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89年度,44號
KSDV,89,保險,44,200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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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台東本地、太麻里外海、綠島三地氣候很好,我們才出發,沒想到到綠島 還遇到『黑狗西南風』」等語(詳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筆錄) ,是導致本件事故發生之暴風雨並非被告公司之受僱人即光陽參號船長及船員 所可預見,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拖船合約書性質為定期傭船契約,亦即為兼具租賃契約與僱傭契 約性質之混合契約,且被告公司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並無給付不能之情事, 被告公司之受僱人並無為何導致本件事故發生之行為,更無故意過失,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八十八條、債權讓與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六百六 十九萬四千一百五十二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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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順航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宇海事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