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1號
KSDV,109,補,341,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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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沈秀枝 
被   告 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337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76
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50㎡×公告土地現值59,855元/㎡
×原告權利範圍14/4008)+(建物課稅總現值188,700元×原告
權利範圍1/2)=564,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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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