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45號
KSDV,109,金,145,202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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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人參與之系爭投資方案係以附表1、2、2-1方式計算獲 利,並保證獲利,業據訴外人楊謦維(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他字第5059號卷第43至49頁)、王柏軒(見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4號A0-1卷第11至17頁、 A1-11卷第31至34頁)、黃昱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594號A1-3卷第173至178頁、第183至18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4號A1-11卷第201至 205頁)、盧秋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 594號A1-3卷第213至216頁、第223至228頁)、郭佩琪(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4號A1-3卷第231至2 35頁、A1-12卷第65至69頁)、陳憶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4號A1-3卷第237至244頁)、張桂碧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4號A1-3卷第24 9至252頁、A1-11卷第201至205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 有勝威國際集團投資方案介紹資料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570號卷第19至104頁、108年度偵字第2 5640號卷-2第68-112頁),而依上開第三人楊謦維等人於偵 查中之供述、勝威國際集團投資方案介紹資料利息換年利率 系爭投資方案中多福多財年投資報酬率約85%、VV農場年投 資資報酬率為153%(計算式:詳見附表1、2、2-1)。另參 酌,原告於本院提出與被告癸○○之對話紀錄所示:勝威集團 之系爭投資方案10萬美金配套,多福4萬元多財6萬元每個月 2%回饋到現金錢包,拿足36個月!2000×36=72,000美金以上 都是按0.5BV值,1萬美送888美金+30公斤米超划算。承孺哥 500萬/月 國霆300萬...等語(見審卷第61-69頁),準此, 被告癸○○向原告2人招攬之系爭投資方案,亦有保本及以高 額利息(至少年息24%),上開系爭投資方案之利率顯逾國 內近年金融機構定存利率年息1%至2%甚鉅。此等高額利息, 金融機構尚且無法負荷,更何況一般公司行號,而被告癸○○ 等8人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難認其等對「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之事實毫無認知,其等仍以系爭 投資方案招攬下線會員,並以前述方式各自參與勝威集團吸 收資金行為,顯係故意為之,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之要件相符。是以,被告癸○○ 等8人上開所為確致生損害於原告2人,原告2人所受損害與 被告癸○○等8人行為間自有相關因果關係,故被告癸○○等8人 共同參與或促成勝威集團招攬會員及收受投資款項,或自己 兼具會員即投資人身分,圖藉由下線繳納投資款以取得各種 獎金得利(以轉售集市積分賺取價差),致投資人受有損害 之行為人,即該當並應負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之共



同侵權行為責任。
㈡、原告庚○○、己○○對於被告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 否已罹於時效?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 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係指明知而言,亦即該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又 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 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 人,而不知其行為之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 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另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 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
⒉被告乙○○所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無非係以: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於109年6月24日函覆本院之調卷請求時,即於說明第 三點載明:勝威集團在臺灣無設立任何公司,惟臺灣區領導 人乙○○曾設立云云,爾後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9年7月7日向 本院聲請閱卷,已知悉上開臺中地方檢察署之回函內容,原 告並於109年7月8日將該函作為附件向本院陳報,卻遲至111 年10月12日始提出民事追加起訴狀追加被告乙○○,故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時效應自原告知悉被告乙○○為共同侵權人時即10 9年7月7日起算,故原告於111年10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 已逾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查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之上開回函說明第二、三點之內容為:「二、 癸○○年籍資料;丙○○年籍資料。三、勝威集團在臺灣無設立 任何公司,惟臺灣區領導人乙○○(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字號:Z000000000、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居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曾設立「曜瑪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邱秋鎮勝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勝威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4日 中檢增毅字108他9714字第1099064811號函在卷可稽(見審 卷第115-116頁),準此,上開函覆內容僅提及被告乙○○勝 威集團臺灣區領導人曾設立曜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尚無從 由上開文義,即直接判斷被告乙○○與本件被告因投資上開款 項受損之事實有何關係,自難以原告於109年7月7日因閱卷 而取得上開函文(見審卷第129頁),即得推認於斯時原告 已知悉被告乙○○與被告癸○○丙○○等人係違法吸取資金之共 同侵權行為人致原告受有損害。況由原告109年7月8日提出



之民事陳報狀內容,雖以上開函文為附件,但陳報之內容為 被告丙○○癸○○之年籍,有原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審 卷第135-137頁),益見,原告於斯時僅知悉被告丙○○癸○ ○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另參酌,本件勝威集團吸金案涉及被 告人數眾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歷經數年之調查 ,始就被告癸○○等8人及其餘勝威集團之成員為起訴,起訴 書之內容更多達126頁(不含附表),有該案起訴書(起訴 日期111年8月25日)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9至234頁) ,實難期待原告於上開回函上僅有一句「臺灣區領導人乙○○ 曾設立「曜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可得知被告乙○○為本件 原告所受損害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衡酌上情,本院認原告主 張:其等於111年9月14日收受上開檢察官起訴書後,始知悉 被告乙○○為本件侵權行為人之一,應屬可信。此外,被告乙 ○○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於111年10月12日追加起訴前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已逾2年,被告乙○○所為時效抗辯,自不足取 。
㈢、原告庚○○、己○○各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 額為何?
 1.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條之1所明定。又損 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 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 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 2.本件原告庚○○、己○○交付之投資款各為35萬,投資勝威集團 系爭投資方案(參見附表1、2、2-1),嗣後已各領回共計 萬4萬5,367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419頁 ),是原告庚○○、己○○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 利益,扣除所受利益後,原告所受實際損害即前開投資款與 所受領紅利款項之差額30萬4,633元(計算式:350,000-45,3 67=304,633),應予准許。
 3.從而,被告癸○○等8人既有上開共同侵權行為,顯違反銀行 法規定,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並致原告受有前揭款項之損害 ,依上說明,該非法吸收存款行為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且原告因被告癸○○等8人 上開共同不法行為而交付投資款項,致受有30萬4,633元之 實際財產上損失,該損失與其等違反銀行法之不法行為,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庚○○、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癸○○等8人各連帶賠償原告庚○○30萬



4,633元、原告己○○30萬4,633元,即屬有據。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庚○○、己○○請求被告癸○○等8人各連帶 負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 利率,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癸○○之翌日即109 年10月8日(見審卷第173頁之送達證書)、送達被告丙○○之 翌日即109年10月23日(見審卷第179-181頁之送達證書),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壬○○、丁○○、甲○○、辛○○、戊○○ 、乙○○部分,原告係於本院審理中之111年10月12日始追加 其等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279-293頁),其等收受送達追 加起訴狀之翌日分別為被告壬○○111年10月18日、被告丁○○1 11年10月30日、被告甲○○111年10月18日、被告辛○○111年10 月21日、被告戊○○111年11月15日、被告乙○○111年10月22日 (詳見附表3),故就被告壬○○、丁○○、甲○○、辛○○、戊○○ 、乙○○部分,原告得請求其等賠償之遲延利息起算日即應為 分別為上開日期(詳如附表3)。亦即,原告庚○○、己○○各 得請求被告癸○○等8人給付之遲延利息為自附表3(丙)欄所 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原告逾 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則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㈠ 被告癸○○等8人連帶給付原告庚○○30萬4,633元,及自附表3 (丙)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癸○○等8人連帶給付原告己○○30萬4,633元,及自附 表3(丙)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又本判決原告庚○○、己○○本金部分之請求全部勝 訴部分,原告及被告癸○○丙○○、甲○○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另為衡平被告乙○○、戊○○、壬○○、丁○○ 、辛○○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依職權宣告免為 假執行之擔保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又因原告僅就系 爭損害賠償債務部分利息受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規定,命由被告癸○○等8 人連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崔萍
附表1:投資名稱多福多財
投資方式及規則 ⒈分為SV1、SV2、SV3、SV4、SV5等5個投資方案,投資人可分別投資美金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萬元等不同單位(以固定匯率1:35兌換新臺幣方式計算),以投資1萬美元(即新臺幣35萬元)為例,將投資現金交付集團幹部或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後,投資人可取得一個勝威集團之線上交易平台帳戶(官網https://www.vfortuness.com),電子帳戶內可獲得2,000點「多財」點數及4,000點「多福」點數,2,000點「多財」以日息6%之比例,每天產生120點「多福」,以此複利計算,50天後即可產生6,000點「多福」,加上原有分配之4,000點「多福」,共可獲得1萬點「多福」,「多福」系統會自動購買「福氣單位」,「福氣單位」之價位在0.2至0.4間『只漲不跌』,俟「福氣單位」價位漲至0.4後,即強制拆分為2倍(類似股票分割之概念,即將價位降至0.2,使「福氣單位」增加為2倍,如有新會員持續加入,價格即不斷上漲)後,以原有分配之4,000點「多福」,在「福氣單位」價位0.2時購買,得20,000單位(4,000/0.2=20,000),後50天複利產生6,000點「多福」,平均在福氣單位0.3價位購買得20,000福氣單位(6,000/0.3=20,000),加上原有20,000單位共40,000福氣單位,俟「福氣單位」價位漲至0.4(價值40,000*0.4=16,000美元)後,強制拆分2倍,原有40,000福氣單位倍增為80,000單位,價位降至0.2(價值80,000*0.2=16,000美元不變),若以投資1年計算,每年拆分2次,前述40,000福氣單位經兩次拆分後變為160,000單位,平均於0.3價位掛賣,可得(160,000*0.3=48,000)4萬8,000「多福」。若投資者如欲將「多福」點數兌換現金,先扣除10%手續費後,再依勝威集團制定之「5,311」規則出售。即獲利4萬8,000美元需先扣除10%之4,800美元手續費,剩餘4萬3,200美元之50%(即21,600美元)可以匯率1:30兌換為現金(21,600*30=64萬8,000元),其餘30%(即12,960美元)須強制回購「福氣單位」,另10%(即4,320美元)係連鎖錢包,作為開設新帳戶使用 (每一電子帳戶最多可存1萬美元,累積超過後即會開設一新帳戶,重新累積點數),餘10%(即4,320美元)係「威點數」,可至勝威集團對接商店消費。即投資35萬元,以投資1年為例,經過「只漲不跌」、「強制拆分倍增」之規則,1年2次拆分後掛賣,再依照「5311」規則出售,保證取回新臺幣64萬8,000元,理想年投資報酬率約為85%【(648,000-35,000)/35,000)=85%】,尚不含回購福氣單位、現金錢包及威點數部分,投資報酬率顯高於同期間臺灣地區銀行2年期定期利率(不到2%),投資規則所約定及給付投資人之報酬,顯有「特殊之超額」、「顯不相當」之情形。 2.另勝威集團以限制每次僅將90%點數中之50%點數兌換為現金,且壓低兌換匯率之方式,限制投資人在短期內將現金贖回,以利勝威集團以後續招攬新投資人之投資款項,支付舊投資人之紅利,更以「每年拆分2-3次」、「配送2倍」(每次可增值2倍,拆分2次,2*2=4,換算年利率為400%)、「配送」、「只漲不跌」等可獲得暴利之投資模式,慫恿投資人不要將錢取出轉換成投資配套,利滾利賺取更多金錢,使投資人將自有存款、借貸等資金交付給該集團成員。 
附表2:投資名稱:VIVI農場
投資方式: ⑴投資人投資後,即可取得一定 之「土地」及「稻苗」,再將「稻苗」種植(即兌換)成「稻米」,依「VV 農場」網站之設計,「稻米」價格係由官方網站人員訂定,稻米價格『只漲不跌』(與上述「福氣單位」只漲不跌再予拆分倍增之制度如出一轍),投資人可靜待該價格上漲銷售「稻米」,依「土地」大小決定每次可掛賣的「稻米」數量,另亦可待該網站所設定各階段不同價格(價格逐漸上升)之「稻米」總量銷售完畢,擇定「稻米」拆分時間及倍數(銷售總量及拆分倍數均由VV 農場網站決定),拆分後「稻米」價格回跌,投資人持有之「稻米」數量則倍增(拆分類似股票分割之概念),依該網站之設計,倍增後之「稻米」,如有新會員持續加入,「稻米」價格即不斷上漲,並可依該網站出售獲利。 ⑵以投資1年為例:若在「稻米」價格為0.2元時,投入1萬美元,則可取得3萬「稻米」(6,000/0.2),經過3個月後,若在「稻米」價格0.4元進行拆分為「稻米」價格0.2元時(增長2倍),則6萬「稻米」會變成12萬「稻米」【3,0000*(0.4/0.2)】,再經過3個月後,此時開始將「稻米」在交易平台上依「VV農場」規定掛賣,每次掛賣最高只能售出5,000個「稻米」,若第1次交易以0.21價格售出5,000個「稻米」,扣除10%手續費後其餘70%可取回,即661.5美元(5000*0.9*70%*0.21),其餘30%則會依規定回購成為1,350個稻米(5000*0.9*30%),此時餘額總共為11萬6,350個「稻米」;再以0.22價格售出5,000個「稻米」,扣除10%手續費後其餘70%可取回,即693美元(5,000*0.9*70%*0.22),其餘30%則會依規定回購成為1,350個稻米(5000*0.9*30%),此時餘額總共為11萬1,350個「稻米」;以此類推(如下附表所示),經過28次掛賣後,共可取得2萬5,389美元,帳戶中尚餘4,050「稻米」,年投資報酬率約為153%,該投資報酬率顯然高於同期間臺灣地區銀行定期利率(不到2%),足見「VV農場」網站所約定及給付投資人之報酬,顯有特殊超額、顯不相當之情形。 3.投資1萬美元,可取得6,000稻苗6,000稻苗以0.2元價格換成稻米,稻米數量=6,000/0.2=30,000,3個月後第一次拆分稻米數量60,000再3個月第二次拆分稻米數量120,000,6個月後開始掛賣,經過28次掛賣,可變現總額計2萬5,389美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1),以投資1萬美元計算,年投資報酬率為153%。
附表2-1:VV農場獲利計算式:
掛賣次數 稻米 價格 扣除手續費總值 (美金) 70%變現(美元) 回購稻米 剩餘稻米 1 0.21 945 661.5 1,350 116,350 2 0.22 990 693 1,350 111,350 3 0.23 1,035 724.5 1,350 106,350 4 0.24 1,080 756 1,350 101,350 5 0.25 1,125 787.5 1,350 96,350 6 0.26 1,170 819 1,350 91,350 7 0.27 1,215 850.5 1,350 86,350 8 0.28 1,260 882 1,350 81,350 9 0.29 1,305 913.5 1,350 76,350 10 0.3 1,350 945 1,350 71,350 11 0.31 1,395 976.5 1,350 66,350 12 0.32 1,440 1008 1,350 61,350 13 0.33 1,485 1,039.5 1,350 56,350 14 0.34 1,530 1,071 1,350 51,350 15 0.35 1,575 1,102.5 1,350 46,350 16 0.36 1,620 1,134 1,350 41,350 17 0.37 1,665 1,165.5 1,350 36,350 18 0.38 1,710 1,197 1,350 31,350 19 0.39 1,755 1,228.5 1,350 26,350 20 0.4 1,800 1,260 1,350 21,350 3個月後再進行拆分(價格減半,數量加倍)稻米數量=21,350*2=42,700拆分後持續掛賣。
掛賣次數 稻米價格 扣除手續費總值 (美金) 70%變現(美元) 回購稻米 剩餘稻米 21 0.21 945 661.5 1,350 39,050 22 0.22 990 693 1,350 34,050 23 0.23 1,035 724.5 1,350 29,050 24 0.24 1,080 756 1,350 24,050 25 0.25 1,125 787.5 1,350 19,050 26 0.26 1,170 819 1,350 14,050 27 0.27 1,215 850.5 1,350 9,050 28 0.28 1,260 882 1,350 4,050 總計25,389 ※經過28次掛賣,可變現總額計2萬5,389美元,以投資1萬美元計算,年投資報酬率為153%。
附表3:
編號 (甲) 被告 (乙) 遲延利息起算日即起訴狀或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翌日(丙) 起訴狀或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 (丁) 送達證書或公告 (戊) 1 癸○○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7日 見審卷第173頁 2 丙○○ 109年10月23日 109年10月22日 見審卷第179-181頁 3 壬○○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7日 見本院卷二第295頁 4 丁○○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0月29日 見本院卷二第297頁 5 甲○○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7日 見本院卷二第299頁 6 辛○○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20日 見本院卷二第303頁 7 戊○○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4日 見本院卷二第415頁 8 乙○○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0月21日 見本院卷二第3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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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