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可歸責而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且與原告主張之損害間亦欠缺 相當因果關係,自與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之要件未合,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項、第188條第1 項、第227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72萬7856元,即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2 27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72萬7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八、原告雖另聲請檢附原告之相關病歷紀錄及手術切除照片,就 「依原告術前病況,一般常規治療方式為何」、「是否會等 待痰液細菌培養結果再決定治療方式」、「病患肺部斷層掃 瞄報告註記輕度限制性肺功能異常,疑似左下肺發炎或腫瘤 無法排除,需進一步檢查時,其檢查方式有哪些?如有2種 以上檢查方式,醫師是否應提供病患選擇?」、「病理切片 報告出爐後,是否需立即告知患者」、「於術中發現無診斷 之腫瘤,但有些微乾酪性壞死,有無切除之必要?切除前是 否應再徵得患者或其配同親屬同意?不切除對患者有無影響 ?切除對患者有何助益?」、「乾酪性壞死是否為結核病之 病徵?是否屬肉眼可見,或需輔以儀器才能檢測確認?」、 「如手術發現有乾酪性壞死,且於病理切片檢驗結果確認為 肺結核時,醫師是否有立即告知病患之義務?有立即為病患 進行肺結核之治療必要性?」、「原告術後之肺功能低下, 與系爭手術切除乾酪性壞死是否有關?」、「肺功能低下是 否會導致慢性肺阻塞」等問題,函詢高雄榮民總醫院或高雄 長庚醫院或義大醫院,欲證明系爭手術並無必要性,及原告 術後肺功能較術前低下係因系爭手術之故(見醫字卷一第30 9-310頁),惟上述函詢事項,業經醫審會鑑定或本院依卷 內事證認定如前,已無調查之必要。又原告另聲請調取高雄 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記錄(見醫字卷一第361頁),欲證明大 同醫院並未通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惟大同醫院有無通報、 通報時間為何,與楊志仁、李彥龍有無及時、積極治療原告 ,尚無直接相關,難認對爭點之釐清有何助益,本院因認亦 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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