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11號
KSDV,109,司執消債更,211,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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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請人即債 陳筱㛓(原名陳惠珍)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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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第 三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第 三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第 三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 不得為變更要保人、到期領款、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 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



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開始更生程序 ,但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200萬元,依法應移轉清算程序, 屆時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 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處分權,合先敘明。 三、次查,債務人財產前經本院調查結果,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如附表一 至四所示,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保單解約金合計共約新台 幣(下同)49萬7,554元,此於移轉清算程序後,均屬於清 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 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一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附表二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附表三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DR043871
附表四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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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