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23號
KSDV,109,金,23,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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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不一樣,要看用途在哪裏,還有規定計算的基準是什麼 等語;余曉嵐證稱:有可能之前慶陽海洋公司有委託外國顧 問廠商,付了一大筆錢出去,也算是一個進度等語;林洲民 證稱:通常也可以依付款進度做認定,建材及採購的證明也 可以作為認定標準等語,可見在慶陽海洋公司與原告並無特 別約定下,工程進度並非必以實際現場進度為認定標準,況 被告並非工程專業人員,不可能知悉慶陽海洋公司與原告間 所約定之工程進度計算方式。且陳慶男曾多次於慶陽海洋公 司內部會議中提及付款進度已遠大於實際進度,劉守源亦告 知梁耕華說銀行要看的是付款進度,因此梁耕華主觀上認為 工程進度為付款進度。  
3、於系爭刑案中,土地銀行之貸放人員蔡忠穎證稱:依照聯貸 合約,動撥金額就是依照慶陽海洋公司檢附之相關用款憑證 六成內的範圍等語,林文慧證稱:陳慶男決定要動撥銀行的 授信額度後會指示財務主管去蒐集、計算目前有多少的憑證 可以使用,財務人員收集相關文件後,經財務主管審核後就 向原告申請等語,劉守源於系爭刑案證稱:若要申請乙項動 撥5000萬,我會請會計檢查憑證有沒有5000萬,並以60%為 動撥標準等語,及土地銀行審核人員指示工程進度證明書上 特別註記「含假設工程、主體結構及水族設施設備工程、維 生系統及水電工程」等場外施作之部分,可見原告核撥貸款 是計算慶陽海洋公司工程進度係以合約及發票等用款憑證為 依據,並非以現場施工進度為依據,原告並無陷於錯誤而交 付財物之情形。
4、慶陽海洋公司確有履行選商、議約、簽約作業,並已有施作 未經余曉嵐認證之場外施作部分,如施作維生系統、機電工 程、豐國公司轉包給下包商等,且陳慶男陳全雄蔡忠穎 、鄭慎、張淑霞吳淑君、郭一昌於系爭刑案均證述慶陽海 洋公司確有施作維生系統、機電等,且場外施作之工程,梁 耕華均未參與,可見梁耕華並無共同侵權行為,而係陳慶男陳全雄劉守源利用對場外工程施作情形及其進度支付憑 證完全不知情之梁耕華。
(三)郭一昌部分:
1、依據梁耕華於系爭刑案證稱:我請郭一昌另外再繪製我口述 的工程進度圖,說是我們財務部財務長要看的,一開始他說 不要,但是我一直跟他說我們財務長要這份文件,等我要轉 交給禾揚建築師這邊用印的時候,劉守源才有跟我提到是要 給銀行看的,一開始我不知道銀行要用的等語,可見梁耕華 係以「供公司內部使用」為由央請郭一昌繪製之系爭3「目 標版」工程進度圖,而郭一昌並非慶陽海洋公司員工,並不



知系爭聯合授信合約之乙項第2、3、4次動撥條件,不能預 見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圖將用於申請乙項第2、3、4次 動撥。且郭一昌未讀取梁耕華寄送予許銘陽夏雯霖、彭信 蒼建築師之電子郵件副本,不知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 圖將用於申請乙項第2、3、4次動撥。又依郭一昌之經驗, 廠商承攬公共工程之資金來源都是政府撥款,而非銀行貸款 ,自無認識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圖將用於申請乙項第2 、3、4次動撥之可能。
2、郭一昌為使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圖與提交予海科館興 建履約管理會議之進度圖有所區別,特別將上開工程進度圖 之電子檔檔名命名為「目標版」且未「未署名、簽認」,避 免第三人產生混淆,並拒絕梁耕華以「任何方式」為系爭3 「目標版」工程進度圖簽證,已有防免上開工程進度圖遭濫 用之意。
3、梁耕華於104年7月28日發信要求彭信蒼、許銘陽夏雯霖協 助用印,然原告於104年7月27日即發送回覆撥款確認函,且 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圖記載之工程進度所計算之可核 貸金額為3.38億元,小於原告實際已動撥之金額3.68億元, 可見原告決定乙項第2、3、4次動撥之數額,係以慶陽海洋 公司之用款數額為據,與郭一昌製作系爭3「目標版」工程 進度圖並無因果關係。
4、縱使原告因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圖「不實」而同意乙 項第2、3、4次動撥,原告實際上之損害亦應限於系爭3「目 標版」工程進度圖與實際工程進度不符致原告所超貸之數額 ,而非乙項第2、3、4次動撥之全部金額。
(四)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部分:
1、禾揚建築師事務所與慶陽海洋公司簽立委託規劃設計契約, 約定禾揚建築師事務所應負責「編訂及彙整工程預定進度表 」部分,所指「工程預定進度表」與並非本件「工程進度證 明書」或「工程進度圖」,系爭BOT案興建工程進度係由余 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查核監督,而非由許銘陽夏雯霖、 彭信蒼負責。禾揚建築師事務所嗣於102年10月18日與彭信 蒼建築師事務所簽立工作複委任契約書,將前開委託規劃設 計契約中,不包括協助發包(含估算)、驗收竣工、編訂及 彙整工程預定進度表、實施駐地監造作業等之工項,複委任 由彭信蒼建築師事務所負責。
2、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不知乙項第2、3、4次動撥條件, 亦無向原告出具證明書之義務,且認定郭一昌代表余曉嵐建 築師事務所,相信郭一昌所出具之載有「銀行版」之圖說, 並相信慶陽海洋公司已有付款給下包廠商,始出具證明書。



3、許銘陽兒子病情請假而未親簽於乙項第2、3次之工程進度 證明書,並因夏雯霖告知經獨立機構認證而簽名於乙項第4 次之工程進度證明書上,並無侵權行為之主觀犯意。 4、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不知豐國造船公司與慶陽海洋公司 間付款條件之約定、實際給付及發票開立等事,而正當合理 信賴工程款之支出屬實,且亦正當合理信賴負責監督並認定 工程進度之余曉嵐建築師事務出具之工程進度圖,方依「預 算經費計算法」審認而確信進度屬實,始出具證明書。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慶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郭一昌因原告起訴之原因 事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 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判決認定共同犯 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確定(即系爭刑案) 。
(二)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因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共同 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後,提出上訴,經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判決撤銷該判決(即系爭 刑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 第3號審理中。
五、本件之爭點:
(一)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聲明之金額,有無 理由?
(二)被告時效抗辯,有無理由?
(三)原告是否與有過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聲明之金額,有無 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 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 。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 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 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 ,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為其 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



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 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 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 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末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 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 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 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 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 ,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民事判 決、司法院例變字第1號變更判例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 查:
(1)慶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郭一昌有以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詳述如下:原告 主張之「原告主張欄所載(一)至(七)」之事實「除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主觀上有故意侵權行為部分之事實外」,有 系爭刑案卷附之【海科館籌備處100年5月25日「國立海洋科 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招商文件(修正版) 及擬辦理公告招商事宜簽呈1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 一第309至310頁)、海科館籌備處100年9月8日「國立海洋 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第二次公告之招商 文件其售價及相關事宜簽呈與招商公告各1份(見系爭刑案1 08偵4096號卷一第311至315頁)、海科館籌備處100年12月6 日「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申請人 資格文件補正或澄清情形及彙整本案資格審查結果簽呈1份 (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317至318頁)、海科館籌 備處101年1月18日海科籌研字第1011000082號函1份--有關 本處101年1月17日辦理「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 (OT+BOT)案」綜合評審結果(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 第319頁)、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101年7月23日華字第1 000061號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321頁)、仲觀 團隊101年8月10日(101)仲字第0000-0000號函暨附件(見 系爭刑案108他1316號卷二第309至319頁、108偵4096號卷一 第323至324頁)、慶陽海洋公司101年12月13日慶陽管字第2 0121213001號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327頁)、 海科館籌備處102年9月13日海科籌研字第1021000888號函及 102年8月29日「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 )案契約第4.5.26條約定內容所涉變更興建協力廠商審查作 業會議」會議紀錄1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329



頁、第331至335頁)、系爭OT+BOT案興建營運協議書、系爭 OT+BOT案契約(節錄21至28頁,108偵4096號卷一第337至34 9頁;節錄5、6、12、14至15頁,108偵11474號卷一第165至 170頁)、高雄市政府101年4月2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150 093830號函核准慶陽海洋公司設立登記(106他5378號卷三 第180至182頁)、慶陽海洋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 名冊(106他5378號卷三第7至11頁、第183至187頁、第189 頁)、海科館108年11月19日海科館秘字第1080004637號函 暨附件:(1)系爭OT+BOT案契約共2冊、(2)投資計劃書1冊、 (3)投資執行計畫書1冊、(4)興建執行計畫書1冊(函文見系 爭刑案一審卷四第111頁,附件部分已另掃描存為電子檔) 、101年7月1日海科館籌備處與台灣世曦公司簽立之「國立 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委託履約管理 顧問專業服務契約書(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卷一第351至36 6頁)、102年3月25日慶陽海洋公司與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 簽立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案委託獨立專業機構服務 」契約(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卷一第367至376頁)、102年 9月23日慶陽海洋公司與禾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國立 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海洋生態展示館新 建工程委任契約書(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卷一第377至388 頁)、慶陽海洋公司「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 OT+BOT)案」聯合授信合約(即系爭聯合授信合約,節本見 108偵11474卷一第75至82頁、聯合授信合約及第一次增補合 約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光碟《系爭刑案一審 卷二證物袋》)、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6年10月25日雄放 一字第106504266號函所檢送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 貸案歷次申請動用撥款之相關資料(106他5378號卷二第5至 641頁)、慶陽海洋公司104年7月間增資及乙項第2、3、4次 動撥資金向圖暨相關交易明細、傳票影本(見系爭刑案10 8偵11474號卷二第35至507頁、卷三第5至109頁)、乙項第2 、3、4次動撥時點相關之履約管理會議記錄、簽到單及工作 進度圖(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426至536頁)、乙 項第2、3、4次動撥時點相關之被告慶陽海洋公司出具之執 行管理報告(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537至566頁) 、本院刑事庭108聲搜字第134號搜索票5張及搜索筆錄2份、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見系爭刑案108偵11 474卷三第135至309頁)及扣案物資料、互助營造公司與慶 陽海洋公司、豐國造船公司簽立之工程合約及發票、函文( 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75至77頁、第408至442頁、 第725至744頁、108偵4096號卷二第259頁)、朝華公司提供



之未簽立草約(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627至657頁 )、慶陽海洋公司與豐國造船公司所簽立之國立海洋科技博 物館生態展示館-新建維生系統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見系爭 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445至507頁)、慶陽海洋公司與豐 國造船公司所簽立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生態展示館-機電 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510至 588頁)、豐國造船公司與下包商之合約、發票等資料(見 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591至660頁、108他1316號卷 一第411至413頁、第417、419頁)、豐國造船公司與圖驛公 司所簽立合約及發票(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661 至693頁、第745至755頁108他1316號卷二第29、31至53頁、 第63至89頁108偵4096號卷二第327頁、第469至473頁)、圖 驛公司與其下包商簽立之合約書(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 卷一第695至723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8年3月13日台央外 捌字第1080007401號函暨附件外匯收入歸戶彙總表及明細表 、外匯收支資料閱表說明影本(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 二第5至23頁)、臺灣銀行鼓山分行106年12月8日鼓山營字 第10600040131號函暨附件影本各一份(見系爭刑案108偵11 474號卷二第27至31頁)、慶陽海洋公司105年10月14日慶陽 管字第20161014002號函暨附件(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 一第577至579頁)、台灣世曦公司105年10月28日世曦民參 字第1050021256號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587頁 )、海科館105年11月1日海科館經字第1050003902號函(見 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583至584頁)、海科館105年10 月14日版海洋生態展示館工程進度計畫書(見系爭刑案108 偵4096號卷一第585至603頁)、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8年5月 7日雄逾字第1085001844號函暨附件影本1份(見系爭刑案10 8偵11474號卷三第113至115頁)、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8年9 月30日高雄字第1080001405號函暨附件(系爭刑案一審卷二 第243至393頁)、系爭刑案證人鄭慎108年4月2日庭呈工地 現場照片及LINE截圖各1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二第 43至79頁)、系爭刑案於禾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扣得之扣押 物編號肆-3扣押物照片12張(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 第567至569頁)、海科館籌備處108年2月15日電子郵件暨附 件照片7張(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一第571至576頁)、 系爭刑案證人徐章生108年4月18日庭呈維生設備放置於高雄 倉庫之照片1份(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二第475至479頁 )、系爭刑案證人郭美芝108年10月14日提供工程進度表等 相關資料1份(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1號卷二第417至437頁)、系爭刑案證人黃瀚毅108年9月30



日提供檔案資料1批(系爭刑案卷附USB隨身碟)、徐章生10 8年12月13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儀上公司之銀行帳戶資料及購 買設備憑證等(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卷四第231至243 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9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郭一昌 電腦硬碟內檔案「10406月BOT進度表-目標版.pdf」、「104 06月BOT進度表-目標版.xls」、「10411月BOT進度表-目標 版.xls」、「10510月BOT進度表-目標版.xls」紀錄(見系 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三第119至131頁)、「國立海洋科技 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興建營運契約(即系爭O T+BOT案契約)第4.5.21條300萬以上支出提報備查函文(見 系爭刑案108偵11474號卷一第251至370頁)土地銀行高雄分 行106年8月2日雄放一字第1065003192號函1份(見系爭刑案 108偵4096號卷二第515頁)可證,並有被告陳慶男、梁耕華 、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郭一昌於系爭刑案之陳述,及 系爭刑案之證人即慶富造船公司會計組長張淑霞(見系爭刑 案108他1316卷二第101至104頁)、仲觀團隊負責人林洲民 (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卷二第295至305頁、第341至346頁 )、海科館籌備處經營管理組組長、研究助理何林泰(見系 爭刑案108他1316卷一第40至49頁、第212至214頁)、海科 館籌備處助理研究員陳建宏(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卷一第1 19至121頁)、海科館經營管理組研究教育人員吳玲毅(見 系爭刑案108他1316卷一第181至185頁)、禾揚聯合建築師 事務所副理廖雪杏(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卷三第73至75頁 、第106頁至110頁)、台灣世曦公司工程師宋欣財(見系爭 刑案108他1316卷二第394頁)、余曉嵐(見系爭刑案108他1 316卷二第245至247頁、第285至286頁)、土地銀行高雄分 行聯貸案授信人員林靖文(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卷一第224 至225頁、第302至303頁)、土地銀行高雄分行聯貸案授信 人員蔡忠穎(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卷一第240至241頁、第3 18頁)、證人即慶陽海洋公司財務經理劉守源(見系爭刑案 108他1316卷三第131-133頁、108偵4096卷三第72頁、系爭 刑案一審卷四第162-163頁)、陳慶男特助陳全雄(見系爭 刑案108偵4096卷二第372至373頁)、慶陽海洋公司財務經 理吳美華(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二第484至485頁)、 慶富造船公司會計組長張淑霞(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號卷 二第120至121、125頁)、慶富公司出納組組長吳淑君(見 系爭刑案108他1316號卷二第156、158、163頁)、慶陽海洋 公司財務人員林文慧(系爭刑案一審卷三第187頁)、慶陽 海洋公司會計人員徐淑惠(系爭刑案一審卷三第18頁)、台 灣世曦公司工程師宋欣財(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二第3



95至397頁)、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余曉嵐(見系爭 刑案108他1316號卷二第245至255頁、第283至292頁)、禾 揚建築事務所監造人員歐勝彰(見系爭刑案108偵4096號卷 三第227至237頁、第268至269頁)於系爭刑案之證述】可稽 ,足認為事實。且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之事實,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判決可稽, 足認慶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郭一昌均因「原告主 張欄所載(一)至(七)」之事實,經刑事法院判決認定共同犯 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確定」,雖民、刑 事法院就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不必然一致,但刑事對於「詐 欺取財罪」有罪判決之證據要求程度遠高於民事之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且慶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郭一昌經刑 事法院判決定其等有「故意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確定 ,此「故意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之事實,在民事上當然構 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 」之「侵權行為」(刑事之故意犯罪行為在法律邏輯上必然 構成民事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 行為,而是否有故意犯罪行為僅有刑事法院之刑事判決可以 確定,因此故意犯罪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後,應當然構成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是慶 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郭一昌上開行為,核屬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甚明。 (2)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有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違反保護 他人法律(建築師法第20條)致生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 詳述如下: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 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 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 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查建築師法第20條規定:建築師 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 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蓋建築師受託辦 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等業務,若未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或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不僅與 保護社會秩序之目的有違,亦影響委託人之權利甚鉅,難謂 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 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客觀上有 原告主張之「原告主張欄所載(一)至(七)」所載之行為,業 如前述。而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均為建築師,自應恪守



建築師法第20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 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 之義務。」之規定,就其受委託辦理之業務不得有違反或廢 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之行為。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均 因已有參加或可得參加海科館與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於每月 舉行之履約管理會議,而知悉或可得知悉截至104年6月30日 之實際總工程進度僅達8.36%,未達27.6%;截至104年11月3 0日之實際總工程進度僅10.53%,未達36.17%;截至於105年 10月31日為止之實際總工程進度僅23.25%,未達45.11%,亦 明知其等承攬之「原告主張欄所載(二)」之範圍,僅包含建 築土木工程之設計監造及機電工程之監造,不含水族設施設 備等工程,且明知慶陽海洋公司透過梁耕華所交付之104年6 月、104年11月、105年10月「銀行版」工程進度圖、工程進 度證明書(下稱系爭3「銀行版」工程進度圖、工程進度證 明書)將供慶陽海洋公司向原告貸款之用,自應注意其等因 建築師身分受委託辦理業務而簽章之上開文書之內容是否正 確,且依其等建築師之專業能力亦能輕易注意到其等辦理上 開業務之時,應善盡確認上開文書內容是否正確之義務,諸 如向慶陽海洋公司所屬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如余曉嵐建築 師等相關人員查詢工程進度、核對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在每 月履約管理會議所述、實際到場查核工程進度等,均屬其等 極易查證上開文書內容是否正確之方法,詎許銘陽夏雯霖 、彭信蒼竟未盡其查證之義務,僅憑慶陽海洋公司所屬人員 所提供之資料,即率然簽名及用印於上開文書,顯有違反及 廢弛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行為,並致慶陽海洋公司等人可以 輕易取得有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以建築師之專業」所 認證之上開文書,向原告申請乙項第2、3、4次動撥,許銘 陽、夏雯霖、彭信蒼之上開行為自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 前段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建築師法第20條)致生損害於原告 之侵權行為。
(3)依前所述,慶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郭一昌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則以違反 保護他人法律(建築師法第20條)之方法,共同致土地銀行 、新光銀行、高雄銀行、合作金庫、農業金庫分別受有8896 萬元、3558萬元、1億0674萬元、3558萬元、7114萬元之損 害,自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對土地銀行、 新光銀行、高雄銀行、合作金庫、農業金庫負全部損害之連 帶賠償責任。是土地銀行請求陳慶男、梁耕華、許銘陽、夏 雯霖、彭信蒼應連帶給付土地銀行8896萬元及遲延利息;新 光銀行請求慶陽海洋公司、陳慶男、梁耕華、許銘陽、夏雯



霖、彭信蒼、郭一昌應連帶給付新光銀行3558萬元及遲延利 息;高雄銀行請求陳慶男、梁耕華、許銘陽夏雯霖、彭信 蒼應連帶給付高雄銀行1億0674萬元及遲延利息;合作金庫 請求陳慶男、梁耕華、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應連帶給付 合作金庫3558萬元及遲延利息;農業金庫請求陳慶男、梁耕 華、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應連帶給付農業金庫7114萬元 及遲延利息,於本院因原告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前(詳後述 ),應有理由。
(4)土地銀行雖於起訴後改稱其實際受損害之金額為8896萬元( 見本院109金23卷二第268頁)並由其訴訟代理人於110年7月 22日具狀將其聲明之金額自8896萬1600元減縮為8896萬元( 見本院109金23卷二第265頁),但土地銀行之訴訟代理人並 未受特別委任(見本院109附民26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無減縮(一部撤回)前述差 額「1600元」之權限,本院仍應就此未合法減縮之「1600元 」為裁判。而土地銀行既已自承其乙項第2、3、4次動撥之 實際金額為8896萬元(見本院109金23卷二第268頁),則其 請求逾8896萬元部分(即前述1600元部分),應無理由。又 土地銀行起訴時聲明遲延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部 分,業由土地銀行訴訟代理人及本人均確認其真意係「最後 收受起訴狀繕本之被告受送達翌日」起算之意(見本院109 金23卷五第287頁、土地銀行111年4月12日陳報狀),此部 分應無涉訴之變更,併為說明。 
2、陳慶男慶陽海洋公司雖執前詞置辯。惟查: (1)陳慶男於系爭刑案自陳:我知道進度大幅落後,余曉嵐認證 的工程進度圖是余曉嵐畫的,給土地銀行的工程進度圖,是 慶陽海洋公司員工,依照我參考場外施作部分的指示,做出 工程進度圖給土銀等語(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號卷四第16 頁、第120頁);梁耕華於系爭刑案陳稱:陳慶男會直接告 訴我,或透過財務長劉守源告訴我,要將總工程進度修改成 多少百分比,我再告訴郭一昌,「銀行版」工程進度圖與余 曉嵐事務所在海科館每月履約管理會議中提出的工程進度圖 實際累計進度有所落差,是因陳慶男認為有很多錢已經支付 ,應算入進度,陳慶男劉守源有跟我說,這是財務方面需 要的,因為銀行要看,陳慶男指示我將財務部製作的工程進 度證明書及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製作的工程進度圖寄給許銘 陽、夏雯霖、彭信蒼用印(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號卷三第2 49至252頁、第294頁至295 頁),郭一昌給我的檔案有註明 「目標版」,我寄給許銘陽等人時,自己改為「銀行版」, 因為劉守源要我轉達要給銀行看的(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七第



206頁)等語,足認「乙項第2、3、4次動撥」係陳慶男親自 或透過劉守源指示梁耕華所「虛構」之工程進度百分比。是 陳慶男辯稱其對於申請乙項授信動撥細節並不瞭解,亦無指 示云云,並非事實。
(2)系爭聯合授信合約第6條第4項第1款及第2款載稱:「乙項授 信之其他動用方式,約定如下:(一)債務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1、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或管理銀行認可之建 築經理公司出具之工程查核報告書。2、本計畫案之相關用 款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或經管理銀行認可之其他相關憑 證。(二)債務人應依本項第(一)款提供之相關用款憑證所載 金額之六成範圍申請動用乙項授信額度,由管理銀行通知乙 項授信之各授信銀行按其於乙項授信之參貸比例撥貸,並將 該動用款項撥入本合約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興建專戶。」等 語(見本院109金23卷一第230頁),可見慶陽海洋公司申請 乙項第2、3、4次動撥,應檢具「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核證 明文件」及「相關用款憑證」,缺一不可,而所謂「本計畫 案之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雖非專指「工程進度圖」及「工 程進度證明書」,但慶陽海洋公司申請「乙項第2、3、4次 動撥」,均以「工程進度圖」及「工程進度證明書」作為「 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見系爭刑案108偵11474 號卷一第83至87頁、第117至121頁、第127至131頁),堪認 實際履行時,上開「工程進度圖」及「工程進度證明書」即 係系爭聯合授信合約第6條第4項第1款所指之「本計畫案之 建築師查核證明文件」,係作為原告是否同意慶陽海洋公司 申請「乙項第2、3、4次動撥」之最基礎文件。且蔡忠穎於 系爭刑案證稱:因工程查核係高度專業,所以銀行方面需由 專業人士出具相關證明以確認工程進度,聯貸合約第6條第4 項有關乙項授信之動用方式規定應檢具「本計畫案之建築師 查核證明文件,或管理銀行認可之建築經理公司出具之工程 查核報告書」,這些查核證明文件或工程查核報告書確實是 動撥要件之一,原則上若出具之證明或查核報告顯示工程進 度明顯嚴重落後,銀行是不會動撥款項的,建築師出具證明 對我們來說就像會計師出具的查核簽證一樣,原則上我們會 相信專業人士的查核,至於慶陽海洋公司為何另外委託彭信 蒼、夏雯霖許銘陽建築師出具證明書我並不清楚(見系爭 刑案108他1316卷一第319頁、第320頁),合約裡沒有寫到 工程進度圖,但既然他們附進來了,我們就把它認定為證明 書的一個附件,乙項第2、3、4次動撥款項,我們是依照建 築師出具的進度認定工程進度,至於是工程進度或是用款進 度我們無從得知,銀行撥貸時要求的工程進度,以一般的土



建金融來講,我們會認為是實際施工的進度,而且證明書上 面都有寫說是這些項目加總起來的進度,所以我們銀行認為 是施工的進度,而非用款的進度(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三第24 9至253頁)等語;土地銀行高雄分行經辦人員林靖文於系爭 刑案證稱:慶陽海洋公司是委託夏雯霖建築師事務所及彭信 蒼建築師事務所出具工程證明書,依照系爭聯合授信合約, 只要是本工程案的建築師出具的工程查核證明報告書,就可 以作為核貸的憑證,若本行審核時知道慶陽海洋公司係以不 實之工程進度證明書核貸,一定不會予以核貸,整個乙項BO T動工的工程進度用肉眼看完全不曉得,而且不是我們銀行 的專業,工程進度到哪邊實際上只有建築師會比較清楚,最 後我們只能相信建築師出具的證明,照他們寫的內容撥貸, 工程進度圖是整個工程施工程從那上面會看得出來,從設 計、規劃到實際上動工,上面應該都會寫得很清楚,而且還 有時程表等語(見系爭刑案108他1316號卷一第223至238頁 、108他1316號卷一第301至313頁、系爭刑案一審卷三第212 至255頁),可見原告審核人員於實際履行系爭聯合授信合 約時,確有將「工程進度圖」及「工程進度證明書」視為系 爭聯合授信合約第6條第4項第1款之「本計畫案之建築師查 核證明文件」,並作為審核是否同意慶陽海洋公司申請「乙 項第2、3、4次動撥」之最基礎文件。是陳慶男辯稱由郭一 昌製作、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等所出具工程證明書、工 程進度圖,不影響原告審核「乙項第2、3、4次動撥」,顯 屬無據。
3、梁耕華雖執前詞置辯,惟查:
(1)依前述事實,及前述「2、(1)、(2)就陳慶男等人辯詞部分 之說明」,可見「乙項第2、3、4次動撥」係陳慶男親自或 透過劉守源指示梁耕華「虛構」工程進度百分比,並聯絡郭 一昌製作、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認證,供慶陽海洋公司 向原告申請「乙項第2、3、4次動撥」之用。梁耕華是否知 悉系爭聯合授信合約及核貸程序之詳情,並不影響梁耕華主 觀上明知其係依陳慶男之指示先聯絡郭一昌繪製工程進度不 實之系爭3「目標版」工程進度圖再「修改」名稱為「銀行 版」,併同不知情之徐淑惠製作之「證明書」交由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認證後之不實工程進度圖及證明書,供向原 告行使之用。梁耕華依陳慶男之指示,為陳慶男完成申請乙 項第2、3、4次動撥所需「不實」文件之相關「違法」工作 ,形同擔任陳慶男之分身,已屬陳慶男整個詐欺工作所不能 或缺之重要成員。且梁耕華明知其指示郭一昌製作之系爭3 「目標版」工程進度圖為不實文書,郭一昌為避免責任取名



為「目標版」,梁耕華竟直接將「目標版」改成「銀行版」 ,掩護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更敢於不實之工程進度圖及 證明書上簽證,可見梁耕華於陳慶男之犯罪計畫中擔任聯絡 並促成郭一昌、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各自完成任務之重 要角色,並非僅外觀上之資歷甚淺、職務低微、月薪僅3萬 元之一般員工而己。
(2)梁耕華縱不知系爭聯合授信合約之約定,但依一般正常人之 想法,工程進度必然是以「現場」「實際」進度為最基礎之 標準認定,並非由陳慶男指示之百分比為認定標準。且梁耕 華聯絡郭一昌所製作之系爭3「目標版」之工程進度圖,純 係依照陳慶男指示想要貸款之金額所「憑空捏造」之工程進 度,慶陽海洋公司雖亦同時製作實質上不真正之如「原告主 張事實欄(四)1、」所載之發票等,但並無實際付款,並非 以「付款進度」為參考標準,梁耕華與郭一昌聯絡製作之系 爭3「目標版」之工程進度圖,亦未曾討論以「付款進度」 為基準,此觀郭一昌特別標示「目標版」而非「付款進度版 」自明其意在將來遭質疑時可以辯解為「並非實際進度、只 是目標進度而己」,與「付款進度」毫無關係。可見梁耕華 應明知系爭3「目標版」之工程進度圖不實,其上揭關於「 付款進度」之辯詞,顯是配合其他被告在案發才圖謀拼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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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