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25號
KSDM,109,金訴,25,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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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辦。(證人意思是指一百件最多只有一個會轉嗎?)對, 有時候一千件才有一個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堪 信生活契約轉換為喪葬禮儀服務,實際比率及金額均偏低。六、又:
㈠、繫情集團於103年5月間,曾舉行興建「生命事業館」動土儀 式,雖有照片可佐(證據八卷108頁)。本院審理時,張和 復並稱:生命館的獲利主要是寄棺室的收入,我打算蓋三層 ,一間寄棺室4坪。一層十間寄棺室,一間收1萬5千元,因 為十天就出殯,每十天都使用差不多15萬。那個區可拿45萬 ,十天可收45萬了。其實殯儀館寄棺室全部客滿,往生者多 的時候,就找不到寄棺室等語。然張和復亦證稱:104年8月 搜索前,曾規畫興建生命館,建築師估要蓋半年左右。興建 生命館的費用,建築師估價2800萬,建設公司則估3200萬至 3500萬。但只在103年5月舉行動工儀式,而沒有實際施工, 建照已經核發,沒有錢,資金不夠。所以到目前完全沒建, 因為錢過不去了,我那時還款壓力,每個月接近1千萬左右 等語(詳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本院難逕以上開生命館 動土儀式照片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繫情集團自始就無興 建生命館營運的客觀可能性,至為灼然。
㈡、除此,繫情集團又購買不動產供集團營業使用(詳本院審理 筆錄),本院審理時,張和復並另稱:當時義山有做骨罐傳 銷,我的運作模式錯誤,變成義山一直發獎金而沒真正收到 錢。會缺資金,就是那時突然要付2、3千萬佣金給所有的業 務員,因為每1期要付1、2千萬,漸漸付不出來。那時3間公 司一起運作,山寬的錢有挪去義山使用,山寬也一直有到期 金及獎金等語(109年4月9日筆錄)。益證因繫情集團3家公 司資金混用,致實際上生活契約方案,若無足量新約,將甚 難償還舊約之到期款及增值金。
玖、103年7月間,張和復因多筆債務未能如期給付,要求張曼瑜 回繫情集團任職,協助推展業務。經張曼瑜經應允,並曾陸 續借出高額款項予張和復,供繫情集團財務周轉使用:一、103年7月底,張和復因到期款等多筆債務,要求張曼瑜回集 團任職協助推業務,經張曼瑜應允及借錢予張和復:㈠、本院審理時張和復證稱:104年8月搜索前,曾向張曼瑜調錢 ,確切時間已忘記。104年5、6月周轉不靈,跟張曼瑜借錢 。因為繫情公司(生前契約)沒有還本壓力,而山寬公司( 生活契約)要付投資人本金及增值金有還本壓力,所以周轉 不靈一定是因為山寬公司。我向她借錢,會開公司支票給她 。(周轉不靈,為何還一直賣山寬生活契約?)因為經營過 不去欠錢了,一定要調錢進來周轉等語(109年4月9日筆錄



)。明確證稱繫情集團確因生活契約之應付款,致資金周轉 困難而向張曼瑜借錢,並續招新客戶收款以供資金周轉。㈡、又本院審理時,張曼瑜證稱:103年8月回繫情公司,是董事 長、公司業務陳春成(改名陳禾青)、黃美娟夫妻去找我, 說公司需要我回來協助業務,我請他們吃飯後才去瞭解,陳 春成跟我說董事長欠他500多萬借款,他很怕這個錢不見, 麻煩我要回來協助。羅卉姍督導長很清楚,她跟他們很熟等 語(詳109年2月13日上午筆錄)。暨證稱:103年8月就有借 錢,因為之前殯管所那邊的罰款,還有臺南一個業務員200 多萬生活契約到期款,公司付不出來,業務員告到殯管所。 103年7月底張和復去找我,我就先借給他。張和復是跟陳春 成夫妻一起去,我們吃中飯時,陳春成說「特助妳要給他幫 手腳,不然董仔欠我五百多萬,我很煩惱(台語)。之後我 去找他時,張和復就跟我提到殯管所的事,說要趕快解決。 他開始說公司要借款,我有跟他說「你公司的事情我都知道 ,因為我這邊也與業務來往,可能你這個問題會蠻大的,我 要先跟你談一下,到時候你繫情的錢如果沒辦法還我,你繫 情一定要過給我等語(詳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明確 證稱在103年7月底,張和復因無法如期給付生活契約到期款 等多筆債務,而要求張曼瑜回繫情集團任職協助推展業務, 張曼瑜應允及借錢予張和復
㈢、本院審理時,集團之行政人員,簡淑慧雖稱:我不清楚張和 復有無跟張曼瑜借錢等語。然林秋華證稱:我有聽說張和復 跟張馨尹、張曼瑜借錢(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洪梓媛 亦證稱:我接手後,有出現問題時,才請張曼瑜回來,那時 候我才知道。我只記得後來有問題時,是老闆請她回來的。 好像是錢付不出來吧,老闆有說要請張曼瑜回來。(滿期金 及增值金那些已經陸續到期的,無法完全支應付出來,所以 才會請張曼瑜回來嗎?)對。我不知道張和復有沒有跟別人 講,可是他有跟我講,張和復也沒有叫我保密等語(109年2 月13日下午筆錄);「(妳知道張和復為什麼要跟張曼瑜借 錢嗎?)因為之前他說他很像是錢不夠,就是要匯給客戶的 錢不夠。(就是要還給山寬投資人的滿期金及增值金的錢不 夠?)對。(全部都是這個原因嗎?)不太有印象了。張曼 瑜回來之前,張和復有跟我說錢可能不夠出了,要請張曼瑜 回來,當時我在做支出的事等語(109年4月9日筆錄)。亦 明確證103年間資金不足給付生活契約之到期款,而請張曼 瑜回繫情集團任職。
㈣、林秋華、洪梓媛前揭證詞,與張曼瑜張和復所述各情,並 無歧異。堪信103年7月底,張和復因生活契約之到期款等多



筆債務,要求張曼瑜回繫情集團任職協助推展業務,經張曼 瑜應允及借錢予張和復
二、本案搜索前,張曼瑜曾陸續借出高額款項予張和復,供繫情 集團周轉使用:
㈠、本院審理時,張曼瑜另證稱:我陸續借張和復兩千多萬,都 是拿去還公司客戶的生活契約滿期金。那時因為張和復向他 前妻借款的問題,山寬公司的票已經跳票禁止往來。因為我 出借的兩千多萬,是錠煜公司的錢,所以張和復開繫情公司 的票給錠煜公司。每一筆都是我做帳,洪梓媛對帳,我錢進 去,簡淑慧開票,洪梓媛再核對,然後董事長蓋章等語(10 9年4月9日上午筆錄)。酌以檢察官詢問張和復,「張曼瑜 稱103年8月間回繫情復職後,你就開始跟她借錢,總計借2 千多萬,是否正確」,張和復亦證稱:張曼瑜對錢比較清楚 ,及由她與會計來往,一定是她講的較正確,但103年8月那 時應該借不多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亦自承確曾 陸續向張曼瑜借得高額資金。
㈡、至於本院審理時,經被告張曼瑜詢問「繫情公司開支票給錠 煜公司,支票是否都是妳印?」,簡淑慧雖僅稱:支票基本 上我會印,不記得抬頭是什麼了等語。然洪梓媛亦證稱:我 知道張和復有跟張曼瑜借錢,因為我們有開支票給她的公司 。跟張曼瑜借錢,我們有列明細,簡淑慧開支票,我列明細 。但張和復何時跟張曼瑜借錢,要看電腦,入帳時間點有做 紀錄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洪梓媛前揭證詞,與 張曼瑜張和復所述各情,並無歧異,益證張曼瑜曾借出高 額款項予張和復,供繫情集團周轉使用。
拾、本案搜索前,繫情集團財務不佳:
一、本院審理時,張曼瑜證稱:搜索前,公司業績量就不順暢, 有時還款就有問題。但調查以後,才跟他們講我陸續借出兩 千多萬,之前沒講因為不可能講這件事情。搜索前,我也沒 跟督導長被告提特定客戶滿期了要緩一緩。至於有沒有緩一 緩,洪梓媛那邊會紀錄。我會盡量處理到我跟她(洪梓媛) 說的那個日期;不然,我借那麼多錢去哪裡啊,搜索前沒有 到不可能還等語(詳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在本案搜 索前,集團因業績不順而影響付款,但其仍設法在告知洪梓 媛的日期前,調錢給付到期款。
二、張曼瑜另稱:104年5月,方重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應 該知道公司已付不出滿期金及增值金給投資人。因為每個月 業績就是要進公司的帳,若不到還款金,我要怎麼還,公司 有足夠錢才能還。要付的滿期金及增值金額,是每月開會的 業績目標,開會一定跟督導長講。我會講下個月要還的金額



,督導長要先讓公司知道客戶是否要續存,這樣我就知道要 還多少錢。每月的督導長會議,會跟督導長講下個月到期的 滿期金加增值金總共多少錢,扣掉續約的錢,就是下個月督 導長要達到的目標。公司要有這現金,不然很麻煩,我又要 去周轉借錢來還。大約104年5、6月我有跟他們講,因為業 績再不順可能會出事情。我多少會跟他們講公司實況,我在 開會就直接講「你們業績沒進來,這個月什麼人的還款,我 做不出來(台語)」。搜索前是稍微「唉咧」,「唉咧」就 是說我不夠錢了,可是我不能講我不夠錢,而是拜託他們稍 微趕一下業績,不然我很困難,就是大概讓他們知道。沒錢 我不能跟他們說嘛,搜索前我沒說錢會有困難,我說要他們 趕快報業績,不然公司會營運不順,我沒有明講,而是要他 們加減出,不可以沒出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 本案搜索前,至遲在104年5月間,開會時就已明示鄰近月份 之應付到期款總金額,若業績不順公司會出事情;暨一再催 促督導長要增加業績,否則會影響其給付督導長所屬督導區 之客戶的到期金;暨方重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為督導 長至少均已略知公司實況。
三、張曼瑜又證稱:搜索後比較凸顯;後來公司沒有匯款,督導 區當然知道,因為我會直接督導長講「今天客人我沒辦法, 你能不能延幾天(台語)」。剛開始還可以借到錢,我是說 你再給他延一個禮拜。我會先跟督導長講哪個客戶沒辦法匯 錢。滿期金要緩一星期,我跟全部督導長被告講過,因為他 們固定開督導長會議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本 案搜索後,其已明確告知督導長,無法如期給付到期款,並 請督導長協助,向到期款之客戶溝通延期返還滿期金事宜。四、另查:
㈠、本院審理時,集團總部之會計等行政人員,簡淑慧證稱:「 (如果山寬公司沒有辦法正常付款給投資人的話,這種事情 妳會知道嗎?)我會耳聞。就會有人說付不出來等語(109 年4月9日筆錄)。林秋華亦稱:錢是會計處理,搜索後,我 多多少少聽會計洪梓媛說錢不夠的問題,搜索之前好像有偶 爾聽過,後來也還好等語(同上開筆錄)。洪梓媛證稱:督 導長反應說客戶的錢沒有匯,我也不太有印象了,可能有, 實際時間點我不太記得。是先付不出山寬投資人的滿期金及 增值金,不久後才付不出薪水等語(同上開筆錄)。渠等所 述,已足佐證張曼瑜所述「搜索前後,集團資金不夠,付不 出到期金」等情,顯非無虛言。
㈡、103年7月間,張和復因多筆債務未能如期給付,要求張曼瑜 回繫情任職協助推展業務,張曼瑜應允及陸續借出高額款項



供繫情集團財務周轉使用,已詳述如前。又本院審理時,於 103年1月至6月30日擔任集團會計之李怡慧證稱:3家公司在 玉山銀行有帳戶,2家公司在郵局有帳戶。我進來時,帳上 都沒錢了。錢匯入帳戶後馬上匯出,付契約到期及增值金等 語(109年2月20日下午3時25分筆錄),即103年其擔任會計 期間,集團公司資金並不充裕。除此,李怡慧另證稱:督導 長有向我反應過,為何他客戶的錢遲交,我記得徐文龍、羅 卉姍有反應過。督導長有時錢不夠都會反應,我就說公司錢 不太夠會晚幾天匯。因為徐文龍有時是整條一百多萬或利息 還沒付,他會問為什麼某甲的東西還沒有付,我就回答說公 司錢不太夠,這幾天錢進來再匯過去,請他跟對方講一下。 徐文龍這樣表示以後,過幾天公司也有匯錢給客戶,後來都 有付。我已不記得什麼時侯,徐文龍大概在3、4月說的。因 為要調錢,督導長反應後差不多1個禮拜,就會匯給客戶等 語(詳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25分筆錄)。即明確指證在103 年1到6月期間,公司曾因資金不夠,到期金曾遲數日匯付; 其並曾將遲付的原因,如實告知督導長徐文龍羅卉姍。㈢、本院審理時,經本案其他被告之辯護人詢以「其主觀上如何 界定財務虧損,及何時知悉虧損」,張和復證稱:會計付不 出錢時,督導長會第一個先知道。我不清楚繫情集團何時開 始出現財務虧損,因為若業績掛零就馬上出問題,業績繼續 進來就沒問題,我不懂這樣會計上是否算財務虧損,我個人 應該是每次都一直付不出去才開始算財務虧損,這時間點差 不多在搜索那個時間點,搜索後更嚴重而已。搜索後開始一 直付不出來,會計一直跟我講的時候,我才認定已經付不出 來了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明示在搜索前不久 ,已難支付到期款,搜索後給付到期款更加困難,而且集團 困境為督導長所知悉。
㈣、綜據前揭各情及證述,益證張曼瑜所稱「本案搜索前,已因 業績不順而影響付款,其設法調錢給付到期款」等情,並非 虛言。暨堪信在本案搜索前,繫情集團已長期依賴借錢及續 招新客戶收取生活契約款的方式,周轉需用之資金及給付生 活契約應付款。
五、次查:
㈠、本院審理時,林秋華證稱:我負責整理山寬公司每月應付滿 期金及增值金的金額報表,我會提早半年或一年作,再陸續 更新資料,因中間可能有客戶解約或借款等語(109年4月9 日上午)。並有其逐月統計製作之滿期件資料(證據八卷 129至179頁)可佐,堪信為真。
㈡、洪梓媛亦證稱:我負責生活契約滿期金或增值金之支出,公



司是以領現金匯款及開支票方式,給付滿期金或增值金。簡 淑慧每天查當天銀行存款餘額,查出後放在「每日支出」, 電腦上EXCEL表格裡有寫。我會去查看,並將每日可能要支 出多少錢、餘額列表給張曼瑜等主管看等語(109年4月9日 上午筆錄)。簡淑慧亦證稱:我在100年到公司任職,我每 天查看客戶之契約款有無匯入銀行帳戶及作報表,「契收明 細」就是契約收入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㈢、綜觀渠等所述上開作業流程,張曼瑜所稱「其事先知悉及掌 握每月應付款之總額,並告知督導長應達成之業績目標」等 情,確非無據,應堪採信。
六、又於本院審理時,張和復堅稱:誰問我事情,我都很公開, 徐文龍最喜歡問我事,他問,我就要他去會計那邊查,包括 銀行存摺,都可以去會計那邊查等語(109年2月20日下午3 時25分筆錄)。嗣又證稱:周轉不靈,徐文龍百分之百知道 ,徐文龍就跟李慶鎮方重他們比較好啊。(你有明確跟主 管說公司已經周轉不靈了嗎?)開會時候他們都一定會知道 ,因為那時客戶都是他們的,譬如說要付100萬,結果只付 80萬,少20萬他的客戶就會跟他報告。開始沒辦法正常付給 投資人,當然就一定會周轉不過來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 筆錄),明確指證開會時,其曾將周轉困境,告知各督導長 ,督導長也會查看帳冊。何況,洪梓媛亦證稱:每日支出報 表,我不會主動拿給督導長看,除非他們有跟老闆要求,我 才會給,我記得搜索後好像有一段時間,有督導長要求要看 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董事長並未禁止督導長 查看帳冊,印象中搜索後,確有督導長要求查看。綜據上開 證述,堪信張曼瑜所稱至遲在104年5月間,開會時曾一再催 促督導長要增加業績,否則會影響其給付客戶到期金;搜索 後更明確告知督導長無法如期付到期款等情,均為真實。七、至於張馨尹雖稱:離開公司時,張和復恐嚇我,不能將公司 沒錢的狀況告訴業務單位。李怡慧亦稱:錢項沒有公開,公 司的財務不會給督導長業務們知道。洪梓媛稱:搜索前付款 都正常;不知搜索前繫情集團否已經資金困難,我任會計時 沒有拖欠薪資及獎金,但之前有另一位會計,只記得搜索後 公司才出問題等語。然未付員工薪資及業績獎金、公告負債 且無資金,勢將導致公司信用破產、員工及客戶信心潰散, 造成員工離職、難有新業績及收入、公司債權人擠兌等營運 因境。為此,公司多先以調錢周轉方式冀渡難關。從而,難 因搜索前員工仍有支領薪水獎金、緩付後仍會匯出到期金等 情,就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拾壹、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重



就搜索前銷售生活契約,均具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暨均明 知增值金實為利息,已違銀行法規定:
一、被告均具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
㈠、客觀上,銷售生活契約之固定費用不低,客戶所繳款項,多 用以給付獎金、行政費用、到期滿期金及增值金,實際上繫 情集團並未用於有合理穩定收入之投資。至於契約雖可轉換 為喪葬禮儀服務,但實際轉換之比率及金額偏低。維續生活 契約方案,全憑續招新約,若無足量新約,就甚難給付舊約 應付之增值金與滿期金。生活契約之最初設想及實際運作, 自始就存在無法如期償還全額滿期金予客戶之高度風險。㈡、被告主觀上,知悉社會對殯葬業之印象及接受度不佳,合法 生前契約不易推廣。張和復更曾明示本案擔任督導長之被告 ,集團收取生活契約款後,未用於能合理穩定收益之投資。 部分督導長又經常看帳,渠等均知舊約之增值金及滿期金多 以新約款項支應。若欲維續生活契約方案,全憑續招新約, 無足量新約就難給付舊約增值金與滿期金。暨知所謂「增值 金是集團以禮儀服務的利潤回饋客戶」,純屬推銷契約之飾 詞。103年間會計李怡慧就如實告知徐文龍羅卉姍,「公 司資金不夠,須遲付到期款」。方重徐文龍李慶鎮、羅 卉姍更於搜索前略知公司實況,暨得知悉集團因業績不順影 響付款,至遲在104年5月開會時張曼瑜更一再催促督導長增 加業績,否則會影響其給付客戶之到期金等情,已如前述。 堪信本案搜索前,渠等早就得以知悉投資人未必能取回繳款 ,竟仍親自或利用業務員推銷生活契約,均具詐欺取財之未 必故意,至為灼然。
二、搜索前.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 重,均明知生活契約違反銀行法:
㈠、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坦承違反銀行法,酌以被告張和復原本 任職於五互公司,該公司所賣商品與生活契約一樣,大約在 設立繫情公司當年或隔年,已知五互公司因違反銀行法而被 調查,但其仍續賣等情,業經張和復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張 曼瑜亦自承其知道生活契約仿自五互公司。堪信被告張和復張曼瑜均明知及具違反銀行法之故意。
㈡、至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重,雖 均以增值金並非利息,渠等不知道已違反非銀行不得吸收存 款之規定等語置辯。蔡金茂、劉玉山、徐文龍並均推稱:張 和復董事長在私下及課堂講,對外講增值金不是利息,就不 違反銀行法;只要增值金不在信用卡利率19%以上,就不違 反銀行法等語。徐文龍並另稱:增值金是公司做生命禮儀服 ,利潤回饋給客戶等語。




㈢、然查:
1、被告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重均曾任職保險公司。本 院審理時,劉玉山證稱:我原任職南山人壽區經理,知道非 銀行不能吸收存款。徐文龍亦證稱:繫情集團上課時,其他 講師講過,非銀行不可對外宣稱發放利息。我們大部分來自 從保險業,保險公司不能有任何與銀行利息做比較的DM,查 到都會罰款,保險業務員都知道非銀行不能宣稱發放利息等 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渠等當知非銀行不得藉詞向 不特定人吸收存款。
2、客戶購買生活契約,主要是考量增值金優於銀行定存,而非 意在轉換成喪葬禮儀服務;所謂增值金是以禮儀服務之利潤 回饋客戶,純屬推銷時之飾詞(如前述)。而且集團之督導 長蔡金茂就因增值金優於銀行利息,才購買總值數百萬元生 活契約。被告徐文龍亦稱:回饋金比銀行利息高,是其購買 生活契約之考量重點。除此,劉玉山證稱:生活契約確因到 期可領取增值金才易於推銷;徐文龍亦稱實際推銷時,會跟 客戶分析比放在銀行的利息好(均如前述),渠等豈有可能 誤信增值金為利息及客戶單純為轉換禮儀才購買生活契約。3、況且,客觀事證上,繫情集團於102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討 論時之用語,就是「利息」、「本金」(如前述)。本院審 理時,徐文龍證稱:我上課時,會教導業務員做比較(跟什 麼比?)假設以這一筆錢放在銀行裡面,它的獲利其實就不 一樣,銀行是利息,但是我們給你的增值金會比銀行要高, 只是到最後會有提到這個東西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 ),即推銷契約時,明示客戶「增值金高於一般銀行利息」 ,以誘使客戶購買。除此,蔡金茂更證稱:「(張和復有沒 有講過,這個增值金其實就是利息,但是你們在賣這個產品 在跟客戶講的時候,不能講是利息,要講是增值金,他有沒 有這樣講過?)有。」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即 曾聽張和復說過「增值金就是利息」。綜據上開說明,堪信 本案擔任督導長之被告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重,均 知所謂「增值金」實際上就是「利息」,暨均具違反銀行法 非銀行不得藉詞吸收存款規定之直接故意。
拾貳、綜上所述,被告張和復徐文龍羅卉姍李慶鎮方重 ,均為集團核心。但因各督導區之業績、獎金、人事管理、 權責,互不隸屬,督導長僅為所屬督導區之管理核心,併 就區內招攬之業務擔負罪責。至於被告張曼瑜於97年2月14 日初進集團時之職稱為「特助」,103年8月1日回任時之職 稱為「總公司特助」(證據八卷82、85頁),顯有不同。衡 情97年2月張曼瑜剛進公司,應無掌權管理全部人事之可能



性,難認其當時已為集團核心人士。為此,應從98年8月1日 起,即其開始經管會計部、木製部、客服部並兼會計部經理 時(證據八卷83頁人事令)起,張曼瑜才是公司核心暨應承 擔相關罪責。從而,事實欄之一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丙】、事實欄之二:搜索後繫情集團續推新約及訂約,被告張 和復(106年金重訴字5號)、被告張曼瑜(108年金重訴8號 )、被告方重(109年金訴字25號)有罪部分:壹、上開事實欄之二所示事實,業經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方重則否認犯罪,執前詞置辯。然此 部分事實,有附表八㈡、九㈠、十㈠所示證據,及附表七㈢ 帳冊、十五㈡扣押物可佐。繫情集團以上開方案銷售如帳冊 所示金額之契約,應堪採信。
貳、次查:
一、本案於104年8月26日搜索後,被告張和復仍續任繫情公司、 山寬公司、義山公司董事長,105年3月15日起改由被告張曼 瑜任繫情公司董事長,並於同年4月21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且被告方重徐文龍羅卉姍及證人劉玉山、蔡金茂均未 離職仍續任督導長,繼續參與集團業務等情,亦經張和復證 述在卷,堪信為真。
二、又就檢察官所詢「繫情公司為何登記張曼瑜為董事長」,張 和復證稱:因為我欠她錢,她當特助時都是她在調錢。還有 跟主管相罵,主管包括劉玉山,蔡金茂、方重他們都要做股 東,都要繫情公司,沒人要山寬及義山。張曼瑜也只登記繫 情公司而不接山寬、義山公司。我說若要做股東,大家拿錢 處理公司的事情。不是隨便人都可申請葬儀社,每年都要審 核,繫情公司須經審查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三、105年1月11日上午,被告張和復方重吵架,方重當即辭職 ,經張和復簽核及發公文,105年1月13日起由徐文龍代理台 南區督長等情,經張和復證述及有公文可佐。本院審理時, 張和復證稱略以:搜索後本來是調整銷售方式,到最後大家 為了無法付客戶到期金而相罵,無法再做下去,某次開會方 重說要離職,他離職就不參加會議。方重要幫他介紹的客戶 爭取領回款項,為此相罵等語。即搜索後公司財務不佳,督 導長為了領回所介紹客戶之舊約本金,而與張和復爭吵。四、搜索後,繫情集團曾公告,以發給股東權益憑證及分紅方式 ,招募股東共建生命館。暨製作文宣DM,以繫情公司、山寬 公司為訂約人,對外招攬新契約:
㈠、搜索後,繫情集團曾由董事長張和復署名,以104年9月30日 繫情總字第10409300001號公告略以:預計招募股東1億元,



共同建設生命館,每股10元,每單位1萬5千股,向外招募, 出資股東可持公司股票憑證,股東前6年,每年配發紅利4% ,滿6年可選擇「領回」或「換股票」或「每年分配紅利再 加本金2%直到解約」,公司和各督導釀成立營運單位共同經 營生命館等情,有公告附卷可佐(證據八卷53頁)。㈡、搜索後,繫情集團仍製作下列文宣DM,對外行銷所推方案:1、繫情生命館募集股東專案:文宣內容略為「6年後股東,可 選擇:本金全數領回,或換取每股10元等值公司股票,或每 年分配紅利再加本金2%直到解約」。並載明「事業願景、產 業與市場分析、公司介紹」,暨「公司名下位於高雄市鼎儀 段之土地價值4300萬元,公司再拿百分49股份為抵押憑證, 共價5800萬元」。更檢附「103年5月,在上開土地,舉辦生 命館動工儀式」之照片、「生命館外觀設計」簡圖、「繫情 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權益憑證(股東徐文龍)樣本」 (詳證據八卷97至113頁物證)。
2、悠活專案:1年期(期滿贖回本利5萬元,增值金2千元,總 繳4萬8千元);3年期(期滿贖回本利15萬6千元,增值金1 萬2千元,每年繳4萬8千元);6年期(期滿贖回本利16萬5 千元,增值金2萬1千元,每年2萬4千元),亦有相關物證可 佐(詳證據八卷92至94頁物證)。
3、樂活專案:滿3年贖回本利15萬元,增值金1萬8千元,繳14 萬4千元,滿1年領回6千元,滿2年領回6千元(詳證據八卷 95頁物證)。
㈢、對外招募新契約:
1、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憑證:
⑴、訂約之甲方為繫情公司,管理顧問為錠煜公司,均附「 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申購書」、「繫情生命館股票權 益憑證-條款」(參證據八卷114至120頁)。 ⑵、然所附之「繫情生命館-股東權益申購書」有2種,此2 種申購書雖均記載「依台灣銀行二年期儲蓄定存利率配 發現金股利或分紅」。但所載之「認購編號」不同,且 :①、其中1種申購書,認購金額每單位15萬元,有記 載「提供生命館股票憑證予申購人」(例如證據八卷11 7頁)。②、另1種則申購書,認購金額每單位14萬4千 元,未記載「提供生命館股票憑證」(例如證據八卷12 0頁)。經核對此種「認購編號」,在集團帳冊上所記 為「專案合約」。
2、繫情集團股東權益合約書:⑴、所載訂約之「甲方」為繫情 公司、山寬公司。⑵、未記載前揭「提供申購人生命館股票 權益憑證」之字句。⑶、經核對所載「認購編號」,於集團



帳冊係記載「專案合約」(例如證據八卷121、122)。3、繫情集團專案合約書:⑴、所載訂約之「甲方」,為繫情公 司。然所載之條款與前揭「繫情集團股東權益合約書」相同 ,且未記載前揭「提供申購人生命館股票權益憑證」字句。 ⑵、經核對所載「認購編號」,集團帳冊上係記載「專案合 約」(例如證據八卷126、127頁)。
參、本案搜索後,各區督導長明知集團財務周轉困難;暨部分新 招契約之客戶所繳款項未繳入集團帳戶,而逕用以償還自己 親友及客戶之舊約到期款等金額:
一、搜索後各區督導長,逕用新契約客戶之繳項償還親友及舊客 戶之舊約款項:搜索以後,公司還不出錢,各督導區將名單 資料報予總公司會計,卻將所收款項發給自己招募而未領回 款項之客戶等情,業經張和復證述在卷(109年4月9日上午 筆錄)。張和復並稱:最後是會計跟我說,我才發命令,只 要錢沒進公司,那個件(契約)就不用報進來,等於他沒有 做業績,錢要退還給新訂約人(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二、搜索後不久,擔任督導長之被告,均知繫情集團財務不佳:㈠、劉玉山雖推稱:搜索前,公司沒透露,我們無從瞭解公司收 支狀況。但張曼瑜證稱:搜索後檢調陸續約談,還有黑道來 公司亂,公司沒辦法推業務。以致104年10月間,無法發出 員工林秋華、洪梓媛、簡淑惠之九月份薪水等語(109年4月 9日上午筆錄)。佐以林秋華、簡淑慧均稱:104年8月搜索 後,開始拖欠薪水(109年2月13日下午筆錄);暨林秋華證 稱:薪水沒辦法付,大約是在我5月離開前的半年等語(109 年4月9日上午筆錄)。堪信本案搜索後未久,繫情集團旋因 營運困難而積欠員工薪資。
㈡、至於林秋華雖稱:業務或督導長獎金曾經發不出來,但不記 得何時(109年2月13日下午筆錄)。但李慶鎮證稱:約104 年底,購買山寬生活契約之客戶,有反應說領不到增值金或 滿期金(109年4月16日下午筆錄)。蔡金茂證稱:搜索後, 在104年底,山寬投資人有跟我反應滿期金及增值金無法如 期收到(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董事長要換成張曼瑜時 ,要還的本金增值金已有延遲,比如月中要給,拖到月底給 ,這種狀態已慢慢在發生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 即李慶鎮與蔡金茂均稱,104年底渠等已知集團無法如期給 付增值金及滿期金予客戶。
㈢、況且,徐文龍證稱:調查局調查後,104年9月公司拿報表出 來,我才發現之前都沒有讓我們看到這些東西。我是搜索後 的下個月,他出示單據,我才知道張和復在102年12月跟中 租迪和借了800萬等語(109年2月20日上午筆錄),即104年



9月張和復已出示其欠款單據,則至遲於104年9月即搜索後 不久,督導長應該就知道集團財務不佳。
三、搜索後,督導長願擔任繫情公司董事,但不願實際出資受讓 張和復之繫情公司股份:
㈠、本院審理時,經檢察官詢以「股東權益憑證(證據八卷113 頁)」之緣由。張曼瑜證稱:董事長那時說,董事長的股份 可釋出給他們去認領,等於買董事長的股份當股東。股票憑 證是我提出的,要過戶給他們當董事,董事長拿他3千萬的 股票賣給這些人,可是這些人不付錢要當董事,所以破局。 當時我提議,把張和復的股份賣給督導長,但督導長不願意 出錢買董事長的股份,要用他們的滿期金抵,所以才破局。 我是要他們出錢跟張和復買股份當董事,沒拿錢出來就沒有 意義,所以沒做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㈡、張和復亦稱:搜索後,督導長說要變成公司股東來管理公司 ,包括劉玉山,蔡金茂、方重他們都要做股東,都要繫情公 司,沒人要山寬及義山。我說若要做股東,大家拿錢處理公 司的事情。繫情公司須審查,不是隨便人就可做老闆的,每 年都在審核。申請葬儀社,不僅去高雄市政府工商管理局登 記而已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所稱因為繫情公司 經營之葬儀業須審核,督導長願當該公司股東,卻不願實際 拿錢買股份等情,與張曼瑜所述無異。
㈢、至於蔡金茂雖推稱:已不記得「張和復是否要將股份讓給督 導長入資,而督導長要用滿期金抵」。但劉玉山證稱:「( 按照張曼瑜的說法,當時是因為要募資,所以是希望你們出 錢去跟張和復買股份,讓你們當董事,但是你們後來都不願 意,只願意用滿期金去抵,是這樣嗎?)是,沒錯。(當時 會設計這個東西,是不是有一度張曼瑜張和復釋放訊息說 願意賣出股份,讓督導長可以認股之後就可以來當董事,但 是認股需要現金,但是督導長不願意提出現金,所以到最後 才破局,到底曾經有沒有這樣的經過?)有這個印象。」; 他是用股份讓我們業務單位及客戶認購,等於是募資來蓋生 命館等語(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與張和復張曼瑜所 述相符。
㈣、張曼瑜另稱:股東權益憑證上面,監察人有我的名字,我有 同意。我當董事長以前,繫情公司的名稱是「繫情生命股份 有限公司」,要做生命館,股票權益憑證才寫「繫情生命館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9日上午筆錄)。即該紙「股東 權益憑證(樣本)」,係為「生命館募集股東專案」所作文 宣,憑證所指係繫情公司股東權益。從而憑證上所列「方重徐文龍李慶鎮羅卉姍、蔡金茂、劉玉山為董事」,益



張曼瑜張和復所稱督導長要當繫情公司董事等情為真。㈤、綜據上開證述及物證,堪信搜索後,縱使繫情公司經營之葬 儀業須審核,但督導長只願當該公司股東,而不願實際拿錢 買股份。從而,足見渠等明知搜索後為銷售新方案,所作內 容略為繫情公司具營運前景的相關文宣,具為虛為不實。肆、搜索後,督導長均知不能再以生活契約攬客,但仍續招新約 ,但經討論後,仍修改名稱後推出類似之方案招攬新約:一、搜索後,經被告張和復張曼瑜方重李慶鎮羅卉姍徐文龍等人共同討論,推出繫情集團專案合約、股東權益合 約、生命館股東權益等新契約:
㈠、調查局約談時,曾告知受約談之集團員工,不能再賣生活契 約等情,業經劉玉山、蔡金茂、張和復張曼瑜一致證述在 卷。張和復另證稱:調查局說不能再做,但主管說他們的錢 要怎麼辦,大家不要結束,一直討論。搜索後推出的繫情集 團專案合約、股東權益合約、生命館股東權益,是一起討論 出來的。當時6個主管方重李慶鎮羅卉姍徐文龍、劉 玉山、蔡金茂都有一起討論。我有同意,我當老闆,大家想 辦法處理公司的事,我怎麼可能不同意等語(109年4月9日 上午筆錄)。核與張曼瑜證稱:公司推出新合約,督導長一 定全權參與,因為都是他們的客戶,我跟張和復沒有客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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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煜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