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17號
KSDV,107,司促,13517,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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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明華即東華運輸工具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林明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李衍志律師即林明華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林
  明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公司與其負責人之人格個別獨立,獨資商號與其
  負責人則為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09、
  15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獨資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
  無當事人能力,仍應以其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主體。查債務
  人「東華運輸工具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該商號與其負責人林明華為同
  一權利主體,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該商號負責人林明華
  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商號
  負責人既已死亡,對其經營之獨資商號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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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