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7號
KSDV,109,補,58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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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蔡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無名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均未載明上開條文明定事項,且未於起訴
  狀上簽章,尚待補正,以致本件欠缺起訴法定必備程式,亦
  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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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