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4年度,9號
KSDV,104,消,9,2017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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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再者,不明混油之收購價格顯低於合格來源豬油之行情,業 經:
、被告丙○○於103年9月26日偵訊中供稱:強冠公司之原料豬 油供應商「瑞品」,是用豬脂肪榨得,因為量少新鮮,所以 榨好後的售價為每公斤45元,但強冠公司只用每公斤27至30 元收購原料豬油,是否會收購到劣質油,要靠公司自己注意 等語(見偵6534卷二第190至191頁);核與郭○○陳稱:純 豬油是每公斤45元,那是人在吃的,而我賣給強冠公司的價 格幾乎是45元的一半,強冠公司以20幾元的價格來購買原料 豬油,都會攙混雞魚或其他動物油脂,不可能是純豬油等語 相符(見偵6534卷二第344至349頁);再依證人吳○○證稱 :強冠公司向日本買豬油每噸是美金1,000至1,400元,若包 括費用雜支加一加,換算成臺幣每公斤約50至60元,而向香 港買豬油價格是每噸美金950元,加上相關費用,換算成臺 幣每公斤約40元等語(見偵6534卷一第78至79頁);證人葉 ○○(即○○油行之負責人並為被告丙○○之堂弟)所證「 賣給強冠公司油的原料,是從冷凍肉品廠分解豬肉剩下的肥 豬肉、豬脂肪,還有市場的攤商送來豬脂肪,以及一些中盤 商送來的貨」(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42頁反面)、「從冷凍 屠宰場榨出來的豬油成本高的時候40幾元」(見刑事一審卷 八第245頁反面)、「有告訴丙○○,我的成本是40元」( 見刑事一審卷八第246頁)等語;另佐以103年1至5月間進口 食用豬油之報關價格為每公斤36元,而其他豬脂之報關價格 則為每公斤35元乙節,有財政部關稅署103年6月25日臺關統 字第1031012892號函存卷可憑(見他1768卷一第107至110頁 ),可見被告丙○○明知若如被告強冠公司網頁所登載之豬 油來源,係以經檢驗合格之豬屠體組織或脂肪提煉所得,其 進貨成本至少為每公斤45元上下,或其以食用豬油原料名義 進口之豬油,成本平均約為每公斤35元以上。、又採購價格為丙○○決定乙情已如前述,在其明知無法以26 至30元購買檢驗合格之豬屠體組織或脂肪提煉之豬油,竟仍 以該低價由戴○○出面向郭○○購油;另酌以前監聽譯文「 那個油,我有跟老闆討論啦,『OK可以買』,但你價格是29 元啦…那你考慮看看啦,但下個禮拜我不一定排得出來啦, 想辦法看有生產就第一優先排你,這樣子啦」(見偵6534卷 一第53頁之監聽譯文),於脂肪酸未過收貨標準即以低價收 購,在在足顯,被告丙○○明知此價格非得購以正常原料與 方式炸煮之原料豬油,而必然僅能購得不可供人食用之劣質 油。
⑷、末強冠公司曾向郭盈志進貨9次,其中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



之油品經初步檢驗時並不符合被告強冠公司收貨標準,有被 告丙○○、戴○○簽名其上之原物料異常處理單、特採申請 單各3份存卷可憑(見偵6534卷一第229至234頁、404至407 頁),甚至還使用人頭發票作為向郭○○採購豬油之進項憑 證,此經證人吳○○證述明確(見偵6534卷一第77至79頁) 。承前所述,其在明知郭○○為地下油行來源應不符合衛生 安全法規標準時,執意購買,在得知檢驗結果顯示不明豬油 有偽攙、假冒時,仍准予特採,在在顯徵被告丙○○對於購 買者不明混豬油,並用以製成全統香豬油成知情,並有故意 。末被告丙○○暨為被告強冠公司之負責人,總理公司所有 業務,自應同認被告強冠公司上同具有故意。
㈡、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鮮肉包)、麥之鄉香蔥麵包、 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好帝一牛頭紅蔥頭肉燥、裕國蘑菇 醬是否曾供作附表三、四各該學校團膳使用?如作為團膳使 用之上開產品,是否有使用系爭豬油?
1、原告主張奇美熟水餃、鮮肉包、麥之鄉香蔥麵包、美食達人 田園三鮮麵包、好帝一牛頭紅蔥頭肉燥,曾進貨作為附表三 所示學校團膳乙情(詳如附表三學校、產品、使用期間), 業據提出各該學校與團膳業者之契約書、統一發票、收貨單 、收據、點心表、請購單、出貨單、發貨通知單、菜單為證 (頁數詳如附表三),並有鼎玫企業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 卷三第216頁)在卷可佐,而由上開出貨單、收貨單係由團 膳廠商訂購送貨至學校,或統一發票收據開立對象為學校作 為請購單據使用,或團膳廠商訂購後,出貨廠商開立之出貨 單各學校蓋章核可,顯係作為學校所使用,否則量無以學校 為送貨地,貨款需向學校請款、認可之理,故原告主張此部 分事實應堪採信。而就附表三編號4漢民小學使用時間,原 告雖主張為103年4月10日、103年6月25日,然103年6月25日 部分係以發票結帳時間為據,然觀之其所提供之點心表所示 ,實際應於103年6月18日供餐,僅係帳務後結,故更正之; 另附表三編號7七賢國中,依出貨單所示之出貨時間為103年 4月11日起,故應自此時間開始起,方得認有使用該產品, 附此敘明。
2、至原告雖主張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裕國蘑菇醬曾供附 表四作團膳云云(學校、產品、使用期間詳如附表四)。但 查:①、附表四編號1、2之陽明高中、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原告固提出團膳契約、收貨單為據(頁數詳如附表),作為 該等學校曾以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作為團膳之證明。然 由收貨單之收貨人、收貨地址均為團膳廠商,故僅得證明上 開廠商曾購買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以該等廠商本即為



食品公司,是否所採購專供應陽明高中、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非無疑義,此外原告並無提出其他營養午餐菜單等證以實其 說,故其主張該等產品確實作為陽明高中、文山特殊教育學 校團膳,難謂可採。②、附表四編號3:人文國中小雖曾辦 理團膳,此有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105年5月12日人文字 第1050001461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55頁),原告並提 出收貨人為人文小學之順和鹽行出貨單乙紙為證,然原告並 未提出其與團膳業者之契約書,並無從得知送予人文國國中 小之裕國蘑菇醬係作何使用,亦無從排除為私人訂購,故難 認原告主張為真。③、附表四編號4五甲國小:原告主張該 學校曾以裕國蘑菇醬作為團膳,故舉附表所示之團膳契約、 銷貨單、發貨通知單為證(出處詳見附表四),惟依高雄市 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以105年5月5日高市甲國學字第1057025 9400號函表示其團膳係由興仁國中所供應(本院卷二第68頁 ),又前開銷貨單送貨地址均為興仁國中,故可知所採購之 材料亦供興仁國中所使用,則原告之團膳曾使用該裕國蘑菇 醬,已有可疑。再者,依銷貨單、發貨通知單所示,購買之 數量僅有2瓶,是否可供作整所小學使用亦有可議之處,況 依上開銷貨單所示該蘑菇醬係作興仁國中103年6月學校營養 午餐應受學校貨款對帳使用,原告卻主張係103年9月18日五 甲國小之營養午餐材料,時間顯有不符,此外原告並無提出 相關可認定裕國蘑菇醬曾使用在五甲國小團膳之證明,則原 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3、被告強冠公司向被告郭○○購入不明混豬油存入油槽後,後 製成全統香豬油,分別出售予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奇美公司)、裕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順公司)、美 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食達人)、好帝一食品有限公 司(下稱好帝一公司)(出售時間、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 乙情,為被告丙○○於刑事案件中所不爭執(見刑事上訴卷 二第131頁反面至132頁、刑事上訴卷八第281頁反面至282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8月15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 6110100號函暨所附之食品衛生陳述意見表、單位供應商( 本院卷三第38至47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19日北 衛食藥字第1031696377號函所附之稽查工作日誌表、廠商進 貨明細表、採購回報進貨統計表、銷貨單(本院卷三第55至 61頁)、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5年8月8日投衛局食字第10500 16812號函所附之強冠下游商列表(本院卷三第87至89頁) 、臺南市衛生局105年8月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50122590號 函所附之驗收報告單(本院卷三第109、110頁)、強冠公司 電子計算統一發票2紙(本院卷三第208、209頁)在卷可佐



,堪以採信。
4、經查,裕順公司曾於附表二編號3向強冠公司購買全統香豬 油,而麥之鄉西點麵包所生產之香蔥麵包內含豬油成分,並 原向裕順公司購買全統香豬油製作香蔥麵包,嗣劣質油事件 爆發改購買芳福香豬油作為製造之原料乙情,業有宜蘭縣政 府衛生局105年7月31日衛食藥字第1050017237號函所附之食 品衛生管理巡迴小組工作執行情形(本院卷三第71、72頁) 、甲○○○○○○○回函(本院卷三第176頁)在卷可佐, 而麥之鄉所陳其係向裕順公司購買全統香豬油,而裕順公 司確曾進貨全統香豬油作為銷售,足認麥之鄉西點麵包所為 之陳述實屬有據,堪以採信。次奇美表示其奇美鮮肉水餃、 熟水餃、鮮肉包於水餃皮、包子皮製作過程會使用極少量豬 油,而所進之全統香豬油確係已作為生產該等產品「皮」所 使用,並有奇美公司105年10月23日奇美食品法務字第10510 2301號函所附之成分表(本院卷三第170至174頁)、高雄市 政府衛生局函文所附之使用系爭豬油產品、製造時間一覽表 (本院卷三第41至47頁)附卷可參。又田園三鮮麵包經美食 達人受衛生局稽查時及陳報時均陳,係將所進之全統香豬油 拌炒青蔥餡料,作成蔥花油,提供給下游有提供麵包之85℃ 門市,作成蔥花麵包,有上開新北市衛生局函文所附之現場 稽查工作日誌表、廠商進貨明細表、採購退貨單、全台麵包 蔥油使用量、美食達人陳報狀(本院卷三第56至60頁、215 頁)在卷可稽。復好帝一牛頭牌紅蔥肉燥成分中含有豬油, 比例為2.6%,此有好帝一食品回函所附之產品成分、配方 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00、184頁)。上開產品均經地方 政府衛生局依強冠公司所陳報下游業者稽查結果認有使用, 並對外公布,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7月14日 FDA北字第1059904141號函暨所附之問題產品清單可參(本 院卷二第124至130頁),由附表三所示產品業者,均有進貨 強冠公司摻入不明混豬油之全統香豬油,而上開所生產品項 皆含有豬油,則渠等購入全統香豬油乃供該等產品使用,與 常情並無悖;矧產品是否使用問題豬油關係公司商譽及民眾 之信賴,並可能造成公司極大之損失,斷無自誣產品摻有全 統香豬油之理,基此,堪認附表三所示產品應均有使用全統 香豬油。
㈢、原告主張之各該校師生是否訂購團膳?是否可認定有食用以 全統香豬油製作之產品?
1、附表三所示之師生,於使用期間均有訂購該校之團膳,業經 本院函詢各該學校屬實,此有新竹縣橫山鄉恆山國民小國10 5 年5月6日橫國小總字第1051001111號函、宜蘭縣育才國民



小學105年5月26日育小總字第1050001399號函、雲林縣立莿 桐國民中學105年5月17日莿中專字第1050001792號函、高雄 市小港區漢民國民小學105 年5 月17日高市漢民幼字第1057 0270100號函、高雄市立七賢國民中學105年5月11日高市賢 中學字第10570272800號函、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國民小學105 年5月10日高市林園學字第10570284500號函、新竹縣立中正 國民中學105年5月13日中正國人字第1051001569號函(本院 卷二第43、53、57、58、62、67、69)在卷可佐,而各該函 文均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故應堪認為真實。被 告聲請命原告提出各校訂購團膳收付營養午餐款項之帳冊記 錄,核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依附表三所示之使用系爭 豬油製作之產品均係供各該校營養午餐使用,故訂購團膳之 師生(除余○○,詳後述)曾食用自應屬實。惟附表三編號 5七賢國中之學生余○○,係為素食者,此有前開七賢國中 函文可佐,則余采芳既為特別訂購素食者,其團膳內容係會 排除肉燥等葷食,故原告主張余采芳因訂購團膳曾食用好帝 一牛頭牌紅蔥肉燥乙情,難謂可採。
2、至附表四所示之師生雖曾訂購該校之團膳,有105年5月13日 北市陽中學字第00000000200號函、105年5月13日北特教學 字第10530426700號函、105年5月12日人文字第105000 1461 號函、105年5月5日高市甲學字第10570259400號函在卷可佐 (本院卷二第27、29、55、68頁),惟原告所主張之以全統 香豬油製成之奇美熟水餃、蜜汁叉燒包、裕國蘑菇醬,已難 認供該等學校團膳使用如前所述(㈡⒉),自無從認定渠等 曾因訂購團膳而食用全統香豬油。
㈣、服用上開產品之師生,是否屬於消保法之消費者或第三人? 該等學生若屬於消費者,得否向強冠公司請求財產上、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如可,其金額若干?1、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者,消保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可見消保法所定義之消 費者,並不限於直接向製造商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還包括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受到傷害的最終消費者或使用者。 而附表三所示之師生(不含余采芳,下統稱系爭師生),係 最終食用到全統香豬油之使用者,自應屬消保法所規定之消 費者。
2、次按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 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 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



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1 條第2 項、第7 條第 1 項、第3 項規定甚明。又消保法雖如前項規定在企業經營 者在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生損 害於消費者時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然並未就損害之意義 及類型加以規定,依前開消保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應適 用民法侵權行為對於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 。誠如前述(㈠⒈),被告強冠公司係以郭○○不明混豬油 為原料製成全統香豬油,該不明混豬油並非符合畜牧法規定 家畜屠體原料所製成,其內並混攙有其他雞、羊、牛、魚油 品,屬法律所不許可之食品原料,無論如何精煉、加工均不 可作為食品使用,故全統香豬油顯有違反食衛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攙偽、假冒之情形,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致消費者受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3、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強冠公司生產之全統香豬 油原料為不明混豬油而有攙偽、假冒之情形,違反食衛法, 誠如前述本質上食用可認定有侵害身體、健康;又不明混豬 油來源係以皮革煉油、化製油、餿水油、回鍋油等等一般民 眾均無法接受,見聞即深感噁心之原料所製成,況為知悉食 用而生噁心、厭惡身體不適之感,亦與常情相符。再者,上 開不明混豬油即任何人均不願意食用之物,如主觀上不欲食 用之物,而在其不知之情形下攙混、假冒在其他食品內讓其 食入,等同變相干擾消費者之自主意識,難謂非屬對消費者 重大人格法益之侵害。是消費者於未同意之情況下食入攙偽 假冒、來源不明之豬油,內含未知之油品或成分,含有有害 人體健康之未知元素或物質,進而引發對於食品之疑慮、不 安與恐慌,噁心身體不適,並對於身體健康影響範圍之惴惴 不安,其精神上自受有損害甚明,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 求被告強冠公司對於系爭師生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強冠公司係故意以不明混豬油作 為原料製造全統香豬油供消費者食用,惟本件系爭師生食用 僅為週一至週五參與學校營養午餐之際,方偶爾食用含有全 統香豬油之產品(時間詳如附表),食用次數非多、數量非 鉅(產品之數量為供全校師生使用非系爭師生);再考量該 等產品好帝一牛頭牌紅蔥肉燥成分中如前所述含有豬油比例 為2.6%,且應非直接作為單一菜餚而係部分使用、奇美(



熟水餃、鮮肉熟水餃、鮮肉包),僅為製作「皮」部分使用 ,並使用量微,此有前開奇美公司函文(本院卷三第170至1 74頁)可佐、麥之鄉香蔥麵包、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係以 直接豬油拌炒蔥花製成,含量較高;另參以系爭師生尚未因 此而致患病就醫之程度,及被告與其他師生達成調解之情況 ,認原告主張每人受有相當於1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云云 ,尚嫌過高,應分別認以2,000元至3,000元為適當(如附表 三各師生可得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欄所示)。是原告請求系 爭師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計443,800元【2,000元×(7+1+5 +2)=30,000元;3,000元×(22+17)=117,000元;2,8 00元×106=296,800元;30,000+117,000+296,800=443 ,800元】,應為適當;逾此範圍及數額之請求,洵屬無據。4、原告雖主張:本件消費者身體健康受侵害後,現在或將來須 支出健康回復原狀之醫藥費等為消費者所受之財產上損害, 此項損害在未有具體病徵前,尚無法確切認定其具體受損金 額,請求法院依食衛法第56條第1項(102年6月19日修正公 布,嗣103年12月10日修正則不變更內容而將之移置於同條 第2項),核定本件消費者每人財產上損害額20,000元云云 。惟消費者身體健康是否受有損害,與其是否因此受有具體 之財產上損害而得請求賠償若干金額,誠屬兩事(例如傷而 未就醫之情形,並無支出醫藥費用等損失,自不得請求財產 上損害賠償)。原告就「現在」所支出之醫藥費,並未提出 相關證明,對於「將來」所需醫藥費,亦未具體說明,或提 出相關之佐證證明確會受有此損害,是以本件自無法證明消 費者現在或將來受有醫療費用之財產上損害。此外,原告亦 未主張或舉證該等消費者除醫療費用外,尚受有其他具體之 財產上損害,難認財產上確受有損害之事實,則與前揭食衛 法第56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已證明受有實際損害 ,僅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始得請求法院 酌定其數額」之要件不符,是原告請求依上開條文酌定消費 者財產上損害之數額每人20,000元云云,即屬無據,不應准 許。
5、又按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 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 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 罰性賠償金。」(損害發生時即104年6月17日修正前之消保 法)。而本條規範目的乃「為促使企業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 質,維持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 企業經營者仿效」而設,側重於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以 遏止該企業經營者及其他業者重蹈覆轍,與同法第7條第3項



規定目的祇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未盡相同,故不論財 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均應有適用。查本件強冠公司為企業 經營者,並故意以不明混豬油攙偽、假冒製成全統香豬油, 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本院審酌前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立法理 由,被告強冠公司為食用油之製造業者,對於產品會影響國 民健康知之甚詳,竟為賺取更多利潤以低價購入,成分來源 為回鍋油、化製油、餿水油等令人作噁之不明混豬油為原料 油品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並廣泛流入市面,為小利致 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於不顧,行為甚為惡劣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就賠償金加計懲罰性賠償金應以損害額3倍計算,應 為適當。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各該校師生共 160人(不包含余采芳),依每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數之3倍 計算共1,331,400元(443,800×3=1,331,400)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尚屬無據。
6、小結,本件原告受讓消費者即系爭師生之債權,共可請求被 告強冠公司公司賠償1,331,400元。
㈤、被告丙○○是否應與被告強冠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 據?
1、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 定有明文。上開公司法第23條係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 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即需與公司 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未限制其損害認定之法條依據;是以消 費者依據消保法第7 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同法第51條之懲罰 性賠償金,均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疇,如公司負責人於 執行職務時違反上開民法及消保法規定,致消費者受有損害 ,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查被告丙○○於向郭○○購買不明混豬油起即為被告強冠公 司負責人迄今,並是否向郭○○購買不明混豬油均需經由其 決定價格、確認,自屬其執行職務之範圍;又其明知不明混 豬油並非符合畜牧法規定之「家畜屠體原料」所製成,且混 攙有其他雞、羊、牛、魚油品,仍購買製成攙偽、假冒之全 統香豬油,其已違反食衛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亦同此 認定,而被告強冠公司公司本身因被告丙○○前開執行職務 之採購、製造決策而負擔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 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亦經本院審認如前,是依前揭說明,被 告丙○○自應與強冠公司公司就本件前開消費者所受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前揭消保法、食衛法、公司法等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強冠公司與丙○○連帶給付1,331,4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上開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 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參酌消保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予減輕原 告供擔保金額後,分別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經審 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述。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一:被告郭○○售予被告強冠公司油品之交易明細┌──┬─────┬─────┬────┬──────┬─────┬───────┐
│編號│交易日期 │每公斤單價│交易數量│交易金額 │以下列人頭│交易明細資料(│
│ │(民國) │(新臺幣)│(Kg) │(新臺幣) │名義開立發│含採購單、驗收│
│ │ │ │ │ │票 │單、請購單、請│
│ │ │ │ │ │ │款單)之卷證出│
│ │ │ │ │ │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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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2 月│ 27.89│ 28,600│ 797,654│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43至1│
│ │25日 │ │ │ │ │44頁;偵二十一│
│ │ │ │ │ │ │卷第1至2、25至│
│ │ │ │ │ │ │33頁 │
├──┼─────┼─────┼────┼──────┼─────┼───────┤
│ 2 │103 年3 月│ 30.94│ 30,070│ 930,366│治富企業行│偵二十一卷第3 │
│ │24日 │ │ │ │ │至4、25至34頁 │
├──┼─────┼─────┼────┼──────┼─────┼───────┤
│ 3 │103 年3 月│ 30.94│ 26,270│ 812,794│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47、1│
│ │31日 │ │ │ │ │48 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5至6、25│
│ │ │ │ │ │ │至33頁 │




├──┼─────┼─────┼────┼──────┼─────┼───────┤
│ 4 │103 年4 月│ 30.94│ 23,750│ 734,825│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49至 │
│ │7 日 │ │ │ │ │150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7至8、25│
│ │ │ │ │ │ │至33頁 │
├──┼─────┼─────┼────┼──────┼─────┼───────┤
│ 5 │103 年4 月│ 30.94│ 25,470│ 788,042│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51至1│
│ │18日 │ │ │ │ │52頁;偵二十一│
│ │ │ │ │ │ │卷第9至10、25 │
│ │ │ │ │ │ │至33頁 │
├──┼─────┼─────┼────┼──────┼─────┼───────┤
│ 6 │103 年5 月│ 30.94│ 28,250│ 874,055│治富企業行│偵二卷第153至 │
│ │9 日 │ │ │ │ │154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11至12、│
│ │ │ │ │ │ │25至33頁 │
├──┼─────┼─────┼────┼──────┼─────┼───────┤
│ 7 │103 年6 月│ 30.94│ 28,980│ 896,641│禾鋐企業社│偵二卷第155至 │
│ │9 日 │ │ │ │ │156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13至14、│
│ │ │ │ │ │ │25至33頁 │
├──┼─────┼─────┼────┼──────┼─────┼───────┤
│ 8 │103 年7 月│ 27.39│ 24,520│ 671,603│禾鋐企業社│偵二卷第157至 │
│ │30日 │ │ │ │ │158頁;偵二十 │
│ │ │ │ │ │ │一卷第15至16、│
│ │ │ │ │ │ │25至33頁 │
├──┼─────┼─────┼────┼──────┼─────┼───────┤
│ 9 │103 年8 月│ 26.37│ 27,060│ 713,572│禾鋐企業社│偵二卷第159頁 │
│ │25日 │ │ │ │ │;偵二十一卷第│
│ │ │ │ │ │ │17至18、25至33│
│ │ │ │ │ │ │、35頁 │
├──┴─────┴─────┴────┴──────┴─────┴───────┤
│合計共242,970公斤,7,219,552 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交易日期 │交易品項 │交易數量│
│ │(被害廠│(民國) │ │ │
│ │商名稱)│ │ │ │
├──┼────┼───────┼────────────┼────┤




│1 │奇美食品│103年3月18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股份有限│ │斤 │ │
│ │公司 ├───────┼────────────┼────┤
│ │ │103年3月27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2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1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7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6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12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22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20桶 │
│ │ │ │斤 │ │
│ │ ├───────┼────────────┼────┤
│ │ │103年5月28日 │香豬油(白)L0(E)15公 │ 40桶 │
│ │ │ │斤 │ │
│ │ ├───────┴────────────┼────┤
│ │ │ 交易9次總數 │ 320桶 │
├──┼────┼───────┬────────────┼────┤
│2 │芳福企業│103年3月18日 │精豬油RL(散裝) │7960公斤│
│ │有限公司├───────┼────────────┼────┤
│ │ │103年4月18日 │精豬油RL(散裝) │8170公斤│
│ │ ├───────┼────────────┼────┤
│ │ │103年7月17日 │精豬油RL(散裝) │8220公斤│
│ │ ├───────┼────────────┼────┤
│ │ │103年8月29日 │精豬油RL(散裝) │7890公斤│
│ │ ├───────┴────────────┼────┤
│ │ │ 交易4次總數 │32240公 │
│ │ │ │斤 │
├──┼────┼───────┬────────────┼────┤




│3 │裕順食品│103年3月7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31桶 │
│ │股份有限├───────┼────────────┼────┤
│ │公司 │103年7月1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25桶 │
│ │ ├───────┼────────────┼────┤
│ │ │103年7月30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30桶 │
│ │ ├───────┼────────────┼────┤
│ │ │103年8月21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30桶 │
│ │ ├───────┴────────────┼────┤
│ │ │ 交易4次總數 │ 116桶 │
├──┼────┼───────┬────────────┼────┤
│4 │鳳淋食品│103年3月5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0桶 │
│ │行 ├───────┼────────────┼────┤
│ │ │103年4月28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9桶 │
│ │ ├───────┼────────────┼────┤
│ │ │103年6月26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0桶 │
│ │ ├───────┼────────────┼────┤
│ │ │103年8月20日 │香豬油(彩)黃L015公斤 │ 50桶 │
│ │ ├───────┴────────────┼────┤
│ │ │ 交易4次總數 │ 209桶 │
├──┼────┼───────┬────────────┼────┤
│5 │美食達人│103年3月12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股份有限├───────┼────────────┼────┤
│ │公司 │103年3月17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3月26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30桶 │
│ │ ├───────┼────────────┼────┤
│ │ │103年4月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20桶 │
│ │ ├───────┼────────────┼────┤
│ │ │103年4月1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4月18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4月28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9桶 │
│ │ ├───────┼────────────┼────┤
│ │ │103年5月23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5月26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6月1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6月2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6月27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7月7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7月15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7月2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1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4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8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103年8月26日 │香豬油L016公斤(紙箱) │ 10桶 │
│ │ ├───────┼────────────┼────┤
│ │ │ │交易19次總數 │ 229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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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