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46號
KSDV,102,訴,224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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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 │ │(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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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圖一編號D、D1房屋(高 │薛文正 │ │
│ │雄市○○區○○路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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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圖一編號E、E1房屋(高 │薛文正(間│ │
│ │雄市○○區○○路00號) │接占有)、│ │
│ │ │薛雪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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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圖一編號F磚牆 │薛文正 │ │
├──┼────────────┼─────┼─────┤
│7 │附圖一編號G、G1、G2(高 │薛文正(間│ │
│ │雄市○○區○○路00號) │接占有)、│ │
│ │ │薛雪香、薛│ │
│ │ │雪敏、鈕啟│ │
│ │ │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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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圖二編號H │薛文正 │原告主張為│
│ │ │ │薛榮裕興建│
│ │ │ │,薛文正爭│
│ │ │ │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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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不當得利之計算式(僅被告薛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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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號 │占用土地│面積 │占用基地價值計算式(申│每月應付不當得利 │
│ │ │ │(平方│報地價*占用面積) │ │
│號│ │ │公尺)├───────────┼───────────┤
│ │ │ │ │以年租率5%計算之月租 │起訴前五年之不當得利金│
│ │ │ │ │租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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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03 │編號A │55 │1.左列合計:211平方公 │1.薛家鈞部分為:266元 │
│ │ │ │ │ 尺(計算式:55+11+68│(計算式:4,286*薛家 │
│ │ ├────┼───┤ +36 +24+17=211) │ 均持份4297/69120=266│
│ │ │編號B │11 │2.薛文正就1703土地持份│ .4) │
│ │ ├────┼───┤ 為864/6912,依1703土│2.薛坤紘部分為267元 │
│ │ │編號C │68 │ 地面積823平方公尺計 │(計算式:4,286*薛坤紘
│ │ ├────┼───┤ 算,持份面積為102.8 │持份4298/69120=266.5)│
│ │ │編號D、 │36 │ 75平方公尺 │ │
│ │ │D1 │ │3.占用基地價值為:1,02├───────────┤
│ │ ├────┼───┤ 8,750元 │1.薛家鈞部分為15,960元│




│ │ │編號E、 │24 │(計算式:102.875*申報│(計算式: │
│ │ │E1 │ │ 地價10,000=0000000)│12*5*266=15,960元 │
│ │ ├────┼───┤ │2.薛坤紘部分為16,020元│
│ │ │編號G、 │17 ├───────────┤(計算式:12*5*267=16,│
│ │ │G1、G2 │ │4,286元 │020) │
│ │ │(1703地│ │(計算式:1,028,750× │ │
│ │ │號部份)│ │5%÷12=4286元,小數點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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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本院一卷第162頁)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為104年3月4日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圖二:(本院三卷第22頁)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為104年7月8日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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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