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25號
KSDM,108,金訴,2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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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 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被告林淑幸等11人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 間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收受存款之行為,依本案犯罪性質 及社會通念,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集合犯 ,均僅論以一罪。
三、減刑與否之說明:
㈠、被告林淑幸等11人均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㈡、本件被告林淑幸等11人均欠缺不法意識,雖非屬有正當理由 無法避免之情形,但本院審諸其等前述犯罪情節,均依刑法 第16條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㈢、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 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淑 幸等11人經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刑法第16條但書遞減其等 之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狀,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等刑度之餘地。被告林淑幸之辯護人請求再依法酌減云 云,洵屬無據。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淑幸等11人在生活公 司擔任附表一所示職務,雖知悉生活公司推出附表二所示系 爭三專案從事吸金事業,仍各自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協 助處理附表一所示工作內容,幫助生活公司吸金業務順利進 行,造成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投資附表三所示項款,犯後復否 認犯行,所為均值非難;惟念被告林淑幸等11人之行為僅成 立幫助犯,又雖非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然其等對本件仍屬 欠缺不法意識,故犯罪可責性相較於身為生活公司主要經營 及決策者之張峻豪等10人而言,顯然輕微;兼衡被告林淑幸 等11人之前科素行(被告林淑幸曾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至其餘被告10人則均無 因犯罪經判刑之前科紀錄,詳被告林淑幸等11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任職期間之久暫、個人購買系爭三 專案之情形、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於犯罪架構中所居 地位、貢獻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淑幸等11人所犯之罪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卷內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 林淑幸等11人有因幫助推動系爭三專案額外獲取任何獎金或



報酬,而被告林淑幸等11人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自生活公 司領得每月2 萬餘元之薪資,則係其等就業之對價及維持生 活條件之必要經濟來源,如予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故爰俱不 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五、緩刑之宣告:
被告林淑幸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 於93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至其餘被告10人前均未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被告林淑幸等11人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被告林淑幸等11人因一時 失慮,致為本件違反銀行法犯行,且均僅係幫助犯,並非違 法吸金之倡議或主導者,犯罪情節或主觀惡性俱較輕微。況 刑罰制裁之目的旨在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而非應報,對於 偶發、初犯或惡性未深者,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 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 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 自發性之改善更新。本院因認被告林淑幸等11人經此偵審程 序及罪刑之宣告,當均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就被告 林淑幸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餘被告10人均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期間,以啟自新。另為期被告林淑幸等11人能心生警惕,深 切記取本案教訓並增進法治觀念,有令其等於緩刑期間提供 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 款及第8 款之規定,考量其等之犯罪情節、任職期間久暫、 學識經歷等節,分別諭知被告林淑幸等11人應於緩刑期間內 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自提供如主文所示時 間之義務勞務,併宣告應接受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課 程。又本院既命被告林淑幸等11人於緩刑期間應為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事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 規定,自應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 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以觀後效。 至被告林淑幸等11人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 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6條但書、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李汶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林淑幸等11人任職期間、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 ┌───┬──────────┬───────────────────┐
│姓名 │任職期間 │在生活公司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 │
├───┼──────────┼───────────────────┤
林淑幸│102年8月26日至108年 │事務管理部經理,職司生活公司各分支行政│
│ │底 │雜務事項、公部門行政事項、內外部參展及│
│ │ │區部雜務等事項,並為部分滿溢契約專任見│
│ │ │證委託書之受託人。 │
├───┼──────────┼───────────────────┤
鄭國權│105年5月1日至105年8 │訓練部協理,職司生活公司訓練課程規劃、│
│ │月 │執行及訓練課程教材編撰,另也規劃各項尋│
│ │ │找人才、培育人才及儲備人才等活動。 │
├───┼──────────┼───────────────────┤




王雅瑱│103年12月10日至106年│特別助理暨業輔部經理,職司完成生活公司│
│ │1月 │交辦之各項任務及專案聯繫窗口、溝通協調│
│ │ │及輔助業務主管解決業務與行政上問題、協│
│ │ │助課程活動及行政事務,並曾擔任訓練部經│
│ │ │理,負責依指示製作教材。 │
├───┼──────────┼───────────────────┤
林志航│104年3月25日至106年6│資訊總務部副理,職司生活公司各分支管理│
│ │月 │資訊系統、採購及行政雜務工作。 │
├───┼──────────┼───────────────────┤
張華桂│105年3月初至106年1月│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
│ │24日 │責生活公司薪資、業績獎金之計算,並負責│
│ │ │保管生活公司之大章。 │
├───┼──────────┼───────────────────┤
陳雅婷│104年3月23日至105年5│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
│ │月31日 │責核對系爭三專案投資人資料、結算投資人│
│ │ │利息、查詢投資款是否入帳及辦理期滿投資│
│ │ │人領回本金相關出款事宜。 │
├───┼──────────┼───────────────────┤
陳建宇│105年5月至106年2月 │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
│ │ │責確認系爭三專案投資人之投資款項無誤後│
│ │ │,開立發票及將投資人之增值金匯入投資人│
│ │ │指定之帳戶,並經手核章契約。 │
├───┼──────────┼───────────────────┤
陳俐君│103年4月7日至106年1 │法務人員,並有核對CB契約之電子檔與紙本│
│ │月24日 │資料,曾製作董事長張峻豪、副董事長張若│
│ │ │麟及副總經理楊宗燁之開會會議紀錄,並依│
│ │ │指示製作股票編號及製作股票予投資人。 │
├───┼──────────┼───────────────────┤
吳秋萍│102年4月1日至107年2 │契約行政人員,負責核對系爭三專案書面契│
│ │月28日 │約上投資人個人資料之記載及建檔,並將各│
│ │ │地區單位寄回生活公司之投資人紙本契約書│
│ │ │、匯款單據及帳戶封面影本進行編碼及建檔│
│ │ │,且製作履約保證書寄回各地區單位,再負│
│ │ │責核對契約到期後之本金及增值金款項是否│
│ │ │正確。 │
├───┼──────────┼───────────────────┤
傅德華│101年6月11日至105年 │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
│ │11月11日 │責生活公司員工薪資計算。 │
├───┼──────────┼───────────────────┤
蕭雅貞│101年4月30日至107年2│契約行政人員,並擔任會計工作,負責核對│




│ │月28日 │系爭三專案投資人資料之記載及建檔,並確│
│ │ │認購買CB契約及滿溢契約投資人之投資款項│
│ │ │是否入帳,處理投資人增值金撥款及製作傳│
│ │ │票,並依指示製作投資人到期之相關報表,│
│ │ │且負責在契約審核欄處核章。 │
└───┴──────────┴───────────────────┘

◎附表二:系爭三專案之運作內容
㈠、生活契約(販售時間自101年5月至103年6月30日) ┌─────┬─────┬─────────┬────────────┐
│契約期間 │每單位 │消費增值金計算 │契約內容及運作模式 │
│ │契約金額 │ │ │
├─────┼─────┼─────────┼────────────┤
│1 年期 │5 萬元 │期滿領回4,000 元,│⒈ 以生活公司名義與投資 │
│ │ │嗣後逐漸調降至 │ 人訂約。契約期間投資 │
│ │ │3,000 元(年利率8%│ 人可以優惠價格購買, │
│ │ │降至6%) │ 或以契約認購金額轉換 │
│ │ ├─────────┤ 折抵生命舘之商品或服 │
│ │ │103 年3 月16日起,│ 務,期滿取回本金及消 │
│ │ │認購50萬元以上者,│ 費增值金(但須扣抵已 │
│ │ │再加1%之增值金 │ 購買或消費之商品或服 │
├─────┼─────┼─────────┤ 務金額)。 │
│3 年期 │5 萬元 │每年4,000 元,嗣後│⒉ 契約可自由轉讓。 │
│ │ │逐漸調降為每年 │ │
│ │ │3,500 元(年利率8%│ │
│ │ │降至7%) │ │
│ │ ├─────────┤ │
│ │ │103 年3 月16日起,│ │
│ │ │認購50萬元以上者,│ │
│ │ │再加1%之增值金 │ │
├─────┼─────┼─────────┤ │
│6 年期 │每年繳交2 │期滿領回23,100元 │ │
│ │萬元,共計│(經以IRR 公式計算│ │
│ │12萬元 │年利率為5.0524% ,│ │
│ │ │見備註) │ │
└─────┴─────┴─────────┴────────────┘
㈡、CB契約(販售時間自103年7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 ┌─────┬─────┬─────────┬─────────────┐
│契約期間 │每單位 │利潤金計算 │契約內容及運作模式 │
│ │契約金額 │ │ │




├─────┼─────┼─────────┼─────────────┤
│1 年期 │5 萬元 │認購未滿50萬元者,│⒈以生命舘名義與投資人簽約│
│ │ │每年固定利率5%+ │ ,並提供生命舘履約保證書│
│ │ │浮動利率1% │ 及美國吉善業公司之1000股│
│ │ ├─────────┤ 股票予投資人作擔保。 │
│ │ │認購50萬元以上者,│⒉契約期間投資人可以契約價│
│ │ │每年固定利率5%+ │ 金(利潤部分不得抵用)抵│
│ │ │浮動利率2% │ 用殯葬商品或服務,且無論│
├─────┼─────┼─────────┤ 有無提出抵用商品或服務,│
│3 年期 │5 萬元 │認購未滿50萬元者,│ 均享有購買利潤,期滿後可│
│ │ │每年固定利率6%+浮│ 領回契約價金(須扣除已抵│
│ │ │動利率1% │ 用之商品或服務之金額),│
│ │ ├─────────┤ 或選擇以契約金額認購美國│
│ │ │認購50萬元以上者,│ 吉善業公司之股份。 │
│ │ │每年固定利率6%+浮│⒊契約可自由轉讓。 │
│ │ │動利率2% │⒋利潤分為月配及年配方式,│
│ │ │ │ 認購價金達50萬元以上者,│
│ │ │ │ 始可選擇月配方式。月配利│
│ │ │ │ 潤之發放以契約記載日為基│
│ │ │ │ 準,每月1 至15日認購者,│
│ │ │ │ 於次月15日發放,每月16日│
│ │ │ │ 至月底認購者,於次月月底│
│ │ │ │ 當日發放。 │
│ │ │ │⒌選擇年配利潤金方案者,1 │
│ │ │ │ 年期於契約期滿時領回,3 │
│ │ │ │ 年期於每滿1 年時發放。 │
└─────┴─────┴─────────┴─────────────┘
㈢、滿溢契約(販售時間自105年2月1日起迄查獲為止) ┌─────┬─────┬─────────┬─────────────┐
│契約期間 │每單位 │補償金或違約金計算│契約內容及運作模式 │
│ │契約金額 │ │ │
├─────┼─────┼─────────┼─────────────┤
│1 年期 │5 萬元 │認購未滿50萬元者,│⒈由投資人與生命舘簽訂「南│
│ │ │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 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
│ │ │金為2,500 元(年利│ 書,每單位契約標的為屏東│
│ │ │率5%) │ 縣屏東市歸義段131、136地│
│ │ ├─────────┤ 號土地之82,500分之1持分 │
│ │ │認購50萬元以上者,│ ,每一單位金額為5萬元。 │
│ │ │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⒉契約期滿後,投資人可要求│
│ │ │金為3,000 元(年利│ 生命舘以契約原價買回滿溢




│ │ │率6%) │ 契約標的土地(扣除已抵用│
├─────┼─────┼─────────┤ 商品或服務之金額),並取│
│3 年期 │5 萬元 │認購未滿50萬元者,│ 得補償金(即行使附條件買│
│ │ │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 回請求權,選擇型);亦可│
│ │ │金為3,000 元(年利│ 請求辦理滿溢契約標的土地│
│ │ │率6%) │ 之移轉登記。 │
│ │ ├─────────┤⒊投資人另可選擇再與生活公│
│ │ │認購50萬元以上者,│ 司簽訂委任銷售合約書,委│
│ │ │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 託生活公司於約定期間內(│
│ │ │金為3,500 元(年利│ 1年或3年)代為銷售滿溢契│
│ │ │率7%) │ 約標的土地(代銷型),如│
│ │ │ │ 契約期滿未售出,雙方自動│
│ │ │ │ 終止委託銷售事宜,消費者│
│ │ │ │ 除可領回全部契約價金(須│
│ │ │ │ 扣除已抵用商品或服務之金│
│ │ │ │ 額),生活公司尚須支付投│
│ │ │ │ 資人違約金,生命舘並就生│
│ │ │ │ 活公司代銷土地事宜,出具│
│ │ │ │ 契約履約保證書予投資人。│
│ │ │ │⒋契約期間投資人可以契約價│
│ │ │ │ 金抵用生命集團相關企業提│
│ │ │ │ 供之禮儀、塔位、墓園等商│
│ │ │ │ 品或服務,且無論有無提出│
│ │ │ │ 抵用商品或服務,皆不影響│
│ │ │ │ 前述補償金或違約金之分配│
│ │ │ │ 。 │
│ │ │ │⒌認購價金達50萬元以上者,│
│ │ │ │ 就補償金或違約金之領取,│
│ │ │ │ 可選擇月配方式。 │
│ │ │ │⒍生命舘依投資人認購之契約│
│ │ │ │ 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由張│
│ │ │ │ 永昌律師擔任土地買賣契約│
│ │ │ │ 之見證人。 │
└─────┴─────┴─────────┴─────────────┘
備註:六年期IRR
⒈每年投資2萬元,存款期間6年期,6年期滿一次領回 143,100元,則計算投資報酬率公式為: C6=C0×(1+r)^1+C1×(1+r)^2+...+C5x(1+r)^6 【C0、C1…C5係各年期投資額,C6係期滿領回額,r係 投資報酬率】




⒉143,100=20,000×(1+r)^1+20,000×(1+r)^2+… +20,0000×(1+r)^6 r=5.0524%
◎附表三:
㈠、告訴人楊福顯投資情形(107年度偵續第200號投資部分,合 計575萬元)
┌─┬────┬────┬─┬─┬─────┬─────┬──┬─────┬───┬───┬────┐
│編│投資人 │契約名稱│年│單│簽約日期 │到期日期 │年配│投資金額 │月配增│年配增│可領回增│
│號│ │ │期│數│ │ │/月 │ │值金(│值金(│值金(總│
│ │ │ │ │ │ │ │配 │ │每單位│每單位│額) │
│ │ │ │ │ │ │ │ │ │) │) │ │
├─┼────┼────┼─┼─┼─────┼─────┼──┼─────┼───┼───┼────┤
│1 │楊福顯 │生活契約│3 │4 │102/12/17 │105/12/16 │年配│200,000 │ │4,000 │48,000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2/12/16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楊福顯 │生活契約│3 │10│103/02/19 │106/02/18 │年配│500,000 │ │4,000 │120,000 │
├─┼────┼────┼─┼─┼─────┼─────┼──┼─────┼───┼───┼────┤
│ │楊福顯 │生活契約│3 │10│103/02/19 │106/02/18 │年配│500,000 │ │4,000 │120,000 │
├─┼────┼────┼─┼─┼─────┼─────┼──┼─────┼───┼───┼────┤
│ │楊福顯 │生活契約│3 │10│103/02/19 │106/02/18 │年配│500,000 │ │4,000 │120,000 │
├─┼────┼────┼─┼─┼─────┼─────┼──┼─────┼───┼───┼────┤
│ │楊福顯 │生活契約│3 │10│103/02/24 │106/02/23 │年配│500,000 │ │4,000 │120,000 │
├─┼────┼────┼─┼─┼─────┼─────┼──┼─────┼───┼───┼────┤
│ │楊福顯 │CB契約 │1 │30│104/12/14 │105/12/13 │月配│1500,000 │8,700 │ │104,400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4/12/15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楊福顯滿溢契約│1 │20│105/04/06 │106/04/05 │年配│1,000,000 │ │3,000 │60,000 │
├─┼────┼────┼─┼─┼─────┼─────┼──┼─────┼───┼───┼────┤
│2 │林瑩琇 │生活契約│3 │4 │102/09/30 │105/09/29 │年配│200,000 │ │4,000 │48,000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6/09/29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林瑩琇 │生活契約│3 │2 │102/10/15 │105/10/14 │年配│100,000 │ │4,000 │24,000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6/10/14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林瑩琇滿溢契約│1 │10│105/04/11 │106/04/10 │年配│500,000 │ │3,000 │30,000 │
├─┼────┼────┼─┼─┼─────┼─────┼──┼─────┼───┼───┼────┤
│3 │楊茲媞 │CB契約 │1 │1 │104/08/19 │105/08/18 │年配│50,000 │ │3,000 │3,000 │
├─┼────┼────┼─┼─┼─────┼─────┼──┼─────┼───┼───┼────┤
│ │楊茲媞 │CB契約 │1 │4 │104/11/03 │105/11/02 │年配│200,000 │ │3,000 │12,000 │
└─┴────┴────┴─┴─┴─────┴─────┴──┴─────┴───┴───┴────┘
㈡、告訴人王洪金西等人投資情形(107年度偵續第201號投資部 分,合計5745萬元;又潘成家於107年4月24日歿,由潘王熟 以配偶身分提出告訴)
┌─┬────┬────┬─┬─┬─────┬─────┬──┬─────┬───┬────┬───┐
│編│投資人 │契約名稱│年│單│簽約日期 │到期日期 │年配│投資金額 │年配增│可領回增│備註 │
│號│ │ │期│數│ │ │/月 │ │值金(│值金(總│ │
│ │ │ │ │ │ │ │配 │ │每單位│額) │ │
│ │ │ │ │ │ │ │ │ │) │ │ │
├─┼────┼────┼─┼─┼─────┼─────┼──┼─────┼───┼────┼───┤
│1 │王洪金西│CB契約 │1 │20│104/09/25 │105/09/24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4/09/24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王洪金西│CB契約 │1 │20│104/09/25 │105/09/24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CB契約 │1 │10│104/10/15 │105/10/14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CB契約 │1 │10│104/11/27 │105/11/26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CB契約 │1 │20│104/12/09 │105/12/08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CB契約 │1 │20│104/12/29 │105/12/28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CB契約 │1 │14│105/01/28 │106/01/27 │年配│700,000 │3,500 │49,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10│105/03/23 │106/03/22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期滿 │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6 │105/04/29 │106/04/28 │年配│300,000 │2,500 │15,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4 │105/05/31 │106/05/30 │年配│200,000 │2,500 │10,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10│105/06/29 │106/06/28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20│105/06/29 │106/06/28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20│105/07/13 │106/07/12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20│105/07/13 │106/07/12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20│105/07/22 │106/07/21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5/07/21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20│105/08/05 │106/08/04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 │10│105/08/15 │106/08/14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未期滿│
├─┼────┼────┼─┼─┼─────┼─────┼──┼─────┼───┼────┼───┤
│2 │王清順 │CB契約 │1 │10│104/10/19 │105/10/18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王清順 │CB契約 │1 │10│104/11/30 │105/11/29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王清順 │滿溢契約│1 │6 │105/03/01 │106/02/28 │年配│300,000 │2,500 │15,000 │期滿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6/06/21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王清順 │滿溢契約│1 │10│105/06/22 │106/06/21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未期滿│
├─┼────┼────┼─┼─┼─────┼─────┼──┼─────┼───┼────┼───┤
│ │王清順 │滿溢契約│1 │20│105/07/07 │106/07/06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王清順 │滿溢契約│1 │20│105/08/05 │106/08/04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3 │王榮參 │CB契約 │1 │20│104/10/08 │105/10/07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王榮參 │CB契約 │1 │20│104/10/23 │105/10/22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王榮參 │CB契約 │1 │30│104/11/16 │105/11/15 │年配│1,500,000 │3,500 │105,000 │期滿 │
├─┼────┼────┼─┼─┼─────┼─────┼──┼─────┼───┼────┼───┤
│ │王榮參 │滿溢契約│1 │10│105/03/18 │106/03/17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期滿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4/03/17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4 │潘王熟 │CB契約 │1 │10│104/09/08 │105/09/07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潘王熟 │CB契約 │1 │10│105/01/21 │106/01/20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潘王熟滿溢契約│1 │22│105/03/30 │106/03/29 │年配│1,100,000 │3,000 │66,000 │期滿 │
├─┼────┼────┼─┼─┼─────┼─────┼──┼─────┼───┼────┼───┤
│ │潘王熟滿溢契約│1 │20│105/04/28 │106/04/27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100,000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5 │林新安 │生活契約│3 │5 │103/05/30 │106/05/29 │年配│250,000 │4,000 │60,000 │未期滿│
│ │ │ │ │ │ │(起訴書載│ │ │ │(起訴書│ │
│ │ │ │ │ │ │104/05/29 │ │ │ │載20,000│ │
│ │ │ │ │ │ │應予更正)│ │ │ │應更正)│ │
├─┼────┼────┼─┼─┼─────┼─────┼──┼─────┼───┼────┼───┤
│ │林新安 │生活契約│3 │10│103/05/30 │106/05/29 │年配│500,000 │4,000 │120,000 │未期滿│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2/05/29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7 │104/08/31 │105/08/30 │年配│350,000 │3,000 │21,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10│104/09/10 │105/09/09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10│104/09/30 │105/09/29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2 │104/11/30 │105/11/29 │年配│100,000 │3,000 │6,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10│104/11/30 │105/11/29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20│104/12/30 │105/12/29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4 │105/01/29 │106/01/28 │年配│200,000 │3,000 │12,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6 │105/01/29 │106/01/28 │年配│300,000 │3,000 │18,000 │期滿 │
├─┼────┼────┼─┼─┼─────┼─────┼──┼─────┼───┼────┼───┤




│ │林新安 │CB契約 │1 │10│105/01/29 │106/01/28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20│105/02/05 │106/02/04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期滿 │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20│105/02/15 │106/02/14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期滿 │
│ │ │ │ │ │(起訴書載│(起訴書載│ │ │ │ │ │
│ │ │ │ │ │105/02/05 │106/02/04 │ │ │ │ │ │
│ │ │ │ │ │應予更正)│應予更正)│ │ │ │ │ │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10│105/03/31 │106/03/30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期滿 │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10│105/05/03 │106/05/02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未期滿│
│ │ │ │ │ │(起訴書載│(起訴書載│ │ │ │ │ │
│ │ │ │ │ │105/08/03 │106/08/02 │ │ │ │ │ │
│ │ │ │ │ │應予更正)│應予更正)│ │ │ │ │ │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2 │105/05/03 │106/05/02 │年配│100,000 │3,000 │6,000 │未期滿│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20│105/05/20 │106/05/19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20│105/05/24 │106/05/23 │年配│1,000,000 │3,000 │60,000 │未期滿│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106/05/30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10│105/05/31 │106/05/30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未期滿│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10│105/05/31 │106/05/30 │年配│500,000 │3,000 │30,000 │未期滿│
│ │ │ │ │ │ │ │ │ │ │ │(由戴│
│ │ │ │ │ │ │ │ │ │ │ │洪秀英
│ │ │ │ │ │ │ │ │ │ │ │轉讓)│
├─┼────┼────┼─┼─┼─────┼─────┼──┼─────┼───┼────┼───┤
│ │林新安滿溢契約│1 │12│105/07/06 │106/07/05 │年配│600,000 │3,000 │36,000 │未期滿│
├─┼────┼────┼─┼─┼─────┼─────┼──┼─────┼───┼────┼───┤
│6 │林洪延如│生活契約│3 │12│103/01/23 │106/01/22 │年配│600,000 │4,000 │144,000 │期滿 │
├─┼────┼────┼─┼─┼─────┼─────┼──┼─────┼───┼────┼───┤
│ │林洪延如│CB契約 │1 │30│104/09/30 │105/09/29 │年配│1,500,000 │3,500 │105,000 │期滿 │
├─┼────┼────┼─┼─┼─────┼─────┼──┼─────┼───┼────┼───┤
│ │林洪延如│CB契約 │1 │28│104/11/27 │105/11/26 │年配│1,400,000 │3,500 │98,000 │期滿 │
├─┼────┼────┼─┼─┼─────┼─────┼──┼─────┼───┼────┼───┤




│ │林洪延如│CB契約 │1 │12│104/12/22 │105/12/21 │年配│600,000 │3,500 │42,000 │期滿 │
├─┼────┼────┼─┼─┼─────┼─────┼──┼─────┼───┼────┼───┤
│ │林洪延如滿溢契約│1 │6 │105/03/30 │106/03/29 │年配│300,000 │2,500 │15,000 │期滿 │
├─┼────┼────┼─┼─┼─────┼─────┼──┼─────┼───┼────┼───┤
│ │林洪延如滿溢契約│1 │30│105/05/31 │106/05/30 │年配│1,500,000 │3,000 │90,000 │未期滿│
├─┼────┼────┼─┼─┼─────┼─────┼──┼─────┼───┼────┼───┤
│ │林洪延如滿溢契約│1 │42│105/06/30 │106/06/29 │年配│2,100,000 │3,000 │126,000 │未期滿│
├─┼────┼────┼─┼─┼─────┼─────┼──┼─────┼───┼────┼───┤
│7 │黃永昌 │CB契約 │1 │20│104/10/02 │105/10/01 │年配│1,000,000 │3,500 │70,000 │期滿 │
│ │ │ │ │ │ │(起訴書載│ │ │ │ │ │
│ │ │ │ │ │ │205/10/01 │ │ │ │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黃永昌 │CB契約 │1 │16│104/10/29 │105/10/28 │年配│800,000 │3,500 │56,000 │期滿 │
├─┼────┼────┼─┼─┼─────┼─────┼──┼─────┼───┼────┼───┤
│8 │李榮昌 │CB契約 │1 │10│104/12/22 │105/12/21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
│ │李榮昌 │CB契約 │1 │24│105/01/12 │106/01/11 │年配│1,200,000 │3,500 │84,000 │期滿 │
├─┼────┼────┼─┼─┼─────┼─────┼──┼─────┼───┼────┼───┤
│9 │蔡黃美 │CB契約 │1 │10│104/12/22 │105/12/21 │年配│500,000 │3,500 │35,000 │期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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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