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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