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第176 條第1 項規 定,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797,00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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