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17號
KSDV,98,司促,1817,200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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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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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