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6號債 權 人 蔡佳均債 權 人 呂佩紜債 權 人 陳潔瑩債 權 人 陳立紘債 權 人 馬少媛債 務 人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堂債 務 人 楊永世債 務 人 汪芝儀債 務 人 黃虹瑋債 務 人 黃國庭債 務 人 賴奕峰債 務 人 劉雨欣債 務 人 劉宜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黃虹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二、請釋明蔡佳均、呂佩紜、陳潔瑩、陳立紘、馬少媛請求金額 給付之具體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三、請釋明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楊永世、汪芝儀、黃虹 瑋、黃國庭、賴奕峰、劉雨欣、劉宜蓁等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之具體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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