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40號
KSDM,102,訴,240,2013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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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張○妤│理由詳如判決理由欄甲│陳彥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 │㈠2所示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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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潘○中│1.證人潘○中(警一卷│陳彥廷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林○智│ 第90至93頁)、林○│,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智(警一卷第95至98│ │
│ │ │ 頁)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2.證人潘○中(偵一卷│ │
│ │ │ 第155 頁)於偵訊中│ │
│ │ │ 之證述 │ │
│ │ │3.監視器翻拍畫面1 張│ │
│ │ │ (警一卷第99頁) │ │
│ │ │4.被告陳彥廷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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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朱○丞│1.證人朱○丞(警一卷│陳彥廷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 │ │ 第101 、102 頁)、│捌月。 │
│ │ │ 邱○婷(警一卷第10│ │
│ │ │ 6 至108 頁)於警詢│ │
│ │ │ 中之證述 │ │
│ │ │2.證人朱○丞於偵訊中│ │
│ │ │ 之證述(偵一卷第15│ │
│ │ │ 5 頁反面) │ │
│ │ │3.建佑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警一卷第104 頁)│ │
│ │ │4.被告陳彥廷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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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林○桀│1.證人林○桀(警一卷│㈠陳彥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郭○宏│ 第118 、119 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郭○宏(警一卷第1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至125 頁)於警詢│㈡陳彥廷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 │ 中之證述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2.證人郭○宏於偵查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之證述(偵一卷第16│日。 │
│ │ │ 6 頁面) │ │
│ │ │3.現場照片(警一卷第│ │
│ │ │ 120 至122 頁)、監│ │
│ │ │ 視器翻拍照片(警一│ │
│ │ │ 卷第127 至130 頁)│ │
│ │ │4.被告陳彥廷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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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蔡○祐│理由詳如理由欄甲㈠│陳彥廷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
│ │林○威│3 所載 │徒刑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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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李○昇│1.證人李○昇(警一卷│陳彥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 │ │ 第143 至145 頁)於│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警詢中之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被告陳彥廷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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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無 │1.扣案之手槍1支 │陳彥廷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
│ │ │ 察局102 年3 月5 日│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號鑑定書(偵一卷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172、173頁) │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
│ │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號○○○○○○○○○○號)│
│ │ │ 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沒收。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警一卷第13、14頁)│ │
│ │ │4.被告陳彥廷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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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陳○嘉│1.證人陳○嘉(警三卷│蕭世龍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
│ │邱○銘│ 第6 至8 頁)、邱○│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銘(警三卷第10至1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頁)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2.大東醫院就醫證明書│ │
│ │ │ 2 份(警三卷第21、│ │
│ │ │ 22頁) │ │
│ │ │3.被告蕭世龍之自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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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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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有人│ 物品名稱 │ 是否沒收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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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彥廷│改造手槍1支 │屬違禁物,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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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彥廷│K 盤(鏡子)1 個、│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
│ │ │疑似K 他命之物品2 │罪事實有何關聯,亦│
│ │ │包、西瓜刀1 支、手│無證據證明該西瓜刀│
│ │ │機1 具(搭配091694│有用於本件犯罪,爰│




│ │ │4512號SIM 卡使用)│不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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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蕭世龍│商業本票簿1 本、記│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
│ │ │事簿、存摺、金融卡│罪事實有何關聯,爰│
│ │ │、本票3 張、現金新│不予以沒收 │
│ │ │臺幣12000 元、斧頭│ │
│ │ │柄2 支、藍波刀1 把│ │
│ │ │、武士刀1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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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鍾豪翔│木製球棒1 支、木棒│鍾豪翔部分業經另為│
│ │ │1 支、折疊刀1支 │公訴不受理判決,無│
│ │ │ │證據證明左列扣案物│
│ │ │ │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
│ │ │ │關聯,爰不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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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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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