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責任。而大器內蘊亦因林茂唐經營公司以詐欺之方式經營 公司業務,致他人受損害,自應與林茂唐連帶負賠償責任。 而黃碧珠等人、楊義爵等人、王益宏所受損害,應為實際投 入,且未能領回之金額,分別為383萬2,000元、160萬元、5 萬9,000元(詳附表一至四所示),是黃碧珠、楊義爵、王 慧華分別請求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連帶賠償383萬2,000 元、160萬元、5萬9,000元,並大器內蘊應與林茂唐負連帶 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不予准許。
⑻原告雖主張被告大巴馬公司為其投資大器內蘊之延伸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然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於原告投資大器內蘊時大 巴馬公司曾參與,縱其等公司後續以大器內蘊投資為理由而 詐騙原告(如後述),仍難認其同有行為及責任原因,自不 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3、大巴馬公司部分:
⑴陳麗卿於107年1月12日成立登記資本額為200萬元之大巴馬公 司,擔任董事長,林茂唐擔任大巴馬公司所屬大巴馬集團之 主席(其下有大巴馬公司、大器內蘊公司、天韻公司、智慧 庫公司等),與陳麗卿共同經營大巴馬公司,而吳洋銘為集 團管理總經理,於大巴馬公司負責文物之講解及研究乙情, 有大巴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見公司卷)在卷可佐,並 經證人即大巴馬公司監察人黃謝美蘭證稱:大巴馬集團吳洋 銘是總經理,大巴馬實際負責人是陳麗卿等語(刑案B偵三 卷㈡第241、242頁);證人即大器內蘊會計張芸熙證稱:大 巴馬公司、大器內蘊、天韻公司、智慧庫公司都屬於大巴馬 集團,大巴馬核心團隊頁面有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吳 洋銘是負責文物的解說及研究,公司的投資方案都是陳麗卿 規劃(刑案B偵三卷第84、99、259頁);大巴馬集團業務助 理侯秋雲於偵查中證稱:大巴馬集團創辦人兼主席林茂唐、 董事長陳麗卿、總經理吳洋銘,大巴馬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 麗卿(刑案B偵三卷㈢第4、5頁);證人即大巴馬公司行政人 員莊邑瑄證稱:吳洋銘是總經理,一些文物的名稱及朝代、 整理都是交給他處理,公司文物的展覽或辦公室文物名稱的 標示有的是他寫的,他都有說是哪個中國朝代的文物,他比 較内行的是瓷器方面(刑案B偵三卷㈧第390頁);大巴馬集 團行政人員葉湘如證稱:大巴馬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麗卿及 林茂唐(刑案B偵一㈠卷第276頁),並經被告陳麗卿、林茂 唐陳述在卷(刑案B偵三卷㈣第7至8、175頁),故此部分事 實,應堪認定。次查,黃碧珠等人、楊雅棠、王慧華等人、 干伊瑋等人業已於107年將渠等就方美克斯、大器內蘊之投 資款轉換為大巴馬公司股票,並支付手續費予大巴馬公司(
金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乙情,為原告與被告林茂唐、陳麗 卿、吳洋銘所不爭執,且有FMAC股權收購協議書、大器內蘊 債權轉股權協議書在卷可佐(卷一第150至164頁),亦堪認 定。
⑵而大巴馬公司成立之緣由,業經:
①被告陳麗卿、林茂唐自承:因為方美克斯出事後,股東不知 所措,所以就想由林茂唐將他們的資產收購回來,收回來後 林茂唐又將自己收藏的一些古董、文物轉賣給他們,去成立 大巴馬公司,這有去公證,原告的投資也已經轉換為大巴馬 公司股票等語(本院卷三第310、311頁)、被告吳洋銘自承 方美克斯因為在訴訟,巳經四年半,目前一審都還沒判,方 美克斯的投資者有跟公司協商,把投資者美國公司的股票轉 成大巴馬公司股票,所以才成立大巴馬公司。天暢公司當初 是美商方美克斯公司在台灣的單位。方美克斯訴訟之後,天 暢公司也無法營運,是林茂唐、陳麗卿跟股東協商股權轉換 等語(刑案B偵三卷第463頁)。
②證人即大器內蘊會計張芸熙證稱:因為當初天暢公司結束營 業,林茂唐、陳麗卿不想讓當初投資美國方美克斯的投資人 有損失,所以他們二人討論後,要以林茂唐個人名下的大器 内蘊公司或是大巴馬公司的股權要轉讓給當初要投資方美克 斯的投資人,投資人要填寫方美克斯股權協議書,且要繳回 方美克斯的股權證書,由公司依照股權協議書上所載股權收 購方式,計算轉換的股數,再發給投資人大器内蘊公司或大 巴馬公司的股權證書,轉換需繳納規費(刑案B偵三卷㈢第90 、261頁);證人即大巴馬公司監察人黃謝美蘭證稱:因為 林茂唐、陳麗卿之前天暢公司的案子與許多投資人發生糾紛 ,所以才另外成立大巴馬公司,以表示對投資人負責,並收 購方美克斯股權,直接將天暢公司投資款以1比1的方式轉為 大巴馬股權(刑案B偵三卷第242、245頁);證人即大巴馬 公司行政人員莊邑瑄:大器内蘊公司是林茂唐夫婦為了要和 方美克斯公司董事長方瑞豐切割而成立的,成立初期因為缺 錢,所以約在105年間林茂唐夫婦跟方美克斯股東借錢,合 約是寫3年條款。可是約108年間3年條款到期時,林茂唐夫 婦沒有錢還股東,所以就想出再成立一間大巴馬公司,把股 東對他們的債權轉成對大巴馬公司持有股權的方法,投資方 美克斯將投資款轉成大巴馬公司股款是陳麗卿和林茂唐跟投 資人說的,因為當時他們在跟方瑞豐打官司,方美克斯公司 都沒辦法在台灣營運,為了跟投資人交代,就再成立大巴馬 公司,要投資人轉到大巴馬公司(刑案B偵三㈧卷第322、388 、389頁);證人即大巴馬集團業務兼陳麗卿助理侯秋雲證
稱:我所知道的大巴馬公司投資方案就是舊有的FMAC及大器 内蘊公司的投資轉換過來的,我不清楚有沒有向社會大眾募 資,原則上大巴馬公司的文藝品都是由FMAC公司沿用而來。 (偵三卷㈢第6、19、64頁);證人即大器內蘊總務蔡侑珊證 稱:我在發大器內蘊公司、大巴馬公司紙本股票的時候,會 有客人帶該收購協議書來,上面已標記清楚要換的股票數量 及持有人為何人,FMAC就是剛才所述天暢公司有銷售美國方 美克斯的股權,方美克斯的股票當時第一次發行後,因為協 助方美克斯發行的新加坡公司有產生官司,所以我們方美克 斯的股票也被凍結,導致後續很多投資人無法拿到股票,陳 麗卿就跟這些投資人協調收購這些股權,看這些投資人是否 願意更換成大器内蘊公司或大巴馬公司的股權(偵三㈢第288 頁)。
③查大器內蘊乃為延續方美克斯(天暢)公司之經營,業如前 述,又依前開證人所述可知大巴馬公司乃因為解決方美克斯 之投資問題,及大器內蘊經營後期預計資金不足而可能引發 糾紛,故為承繼方美克斯、大器內蘊之經營及投資而成立, 承受前2家公司之古文物,並將投資人對於方美克斯、大器 內蘊之投資轉換為大巴馬公司之股份(至大巴馬公司是否另 外對外招攬投資,並非本件處理之範圍,故不予論述),本 院審酌證人均為大巴馬集團之員工,渠等對於公司之變遷及 成立之目的應最為知悉,且渠等證詞核與被告所述大致相符 ,亦與黃碧珠等人、楊雅棠、王慧華等人、干伊瑋等人所陳 :當時陳麗卿告知若不換成大巴馬公司股票就不負責任等語 ,故將其投資款轉換為該公司股票之情形一致,是渠等所證 ,應堪以採信。是大巴馬公司係為承受方美克斯、大器內蘊 經營而新成立之公司,足堪認定。
⑶又方美克斯、大器內蘊本即屬以虛假之古文物詐騙投資人投 資之公司,業如前述,則大巴馬公司既為承受方美克斯、大 器內蘊,接受為贗品之古文物繼續經營,故以大巴馬公司名 目向投資人收取之費用,自亦屬詐欺之行為。被告吳洋銘雖 辯稱其僅基於專業為古文物命名,並未參與公司流程云云, 然被告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於105年11月起,陸續因方 美克斯之投資案,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訊問,並於106年8月8 日因渠等以贗品之古文物,作為真品招攬投資人認購公司股 票,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起訴(詳A刑案卷),故被告吳 洋銘已知悉方美克斯所有之古文物為虛假及經營模式有違反 法律規定之高度風險,仍擔任大巴馬集團之總經理負責古文 物,並自承於大巴馬公司營運時辦理將古文物整理命名,標 示其具有歷史朝代成冊(刑案B院一卷第323、325頁,偵三
卷㈩第119、124至125頁),協助大巴馬公司經營,自有與大 巴馬公司續以古文物為招攬或收取款項之共同行為。 ⑷又陳麗卿為大巴馬公司之負責人,林茂唐為大巴馬公司所屬 大巴馬集團之總裁,共同經營大巴馬公司;吳洋銘則為集團 總經理,並負責大巴馬公司文物管理及研究,明知大巴馬公 司係以詐欺之手法經營,仍以股權轉換以保權利為由,向方 美克斯、大器內蘊投資人收取換股手續費,致投資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手續費,乃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就黃碧珠等人、楊義爵等 人、干伊瑋等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大巴馬公司 亦因陳麗卿經營公司以詐欺之方式經營公司業務,致他人受 損害,自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黃碧珠等人、楊義爵等人、 干伊瑋等人所受損害,應為實際給付之手續費,分別為124 萬6,820元、6萬7,600元、22萬5,000元(詳附表一至四所示 ),是黃碧珠、楊義爵、干伊瑋分別請求陳麗卿、林茂唐、 吳洋銘連帶賠償124萬6,820元、6萬7,600元、22萬5,000元 ,並大巴馬公司應與陳麗卿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 餘部分則不予准許。
⑸原告雖主張被告大器內蘊為與渠等給付大巴馬公司手續費為 連貫之行為,亦應就大巴馬公司之行為負連帶責任,然並無 證據可資證明大器內蘊曾參與換股給付手續費之過程,難認 其同有行為及責任原因,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4、至原告黃碧珠等人另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就天韻、GEEC、 票務、組織之投資損害,惟原告並未能明確說明被告之行為 ,是難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繩,其此部分之請求,不應 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林茂唐 、陳麗卿應連帶賠償黃碧珠710萬元、楊義爵30萬元、王慧 華306萬2,000元、干伊瑋150萬元、岳阿彩105萬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茂唐、陳麗卿、吳洋 銘、大器內蘊應連帶賠償黃碧珠383萬2,000元、楊義爵160 萬元、王慧華5萬9,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大器內蘊就命被告林茂唐給付部分應連帶給付之。㈢ 、被告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應連帶賠償黃碧珠124萬6,8 20元、楊義爵6萬7,600元、干伊瑋22萬5,000元,及均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大巴馬公司就命被告陳麗卿 給付部分應連帶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關於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並職權酌定被告得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 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一:黃碧珠及其所受讓張惠盛、張維穎、張維鈞之權利姓名 方美克斯投資金額+轉換大巴馬股票手續費17% 方美克斯招攬人 大器內蘊投資帳面金額+轉換大巴馬股票手續費1% 大器內蘊招攬人 天韻 GEEC 票務 組織 黃碧珠 90萬元+15萬3,000元 陳麗卿 林茂唐 50萬元+5,000元 陳麗卿 林茂唐 15萬元 32萬元 50萬元 20萬元 張惠盛 75萬元+12萬7,500元 同上 50萬元+5,000元 同上 張維穎 272萬5,000元+46萬3,250元 同上 148萬2,000元+1萬4,820元 同上 張維鈞 272萬5,000元+46萬3,250元 同上 150萬元+1萬5,000元 同上 合計 830萬7,000元(投資款710萬元+手續費120萬7,000元) 402萬1,820元(實際給付大器內蘊投資款383萬2,000元+手續費3萬9,820元)
附表二:楊義爵及其所受讓楊雅棠、楊劉娟觀之權利姓名 方美克斯投資金額+轉換大巴馬股票手續費17% 方美克斯招攬人 大器內蘊投資帳面金額+轉換大巴馬股票手續費1% 大器內蘊招攬人 楊雅棠 30萬元+5萬1,000元 透過黃碧珠知悉投資方案 66萬元+6,600元 透過黃碧殊知悉投資方案 楊劉娟觀 / 50萬元+5,000元 楊義爵 / 50萬元+5,000元 合計 35萬1,000元(投資金額30萬元+手續費5萬1,000元) 167萬6,600元(實際給付大器內蘊投資款160萬元+手續費1萬6,600元)
附表三:王慧華及其所受讓王益宏、張介仁之權利姓名 方美克斯投資款 方美克斯招攬人 大器內蘊投資帳面款 大器內蘊招攬人 備 註 王慧華 232萬7,000元 陳麗卿 林茂唐 吳洋銘 / 王益宏 37萬2,000元 陳麗卿 林茂唐 吳洋銘 50萬 (另扣除51,000元資產管理費,公司有陸續還款41萬1,000元) 陳麗卿 林茂唐 吳洋銘 張介仁 36萬3,000元 透過王慧華知悉投資方案 / 張介仁將權利轉讓予王慧華,故王慧華取得大巴馬公司269萬元之股票 合計 306萬2,000元 50萬元(實際投入金額為47萬元) 大器內蘊投資款,扣除取回還款項41萬1,000,實際投資金額僅餘元未取回5萬9,000元
附表四:干伊瑋及所受讓楊孟穎之債權
姓名 方美克斯投資金額+轉換大巴馬股票手續費17% 方美克斯招攬人 備 註 干伊瑋 90萬元+15萬3,000元 陳麗卿 林茂唐 吳洋銘 曾投資大器內蘊50萬元(實付金額47萬元,取回款項24萬5,000元,其餘作為FMAC投資轉換為大巴馬公司股票之手續費25萬5,000元,故實際支出手續費應為22萬5,000元) 楊孟穎 60萬元+10萬2,000元 同上 合計 175萬5,000元(投資金額150萬元+手續費25萬5,000元,惟如備註所示,實際支出之手續費為22萬5,000元)
附表五:岳阿彩
姓名 方美克斯投資金額 方美克斯招攬人 岳阿彩 105萬元 陳麗卿 林茂唐 吳洋銘
附表六:
供擔保人 (原告) 主文勝訴項次 供擔保之金額(新臺幣) 供擔保之對象 黃碧珠 第一項 230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 第二項 120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項 40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楊義爵 第一項 10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 第二項 53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項 2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王慧華 第一項 100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 第二項 1萬9,000元 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干伊瑋 第一項 50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 第四項 7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吳洋銘、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岳阿彩 第一項 35萬元 林茂唐、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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