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聲 請 人 沈秀枝即聖輪車業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泰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呂泰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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