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3年度,1號
KSDV,93,海商,1,200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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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之宜昇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岸槽中乙節,悉如前述,顯見受貨人臺苯公司 對於前揭泵入及泵出之引置條款內容應為知悉;且觀諸載貨證券記載,航程傭船 契約之副本得自託運人或傭船人處獲得,受貨人臺苯公司即有獲致航程傭船契約 之合理機會,益徵臺苯公司應已知悉前揭泵入及泵出之引置條款內容,而非單純 善意之載貨證券持有人等情,至為灼然。是以,本件載貨證券上記載「依照傭船 契約辦理」(AS PER CHARTER PARTY)約款,引置航程傭船契約第十條、第十一 條關於「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條款,受貨人臺苯公司既已明知其內 容,並據以實際踐行,該「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條款自對於受貨人 臺苯公司具有拘束力。準此推論,受貨人臺苯公司既知悉上揭系爭貨物泵入及泵 出之引置條款內容,並據以實際踐行,是受貨人臺苯公司與被告對於系爭貨物之 泵入及泵出,即應依航程傭船契約履行該部分約款之義務及承擔風險與危險。八、系爭貨物於唧入臺苯公司所指示宜昇公司之岸槽後,經檢測發現有數量短少之情 形,應由何人負擔?
㈠依航程傭船契約第十條、第十一條記載,系爭貨物泵入船艙之費用、風險和危險 應由傭船人承擔,系爭貨物泵出船艙的費用由運送人承擔,但運送人承擔泵出之 風險及危險,僅以船邊輸油管固定連接處為限,傭船人或受貨人在該處受領系爭 貨物;裝貨和卸貨所需管路應由傭船人提供並負擔連接和摘除,或者,經船東選 擇,由船東負責連接和摘除,但風險和費用由傭船人承擔。 ㈡運送人將系爭貨物運抵目的港高雄港後,隨即由受貨人臺苯公司委請大友公司派 員登船檢查,大友公司人員黃坤和亦以測量船艙深度方式檢定船上系爭貨物共計 二千九百零四點五八二噸等情,此觀諸大友公司公證報告之一般事項中「船邊」 第一點之記載,在星洋輪第一航次到達後,該公司公證人會同大副隨即為船艙之 測量、採樣及計算(tank measure, sampling and calculation,原告誤譯為水 尺計算);並參以該公證報告之船艙損耗量報告記載,顯見大友公司公證人已就 星洋輪各船艙測量各該船艙實際裝載系爭貨物之深度或高度(見Corr'ed Ullage 欄),並以裝載時之溫度及各船艙之密度等換算檢定系爭貨物共計為二千九百零 四點五八二噸等情,再輔以證人黃坤和證稱:「我上船有去看水尺,到船艙找大 副,去向他要一些相關貨載資料,我們就逐艙測量,先量貨物裝載船艙的高度, 計算出貨物的體積後,再根據溫度,計算其密度,貨物的重量是根據船上所提供 的船艙體積表去換算。」等語,足認受貨人臺苯公司所委請之大友公司公證人亦 非以粗糙量水尺方式檢查測量系爭貨物之數量。 ㈢準此,系爭貨物先後在裝貨港及卸貨港之船上所檢測數量之方式均屬相同,僅因 裝載或卸載時之溫度不同而船艙之密度有間而已;且載運系爭貨物後,亦無在其 他港口靠泊從事貨物裝卸之作業乙節,亦據兩造所不爭執在卷(見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是以,除有自然耗損或磅差等可容許誤差之情形外, 應在航程中無因失竊而短少之可能。參以,證人黃坤和證稱:「經上船查看,其 他船艙內已無貨物」「(岸槽離船邊多遠?)大約二、三百公尺。」「跟船邊交 接是明管,明管約為二、三十公尺,其他是暗管,暗管比較長約二、三百公尺。 」「(如何確定貨物沒有殘存管路內?)一開始先自船上由輸送管吹向岸上,輸 送管與船舶脫離,再由岸上明管吹向岸槽,依碼頭控制閥加壓空氣確認,最後由



宜昇倉儲以海綿球從頭吹氣確認。所以可以確認輸送管內沒有貨物。」等語,而 依上揭航程傭船契約第十條、第十一條記載,受貨人臺苯公司以輸送軟管連接船 上輸油管固定連接處,系爭貨物遂因泵浦唧出船艙,經由輸送軟管唧入受貨人臺 苯公司所指示宜昇公司之岸槽中,以收受系爭貨物,而系爭貨物在卸貨港之船上 所檢測之數量尚較在裝貨港之船上所檢測之數量多零點九九噸,顯見本件系爭貨 物發生數量短少,乃全部唧入受貨人臺苯公司所指示宜昇公司之岸槽後檢測所發 現之情形。
㈣職是,被告業已依載貨證券記載之數量,將系爭貨物以受貨人臺苯公司提供泵浦 之方式悉數唧出船艙,再經由船邊輸油管固定連接處而卸載至受貨人臺苯公司所 連接之輸送軟管,應認為被告在船邊輸油管固定連接處即已履行卸載並交付承運 貨物之義務;而被告之運送責任遂自系爭貨物從該船邊輸油管固定連接處交付受 貨人臺苯公司起解除。
㈤再者,系爭貨物唧出船艙之泵浦動力乃受貨人臺苯公司所提供,且系爭貨物自船 邊輸油管固定連接處起,因受貨人臺苯公司連接輸送軟管至其所指示之宜昇公司 岸槽,概屬受貨人臺苯公司所能控制之範圍,是系爭貨物於完全唧入受貨人臺苯 公司所指示宜昇公司之岸槽後,縱於翌日經公證人檢測發現有數量短少之情形, 殊難認運送人即被告就系爭貨物數量短少應負何運送契約上之責任。 ㈥此外,原告雖質疑載運系爭貨物之星洋輪船艙因船齡十二年而有變形乙節,除提 出大友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致被告函為證,充其量僅為大友公司基於保險 人及受貨人之利益所為事實通知之證明外,迄未提出其他足資肯認之相當證據佐 證之,實難遽為有利於原告之事實認定。
九、綜上所述,被告已依本件載貨證券之記載,將系爭貨物悉數交付予受貨人臺苯公 司,顯已盡其貨物之卸載義務而解除其運送責任,原告本於保險代位或債權讓與 及載貨證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貨物在其所控制之岸槽中發現數量短少 之損害即六十二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尚乏有據,應予駁回。陸、假執行之宣告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柒、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尚聲請向宜昇公司調查岸槽數據,無非藉以證明 岸槽容量,然此事實縱經證明,亦與被告已依載貨證券記載之系爭貨物數量卸載 交付予受貨人臺苯公司之事實無涉,且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殊無再行調查之必 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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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友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