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727號
KSDV,106,司票,3727,2017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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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
聲 請 人 沈秀枝即聖輪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泰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呂泰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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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