。 本院卷二第196頁。 13 系爭房地88年2月10日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之其餘費用 1萬608元 設定之登記費及書狀費1,738元、買賣之登記費及書狀費2,480元、公證費528元、88年度房屋稅5,862元。 本院卷二第197頁。收據附於本院卷二第215頁至第219頁。 14 系爭房地火災保險費 1萬546元 向偉芳過戶至被告名廈,因系爭房地彼時仍有貸款,銀行要求必須投保火災險方得過戶。 本院卷二第197頁、本院卷三第11頁。保險單附於本院卷二第213頁。 合計 758萬9,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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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