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20號
KSDV,105,補,920,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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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楊睿華
原告與被告朱麗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 元外,尚應補繳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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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