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77號
KSDV,105,訴,1977,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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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系爭物年代久了,受到地震影響會發生震動損害, 外牆防水層因時間經過退化,雨水滲入會造成滲透損壞,都 是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損壞成因等語(見訴字卷㈧第181至18 2頁);證人陳永定證述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損壞情況不一 定是被告百鋐公司造成,因為尚有天災、築物老舊等因素 等語(見訴字卷㈧第191至192頁),並參諸被告百鋐公司施 作系爭工程期間即105年2月6日乃發生高雄美濃地震,高雄 市最大震度為5級,自難認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所具各如該 表所示之損害項目,且系爭大樓經測量比對,具有差異沈陷 ,房屋傾斜率(△/H)1/122.9,均為被告百鋐公司所造成。 又系爭大樓電梯機坑變形及耐震能力不足,不能認係被告百 鋐公司施作系爭工程後所新增之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既 不能證明所主張之系爭大樓沈陷傾斜,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物受有如該表所示損害,與被告百鋐公司施作系爭工程間 具有因果關係,其自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第189 條之規定向被告京城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185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其與被告百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㈢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裁判要旨可供參 照。另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所生之損害。於物 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 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 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百鋐公司固抗辯系爭鑑定報告所稱修繕補強方式只是預 測,其是否定可達成預期之效果,非無疑義云云。惟經原告 與被告百鋐公司合意委由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如附表五所 示之損壞之修繕費用乃如該表所示(惟如附表五編號14非地 下室部分,系爭鑑定報告乃連同其他公共設施修繕項目一同 計算拆除原有裝修表層、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廢料清 理及運什費、管理費金額,是依系爭鑑定報告數量計算表扣 除其他修繕項目之拆除原有裝修表層面積後,依修復預算書



單價計算,得出拆除原有裝修費為2萬8,057元,而其他零星 材料及零星工資、管理費則依原告請求項目總金額依修復預 算書上載之6%、8%計算,另廢料清理及運什費部分,修復預 算書既為一式計算,是雖扣除部分項目,應仍以原金額計) ,而以建築師公會乃具有築專業,且與兩造均無密切之利 害關係,其所派建築師依其築專業按至現場勘查所得而為 之上開鑑定結果,自可採信,是如附表五所示原告所有各如 該表所示物受損部分,得以如該表所示之費用修復,實屬 的論,被告百鋐公司上開抗辯,應非可採。至原告喜年來管 委會固主張系爭大樓非地下室部分修復費用應以系爭鑑定報 告書之修復預算書所列金額,扣除電梯暨該部分其他零星材 料及零星工資、管理費計算,即42萬4,015元云云。惟觀諸 系爭鑑定報告書之修復預算書(見鑑定報告書卷),可知如 此算法乃將原告喜年來管委會未主張之騎樓牆壁大理石面、 騎樓地面下陷灌漿、地面規則大理石、屋頂水箱磁磚修補、 騎樓地面與人行道鋪面裂隙損壞、騎樓自來水錶鐵蓋版損壞 、屋後水溝阻塞積水損壞等項之工程費用列入計算,自非可 採。
 ⒉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固主張系爭大樓因沈陷而需施作之低壓灌 漿地盤補強保護工程應與相連物共同施作,方得以達成保 護效果,其應得請求賠償整體施作費用147萬元,且建築師 公會漏未估列技師費用50萬元,是其此部分合計應得請求被 告百鋐公司賠償197萬元云云。惟:
 ⑴經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系爭大樓地上層樑、柱結構 系統並無明顯裂隙,地下室外牆北側(鄰近工程基地側)及 東側牆面有滲水情形,北側外牆有明顯裂隙(0.2mm×50cm) ,因裂縫寬度小,該位置無上部結構,且結構穩定,不影響 大樓之安全性,惟經測量比對結果有差異沈陷,議於築 物基礎下方土層進行低壓灌漿補強保護工程,並就系爭大樓 、良基大樓、和平一路288巷3、5號公寓3棟房屋整體編列低 壓灌漿地盤補強保護工程費用合計147萬元,其中系爭大樓 影響範圍工程費用為91萬8,750元,另該工程施作時應另編 專業技師費用,有系爭鑑定報告書(見鑑定報告書卷第5頁 )、建築師公會108年10月3日108高建師鑑字第685號函及函 附附件(見本院卷㈤第101至104頁)、康琮斌建築師事務所1 12年5月8日112年齊字第1120000010號函及函附資料(見本 院卷㈧第315至317頁)在卷可憑,而此乃為建築師公會按其 築工程專業,依現場勘查量測結果所得出之結論,應可採 信。
 ⑵證人康琮斌、陳永定於本院審理中均到庭證述低壓灌漿補強



保護工程乃有獨立施作系爭大樓之施工方式等語(見本院卷 ㈧第184頁、第194頁),足見系爭大樓並非需與良基大樓及 和平一路288巷3、5號公寓一同施工,方得達保護效果,是 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執此為由主張得請求被告百鋐公司賠償該 3棟房屋整體施作低壓灌漿補強保護工程費用,自非可採。 又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對於系爭大樓單獨施作低壓灌漿補強保 護工程之費用,乃高於其與他房屋一同施作費用,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其自僅得請求賠償整體施作時,關於系爭大樓施 作部分之費用91萬8,750元。
 ⑶建築師公會雖誤認被告百鋐公司將派專業技師依營造業法規 定現場監督技術指導,而未編列專業技師費用,且原告喜年 來管委會固聲請由本院囑託建築師公會鑑定,然其與被告百 鋐公司均拒絕預納鑑定費用(見本院卷㈨第153頁),本院自 得不為該行為。此外,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就進行低壓灌漿補 強保護工程時所需委請專業技師乃需費50萬元,又無其他舉 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⑷綜上所述,系爭大樓因系爭工程施作中受有差異沈陷損害, 原告喜年來管委會所得請求賠償之施作低壓灌漿補強保護工 程費用應為91萬8,750元。
 ⒊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復主張系爭大樓於系爭工程施作中,受有 沈陷傾斜之損害,應得請求賠償將之回復至系爭現況鑑定報 告所紀錄之傾斜狀態之費用云云。惟經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 ,認為:「各鑑定標的物因房屋傾斜影響輕微,結構性穩定 ,對整體結構安全無慮」等語,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 鑑定報告書卷第5頁反面),而此乃為建築師公會依其築 專業,按其等現場勘查及測量結果,所得出之結論,自可採 信,則系爭大樓雖於系爭工程進行中傾斜,然並無礙於整體 結構安全。又證人康琮斌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依現在技術 ,系爭大樓不可能扶正到被告百鋐公司施作系爭工程前之傾 斜狀態,因為築物自重太重,假如扶正,系爭大樓地下室 樑柱可能龜裂,很危險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85頁);證人陳 永定則證述系爭大樓不太可能百分之百扶正到被告百鋐公司 施作系爭工程前之傾斜狀態,難度很高,費用當然也很高, 而且系爭大樓本身為危樓,會害怕扶正產生二次傷害,因第 二次震動讓築物再生傷害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95頁),而 證人康琮斌、陳永定乃為建築師公會負責進行系爭大樓鄰損 鑑定之建築師,其等具有築專業,且曾實際勘查系爭大樓 於系爭工程施作後之現況,再委任訴外人永成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使用專業儀器測量,並詳細比對系爭現況鑑定,對於系 爭大樓傾斜狀況應瞭解甚深,足見系爭大樓不可能百分之百



扶正到被告百鋐公司施作系爭工程前之傾斜狀態,則系爭大 樓雖於系爭工程施作中受有沈陷傾斜之損害,但不影響整體 結構安全,且不可能回復至系爭工程施作前之傾斜狀態,原 告喜年來管委會自不得請求賠償扶正費用,其上開主張,尚 非可採,而其聲請本院囑託臺北市土木築學會鑑定,以證 明將系爭大樓回復至系爭工程施作前傾斜狀態之修復方式及 費用,亦無調查之必要。至證人周宏一雖於本院審理中到庭 證述依現在技術一般扶正工程都可以做到,是工程費用問題 等語(見本院卷㈧第206頁),惟證人周宏一只是經土木技師 公會委派而評估系爭大樓耐震能力,其對於系爭大樓傾斜狀 態自無證人康琮斌、陳永定瞭解,且其亦證稱扶正物必須 要考量現行物的傾斜率及所在工址之地質條件,而扶正之 效果,乃使既有物達到傾斜率低於某標準,無法達到某一 特定的傾斜率等語(見本院卷㈧第205頁),是自難以其上開 證述內容即認系爭大樓可以回復系爭工程施作前之傾斜狀態 。
 ⒋原告固主張其所請求賠償之修復費用中,修繕材料乃不具獨 立價值,其更新結果並無獲利可言,因此無須折舊云云。惟 如附表五編號1至4、7至10、12、14所示之台製壁紙、磁磚 、木造隔屏、鋁窗、天花板輕鋼架、紗窗、夾板天花板、燈 具、大理石面、圍牆新、鐵棚架面板部分,乃是以新品更 換舊品,自應計算折舊,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又依「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耐 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206,超過 耐用年數時,殘值為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1,而系爭大樓 是70年10月20日竣工,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㈡第36至92頁),是系爭大樓前述壁紙等部分已超過 耐用年數,殘值為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1,經計算折舊後 所得請求之金額乃各如附表五所示。至其餘拆除原有裝修表 層、水泥漆、防水漆、門扇調整、裂縫EPOXY填補、屋後化 糞池滲水修復、磁磚坑洞損壞修補、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 資、廢料清理及運什費、管理費,乃係為修補牆面裂紋、裂 隙、裂縫滲水損壞,難認因此增加系爭物之使用年限,或 為施工之設施、勞力及行政費用之支出,而無折舊問題。另 關於系爭大樓低壓灌漿補強保護工程,乃係穩固現狀基礎承 載力,並非以新品更換舊品,亦不生折舊問題,是經計算折 舊後,如附表六所示原告應得分別請求被告百鋐公司賠償修 復費用如該表「修復費用」欄所示。
 ⒌被告百鋐公司固抗辯系爭大樓於系爭工程施作前後,交易單 價並無變更,因此未受有交易價值貶損之情,且系爭大樓各



層傾斜度不一,原告許育傑等38人以各戶應有部分按系爭鑑 定所核算之非工程性補償金額計算交易價值貶損金額,並非 妥適,況其業將系爭鑑定所估列之系爭大樓非工程性補償金 額加計二成提存予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原告許育傑等38人不 得再就此請求云云。惟:
 ⑴系爭大樓之實價登錄每坪交易價格乃包括土地價格,102年與 104年度土地價格乃有差異,且因不動產交易市場影響價格 因素甚多,系爭大樓有無因系爭工程施作過程中所生損害, 導致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尚受 有因交易價值減少之損害,應是以系爭工程施作完畢時,在 相同狀況下系爭大樓若未具系爭工程施作過程中所生損害之 價格,與具該等損害之價格相比較,方得知悉原告許育傑等 38人是否另受有交易價值減少之損害,自不能逕以施工前後 ,系爭大樓每坪交易價格相比較,即認原告許育傑等38人未 於修復費用外,另受有交易價值貶損之損害。
 ⑵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系爭大樓地上層樑、柱結構系 統並無明顯裂隙,地下室外牆北側(鄰近工程基地側)及東 側牆面有滲水情形,北側外牆有明顯裂隙(0.2mm×50cm), 因裂縫寬度小,該位置無上部結構,且結構穩定,不影響大 樓之安全性,惟經測量比對結果有差異沈陷,議於築物 基礎下方土層進行低壓灌漿補強保護工程,另房屋傾斜率( △/H)1/106.0超過1/200。依其使用不便及價值折損之程度 提列非工程性補償金額。又非工程性補償金額乃是以系爭大 樓總樓地板面積,依據高雄市地價查估用築改良物標準單 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計算重費用(計算式:3512.63㎡1 萬7,450元/㎡108.8%=6,668萬9,388元),再以該重費用 依房屋傾斜率所計算出之非工程性補償率4.085%,提列非工 程性補償金額272萬4,261元(計算式:6,668萬9,388元4.0 85%=272萬4,261元),有系爭鑑定報告附卷可查(見鑑定報 告書卷第5頁),而此乃建築師公會按其築專業,依測量 所得結果計算而出,自可採信。則以此金額乃為鑑定單位就 系爭大樓傾斜而估列修復及補強費用外,因系爭大樓傾斜而 使用不便及價值折損之程度,額外估列補償費用即非工程性 傾斜補償費用,應可據為酌定受損修復後物交易價值貶損 之損害。又系爭大樓傾斜度不因樓層不同而異,而非工程性 補償金額既是依樓地板面積,依據高雄市地價查估用築改 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計算重費用,再以非工 程性補償率計算而得,則如附表六編號1至36、38所示原告 主張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物應依登記面積,計算其等交易 價值貶損金額,自屬可採。又如附表六編號1至36、38所示



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物登記面積乃如該表所示,有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79至191頁、第247 至249頁),且為被告百鋐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㈨第141 頁),則其等所得請求賠償之交易價值貶損金額乃如附表六 「交易價值貶損金額」欄所示(計算式:登記總面積1萬7, 450元/㎡108.8%4.085%=交易性貶損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⑶證人陳永定固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關於大樓各戶非工程性 補償,沒有計算標準,有些築物本身傷害、龜裂比較多, 要賠償比較多,有些龜裂比較少,不一定拿那麼多,無法用 非常公平之方式來歸類計算補償,應由主委協調,損害比較 大的,非工程性補償多一點,其等無法做正確賠償方式,不 管用樓地板或各戶應有部分面積計算,都只是內部協商的一 種方式,並非真實反映各戶非工程性補償金額等語(見本院 卷㈧第195至200頁),然此與前述系爭鑑定報告所載非工程 性補償之由來及計算方式不符,自難採信。
 ⑷原告喜年來管委會雖主張其應得向被告百鋐公司請求賠償交 易性貶損金額云云。惟系爭大樓公共設施等共有部分並無單 獨移轉所有權之可能,其交易價值乃體現於各區分所有物 ,自無所謂交易價值貶損問題,是原告喜年來管委會上開主 張,自非可採。
 ⑸被告百鋐公司固業將系爭鑑定所估列之系爭大樓非工程性補 償金額加計二成提存予原告喜年來管委會,有提存書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㈥第97頁),然此部分損害賠償債權人乃為如 附表六編號1至36、38所示之原告,則被告百鋐公司將該筆 金額提存予非債權人之原告喜年來管委會,自不生清償效力 。且如附表六編號1至36、38所示之原告以書狀表明自己請 求賠償之交易性貶損金額計算由來,尚無從認其等此行為乃 表示以代理權授與原告喜年來管委會收取此部分賠償,或知 原告喜年來管委會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亦無 類此相同情形,自無法類推適用表見代理之法理,而認被告 百鋐公司之前述提存已生清償效力,是被告百鋐公司抗辯得 類推適用表見代理之法理,認為其上開提存已生清償之效力 云云,亦非可採。
 ⑹綜上所述,被告百鋐公司應賠償如附表六編號1至36、38所示 之原告交易性貶值之損失如該表所示,被告百鋐公司上開抗 辯,尚非可採。且原告喜年來管委會主張得請求被告百鋐公 司賠償交易性貶損之損失云云,亦非可採。
 ⒍綜上所述,如附表六所示原告應得分別請求被告百鋐公司賠 償修復費用如該表「修復費用」欄所示,且如附表六編號1



至36、38所示之原告乃得分別請求被告百鋐公司賠償交易性 貶值之損失如該表「交易價值貶損金額」欄所示,是如附表 六所示之原告得請求被告百鋐公司賠償之金額乃如附表六「 合計」欄所示。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害人 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 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 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著有裁判要旨可供參 照。被告百鋐公司固抗辯系爭大樓業已老舊,且本身管理維 護不當,是如附表六所示原告乃與有過失,且應付至少70% 以上之過失責任云云。惟證人陳永定固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 述系爭大樓本身條件就不好,也有一點未善盡大樓維護責任 云云(見本院卷㈧第200頁),惟其並未具體證述系爭大樓所 有權人有何處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且與原告許育傑等38人 主張各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具有因果關係,而被告百鋐公司 就此又無其他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抗辯,自非可採。至被 告百鋐公司固聲請函詢建築師公會,系爭鑑定所載各戶損害 概況中,因系爭工程造成系爭損害所佔比例及因系爭大樓屋 齡及其所經歷地震、豪雨等天然災害等其他因素所佔比例, 以釐清其所應負擔之過失比例,惟系爭鑑定所載各戶損害若 非被告百鋐公司施作系爭工程造成,被告百鋐公司即無庸負 責,是所應釐清者應為系爭鑑定所載各戶損害非系爭工程施 作造成之項目,是以函詢建築師公會上開問題,實無從證明 如附表五所示各物損害及系爭大樓沈陷、傾斜是否與被告 百鋐公司施作系爭工程無關,且系爭大樓之屋齡及其所經歷 之天然災害造成該大樓之損害,亦難逕認是原告許育傑等38 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是本院自無調查上開證據 之必要。
㈤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此觀民法第318條第1項規定 自明。又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 效力,為同法第235條所明定。若債務人僅提出給付之一部 ,除別有規定外,不得謂為依債務本旨提出,自不生提出之 效力。債權人拒絕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依同法第326條 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提存。惟不 依債務本旨之提存,仍不生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83年度台 上字第903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被告百鋐公司固抗其業 已按系爭鑑定將如附表二所示物所受損害之修復費用加二 成提存,且將系爭鑑定所估列之系爭大樓非工程性補償加二 成提存予原告喜年來管委會,是縱其需賠償原告許育傑等38



人,亦已清償完畢云云。惟被告百鋐公司固提存如附表六「 提存金額」欄所示金額予該表所示之原告,有提存書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㈥第97頁、第103頁、第109至113頁、第123至1 33頁、第139至145頁),然其將非工程性補償提存予原告喜 年來管委會,而非賠償予如附表六編號1至36、38所示之原 告,不生清償效力,已如前述。又被告百鋐公司應分別賠償 如附表六所示原告各如該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已如前述 ,則以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是除原告張裕斌、喜年 來管委會部分,被告百鋐公司提存之金額已高於其等得請求 賠償之金額,得認已因被告百鋐公司提存而清償完畢外,如 附表七所示原告部分自不因被告百鋐公司不依債務本旨之提 存,而生清償之效力,是如附表七所示之原告自得分別請求 被告百鋐公司賠償如該表所示之金額。
㈥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 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高雄市政府固抗辯原告李雪玉等2人列其為被告,起訴對 象有誤,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誤云云。惟主張權利存在之 人,對於主張就其負有義務之人起訴,當事人即為適格,是 原告李雪玉等2人主張自己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並主張被 告高雄市政府為對其負有拆除系爭管徑,並返還該管徑占用 土地之人,則其對被告高雄市政府起訴,當事人即為適格, 被告高雄市政府上開抗辯,尚非可採。
 ⒉原告李雪玉等2人固主張系爭管徑非系爭大樓所使用,而非其 等與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云云。惟:
 ⑴系爭管徑為被告高雄市政府以「高雄市建國路區域(第二標 )用戶接管工程(下稱系爭接管工程)」而完成之「用戶排 水設備」接管施作,於96年9月13日竣工等節,乃為原告李 雪玉等2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㈨第141頁),應堪認定。又 依系爭接管工程之竣工圖(見本院卷㈢第125頁)可知系爭管 徑原先係設置於河南路293巷道路下方,確實有連接系爭大 樓,且觀諸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前向本院對被告京城公司等2 人聲請假處分時,原告喜年來管委會所提供之被告京城公司 等2人於102年8月24日第一次開挖後系爭大樓外牆照片,系 爭大樓管線確有與系爭管徑相連,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 度裁全字第1769號卷宗核閱屬實,而參照被告百鋐公司所提 出系爭管徑遷移前後照片(見本院卷㈦第17至69頁),均有 拍攝及系爭大樓管線連結系爭管徑之處。此外,本院於109



年2月7日會同兩造至現場履勘時,系爭大樓2樓現另以明管 接至系爭管徑,有照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㈥第343至349頁 ),益徵系爭管徑確實為系爭大樓排水設備。
 ⑵依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第20條之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指下 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乃為用戶所私有,應由下水道用戶自行管理、維護,自不因 係由政府補助代為設置,即轉變為公有。又被告高雄市政府 雖未能提出系爭大樓於95年間申請接管資料,惟系爭接管工 程乃係由訴外人詠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春公司)承 攬,訴外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環公司)監 造,而依斯時被告高雄市政府與詠春公司所簽訂之契約,詠 春公司施作乃需經用戶填具「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申請表」 或「切結書」,新環公司當時因此辦理施工範圍里民說明會 ,且系爭接管工程之工程結算書內查無住戶自願放棄免費接 管切結書,有該工程契約(見本院卷㈦第375至381頁)、新 環公司95年9月1日(95)新高字第273號函(見本院卷㈦第38 3頁)、工程結算書(見本院卷㈦第385至386頁)附卷可參, 並參諸詠春公司施作用戶排水設施時,乃需於原河南路293 巷進行開挖、埋設管線工程,而應需相當期間,系爭大樓住 戶應不可能不知悉該工程之施作,若系爭大樓住戶未經通知 參加里民說明會,並同意接受免費接管,應不致未予反應而 容任詠春公司施作完成,足見系爭管徑應是系爭大樓住戶同 意而由被告高雄市政府補助代為施作接管之用戶排水設備, 應屬系爭大樓住戶所共有。
 ⑶水利局固於105年11月18日因安祥里里長反映「苓雅區安祥里 和平一路290、292號與和平一路288巷3、5號及河南路291、 292號尚未施作污水用戶接管」,而通知被告喜年來管委會 現場會勘,會勘結論為:水利局原則上同意依三采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意見辦理,請住○○○○○路000○000號與和平一路288 巷3、5號及河南路291、292號)完成三采公司議方案後, 再行通知水利局納入年度污水用戶接管工程檢討辦理,有高 雄市政府水利局105年11月18日高市水污一字第10537157800 號開會通知單(見本院卷㈢第177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0 5年12月2日高市水污一字第10537621700號函及函附現場會 勘紀錄(見本院卷㈢第178至181頁)在卷足憑,然觀諸系爭 接管工程之竣工圖(見本院卷㈢第125頁)可知,系爭大樓並 未因該次接管工程而將四面污水都納入污水用戶接管,於該 次接管工程後系爭大樓後方仍未接管,被告高雄市政府抗辯 水利局於105年間所為現場會勘,乃是針對系爭大樓後方與 和平一路288巷3號房屋間之屋後溝,即非不可採信,且系爭



大樓確實乃有將管線接入系爭管徑使用,已如前述,是應難 以水利局於105年間所為上開現場會勘及會勘結論,即認系 爭管徑非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使用,是原告執此 主張系爭管徑非系爭大樓使用,尚非可採。
 ⑷至原告李雪玉等2人雖主張依高雄市政府污水使用費便民查詢 系統之查詢結果,可知系爭大樓住戶並未使用系爭管徑排放 污水云云。惟水利局於108年11月20日乃邀集原告喜年來管 委會主任委員即原告李雪玉及數名住戶至現場勘查並試水, 確認系爭大樓住戶之生活雜排水及污水皆已納入高雄市污水 下水道系統,有會勘紀錄及試水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㈥ 第184至199頁),且水利局前業以108年10月24日高市水污 一字第10837882100號函,通知其污水一科及訴外人黃輿科 技有限公司,系爭大樓位屬系爭接管工程範圍,應於108年1 0月24日前,修正系爭大樓共計58個水錶號使用費率調整為2 .5元/度,提供予自來水公司據以辦理收費,並修正GIS資料 、便民查詢以及營運管理系統,系爭大樓住戶因此開始繳納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迄今,亦有前述函文(見本院卷㈥第175至 181頁)、系爭大樓住戶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一覽表(見 本院卷㈨第125至129頁)在卷可按,衡情若非系爭大樓確有 使污水下水道,應不致未向水利局陳情釐清,而繳納污水下 水道使用費迄今,足見系爭大樓原即有使用污水下水道,只 是漏未收取費用,自難以前查無系爭大樓住戶繳納污水下水 道使用費紀錄,即認系爭管徑非系爭大樓所有、使用,是原 告李雪玉等2人上開主張,仍非可採。
 ⑸綜上所述,系爭管徑乃為系爭大樓住戶所有、使用之用戶排 水設備,原告李雪玉等2人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⒊原告李雪玉等2人固主張被告百鋐公司於辦理該變更設計之際 ,竟疏未注意不得超越被告京城公司所有系爭基地施作,因 被告京城公司之錯誤指示,將系爭管徑設置於系爭土地內, 已侵害其等及其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而構成侵權行為云 云。惟系爭管徑乃為系爭大樓住戶所共有,而系爭土地既為 系爭大樓基地,應為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有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參(見本院卷 ㈡第16至92頁),是被告百鋐公司依被告京城公司之指示將 原告李雪玉等2人與他共有人共有之系爭管徑,由被告京城 公司所有之系爭基地移至其等共有之系爭土地,難認其等已 因此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侵害原告李雪玉等2人之土地所有 權而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李雪玉等2人上開主張,尚非可 採。
 ⒋原告李雪玉等2人復主張系爭管徑乃為被告高雄市政府設置及



管理,且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其等應得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 請求被告高雄市政府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云云。惟如前 述,系爭管徑乃為原告李雪玉等2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所有 ,並非被告高雄市政府所有,是原告李雪玉等2人上開主張 ,仍非可採。 
四、綜上,如附表七所示之原告乃得請求被告百鋐公司賠償如該 表所示之金額。從而,如附表七所示之原告依民法第191條 之3之規定,請求被告百鋐公司給付如該表所示之金額,及 自該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請准宣告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自均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一: 編號 原告 物 登記總面積 1 許育傑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物(應有部分2分之1) 185.81平方公尺 同段1202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物 252.95平方公尺 2 王黃秀鳳 同段1249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物(應有部分8分之2) 185.81平方公尺 同段1249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物(應有部分4分之3) 251.29平方公尺 3 王俊盟 同段1249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物(應有部分8分之2) 185.81平方公尺 4 王東園 同段1249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物(應有部分4分之1) 251.29平方公尺 5 陳水嬌 同段12496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物 136.27平方公尺 同段12497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物 30.6平方公尺 6 鄭錦珠 同段12498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3物 87.37平方公尺 7 書蘭英 同段118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1物 79.55平方公尺 同段11802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3物 87.65平方公尺 8 梁芳華 同段11801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物 90.43平方公尺 9 崧豪瑩有限公司 同段11803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物 79.55平方公尺 10 潘自強 同段11804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物 90.43平方公尺 11 邱俊豪 同段1180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3物 24.16平方公尺 12 蔡哲慧 同段11806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4物 29.76平方公尺 13 賴翠英 同段11807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5物 28.08平方公尺 14 孫博彣彣 同段11808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1物 79.55平方公尺 15 趙慶壹 同段1180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2物 90.43平方公尺 16 陳思伃伃 同段11811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4物 29.76平方公尺 17 吳耀庭 同段11812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5物 28.08平方公尺 18 陳麗滿 同段11813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1物 28.16平方公尺 19 馬武忠 同段11814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2物 21.66平方公尺 20 黃小娥 同段1181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3物 26.16平方公尺 21 鍾美雄 同段11817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5物 30.56平方公尺 22 徐睿慈 同段11818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6物 28.08平方公尺 同段1181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7物 90.43平方公尺 23 林素娥 同段1182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 樓之1物 28.16平方公尺 24 陳晏恣 同段11821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物(應有部分2分之1) 21.66平方公尺 25 陳萲芠 同段11821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物(應有部分2分之1) 21.66平方公尺 26 韓端屏 同段11823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4物 24.16平方公尺 27 蘇慧婷 同段11824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5物 30.56平方公尺 同段1182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6物 28.08平方公尺 28 張裕斌 同段11826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7物 90.43平方公尺 29 杜淑惠 同段11827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1物 79.55平方公尺 30 李雪玉 同段11828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物 90.43平方公尺 31 戴正彥 同段11829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3物 24.16平方公尺 32 劉淑慧 同段11832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物 28.16平方公尺 33 郭素蜜 同段11833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物 21.66平方公尺 34 汪基平 同段11835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4物 24.16平方公尺 35 葉西卿 同段11836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5 物 30.56平方公尺 同段11838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7物 90.43平方公尺 36 黃政嘉 同段11837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6物 28.08平方公尺 37 陳素英 同段11822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3物 26.16平方公尺
附表二: 編號 原告 物 所受損害暨施作項目 修復費用 1 書蘭英 5樓之1 入口玄關牆面裂紋,面積0.5m×1m×0.lm 4萬2,437元 客廳牆面裂紋,面積0.6m×0.6m×0.lm 容廳牆面裂紋,面積lm×2.3m×0.lm 臥室牆面滲水壁紙剝落,面積2.2m×2.3m 臥室天花板滲水壁紙剝落,面積3.4m×3.7m 臥室牆面裂紋,面積lm×l.4m×0.lm 臥室室內木門傾斜 5樓之3 客廳樓板磁磚裂紋拱起損壞,面積1.5m×l .5m 3萬5,423元 客廳內牆木板拱起變形損壞面積1m×1.65m 臥室木門無法關閉損壞,計4樘 臥室鋁窗及鋁紗窗脫落損壞,計1樘 2 潘自強 6樓之2 臥室牆面滲水裂隙剝落損壞,面積2.9m× 3.8m 2萬1,982元 廚房牆面磁磚裂紋損壞處,面積0.99m×0.33m 3 蔡哲慧 6樓之4 玄關牆面磁磚裂紋損壞,面積1.7m×0.8m 1萬9,327元 臥室地面磁磚裂紋損壞,面積1.6m×2.7m 臥室牆面裂隙損壞,面積0.4m×0.5m 4 孫博彣 7樓之1 浴室牆壁裂紋損壞,面積2.lm×2.2m 2萬946元 5 徐睿慈 8樓之6 大門鐵門傾斜損壞 6,660元 6 韓端屏 9樓之4 室內牆壁裂隙損壞,面積1.3m×2.85m 1萬5,710元 7 蘇慧婷 9樓之5 入口牆壁裂隙損壞,面積1.5m×2.lm 2萬598元 廚房牆壁磁磚裂紋損壞,面積0.5m×0.5m 浴室天花板輕鋼架震動損壞,面積1.4m× 2.2m 浴室紗窗震動脫落損壞,面積0.3m×0.8m 8 張裕斌 9樓之7 臥室牆面裂紋滲水損壞,面積1.3m×2.8m 12萬7,789元 臥室地板磁磚裂隙拱起損壞,面積2.55m× 3.9m 臥室地板磁磚裂隙損壤,面積3.8m×4.5m 客廳、廚房地板磁磚裂隙損壞,面積(4m× 4.7m)+(2.6m×4.3m) 臥室地板磁磚裂隙損壞,面積17m×l.8m 9 杜淑惠 10樓之1 客廳牆面滲水損壞,面積3.4m×2.2m 7萬4,615元 客廳天花板壁紙剝落(面積3.4m×2.8m)及燈具(80cm×80cm)損壞 客廳天花板壁紙剝落損壞,面積3.9m×3.4m 房間牆面滲水損壞,面積3.4m×2.2m 房間牆面裂隙損壞,面積1.2m×2.2m 10 李雪玉 10樓之2 廚房牆面、平頂水泥粉刷剝落滲水白華損壞,面積(3.5m×2.8m)+(3.5m × 3.6m) 10萬2,115元 臥室牆壁木裝修剝落滲水白華損壞,面積3.4m×2.35m 浴室塑膠門傾斜損壞 臥室門框傾斜損壞 牆面水泥粉刷剝落滲水白華損壞,面積( 3.9m×2.8m) + (3.5m×2.8m) 11 劉淑慧 11樓之1 外牆面裂隙剝落拱脫損壞,面積1m×1m 1萬8,150元 12 汪基平 11樓之4 客廳地板磁磚裂隙、剝落、拱脫損壞,面積1.5m×l.5m 2萬6,416元 房間牆面裂隙損壞,面積1.5m×3m/m 13 黃政嘉 11樓之6 牆面水泥粉刷滲水損壞,面積1m×1.5m 2萬105元 14 喜年來大樓管理委員會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公共設施及未辦保存登記地下室 地下室牆面裂縫滲水損壞 32萬6,602元 地下室牆面裂隙損壞 地下室牆面裂隙剝落損壞 地下室變電室牆面裂隙滲水損壞 地下室牆面裂隙加大損壞處 北側一樓鐵棚架施工遭工人踏屋面板損壞,面積3.2m×6.2m 45萬4,015元 屋後化糞池下陷滲水損壞,面積3m×4.6m 屋後圍牆拆除恢復原狀損壞,面積(2.9m+3.3m)×2m(l/2B磚 屋頂地板裂紋漏水損害,面積15.67m×l5.69m 電梯7F外牆面大理石裂隙損壞,面積0.55m ×2.8m× (0.2~0.5cm)×1 電梯6F外牆面大理石裂隙損壞,面積0.55m ×2.8m×0.2cm×2 8F、9F電梯後公共樓梯內牆面滲水油漆剝落損害×2層樓 北側外牆面磁磚遭工人鑿坑坑洞損壞 電梯主機做中心點偏差約3mm更新修復( 含測量) 103萬6,000元 築物基礎下方土層施作低壓灌漿補強保護工程 197萬元 結構補強 2,800萬7,000元 回復喜年來大樓之傾狀態至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案編號:高市土技鑑字第000-000 號鑑定報告附件七:鑑定調物傾斜測量點佈設圖與傾斜測量記錄所示之傾斜狀態 100萬元 15 陳素英 9樓之3 鐵門變移 6,660元 備註:編號1至13、15物只記載樓別,詳細號、門牌號碼詳附表一。
附表三: 編號 原告 金額(新臺幣) 1 許育傑 26萬8,232元 2 王黃秀鳳 18萬2,195元 3 王俊盟 3萬6,027元 4 王東園 4萬8,723元 5 陳水嬌 12萬9,418元 6 鄭錦珠 6萬7,761元 7 書蘭英 12萬9,674元 8 梁芳華 7萬134元 9 崧豪瑩有限公司 6萬1,696元 10 潘自強 7萬134元 11 邱俊豪 1萬8,738元 12 蔡哲慧 2萬3,081元 13 賴翠英 2萬1,778元 14 孫博彣 6萬1,696元 15 趙慶壹 7萬126元 16 陳思伃 2萬3,081元 17 吳耀庭 2萬1,778元 18 陳麗滿 2萬1,840元 19 馬武忠 1萬6,799元 20 黃小娥 2萬289元 21 鍾美雄 2萬3,701元 22 徐睿慈 9萬1,912元 23 林素娥 2萬1,840元 24 陳晏恣 8,399元 25 陳萲芠 8,399元 26 韓端屏 1萬8,738元 27 蘇慧婷 4萬5,479元 28 張裕斌 7萬134元 29 杜淑惠 6萬1,696元 30 李雪玉 7萬134元 31 戴正彥 1萬8,738元 32 劉淑慧 2萬1,840元 33 郭素蜜 1萬6,799元 34 汪基平 1萬8,738元 35 葉西卿 9萬3,835元 36 黃政嘉 2萬1,778元 37 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 67萬3,397元 38 陳素英 2萬289元
附表四: 編號 原告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A 利息起算日B 1 許育傑 26萬8,232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 王黃秀鳳 18萬2,195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3 王俊盟 3萬6,027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4 王東園 4萬8,723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5 陳水嬌 12萬9,418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6 鄭錦珠 6萬7,761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7 書蘭英 20萬7,534元 其中12萬9,67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7萬7,86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8 梁芳華 7萬134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9 崧豪瑩有限公司 6萬1,696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0 潘自強 9萬2,116元 其中7萬13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1,982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11 邱俊豪 1萬8,738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2 蔡哲慧 4萬2,408元 其中2萬3,081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9,327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13 賴翠英 2萬1,778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4 孫博彣 8萬2,642元 其中6萬1,696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946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15 趙慶壹 7萬126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6 陳思伃 2萬3,081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7 吳耀庭 2萬1,778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8 陳麗滿 2萬1,840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9 馬武忠 1萬6,799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0 黃小娥 2萬289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1 鍾美雄 2萬3,701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2 徐睿慈 9萬8,572元 其中9萬1,912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6,66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23 林素娥 2萬1,840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4 陳晏恣 8,399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5 陳萲芠 8,399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26 韓端屏 3萬4,448元 其中1萬8,738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5,71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27 蘇慧婷 6萬6,077元 其中4萬5,479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598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28 張裕斌 19萬7,923元 其中7萬13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2萬7,789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29 杜淑惠 13萬6,311元 其中6萬1,696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7萬4,615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30 李雪玉 17萬2,249元 其中7萬13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0萬2,115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31 戴正彥 1萬8,738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32 劉淑慧 3萬9,990元 其中2萬1,840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8,15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33 郭素蜜 1萬6,799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34 汪基平 4萬5,154元 其中1萬8,738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6,416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35 葉西卿 9萬3,835元 108年4月11日 112年9月7日 36 黃政嘉 4萬1,883元 其中2萬1,778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105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37 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 3,346萬7,014元 其中67萬3,397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3,229萬3,617元自111年4月28日;其中50萬元自112年9月15日 其中3,296萬7,014元自112年9月7日;其中50萬元自112年9月16日 38 陳素英 2萬6,949元 其中2萬289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6,66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12年9月7日
附表五: 編號 原告 物 損害項目 修復費用暨扣除折舊後合計金額 1 書蘭英 5樓之1 入口玄關牆面裂紋,面積0.5m×1m×0.l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3,996元 ⒉平頂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5,000元 ⒊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1萬2,965元 ⒋平頂及牆貼台製壁紙:2,646元,計算折舊後金額:265元(計算式:2646÷10=2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木門調整:2,800元 ⒍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2,741元 ⒎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⒏管理費:3,289元。 合計:4萬56元 客廳牆面裂紋,面積0.6m×0.6m× 0.lm 容廳牆面裂紋,面積lm× 2 .3m× 0.lm 臥室牆面滲水壁紙剝落,面積2.2m×2.3m 臥室天花板滲水壁紙剝落,面積3.4m×3.7m 臥室牆面裂紋,面積lm× l.4m × 0.lm 臥室室內木門傾斜 5樓之3 客廳樓板磁磚裂紋拱起損壞,面積1.5m× l.5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851元 ⒉地坪鋪30×30磁磚:3,24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324元(計算式:3240÷10=324) ⒊木造隔屏:4,95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495元(計算式:4950÷10=495) ⒋木門調整3,200元 ⒌鋁窗:4,5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450元(計算式:4500÷10=4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1,674元 ⒎廢料清理及運什費:1萬5,000元 ⒏管理費:2,009元 合計:2萬4,003元 客廳內牆木板拱起變形損壞,面積1m×1.65m 臥室木門無法關閉損壞,計4 樘 臥室鋁窗及鋁紗窗脫落損壞,計1 樘 2 潘自強 6樓之2 臥室牆面滲水裂隙剝落損壞,面積2.9m× 3.8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2,500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8,100元 ⒊牆貼20×30方塊磁磚:2,5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250元(計算式:2500÷10=250) ⒋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1,310元 ⒌廢料清理及運什費:6,000元 ⒍管理費:1,572元 合計:1萬9,732元 廚房牆面磁磚裂紋損壞處,面積0.99m×0.33m 3 蔡哲慧 6樓之4 玄關牆面磁磚裂紋損壞,面積1.7m×0.8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2,500元 ⒉牆貼25×35磁磚:1,999元,計算折舊後金額:200元(計算式:1999÷10=2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地板貼40×40磁磚:4,925元,計算折舊後金額:493元(計算式:4925÷10=4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⒋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1,500元 ⒌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1,092元 ⒍廢料清理及運什費:6,000元 ⒎管理費:1,311元 合計:1萬3,096元 臥室地面磁磚裂紋損壞,面積1.6m×2.7m 臥室牆面裂隙損壞,面積0.4m× 0.5m 4 孫博彣 7樓之1 浴室牆壁磁磚裂紋損壞,面積2.lm× 2.2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3,000元 ⒉浴室牆壁磁磚25×35:6,791元,計算折舊後金額:679元(計算式:6791÷10=6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979元 ⒋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⒌管理費:1,175元 合計:1萬4,833元 5 徐睿慈 8樓之6、之7 大門鐵門傾斜損壞 ⒈鐵門調整:3,000元 ⒉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300元 ⒊廢料清理及運什費:3,000元 ⒋管理費:360 合計:6,660元 6 韓端屏 9樓之4 室內牆壁裂隙損壞,面積1.3m× 2.85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2,500元 ⒉平頂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3,000元 ⒊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550元 ⒋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⒍管理費:660元 合計:1萬5,710元 7 蘇慧婷 9樓之5 入口牆壁裂隙損壞,面積1.5m× 2.l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3,000元 ⒉牆壁1:3水泥粉刷:1,355元 ⒊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504元 ⒋廚房牆壁磁磚25×35:368元,計算折舊後金額:37元(計算式:368÷10=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浴室天花板輕鋼架:3,08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308元(計算式:3080÷10=308) ⒍浴室紗窗:1,2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120元(計算式:1200÷10=120) ⒎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951元 ⒏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⒐管理費:1,141元 合計:1萬6,416元 廚房牆壁磁磚裂紋損壞,面積0.5m×0.5m 浴室天花板輕鋼架震動損壞,面積1.4m× 2.2m 浴室紗窗震動脫落損壞,面積0.3m×0.8m 8 張裕斌 9樓之7 臥室牆面裂紋滲水損壞,面積1.3m×2.8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1萬1,471元 ⒉牆面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2,675元 ⒊地板貼30×30磁磚:8萬6,522元,計算折舊後金額:8,652元(計算式:86522÷10=8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⒋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8,053元 ⒌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⒍管理費:1萬67元 合計:4萬9,918元 臥室地板磁磚裂隙拱起損壞,面積2.55m× 3.9m 臥室地板磁磚裂隙損壤,面積3.8m×4.5m 客廳、廚房地板磁磚裂隙損壞,面積(4m×4.7m)+(2.6m× 4.3m) 臥室地板磁磚裂隙損壞,面積1.7m× l.8m 9 杜淑惠 10樓之1 客廳牆面滲水損壞,面積3.4m× 2.2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7,268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1萬996元 ⒊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6,461元 ⒋夾板天花板:2萬5,058元,計算折舊後金額:2,506元(計算式:25058÷10=25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燈具(80cm×80cm):4,0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400元(計算式:4000÷10=400) ⒍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5,378元 ⒎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⒏管理費:6,454元 合計:4萬8,463元  客廳天花板壁紙剝落(面積3.4m× 2.8m)及燈具(80cm× 80cm)損壞 客廳天花板壁紙剝落損壞,面積3.9m×3.4m 房間牆面滲水損壞,面積3.4m× 2.2m 房間牆面裂隙損壞,面積1.2m× 2.2m 10 李雪玉 10樓之2 廚房牆面、平頂水泥粉刷剝落滲水白華損壞,面積(3.5m× 2.8m)+(3.5 m×3.6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7,762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3萬1,693元 ⒊平頂及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6,899元 ⒋木造隔屏:2萬3,97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2,397元(計算式:23970÷10=2397) ⒌門調整:6,000元 ⒍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7,632元 ⒎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⒏管理費:9,159元 合計:8萬542元 臥室牆壁木裝修剝落滲水白華損壞,面積3.4m× 2.35m 浴室塑膠門傾斜損壞 臥室門框傾斜損壞 牆面水泥粉刷剝落滲水白華損壞,面積(3.9m×2.8m)+(3.5m×2.8m) 11 劉淑慧 11樓之1 外牆面裂隙剝落拱脫損壞,面積1m× 1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2,500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2,500元 ⒊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2,500元 ⒋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750元 ⒌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⒍管理費:900元 合計:1萬8,150元 12 汪基平 11樓之4 客廳地板磁磚裂隙、剝落、拱脫損壞,面積1.5m× l.5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5,000元 ⒉地板磁磚25×35:3,308元,計算折舊後金額:331元(計算式:3308÷10=3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牆壁1:3水泥粉刷:968元 ⒋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5,000元 ⒌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1,428元 ⒏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⒐管理費:1,713元 合計:2萬3,440元 房間牆面裂隙損壞,面積1.5m× 3m/m 13 黃政嘉 11樓之6 牆面水泥粉刷滲水損壞,面積1m× 1.5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3,000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1,103元 ⒊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5,000元 ⒋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910元 ⒌廢料清理及運什費:9,000元 ⒍管理費:1,092元 合計:2萬105元  14 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公共設施及未辦保存登記地下室 地下室牆面裂縫滲水損壞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2萬7,382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8萬6,458元 ⒊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5,518元 ⒋牆、樑、柱裂縫EPOXY填補:13萬2,000元 ⒌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2萬109元 ⒍廢料清理及運什費:3萬元 ⒎管理費:2萬5,136元 合計:32萬6,603元,惟原告喜年來管委會只請求32萬6,602元,因此以32萬6,602元計算 地下室牆面裂隙損壞 地下室牆面裂隙剝落損壞 地下室變電室牆面裂隙滲水損壞 地下室牆面裂隙加大損壞處 北側一樓鐵棚架施工遭工人踏屋面板損壞,面積3.2m× 6.2m ⒈拆除原有裝修表層:2萬8,057元 ⒉PU防水3mm厚(含水泥粉刷):9萬1,909元 ⒊共同樓梯牆面水泥漆一底二度(含披土):1萬元 ⒋電梯牆壁大理石面:1萬2,0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1,200元(計算式:12000÷10=1200) ⒌屋後化糞池滲水修復:5萬元 ⒍屋後圍牆新:1萬5,0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1,500元(計算式:15000÷10=1500) ⒎北側一樓鐵棚架施工遭工人踏屋面板損壞,面積3.2m× 6.2m:1萬5,000元,計算折舊後金額:1,500元(計算式:15000÷10=1500) ⒏北側外牆面磁磚遭工人鑿坑坑洞損壞:6,000元 ⒐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1萬3,678元 ⒑廢料清理及運什費:3萬元 ⒒管理費:1萬8,237元 合計:25萬2,081元  屋後化糞池下陷滲水損壞,面積3m×4.6m 屋後圍牆拆除恢復原狀損壞,面積(2.9m+3.3m)× 2m(l/2B磚 屋頂地板裂紋漏水損害,面積15.67m×l5.69m 電梯7F外牆面大理石裂隙損壞,面積0.55m×2.8m×(0.2~0.5cm)× 1 電梯6F外牆面大理石裂隙損壞,面積0.55m×2.8m×0.2cm× 2 8F、9F電梯後公共樓梯內牆面滲水油漆剝落損害× 2層樓 北側外牆面磁磚遭工人鑿坑坑洞損壞 15 陳素英 9樓之3 鐵門變移 ⒈鐵門調整:3,000元 ⒉其他零星材料及零星工資:300元 ⒊廢料清理及運什費:3,000元 ⒋管理費:360元 合計:6,660元
附表六: 編號 原告 修復費用 交易價值貶損計算式 交易價值貶損金額 合計 提存金額 1 許育傑 0元 185.81×17450×108.8%×4.085%×1/2=00000 000.95×17450×108.8%×4.085%=000000 00000+196178=268232 26萬8,232元 26萬8,232元 無 2 王黃秀鳳 0元 185.81×17450×108.8%×4.085%×2/8=00000 000.29×17450×108.8%×4.085%×3/4=000000 00000+146168=182195 18萬2,195元 18萬2,195元 無 3 王俊盟 0元 185.81×17450×108.8%×4.085%×2/8=36027 3萬6,027元 3萬6,027元 無 4 王東園 0元 251.29×17450×108.8%×4.085%×1/4=48723 4萬8,723元 4萬8,723元 無 5 陳水嬌 0元 (136.27+30.6)×17450×108.8%×4.085%=129418 12萬9,418元 12萬9,418元 無 6 鄭錦珠 0元 87.37×17450×108.8%×4.085%=67761 6萬7,761元 6萬7,761元 無 7 書蘭英 6萬4,059元 (79.55+87.65)×17450×108.8%×4.085%=129674 12萬9,674元 19萬3,733元 9萬3,432元 8 梁芳華 0元 90.43×17450×108.8%×4.085%=70134 7萬134元 7萬134元 無 9 崧豪瑩有限公司 0元 79.55×17450×108.8%×4.085%=61696 6萬1,696元 6萬1,696元 無 10 潘自強 1萬9,732元 90.43×17450×108.8%×4.085%=70134 7萬134元 8萬9,866元 2萬6,378元 11 邱俊豪 0元 24.16×17450×108.8%×4.085%=18738 1萬8,738元 1萬8,738元 無 12 蔡哲慧 1萬3,096元 29.76×17450×108.8%×4.085%=23081 2萬3,081元 3萬6,177元 2萬3,192元 13 賴翠英 0元 28.08×17450×108.8%×4.085%=21778 2萬1,778元 2萬1,778元 無 14 孫博彣 1萬4,833元 79.55×17450×108.8%×4.085%=61696 6萬1,696元 7萬6,529元 2萬5,135元 15 趙慶壹 0元 90.43×17450×108.8%×4.085%=70134,然原告趙慶壹只請求7萬126元,因此以7萬126元計算。 7萬126元 7萬126元 無 16 陳思伃 0元 29.76×17450×108.8%×4.085%=23081 2萬3,081元 2萬3,081元 無 17 吳耀庭 0元 28.08×17450×108.8%×4.085%=21778 2萬1,778元 2萬1,778元 無 18 陳麗滿 0元 28.16×17450×108.8%×4.085%=21840 2萬1,840元 2萬1,840元 無 19 馬武忠 0元 21.66×17450×108.8%×4.085%=16799 1萬6,799元 1萬6,799元 無 20 黃小娥 0元 26.16×17450×108.8%×4.085%=20289 2萬289元 2萬289元 無 21 鍾美雄 0元 30.56×17450×108.8%×4.085%=23701 2萬3,701元 2萬3,701元 無 22 徐睿慈 6,660元 (28.08+90.43)×17450×108.8%×4.085%=91912 9萬1,912元 9萬8,572元 7,992元 23 林素娥 0元 28.16×17450×108.8%×4.085%=21840 2萬1,840元 2萬1,840元 無 24 陳晏恣 0元 21.66×17450×108.8%×4.085%×1/2=8399 8,399元 8,399元 無 25 陳萲芠 0元 21.66×17450×108.8%×4.085%×1/2=8399 8,399元 8,399元 無 26 韓端屏 1萬5,710元 24.16×17450×108.8%×4.085%=18738 1萬8,738元 3萬4,448元 1萬8,852元 27 蘇慧婷 1萬6,416元 (30.56+28.08)×17450×108.8%×4.085%=45479 4萬5,479元 6萬1,895元 2萬4,718元 28 張裕斌 4萬9,918元 90.43×17450×108.8%×4.085%=70134 7萬134元 12萬52元 15萬3,347元 29 杜淑惠 4萬8,463元 79.55×17450×108.8%×4.085%=61696 6萬1,696元 11萬159元 8萬9,538元 30 李雪玉 8萬542元 90.43×17450×108.8%×4.085%=70134 7萬134元 15萬676元 12萬2,538元 31 戴正彥 0元 24.16×17450×108.8%×4.085%=18738 1萬8,738元 1萬8,738元 無 32 劉淑慧 1萬8,150元 28.16×17450×108.8%×4.085%=21840 2萬1,840元 3萬9,990元 2萬1,780元 33 郭素蜜 0元 21.66×17450×108.8%×4.085%=16799 1萬6,799元 1萬6,799元 無 34 汪基平 2萬3,440元 24.16×17450×108.8%×4.085%=18738 1萬8,738元 4萬2,178元 3萬1,699元 35 葉西卿 0元 (30.56+90.43)×17450×108.8%×4.085%=93835 9萬3,835元 9萬3,835元 無 36 黃政嘉 2萬105元 28.08×17450×108.8%×4.085%=21778 2萬1,778元 4萬1,883元 2萬4,126元 37 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 149萬7,433元 無 0元 149萬7,433元 542萬2,835元 38 陳素英 6,660元 26.16×17450×108.8%×4.085%=20289 2萬289元 2萬6,949元 7,992元 ①原告書蘭英部分之修復費用計算式為:40056+24003=64059 ②原告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修復費用之計算式為:326602+252081+918750=0000000 ③交易價值貶損計算式所得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七: 編號 原告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原告供擔保金額 被告供擔保金額 1 許育傑 26萬8,232元 108年4月11日 8萬9,411元 26萬8,232元 2 王黃秀鳳 18萬2,195元 108年4月11日 6萬732元 18萬2,195元 3 王俊盟 3萬6,027元 108年4月11日 1萬2,009元 3萬6,027元 4 王東園 4萬8,723元 108年4月11日 1萬6,241元 4萬8,723元 5 陳水嬌 12萬9,418元 108年4月11日 4萬3,139元 12萬9,418元 6 鄭錦珠 6萬7,761元 108年4月11日 2萬2,587元 6萬7,761元 7 書蘭英 19萬3,733元 其中12萬9,67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6萬4,059元自110年12月21日 6萬4,578元 19萬3,733元 8 梁芳華 7萬134元 108年4月11日 2萬3,378元 7萬134元 9 崧豪瑩有限公司 6萬1,696元 108年4月11日 2萬565元 6萬1,696元 10 潘自強 8萬9,866元 其中7萬13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9,732元自110年12月21日 2萬9,955元 8萬9,866元 11 邱俊豪 1萬8,738元 108年4月11日 6,246元 1萬8,738元 12 蔡哲慧 3萬6,177元 其中2萬3,081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3,096元自110年12月21日 1萬2,059元 3萬6,177元 13 賴翠英 2萬1,778元 108年4月11日 7,259元 2萬1,778元 14 孫博彣 7萬6,529元 其中6萬1,696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4,833元自110年12月21日 2萬5,510元 7萬6,529元 15 趙慶壹 7萬126元 108年4月11日 2萬3,375元 7萬126元 16 陳思伃 2萬3,081元 108年4月11日 7,694元 2萬3,081元 17 吳耀庭 2萬1,778元 108年4月11日 7,259元 2萬1,778元 18 陳麗滿 2萬1,840元 108年4月11日 7,280元 2萬1,840元 19 馬武忠 1萬6,799元 108年4月11日 5,600元 1萬6,799元 20 黃小娥 2萬289元 108年4月11日 6,763元 2萬289元 21 鍾美雄 2萬3,701元 108年4月11日 7,900元 2萬3,701元 22 徐睿慈 9萬8,572元 其中9萬1,912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6,660元自110年12月21日 3萬2,857元 9萬8,572元 23 林素娥 2萬1,840元 108年4月11日 7,280元 2萬1,840元 24 陳晏恣 8,399元 108年4月11日 2,800元 8,399元 25 陳萲芠 8,399元 108年4月11日 2,800元 8,399元 26 韓端屏 3萬4,448元 其中1萬8,738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5,71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萬1,483元 3萬4,448元 27 蘇慧婷 6萬1,895元 其中4萬5,479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6,416元自110年12月21日 2萬632元 6萬1,895元 28 杜淑惠 11萬159元 其中6萬1,696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4萬8,463元自110年12月21日 3萬6,720元 11萬159元 29 李雪玉 15萬676元 其中7萬134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8萬542元自110年12月21日 5萬225元 15萬676元 30 戴正彥 1萬8,738元 108年4月11日 6,246元 1萬8,738元 31 劉淑慧 3萬9,990元 其中2萬1,840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1萬8,15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萬3,330元 3萬9,990元 32 郭素蜜 1萬6,799元 108年4月11日 5,600元 1萬6,799元 33 汪基平 4萬2,178元 其中1萬8,738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3,440元自110年12月21日 1萬4,059元 4萬2,178元 34 葉西卿 9萬3,835元 108年4月11日 3萬1,278元 9萬3,835元 35 黃政嘉 4萬1,883元 其中2萬1,778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2萬105元自110年12月21日 1萬3,961元 4萬1,883元 36 陳素英 2萬6,949元 其中2萬289元自108年4月11日;其中6,660元自110年12月21日 8,983元 2萬6,949元 備註:108年4月11日為108年4月10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百鋐公司翌日(見本院卷㈤第59頁),110年12月21日為110年12月2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補正狀繕本送達被告百鋐公司翌日(見本院卷㈦第5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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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