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58號
KSDV,106,重訴,258,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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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製作A3紙張規格之各銀行帳號資金進出交易類別變動 明細表共50頁(詳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一)及102 年1 月1 日 至103 年12月31日期間交易類別變動彙總表共1 頁(詳系爭 檢查報告附件二),再運用該銀行帳號資金進出變動明細表 之備註欄關鍵字,經由電腦分類、排序、統計而得出系爭檢 查報告中各重大查核項目檢查結論之參考依據。其中於101 年7 月1 日至104 年6 月30日期間達民公司自銀行帳號以該 公司名義頻繁提領200,000 元至490,000 元現金者為表一款 項,同期間達民公司重要關係人自該公司銀行帳號動用資金 或領取該公司資金後存入其個人或關係企業帳號部分為表二 款項(本院雄司調卷第23至29頁)。
⑵達民公司102 年度及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6頁分別有發放101 年度及102 年度之現金股利淨額8,081, 438 元及9,008,820 元(未含17%股東可扣抵稅額,詳系爭 檢查報告附件三十六)合計17,090,258元,由該公司往來銀 行帳號資金支出欄位未見曾為發放股利而匯出予各股東之資 金流出,因此很可能已含在表一款項之102 年至103 年期間 頻繁領取現金合計金額45,767,969元或同時期表二款項之金 額17,290,000元兩項之中。又達民公司向高雄國稅局結算申 報l01 、102 、103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貸方「2192股東 往來」登載之金額分別為:95,150,000元、93,000,000元、 73,250,000元,經檢查人於105 年9 月13日發函請公司管理 當局「提示該三年度『貸方股東往來』總分類帳及佐證資金 借貸之憑證供核,並提供該三年底借款予該公司之股東姓名 、貸放金額之明細表供參」,雖經1 個月等待仍全無音訊。 又依該公司102 年度及103 年度取具進項憑證之分析發現該 公司涉有虛報成本、費用會計科目金額之情,且該公司管理 當局亦確有頻繁自該公司往來銀行帳號領取款項之舉動,其 目的係期使以領取現金來主張其用途為給付該虛報成本、費 用之金額,而且該公司管理當局自銀行帳號領取之資金於10 2 年度及103 年度尚超過虛報成本、費用之金額分別達2,15 0,000 元及19,750,000元,導致該公司年底結帳之資產負債 表為使資產、負債科目能夠平衡,故將102 年度及103 年度 超額溢領之資金,分別以清償102 年度及103 年度之「貸方 股東往來」科目金額2,150,000 元及19,750,000元來權充, 導致該公司102 年12月31日及103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貸 方「2192股東往來」餘額二年度分別下降2,150,000 元及19 ,750,000元。若真正某股東曾匯入款項借給該公司,該公司 即可名正言順匯回款項還給該股東,何必頻繁領取200,000 元至490,000 元不等之現金或一次領取達500,000 元以上現



金而必須在銀行櫃台簽名,並須顧忌其他機關他日可能立案 查核之風險。因此,就表一、表二款項,相關行為人應負擔 法律責任(本院雄司調卷第50頁背面、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 、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背面)。
⒉另證人張森陽於本院選任其為本件鑑定人前,曾就其製成系 爭檢查報告之過程、查核方法及報告內容到庭具結證稱:我 從104 年12月4 日收到法院選派我擔任達民公司檢查人通知 時,就開始希望達民公司提供資料,但達民公司只有提供發 票正本,提供2 天之後公司負責人賴惠莉己○○就到我辦 公室找我要把原來的發票正本拿回去,當時我有把發票全部 影印完之後還給他們,發票大約有幾十本,是銷項發票,進 項憑證我1 張都沒有從公司拿到,是從國稅局的營業稅體系 那邊拿到資料,進項憑證才會有浮報的問題。為了查核我有 請法院承辦股發文給國稅局調完整申報資料,由國稅局資料 了解達民公司有哪些銀行帳戶,並發文給銀行請其提供達民 公司101 年7 月1 日至104 年6 月30日的交易明細,這些交 易明細彙整在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一,我整理出每一筆進出資 料,由進出資料去辨別交易型態,由交易型態去對照國稅局 所開立的發票,我有取得進貨廠商、銷貨廠商的交易資料, 去跟銀行存款進出資料核對,把交易資料做歸屬,看要歸屬 到進貨資料、銷貨資料、購買設備等,以這樣的方式整理出 附件一,並自附件一資料裡面若可能被領出現金的部分整理 出表一;關於表一款項部分,因為公司沒有任何傳票資料給 我,不清楚支出的用途,只有感覺很頻繁,在我執業敏感度 感覺這樣不是正常的交易,公司都有零用金的控管方式,通 常零用金是金額在2 、3000元以下的才會用零用金支付,其 他一般都是支票或是轉帳支付,我也不清楚此部分資金的用 途,只有把不正常的交易列出來。另外有一些特殊的交易資 料對不出來相關進貨或銷貨,我們就會懷疑這筆錢到底是誰 領走了,有一些在存摺後面會寫說是誰領走,有一些沒有寫 ,因為每家銀行的作業內規不同,這樣的資料大約有4 、50 筆,我有另外發文給銀行,請銀行提供相關交易傳票才能判 斷錢是否是關係人拿走,並再整理出表二資料,我不清楚關 係人有何理由可以領走,此部分我也有發函請公司確認,但 公司並沒有回應,所以我認為管理當局就表二款項29,257,4 59元可能涉及背信、侵占、未盡善良管理人職責。我本人投 入檢查報告的時間大約240 小時,我的助理投入的時間大約 250 小時,若公司有配合提供帳冊的話,不需要花這麼多時 間。因法院指派檢查人案件並不像鑑定會列出鑑定事項,所 以我由公司的帳及相關資料檢查後發現異常,並發覺重大事



項即系爭檢查報告第11至65頁之六項重大檢查報告等語(本 院重訴卷二第311 至314 、320 頁)。
⒊是依上開系爭檢查報告及張森陽會計師證述內容,可知張森 陽會計師業已詳述其製作系爭檢查報告之過程及其查核方法 ,並就其於製作系爭檢查報告時無法獲得相關支出憑證且經 相關查核認屬非正常交易而由公司銀行帳戶流出之大額領現 現金或匯入關係人帳戶、由關係人領取之款項,予以整理成 表一、表二款項,被告復不爭執確有表一、表二款項之資金 流向,僅辯稱各該款項均與達民公司業務有關或未造成達民 公司損害,是此部分應審究者,應為表一、表二款項用途是 否正當而與公司業務有關,抑或各該款項流出未造成公司損 害。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雖提出達民公司大額領現支付明 細表(本院重訴卷四第45至67頁,下稱系爭明細表【即被證 21】)及相關憑證(本院重訴卷四第69至288 頁【即被證22 】),暨達民公司零用金支出明細表(本院重訴卷五第37至 108 頁【即被證29】)及相關憑證(本院重訴卷五第109 至 597 頁,本院重訴卷六全卷,本院重訴卷七全卷【即被證30 】),以及達民公司歸屬業主往來支出明細表(本院重訴卷 八第29至37頁【即被證35】)等文件(下合稱系爭文件), 欲證明表一、表二款項之支出均屬正當,然因涉及專業會計 認列事項及系爭文件中所含憑證是否前經檢查人製作系爭檢 查報告時已於其他項目認列扣除之問題,經本院認有請原檢 查人為相關鑑定之必要,遂檢附系爭文件為附件,函請原檢 查人即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張森陽會計師鑑定被告所提 系爭文件之憑證是否前經檢查人製作系爭檢查報告時於其他 項目認列扣除,並依會計原理原則判斷被告所提出相關支出 憑證可否作為表一、表二款項支出之認列扣除項目等項,經 該會計師出具報告如下:
⑴109 年7 月31日檢查人補充說明報告(下稱系爭補充報告) 稱:
①因檢查人105 年10月17日出具之系爭檢查報告,在達民公司 不願配合提供帳證檢查之前提下,向各相關單位蒐集之資料 ,相對較完整齊備者,僅限於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 31日期間。因此,法院檢附之憑證屬於101 年12月31日之前 或104 年1 月1 日之後之憑證,本檢查人就該部分不予表示 意見,合先敘明(系爭補充報告第2 頁)。
②依各憑證之性質逐一歸類後,予以區分為4 個類別:①屬有 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之發票憑證;②屬不可申 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之外來進項憑證(包括交際費性質發 票、旅費、交通費、保險費、退休金、稅捐、製-其他製造



費用);③屬達民公司內部之薪資印領清冊;④屬達民公司 拜拜用品之經手人內部憑證(系爭補充報告第2 至3 頁)。 ③關於上述①憑證部分,檢查人於105 年2 月取得高雄國稅局 提供之達民公司101 年度至103 年度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共147 頁(置於檢查人工作底稿第 5 冊第56至202 頁)。為便於核對,遂將該147 頁進項來源 之發票內容逐筆輸入電腦後,將屬於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期間之進項來源明細予以彙整而得22頁有申報扣 抵營業稅之進項發票明細表(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1 )。經 統計附件1 達民公司102 年度及103 年度曾向國稅局申報營 業稅之進項發票明細表,合計金額為165,250,150 元(尚未 包含進項5 %營業稅金額)。再將法院檢附附件中屬於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期間者,予以逐筆彙整,並對 應到附件1 的營業稅申報期別;另行編製依個別廠商之「進 項發票查核彙總表」5 頁,計103 筆(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 2 ),合計該103 筆進項發票金額為5,213,421 元,進項稅 額260,670 元,總計達民公司主張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 12月31日期間係以大額領現之資金支付可申報扣抵營業稅之 進項發票金額合計為5,474,091 元。由附件2 表格中「營業 稅申報期別」欄位可知,法院檢附附件中屬於可申報進項營 業稅扣抵之憑證,皆已存在於檢查人105 年2 月由高雄國稅 局提供之達民公司進項來源交易明細表(即系爭補充報告附 件1 )內。因達民公司不願提供帳冊憑證供檢查人查核,檢 查人遂將高雄國稅局及其往來銀行提供的資料予以彙整銀行 帳號內資金之來源與去路類別,進而編製系爭檢查報告的附 件一及附件二。由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二、102 年1 月1 日至 103 年12月31日期間交易類別資金變動彙總表可知屬「支付 貨款及費用」之金額為241,847,645 元,而該241,847,645 元係支付於何種性質之貨款與成本費用明細,由附件一之銀 行存款明細表「備註1 」及「備註2 」可知皆有脈絡可循, 而非檢查人憑空虛構。退步言之,若檢查人對該241,847,64 5 元之支出歸類為「支付貨款及費用」有誤,因所有帳證資 料全部在達民公司手中,達民公司要推翻檢查人之論斷,自 屬輕而易舉。惟自105 年10月17日出具系爭檢查報告迄今10 9 年7 月31日,已逾45個月,未見達民公司有此作為,益證 檢查人將該241,847,645 元歸類為「支付貨款及費用」類別 ,尚可採信而無偏誤之情。由本次補充說明檢查人所彙編達 民公司102 年度及103 年度所有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發票 明細表(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1 )可知合計金額為165,250, 150 元;另併入102 年度及103 年度經由銀行轉帳支付之員



工薪資55,015,284元(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4 ,其中可能包 含伙食費、加班費之支出在內),將兩項合計220,265,434 元,與上述歸類為「支付貨款及費用」類別金額241,847,64 5 元相較,尚有餘額21,582,211元足以支應其他費用。因此 達民公司主張以大額領現之資金支付該103 筆發票金額(含 營業稅)5,474,091 元,實不足採。又達民公司挑出附件2 該103 筆支出(單筆支出金額係介於10,000元至250,000 元 之間),主張係以大額領現之資金來支付而非以開立支票方 式或以匯款方式支付,驗之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一第84至94頁 「合作金庫銀行九如分行支票帳號」及附件一第117 至126 頁「華南銀行高雄博愛分行支票帳號」的付款金額係介於數 百元至數拾萬元,顯有違達民公司付款之內部控制習性。換 言之,達民公司對於外來憑證金額百元至千元者,尚以支票 方式支付,為何對於萬元至20多萬元者,反而係以現金方式 支付,誠有違重大性原則、一般公司零用金作業規則及一般 社會常情之經驗法則。由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二102 年度及10 3 年度之銀行帳號支出欄位合計用於「支付貨款及成本費用 」的合計金額241,847,645 元,已包括該二年度全部取具發 票憑證之支出金額在內;若達民公司主張另以該附件二「提 領大額現金」欄位之二年度合計金額45,767,969元或銀行帳 號支出類之「其他」欄位合計數註記D 者(即17,290,000元 )來支付其於109 年度始提出之零星相關憑證,那麼達民公 司應先釋明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二「支付貨款及費用」欄位支 出金額241,847,645 元之中有哪些支出非屬「支付貨款及費 用」性質,否則豈非一筆進項發票憑證有二次以上重複付款 之情況發生。又達民公司並未舉證該103 筆進項發票金額業 經相關26家供應商簽收之證明,僅憑達民公司一方之說詞, 檢查人認為尚不足採(系爭補充報告第3 至7 頁)。 ④關於上述③憑證部分,經統計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 31日期間主張以大額領現之資金在43個不同日期支付薪資者 ,累計共有119 位員工,支付薪資合計金額為6,628,867 元 (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3 )。達民公司該119 位員工102 年 度及103 年度給付之薪資,依高雄國稅局提供的102 年度、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即系爭檢查報告第343 至352 頁附件三十七),兩年度合計扣繳通報薪資金額為36 ,003,448元。又102 年度及103 年度達民公司由大眾商業銀 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帳號轉帳給付之薪資分別為25,208 ,769元及29,806,515元(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4 ,此係由系 爭檢查報告附件第一冊銀行存款進出資金明細表頁碼第103 至109 頁備註1 欄位文字登載「薪資」或「薪資轉帳」者依



日期排序彙總而得),兩年度合計由銀行轉帳給付薪資55,0 15,284元。再將大眾商銀苓雅分行於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轉帳給付達民公司的員工薪資明細表(即系爭檢 查報告第247 至第335 頁附件32)逐筆輸入電腦,得到共65 頁薪資轉帳明細表(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5 )。另再將該65 頁薪資轉帳明細表依個別員工姓名予以加總,而得到該119 位員工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期間經由銀行轉帳 給付的個人薪資合計金額明細表(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6 ) 。復將系爭補充報告附件6 、3 先行合計後,再與高雄國稅 局105 年2 月19日提供的達民公司員工扣繳通報薪資金額比 較,而得到該119 位員工由達民公司給付薪資總金額與扣繳 通報薪資金額之差異比較表(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7 )。由 附件7 ,得知達民公司主張給付該119 位員工61,644,151元 的薪資係較向國稅局扣繳通報者計36,003,448元,超過金額 高達25,640,703元。而由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一、達民公司大 眾商銀苓雅分行活存000000000000帳號「支付貨款及費用」 欄位,可知已有包括單次領取現金10萬元以內者,因此達民 公司平常支付屬零用金性質款項,在系爭檢查報告已經予以 考量在內。又未加計達民公司於109 年度始提出部分印領清 冊,主張有動用大額領現之資金支付102 年度及103 年度薪 資計6,628,867 元之前,檢查人在105 年度檢查時即已有發 現達民公司經由銀行轉帳給付之薪資金額55,015,284元較達 民公司向國稅局通報其員工薪資所得合計金額36,003,448元 ,溢付19,011,836元之情況存在。若先扣除系爭薪資差額, 其他113 位員工在102 年度及103 年度合計亦已超額給付11 ,011,786元薪資,迄今達民公司並未說明對一般員工累計鉅 額溢付之原因;如今若又加計達民公司主張以大額領現之資 金給付薪資款6,628,867 元,則溢付一般非管理當局之員工 薪資金額將更擴大為17,640,653元。達民公司109 年度主張 另以大額領現之資金支付薪資者,觀其印領清冊存有兩種不 同簽收方式,屬以簽名方式簽收者計3,130,871 元,另以用 印方式簽收者計3,497,996 元(詳系爭補充報告附件7 ); 其中屬外勞員工之部分,檢查人發現同時存有用印及簽名兩 種簽收方式之異常情由,誠有待達民公司舉證外勞以用印方 式簽收薪資之事實。另檢查人發現達民公司主張以大額領現 之資金支付之薪資印領清冊中,存有未有用印或未簽名者, 其是否有實際給付,尚有未明(如102/8/8 陳映合2,860 元 ;102/9/6 陳映合2,229 元、陳映君5,582 元;102/10/8黃 源榮4,430 元;張穎宗16,096元;102/10/21 邱承聖10,000 元)。因此,達民公司109 年另行主張以大額領現之資金來



給付員工薪資,不足採信(系爭補充報告第7 至9 、12至14 頁)。
⑤關於上述②憑證部分,達民公司主張102 年度及103 年度期 間以大額領現之資金給付【保險費、交通費、旅費、交際費 、退休金、稅捐、營業費用-雜費(就業安定費)、營業費 用-雜費(拜拜支出)、製造費用-其他(加工費)】一項 共106 筆支出,合計金額5,665,021 元,將該106 筆支出依 會計項目之性質類別及日期先後予以彙整於系爭補充報告附 件8 。另由系爭檢查報告附件十八第206 至213 頁,達民公 司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含營業 費用)、營業成本表、製造費用明細表、營業費用-其他費 用明細表等資料,檢查人彙整與附件8 有關之各會計項目申 報金額於表5 (系爭檢查報告第15至16頁)。又有關達民公 司主張於102 年11月7 日以大額領現之資金支付游祥柘之遺 產稅3,511,493 元一項,經檢查人核對系爭檢查報告第80頁 至第126 頁附件一、各銀行帳號支出欄位之資金明細,並未 發現該3,511,493 元(或是3,065,376 元、446,117 元)之 數額支出,且遺產稅係屬游祥柘之繼承人個人楊寶銀、乙○ ○、甲○○應負擔之稅捐,按法理而論應與達民公司無關。 另系爭明細表(本院重訴卷四第55頁)中顯示日期2013/11/ 7 、傳票號碼0000000000、摘要「代支遺產稅」、金額1,31 1,493 元;又本院重訴卷四第188 頁之支出證明單102 年11 月7 日事由「代繳遺產稅」、金額3,511,493 元,兩張憑證 金額相差2,200,000 元。該2,200,000 元數字雖然曾在系爭 檢查報告附件一、第114 頁及第121 頁102 年11月29日出現 ,但除了日期102 年11月29日係在102 年11月7 日或102 年 11月26日之後外,該金額是由華南銀行高雄博愛分行之活存 帳號轉至同銀行支帳號,供達民公司開立支付貨款或費用付 款支票兌領之用,顯非供繳納該遺產稅之用。系爭補充報告 附件8 共有106 筆支出憑證,金額合計5,665,021 元,除上 述2 筆支付遺產稅之合計金額3,511,493 元外,其他104 筆 支出合計2,153,528 元,由系爭補充報告附件8 之各會計項 目所列示之合計支出金額皆遠低於表5 所列示達民公司向國 稅局結算申報之各會計項目金額,亦可證明該104 筆支出2, 153,528 元係已存在系爭檢查報告第55至59頁之「支付(進 貨)貨款及費用(薪資、伙食費、加班費、加工費等)金額 之查核說明」中(系爭補充報告第14至19頁)。 ⑥關於上述④憑證部分,該33張支出證明單尚無載明採買細項 之金額,僅籠統寫「金紙、水果、禮盒、牲禮、飲料等」, 憑證之外觀尚不符合國稅局認定合法憑證之規範;又拜拜用



品之支出證明單,僅三牲、水果之生鮮類支出,稅捐機關始 允許由經手人出具證明;至於禮盒、飲料、金紙尚須取具收 據或發票類的支出憑證。但達民公司僅憑一張支出證明單就 要主張有該萬元以上之拜拜貢品支出,恐有舉證不足之憾( 系爭補充報告第22至23頁)。
⑦從而,達民公司109 年度提出相關憑證,主張係以大額領現 之資金來支付102 年度及103 年度該些貨款及費用合計金額 17,767,979元(即有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發票金額5,474,091 元+薪資6,628,867 元+交際費、旅費等費用5,665,021 元 ),檢查人認為達民公司應先就系爭檢查報告第127 頁附件 二「102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交易類別資金變動彙 總表」之「支付貨款及費用」欄位合計金額241,847,645 元 的細項支出內容提出哪些支出款非屬「支付貨款及費用」性 質之佐證,否則即有一筆進貨或費用憑證給付二次款項之不 合理情形。達民公司不提供完整帳證供查核之前提下,僅以 跳躍式隨機之方式提出部份憑證,就要主張係以大額領現之 資金所支付,在沒有供應商簽收該現金款之客觀憑證證明且 迄今有關全部102 年度及103 年度進項發票與轉帳給付薪資 之合計數220,265,334 元尚遠低於241,847,645 元之情況下 ,僅憑該些發票或支出證明單尚有證據不足之憾而難予採信 (系爭補充報告第23頁)。
⑵針對被告就系爭補充報告所提出質疑(本院重訴卷九第11至 12頁),張森陽會計師亦於109 年10月8 日提出民事陳述意 見狀(下稱系爭陳述狀,本院重訴卷九第191 至239 頁)稱 :
①因達民公司於105 年10月17日前並不願配合提供其往來銀行 帳號中支出的原始憑證(含進項發票、收據、支票存根、甲 存對帳單等)、相關傳票、日記帳、明細分類帳、總帳供檢 查人查核,故僅能透過歷次向法院聲請調閱達民公司向高雄 國稅局申報之相關資料,及向達民公司各往來銀行發函所調 得之101 年7 月1 日至104 年6 月31日期間10個銀行帳號之 資金收入、資金支出交易明細內容,經由分析、比對相關資 料後,先將各銀行不同帳號間轉帳收入及轉帳支出者者(即 非屬真正收入、支出性質之資金)找出,再將屬「投資活動 」與「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現金流出之資金歸類(即「 購買固定資產」、「出售固定資產價款」欄位),最後始得 到歸類為屬「營業活動」的「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項 下的構成因子,將屬「現金流入」者歸入附件一及附件二「 貨款及其他收入」欄位;將屬「現金流出」者歸入附件一及 附件二「支付貨款及費用」欄位。而因自高雄國稅局三民分



局調閱之達民公司101 至103 年度營業人進銷項資料並非達 民公司101 至103 年度每次發生銷貨交易所開立或發生進貨 交易所取得的不同廠商逐張發票內容,而是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將達民公司每二個月(一期)自行申報營業稅之明細( 即達民公司與某一往來廠商的逐張銷售發票金額或逐張進貨 發票金額),經依交易對象的統一編號分別彙總加計該期申 報的金額,在達民公司不願配合提示完整帳證(例:現金明 細帳、銀行存款明細帳、應付帳款明細帳、應付票據明細帳 、支票存根,甲存對帳單,傳票等)供鑑定人查核之情況下 ,要期盼鑑定人就個別進項發票予以認定為達民公司各不同 往來銀行帳號中的那一筆資金所支付,確有顯著困難(本院 重訴卷九第191 至195 頁)。
②一般經營略有規模之企業均會有書面制度,要求收到現金當 日(最遲次日)必需如數存入銀行帳號;另對企業所需支付 的帳款,金額逾幾千元以上(一般為2 千或3 千元),禁止 以現金支付,而必須以支票或轉帳匯款支付。係因現金具有 貨幣購買力,最易遭人覬覦,且為保全資產,避免資產被竊 或無效率的使用(即現金存在手中或保管箱無法孽息),因 而有「零用金制度」的內部控制規定。又為避免管錢又管帳 有作假帳之風險,而有出納負責保管現金資產與會計負責記 帳的職能分工要求,以期可供第三者核證企業的「現金」與 「銀行存款」項目餘額之正確性。達民公司為62年設立,從 事機車零配件之製造業,其102 及103 年度的營業收入金額 分別為1 億4 千多萬元及1 億5 千多萬元,且102 年度、10 3 年度曾經聘用員工人數同為99人,係屬具有40年資歷及一 年營收逾億元規模之製造公司。依常情判斷,達民公司內部 對購買貨品及費用性質之給付方式與辦法存有一套作業標準 可循。由系爭檢查報告附件一達民公司102 年度及103 年度 「支付貨款及費用」欄位,可知採銀行帳號轉帳匯款或以支 票付款之方式來給付貨款與費用的細項金額,其中小於千元 者繁多,本件被告所提被證30中240 張轉帳傳票(即109 年 9 月18日陳報狀附件二十)係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可窺 其端倪。有關「本件被告以子吟數位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設址 在達民公司馬路對面為由,主張該11,340元,確以現金支付 」一項,除本件被告未提示對方簽收現金之證明而難予採認 外,子吟數位公司對已設在對面經營逾40年之達民公司,應 有相當熟識而不致有淪為呆帳之風險,若其收取達民公司支 票再兌付,就雙方資金控管而論皆屬有利而無害,只要有採 行「零用金制度」之企業,不會因距離之遠近而捨棄其既有 內部控制的要求。又達民公司與「民豐塑膠行」的交易紀錄



至少有出現4 期,可見本件被告所述「一次性交易」不可採 ;而單色塑膠袋1 公斤的價格在60元左右,一次購買10,322 元的塑膠袋其數量有160 多公斤,難道不用驗收而要在送貨 時馬上以現金一次付款?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會因第一次 交易的往來廠商就破例採現金支付,其主因除尚不知其貨物 之品質優劣外,也不願棄守既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何況 達民公司是經營40多年的老牌企業,實不必對非特殊技能或 非稀有的塑膠袋而枉顧內控制度的要求。況系爭檢查報告附 件一「支付貨款及費用」欄位可知已存有領取現金10萬元以 內的零用金額度可供達民公司支應其零星現金支付所需,且 經由銀行帳號給付之「支付貨款及費用」欄位總計金額241, 847,645 元,已足以支付102 年度及103 年度之各項開銷, 惟本件被告卻一再主張係以「大額領取」之現金來支付其所 提出被證21、22的進項發票金額,誠不足採(本院重訴卷九 第201 至205 頁)。
③就本件被告所列示「系爭補充報告附件2 中有28筆發票皆不 存在於附件1 之明細表」部分,逐項駁正或說明原先判斷之 依據如下(本院重訴卷九第207 至237 頁): A關於宏沅不銹鋼五金材料有限公司計9 筆部分,其中5 筆進 項發票部分,被告顯然係因其將「有含5 %營業稅之附件2 『總計』欄位數字,對應到「未含5 %營業稅之附件1 『銷 售額』欄位數字所導致之錯誤判斷。另103 年6 月10日含5 %進項稅額金額為15,826元該筆:因105 年2 月23日高雄國 稅局提供之進項來源彙加金額103 年6 月該期為185,504 元 ,又達民公司在該張發票上蓋103 年7 月15日該期申報之條 章(即申報103 年5 月、6 月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扣抵); 本件被告並未提出構成103 年6 月該期185,504 元之全部逐 筆發票明細佐證,故鑑定人認定係被歸入103 年期別6 月金 額185,504 元內,尚無違誤。又103 年10月2 日金額49,380 元、103 年11月17日金額15,910元、103 年12月3 日金額32 ,584元,其未含5 %進項稅額之金額分別47,029元、15,152 元、31,032 元,合計93,213元部分;達民公司在該3 張發 票上蓋104 年1 月15日該期申報之條章(即申報103 年11月 、12月該期銷進項發票時提出扣抵),且由系爭補充報告附 件1 得知達民公司103 年11月、12月該期有申報取得「宏沅 不銹鋼五金材料有限公司」96,522元(未含營業稅在內)的 進項發票;本件被告並未提出構成該96,522元之全部逐筆發 票明細佐證,故鑑定人認定係被歸入103 年期別12月之金額 96,522元內,尚無違誤。
B關於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計5 筆部分,因達民公司在該5



張發票上有蓋102 年3 月15日該期申報的條章(即申報102 年1 月、2 月的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扣抵),且由系爭補充 報告附件1 得知達民公司102 年1 月、2 月該期有申報合計 取得「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的進項發票金額為191,856 元(未含營業稅在內),係較本件被告提出上列102 年1 月 、2 月的5 張發票合計金額122,965 元多,被告並未提出構 成102 年2 月該期191,856 元之全部逐筆發票明細佐證,故 鑑定人認定係應歸入102 年2 月該期申報金額191,856 元內 ,尚無違誤。
C關於高奕企業有限公司計2 筆部分,因102 年1 月11日金額 113, 104元該張發票上,達民公司有蓋102 年3 月15日該期 申報的條章(即申報102 年1 月、2 月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 扣抵),另由系爭補充報告附件1 可知,達民公旬102 年1 月、2 月該期有申報合計取得「高奕企業有限公司」241,29 4 元(未含營業稅在內)的進項發票;本件被告並未提出構 成102 年2 月該期241,294 元之全部逐張發票明細加以佐證 ,故鑑定人認定係應歸入102 年2 月該期申報金額241,294 元內,尚無違誤。又102 年3 月25日金額42,256元該張發票 上,因達民公司有蓋102 年5 月15日該期申報的條章(即申 報102 年3 月、4 月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扣抵),由系爭補 充報告附件1 得知達民公司102 年3 月、4 月該期有申報合 計取得「高奕企業有限公司」227,072 元(未含營業稅在內 )的進項發票;本件被告並未提出構成102 年4 月該期之全 部逐張發票明細加以佐證,故鑑定人認定係歸入102 年4 月 該期申報金額227,072 元內,尚無違誤。 D關於永煜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計1 筆部分,達民公司在該張 發票蓋上102 年7 月15日該期申報之條章(即申報102 年5 月、6 月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扣抵),且本件被告並沒有提 供構成102 年6 月該期96,024元之全部逐筆發票明細佐證, 故鑑定人認定係應歸入102 年6 月該期申報進項彙加金額96 ,024元內,尚無違誤。
E關於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計1 筆部分,因達民公司在 該張發票上蓋102 年5 月15日該期申報之條章(即申報102 年3 月、4 月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扣抵),且由系爭補充報 告附件1 得知達民公司102 年3 月、4 月該期有申報合計取 得「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65,075 元(未含營業稅 在內)的進項發票,本件被告並未提出構成102 年4 月該期 165,075 元全部逐張之發票明細加以佐證,故鑑定人認定係 應歸入102 年期別4 月該期申報金額165,075 元內,尚無違 誤。




F關於億立信企業有限公司計1 筆部分,達民公司在102 年1 月31日金額105,001 元該張進項發票有蓋上102 年7 月15日 該期申報的條章(即申報102 年5 月、6 月該期銷項發票時 始提出補充扣抵),且由系爭報告附件1 可知,達民公司在 102 年5 月、6 月該期營業稅申報有提出扣抵「億立信企業 有限公司」的進項發票101,001 元(未含營業稅在內)」, 該100,001 元乘上1.05即為105,001 元(含進項稅額在內) ,與102 年1 月31日金額105,001 元之該張進項發票金額吻 合。被告以該發票憑證開立之日期為102 年1 月31日,但鑑 定人認為被歸入之營業稅期別為102 年6 月份,因而論斷「 日期與期別相距甚遠,難認同筆款項」,實乃本件被告疏於 查明達民公司自己在102 年7 月15日該期銷項額申報時始提 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且不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施行細則」第29條允許進項發票在次期或是次次期始提出申 報扣抵之規定,致被告存有誤解。
G關於億將實業有限公司計1 筆部分,因達民公司在101 年12 月26日該張金額16,000元進項發票有蓋上102 年3 月15日該 期始提出申報之條章(即申報102 年1 月、2 月的該期銷項 發票時提出扣抵),且由系爭補充報告附件1 可知,達民公 司在102 年2 月該期營業稅申報合計提出扣抵「億將實業有 限公司」的進項發票金額為15,238元(未含營業稅在內)」 ,該15,238元乘上1.05即為16,000元(含進項稅額在內), 與101 年12月26日金額16,000元該筆進項發票金額相符。 H關於駿翔企業社計1 筆部分,達民公司在該發票備註欄蓋上 102 年3 月15日該期申報的條章(即申報102 年1 月、2 月 該期銷項發票時提出扣抵),且由系爭補充報告附件1 得知 達民公司在102 年1 月、2 月該期有申報合計取得「駿翔企 業社」152,000 元(未含營業稅在內)的進項發票,本件被 告並未提出構成102 年2 月該期152,000 元之全部發票逐筆 明細供鑑定人查核,鑑定人因核對申報期別相符,且102 年 1 月20日該進項發票金額83,849元尚在102 年2 月期別申報 彙加金額152,000 元範圍內,故鑑定人認為將之歸入102 年 期別2 月申報金額152,000 元內,尚無違誤。 I關於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計3 筆部分,有關102 年1 月29日 含5 %進項稅額金額為16,859元該筆:因105 年2 月23日高 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提供之進項來源「彙加」金額102 年2 月 該期為33,721元,又達民公司在該張發票上蓋102 年3 月15 日該期申報之條章(即申報102 年1 月、2 月該期銷項發票 時提出扣抵);且本件被告沒有提供構成102 年2 月該期33 ,721元之全部逐筆發票明細供核,在該期「彙加」進項來源



33,721元大於16,859元之情況下,鑑定人認定應歸入102 年 2 月該期申報之金額33,721元內,尚無違誤。至102 年2 月 20日含5 %進項稅額金額為19,603元之發票,因鑑定人109 年6 月首次核對法院交付之憑證時,將該發票的「營業稅申 報期別」予以登載為102 年3 月有誤,經於109 年9 月再予 核對該筆19,603元金額,若予併入102 年1 月、2 月該期考 量,則合計金額34,726元將大於102 年2 月該期「彙加」金 額33,721元而存有不合理之情況;而由本件被告提示之原始 憑證可知,達民公司該張發票上沒有蓋提出扣抵5 %進項稅 額的申報期別條章,且款項係由信用卡後4 碼8301的人士以 刷卡支付,故確定該筆102 年2 月20日進項發票不在系爭補 充報告附件1 中。另103 年5 月3 日金額16,400元之發票, 係收銀機發票,與其他102 年度取得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的 8 筆進項發票是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形態不同,係由信用卡 後4 碼1100的人士所付款,且未見達民公司蓋何期申報的條 章,鑑定人109 年9 月再次核對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5 年 2 月23日檢呈之103 年度彙加進項來源,並無聯合報股份有 限公司103 年度之資料,因此確定達民公司在103 年度並未 將該進項發票提出營業稅進項稅額之扣抵申報,故系爭補充 報告附件2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3 日金額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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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沅不銹鋼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煜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澤生物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立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禾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侑製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