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84號
KSDV,106,司拍,384,2017093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周成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周煜森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周煜森於民國 104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 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 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周煜森自民國 106年3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三民 │獅頭 │一 │2028 │ │1,480 │10000分之18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8342│獅頭段一小段20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82.25 │陽台:8.89│全部 │
│ │ │ │5層樓房 │合計:82.25 │ │ │
│ │ ├───────────────┤ │ │ │ │
│ │ │民壯路23號五樓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一小段8372建號,面積12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