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715號
KSDV,105,司促,11715,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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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周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杰安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0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
  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年9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75,133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適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
  率百分之15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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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