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請人即債 盧育駿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186、188號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樓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第一頁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樓及41樓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樓之1
樓之1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30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
理 由
第二頁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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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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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簡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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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銀行 │ 497,348 │ 242 │
├――――――――――┼――――――――┼――――――┤
│台北富邦銀行 │ 687,165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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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銀行 │ 1,122,571 │ 547 │
├――――――――――┼――――――――┼――――――┤
│台新銀行 │ 372,622 │ 182 │
├――――――――――┼――――――――┼――――――┤
│中國信託銀行 │ 1,482,649 │ 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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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銀 │ 2,113,741 │ 1,030 │
├――――――――――┼――――――――┼――――――┤
│台新資產 │ 668,403 │ 326 │
├――――――――――┼――――――――┼――――――┤
│元大資產 │ 1,262,825 │ 616 │
第三頁├――――――――――┼――――――――┼――――――┤
│合 計│ 8,207,324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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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清償金額:288,000元,清償成數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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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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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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