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573號
KSDV,105,司促,29573,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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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章百里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林明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明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
  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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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