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收受程序,未現實取回本金,即以該本金繼續為新投 資,於法律上仍屬不同投資款項,且其情形亦與投資者於舊 投資期間屆至,實際先取回本金,再交付該本金為新投資無 異;是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並無重覆計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 88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040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 ,針對起訴違法吸金案件,對於究竟吸金金額為多少,攸關 被告罪責之判斷,即必須以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為依據。㈢、本件公訴意旨所附被告陳俋丞等12人針對錢龍娛樂集團投資 方案所舉證「預計回本表」(即起訴書「參108年度偵字第1 3207號卷證據六、預計回本表」)之真實性存疑,又與證人 證述無法相合,難以作為認定陳俋丞等人吸收資金數額之依 據:
1、起訴書所據之「預計回本表」即移送書證據六(他一卷一第1 13至138頁;如本判決附件),依據調查筆錄所載,分成「 一般」分頁資料(即他一卷一第113至134頁)及「特殊」分 頁資料(即他一卷一第135至138頁),而「一般」分頁的資 料,依「支付方式」欄位註記報單幣%數乘以配套金額欄位 的金額,計算出投資人實際投入的金額總計美金432萬1,800 美元;「特殊」分頁的資料,依配套金額加總可以計算出投 資人實際投入的金額,總計為美金113萬7,000美元,兩者加 總為545萬8,800美元,依錢龍公司的匯率是美金與新臺幣相 比為1:35計算,總投資金額為新臺幣1億9,105萬8,000元; 至於總投資人數,扣除重複投資的人,總計有434位,同據 檢察官補正在卷(本院卷二第255頁,原本是449位,經整理 後更正為434位)。然就該「預計回本表」形式觀之,有以 下可疑之處:
⑴、並非按照1、2、3等順號編碼,甚多跳號,例如第1至10筆是 編號2、3、4、5、33、34、35、36、37、38,不知為何跳號 ,甚至有些落號往後幾頁即可以發現,但也很多即無該號碼 ,是否如實際按照時間發生順序記載,初步已有疑問。⑵、再者,所謂「一般」、「特殊」分頁,是否因為支付方式為 「FOC」而列為特殊分頁?但也有非「FOC」卻列為「特殊」 分頁(例如ID871、873、190、869、115等),這些支付方 式非「FOC」者,也是有支付方式為「報單幣90%+優惠幣10% 」,與「一般」所載支付方式相同,為何會被歸類為「特殊 」而有不同計算投資額之區別,亦相當費解。
⑶、又檢察官陳報補正資料之預計回本表共有434人,是按照「用 戶名」重新排列,將相同姓名排序即為本判決附表一(按: 為便於解釋,本判決之附表一即援用檢察官補正版本,編號
即為附表一編號,附表一之ID編號即預計回本表之ID,以下 寫明「編號」即為「附表一編號」,寫明「ID號碼」即為預 計回本表之「ID」),但例如編號150、151均為李金野,不 知為何分成二個編號?另用戶名有繁體及簡體中文或者同音 字,例如編號222、223分別為「侯智伟」、「侯智偉」;編 號408、409分別為「衡柏志」、「衡柏誌」,是否代表不同 人?甚至編號261是錢龍娛樂集團、編號416是錢龍,是否代 表「錢龍集團」也是投資人?另有「爽爽賺」(編號276) 這種較為戲謔的名稱,更加令人質疑其真實性。況且用戶名 相同者,其等之「用戶」帳號均不同,已難勾稽是否確屬同 一人。
⑷、更者,該預計回本表依據證人侯智偉之證述,是其向吳佳駿 要求,由吳佳駿交付給侯智偉,再由侯智偉提供給調查局( 詳下述),並非在被告陳俋丞等人住居處或公司所在處所搜 索查得,而吳佳駿自始至終均未到案,卷內並無任何其供述 該份預計回本表製作之依據及時機,是否為業務上依序之常 規製作,已難確定。
2、復依以下證人及被告之證述、供詞,亦難認定預計回本表之 確實性,分述如下:
⑴、證人即投資者侯智偉
a、106年7月21日偵訊具結證稱:我投資的時間和金額即告訴狀 附表一所示總計美金47萬2,000元,我都是現金交給官亦中( 即官圓丞);我有領過3、4次,大概是105年6至9月領的,一 個月領一次,有些領到的錢又再投資進去,所以總投資金額 才會這麼多;105年10月他們就沒辦法出金,藉口說是大陸那 邊帳戶被凍結等語(見他一卷一第69、71頁),並提出官圓 丞手寫投資試算金額為證,有該書面乙份附卷可參(見他一 卷一第79至81頁)。
b、107年1月26日調詢證稱:我於105年4月23日起5個月期間,陸 續投資總計美金45萬2,000元,官圓丞表示錢龍公司規定投資 款入金的匯率為1:35,出金的匯率則為1:32,我的投資款 項大部分以現金方式交給官圓丞,另依其指示匯人民幣20萬1 ,320元至錢龍公司指定的中國建設銀行廣州鐘落潭支行00000 00000000000000號「林梓濠」帳戶(下稱大陸「林梓濠」帳 戶);官圓丞幫我在錢龍公司的交易平台(網址:http://w ww.mdragonebiz.com)開設帳戶,並給我一組帳戶名稱及密 碼,我每天都可以上網在該平台查看紅利配發情形,我實際 領到約200萬元紅利,但我投資總額美金45萬2,000元,換算 為新臺幣1,582萬元,扣除領到的紅利,損失至少1,382萬元 ;我有招攬友人許英傑投資美金1萬元等語(見他一卷一第97
、99頁)。
c、111年7月8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朋友官圓丞介紹投資, 當時我是開全家便利商店,他來店裡跟我說,來1、2次我就 投資了。投資方案即如同起訴書記載,第1次投資美金1萬元 ,交現金給官圓丞,美金1萬元一天是1.2%,等於一天美金12 0元,累積到美金1,200元就可以提領美金1,200元;我拿到2 、3次現金,其他的再繼續投資,投資金額很難計算,因為不 足的部分我是用現金去補,比如我今天可以領到美金5,000元 ,但我要入美金3萬元,再補現金美金2萬5,000元。如果我要 開一個帳號投資一筆美金3萬元,我的電腦裡面的獲利就有美 金5,000元的紅利分數,就是他們規定投資美金1萬元,如果 報單幣有50%,就有美金5,000元,只需要再繳美金5,000元就 可以進去。我每次投資美金3萬元,總投資金額即如同告訴狀 記載的美金47萬2,000元。預計回本表是吳佳駿傳給我的,我 再給調查局,因為我算是公司比較大的出金入金者,我跟吳 佳駿說我要看我的投資明細,他就傳這份預計回本表給我, 吳佳駿跟我說是他們後台製作的,機房在馬來西亞,那邊的 工程師傳給他的;這個表我的部分正確,其他投資者也認同 ,告訴狀所提告的投資者都有確定過;「已領現金幣」的記 載有些實在,因為到後期已經領不出金額,但是電腦紀錄還 是記載已提領;「awei」是我習慣用的帳號,我有十幾個帳 號,孪欣樺是我的老婆;帳號「Inj06032」是我朋友(按: 指「許英傑」),他掛在我名下,帳號「Kc585800」這幾筆 都是我朋友、姐姐、妹妹;如果有領到錢又再投入,從這份 表是看不出來的,刑事告訴狀附表上面所記載投資的金額, 是以預計回本表裡面「配套」欄位金級、白金級的投資金額 下去計算,不是預計回本表最後這一欄「本金」欄位的金額 ,「本金」欄位我不知道代表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69、 370、371、375、376、378、382、396、399、407、408、409 頁),又侯智偉於106年1月17日收受吳佳駿即暱稱「Royal B ank」傳送的「預計回本表檔案」,並回覆「但是看不出來是 否已經回本」,有侯智偉與wechat暱稱「Royal Bank」對話 內容畫面截圖在卷為佐(見他一卷一第111頁),可見預計回 本表檔案應該就是吳佳駿傳給侯智偉無誤。
d、依據本判決「附表一預計回本表」、本判決附表二「起訴書 錢龍娛樂集團投資方案之侯智偉等告訴人一覽表」,相互對 照:
(a)侯智偉是附表一編號222(即ID803)、223(即ID52、ID74、 ID78、ID117、ID118、ID121、ID133、ID179、ID289、ID400 、ID445、ID915),而依侯智偉證稱「awei」是其慣用帳號
,依此搜尋,編號94(ID731)任慧蓉的「註冊於」帳號是「 awei2930」,編號149李欣樺的「用戶」帳號是「awei2940」 、「awei2941」、「awei2942」、「awei2943」、「awei294 4」、「awei2945」、「awei2946」、「awei2948」、「awei 2949」、「awei2947」、「awei2950」、「awei2951」、「a wei2961」,編號280(ID181、ID481、ID482、ID530、ID704 、ID916、ID917)許英傑的「註冊於」帳號是「awei2935」 、「awei2931」,編303(ID446)陳芷瑄的註冊於帳號是「a wei2935」,即任慧蓉、李欣樺、許英傑、陳苙瑄此4人之投 資,應即侯智偉介紹。至於侯智偉證稱「Kc585800」是其姊 、妹,即預計回本表所示之ID445、ID915,仍是以侯智偉的 名義投資。
(b)附表二編號2所示侯智偉提出之告訴狀共有33筆,與預計回本 表比對,依附表二編號2所示欄位編號(1)至(10)、(28 )、(32)這12筆,對照預計回本表即為以侯智偉名義之投 資,而預計回本表以侯智偉名義投資(即編號222、223)共1 3筆,預計回本表編號223之ID915這筆「借單變實單」並未出 現在告訴狀中,可見侯智偉證述以其名義投資的情形,並無 法完全與預計回本表相符。再者,關於投資金額之計算,預 計回本表中侯智偉投資均為「一般分頁」(見本院卷二第269 頁),公訴意旨認「一般分頁」依「預計回本表」内容,以 「配套金額」乘以「支付方式」欄内「報單幣%」,即是投資 人的實際投資金額(註:此部分可能與「本金」欄位記載相 同,但有些記載「和上一筆重覆」,該筆「本金」欄位則無 金額記載,即亦無法以「本金」欄位記載為據,見相關證人 證述內容,舉例:他一卷二第170頁),則如此計算,預計回 本表侯智偉即編號222、223所示共13筆的總投資金額應為「 美金15萬500元」,若扣除ID915這筆則為「美金14萬5,500元 」,惟侯智偉告訴狀主張投資金額是「配套」之金額,告訴 狀12筆總金額為「美金25萬1,000元」,侯智偉主張其名義投 資之金額多於公訴意旨所主張之金額甚多,且亦有出現在預 計回本表卻未見侯智偉主張有投資之情形,則預計回本表之 記載是否屬實,尚非無疑。
(c)再依照侯智偉之證述,例如要提領紅利美金5,000元,若再投 資美金3萬元,就要再支付本金美金2萬5,000元,即實際投資 金額會扣除可提領金額,且侯智偉又證稱:投資金額很難計 算等語,顯見其實際上確有扣除金額後投資,但單就侯智偉 告訴狀記載之金額,確實看不出有何扣除可提領金額的情形 ,則告訴狀主張之金額是否即為實際投資金額,亦非無疑。 復以預計回本表「已領現金幣」部分,以侯智偉第一筆即ID5
2這筆為例,「金級10000,報單幣100%,已領現金幣為54911 .83」,若以每工作日1.2%計算,每日120元,54911.83÷120≒ 457,每個月以25日工作日計,也有18個月(457÷25≒18), 但是本件投資大概只有6個月的時間,並沒有投資到18個月這 麼長的時間,為何已領現金幣數額這麼多?該「已提領現金 幣」記載究竟依何計算所得,實難推敲,也無法回推作為侯 智偉證稱要扣除提領金額部分之依據。
(d)預計回本表編號149李欣樺是侯智偉之妻,依附表二編號2告 訴狀所示欄位編號(11)至(24)共14筆,而預計回本表編 號149則共有25筆,經比對,附表二編號2(15)「Awei2943 」,並未出現在預計回本表中,而預計回本表ID918、ID919 、ID838、ID839、ID840、ID841、ID920、ID921、ID842、ID 843、ID844、ID845「借單變實單」則均未出現在告訴狀中, 編號149李欣樺均為一般分頁(本院卷二第265頁),依公訴 意旨所據之計算方式,不包括「借單變實單」之13筆部分, 投資金額共計「美金7萬5,000元」,若以25筆之金額加總則 為「美金13萬5,000元」,但告訴狀主張有14筆,金額總計為 「美金16萬元」,總額亦不相同,顯然無法以侯智偉之證述 佐證預計回本表之記載屬實。
(e)預計回本表編號280許英傑是侯智偉之友人,依附表二編號2 告訴狀所示欄位編號(25)至(27)、(31)、(33)共5筆 ,而預計回本表編號280則有ID181、ID481、ID482、ID530、 ID704、ID916、ID917共7筆,經比對,預計回本表ID916、ID 917「借單變實單」則均未出現在告訴狀中,編號280許英傑 均為一般分頁(本院卷二第272頁),依公訴意旨所據之計算 方式,不包括「借單變實單」部分,投資金額共計「美金2萬 6,000元」,若以7筆之金額加總則為「美金3萬6,000元」, 但告訴狀主張有5筆,金額總計為「美金5萬元」,然侯智偉 證稱:我招攬友人許英傑投資美金1萬元等語,與告訴狀主張 不符,亦無法與預計回本表之金額相合,顯無從以侯智偉之 證述佐證預計回本表之可信性。
(f)預計回本表編號94任慧蓉是侯智偉親友,依附表二編號2告訴 狀所示欄位編號(29)共1筆,而預計回本表編號94則是ID73 1,經比對,編號94為一般分頁(見本院卷二第262頁),依 公訴意旨所據之計算方式,投資金額應為「美金5,000元」, 但告訴狀主張「美金1萬元」。預計回本表編號303陳苙瑄是 侯智偉親友,依附表二編號2(30)共1筆,而預計回本表編 號303則是ID446,經比對,編號303為一般分頁(見本院卷二 第273頁),依公訴意旨所據之計算方式,投資金額應為「美 金500元」,但告訴狀主張「美金1,000元」,均不相同,亦
無從以侯智偉之證述佐證預計回本表之真實性。(g)至於侯智偉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承前,如何依據「預計 回本表」計算前述投資人數及總投資金額?)錢龍公司將投 資人分為一般級別及特殊級別,以「預計回本表」Excel檔案 「一般」分頁的資料,依「支付方式」欄位註記報單幣%數乘 以配套金額欄位的金額,可以計算出投資人實際投入的金額 ,總計為美金432萬1,800美元,另外以「特殊」分頁的資料 ,依配套金額加總可以計算出投資人實際投入的金額,總計 為美金113萬7,000美元,兩者加總為545萬8,800美元,依錢 龍公司的匯率1:35計算,總投資金額為新臺幣1億9,105萬8, 000元;至於總投資人數,扣除重複投資的人,總計有449位 投資人等語(見他一卷一第100頁),然侯智偉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刑事告訴狀附表上面所記載投資的金額,是以預 計回本表裡面「配套」欄位-金級、白金級的投資金額計算, 不是預計回本表最後這一欄「本金」欄位的金額,「本金」 這各欄位我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09頁), 且上開調詢之證詞與其於告訴狀中所主張投資金額的計算方 式、結論均不符,侯智偉如果確實認知調詢證詞內容,其提 出告訴狀即不會以「配套」計算投資金額,難認其於調詢時 之證詞為其確實之理解,且其餘證人均無類此證述,可能是 調查員自行解讀之結果,況且侯智偉提出預計回本表之原始 檔案,同一人的數筆資料是散亂未排序,侯智偉應無自己重 新計算總人數之必要(況且總人數於本院審理時尚且再為更 正),即侯智偉前揭證詞可能是調查員將自行調查結論提示 或告知,再由侯智偉證述,而非侯智偉本於自己認知的回答 ,無從將侯智偉前揭證詞作為認定理解預計回本表記載意義 之證據甚明。
⑵、證人即投資者吳秉豪
a、107年6月15日調詢證稱:我於105年間先投資美金1,000元的 配套,我當時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從我個人外幣帳戶 領出美金,在銀行現場換匯成新臺幣,將其中新臺幣3萬5,00 0元拿到前述富力公主灣的代銷中心交給黃昱霖;大概隔1至2 個月後再追加投資美金1萬元(由陳雨展匯款新臺幣15萬元, 我自己拿出部分現金,加上黃昱霖以錢龍公司點數還給我的 借款,實際投資總金額是新臺幣24萬5,000元),總共投資美 金1萬1,000元(約新臺幣38萬5,000元),後來我因在大陸經 商,於同年12月5日與陳友發(大陸籍)合資,由我以支付寶 平台轉帳人民幣4萬元、1萬2,500元和2萬9,400元,再於12月 11日轉帳人民幣1,610元,總計人民幣8萬3,510元轉至中國建 設銀行廣州鐘落潭支行「林梓濠」帳戶,我在錢龍總共投資
新臺幣78萬5,848元;所交付的投資款項係以部分現金、部分 點數、部分匯入指定帳戶(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已記不清楚 )的方式交給黃昱霖;我有介紹陳雨展及黃修平給黃昱霖接 觸,陳雨展投資美金1萬元,黃修平投資美金5,000元等語( 見他一卷二第294、295、297頁),並有吳秉豪支付寶轉帳至 「林梓濠」帳戶手機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他一卷二第323至 324頁)。
b、於本院111年5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述:第一次投資美金5,000 元,之後陸續投入好像美金8,000元,之前說投資美金1萬1,0 00元,這部分有點忘記,但記得最後投資接近美金1萬元,有 些是複投,就是把裡面的資金再投入;後續投資的情形如同 調詢筆錄所載,我先後投資美金1萬1,000元,後續投資新臺 幣78萬5,848元是包含其他朋友的合資,但我忘記78萬5,848 元有無包括美金1萬1,000元;陳雨展匯款新臺幣15萬元是我 的名義投資,之前說投資24萬5,000元是把點數扣掉等語(見 本院卷四第215、218、219、220、221、223頁),又證稱: 報單幣也是要用錢去買,預計回本表記載配套金額1000、報 單幣50%,實際投資金額我記得不是配套金額乘以50%;先買 報單幣,再用報單幣投入配套;預計回本表應該是投資者把 公司的表格抓出來製作,可以看出投資筆數,我的部分實際 金額33萬2,500元應該有包括點數;分紅有天數限制,本金到 時候應該不可以拿回來;並沒有說臺灣人不可以投資,也沒 有說投資要用美金或人民幣,但公司的人說,我們用新臺幣 支付,與美金換算固定匯率是1:35,取回投資款則是固定匯 率是1:32,並要扣除5%手續費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1、232 、239、239、241頁),再證稱:附表一預計回本表編號114 跟編號121合計6筆投資款都是我的,代碼AAA是公司設定的, 後面的數字是我自己設定的,「al234567」、「okl23456」 都是我自己設定,密碼也是自己設定的,「已領現金幣」裡 面的金額有包含重新投入的金額,就是前面有一些金額包含 後面的一起再投入。欄位「本金」部分合計「9500」,就是 我的投資額,我並沒有跟其他人合資;之後陳俋丞說要賠償 ,有簽150萬元本票給我,包括黃修平、陳雨展投資部分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241、242、243頁)。c、吳秉豪於107年6月15日調詢時,因侯智偉尚未提供預計回本 表,吳秉豪並未藉由提示預計回本表確認投資金額,於本院 審理時始提示,於調詢證稱「第1筆投資1000美金配套,先交 付新臺幣3萬5,000元,1至2個月後再追加投資美金1萬元(由 陳雨展匯款新臺幣15萬元,我自己拿出部分現金,加上黃昱 霖以錢龍公司點數還給我的借款,實際投資總金額是新臺幣2
4萬5,000元),總共投資美金1萬1,000元(換算38萬5,000元 )」、「我在錢龍總共投資新臺幣78萬5,848元」等語,與本 院審理時證稱:「第一次投資5,000美金,之後陸續投入好像 美金8,000元,之前說投資美金1萬1,000元,這部分有點忘記 ,但記得最後投資接近美金1萬元」、「我的部分實際金額33 萬2,500元應該有包括點數」、「預計回本表6筆欄位『本金』 部分合計「9,500」(按:換算新臺幣33萬2,500元),就是 我投資額」等語,並非全然相符,甚至於本院復證稱:我先 後投資美金1萬1,000元,後續投資78萬5,848元是包含其他朋 友的合資,但我忘記78萬5,848元有無包括美金1萬1,000元等 語,究竟何者屬實,已難認定。
d、又依附表一預計回本表所示:
(a)吳秉豪投資是編號114(ID677、ID684、ID686,用戶名是吳 秉豪)、121(ID291、ID373、ID876,用戶名是吴秉豪), 共6筆,依公訴意旨,該6筆均為一般分頁(見本院卷二第263 頁),經計算投資金額為美金9,500元,與吳秉豪於本院審理 時提示預計回本表後證述之金額相當。然吳秉豪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欄位「本金」部分合計美金9,500元,就是我投資額 等語,可見是以「本金」欄位計算,但其又證稱:實際投資 金額我記得不是配套金額乘以50%等語,則預計回本表報單幣 之意義,吳秉豪亦無法證述,為何以「本金」欄位記載為據 ,似並非因為理解用配套乘以報單幣%而得。又於調詢證述: 第一次投資美金5,000元等語,而上開6筆之第1筆投資是編號 121的ID291,日期為105年8月2日,第2筆是ID373,日期為8 月26日,「本金」欄位各為「美金500元」、「美金7,000元 」,均非美金5,000元,加總亦非美金5,000元,則其第一次 交付之美金5,000元究竟如何投資,似乎很難與預計回本表對 應確認之。
(b)至於友人陳雨展是編號294,共3筆(ID138、ID688、ID851) ,欄位「本金」部分合計美金1萬5,500元,然吳秉豪證稱陳 雨展投資美金1萬元,與其主張以預計回本表「本金欄位」記 載為投資金額所示不符。至於友人黃修平則是編號341,共2 筆(ID556、ID929),ID556這筆「配套金級10000(B5K)、支 付方式報單幣100%」,本金欄位是空白,ID929這筆「金級 1 0000(公司-實) 、借單變實單」,本金欄位則記載「10000」 ,縱以本金欄位為據,這2筆投資總計美金1萬元,然吳秉豪 證稱:黃修平投資美金5,000元等語,二者並不相符,且「借 單變實單」可能並無實際投資,反而本金欄位有記載,ID556 這筆本金欄位卻空白,如果以「本金」欄位記載為投資金額 之認定,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本金」欄位空白是否並無
實際投資,為何還要記載在預計回本表上?難逕予推斷黃修 平投資金額究竟為何,亦無法以吳秉豪之證述佐諸預計回本 表之正確性。
(c)再者,吳秉豪證稱其投資總額為美金9,500元(換算新臺幣33 萬2,500元),包括友人投資總共新臺幣78萬5,848元,換算 美金2萬2,452.8元,但吳秉豪不確定此部分是否包括美金9,5 00元,以吳秉豪證述其投資金額加上陳雨展、黃黃修平之投 資,總計美金2萬4,500元,與美金2萬2,452.8元不符,已難 認定吳秉豪之投資數額究竟為何,又吳秉豪證述投資金額以 「本金」欄位記載為準,但侯智偉證稱是以「配套」為準, 兩人證述不同,又與公訴意旨主張均不同,顯然各自解讀預 計回本表之意義,已無從推斷預計回本表之記載係為屬實。(d)復以吳秉豪所證稱匯款至中國建設銀行廣州鐘落潭支行尾號7 166號「林梓濠」帳戶資料所示,分別於105年12月5日18時57 分匯款人民幣4萬元、同日19時1分匯款人民幣1萬2,500元、2 3時31分匯款人民幣2萬9,400、同年月11日17時18分匯款人民 幣1,610元,共計匯款人民幣8萬3,510元,此有吳秉豪支付寶 轉帳手機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他一卷二第323至324頁), 然預計回本表所示其6筆之投資日期為105年8月、10月、11月 間,均在前述匯款之前,則其匯款至大陸帳戶之款項,已難 認定即為預計回本表所示的各筆投資,該匯款是否投資公訴 意旨所指之投資方案,已屬可疑,亦無從以該匯款資料據為 吳秉豪確有投資之佐證。
⑶、證人即投資者吳俊霆
a、108年3月12日警詢證稱:我於105年5月左右開始投資錢龍公 司的未上市公司股票,當時總共投資75萬元,到105年8月都 有穩定回本總共20萬元,105年底開始無法回本,錢龍公司開 始拖延,因為該公司倒閉,負責人陳俋丞就跟我約於106年2 月20日要簽本票,約定108年2月20日前要還清新臺幣123萬元 ,當時我委託我朋友楊凱名與陳俋丞於106年2月20日在美麗 島捷運站附近簽訂本票,但陳俋丞迄今都沒有還錢等語(見 警卷第10至11頁)。
b、108年5月7日警詢證稱:葉至宇介紹我投資,他也有投資,我 第一次給葉至宇5萬、第二次及第三次都是給楊凱名(即楊濬 献),各35萬元,取得未上市股票。我不清楚共取得多少股 數。我是以現金交給楊濬献,再由楊濬献轉交陳俋丞及陳首 邑。123萬元是每個投資人未取回的本金等語(見警卷第13、 14頁)。
c、111年5月1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先認識葉至宇,因為 他有投資,他介紹楊濬献,是楊濬献介紹投資方案,就是起
訴書記載的投資方案;我現在對於投資金額已不記得,警詢 所述實在。第一次投資5萬元,沒有拿到利息,有開通網路帳 戶;第二次投資的35萬元應該是拿給葉至宇,這次有拿到10 幾萬元利息,第三次再投資35萬元,陸續有拿回利息,最後 還有55萬元沒拿回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1至255頁),亦 證稱:他們說一個月幾%,慢慢拿回本金,本金是可以領回, 並沒有說「不開放給臺灣人投資,只開放給大陸人或馬來西 亞人投資」;75萬元都是本金,並沒有提領出來後再投入; 預計回本表是楊濬献拿給我看,但上面不是我的名字,用戶 號碼不是我設定,ID224投資本金美金600元,已領現金幣美 金2,470元,應該就是我有提領美金2,470元,但ID224、270 、545、659這4筆本金加總美金1萬1,100元(換算為新臺幣38 萬8,500元),與我實際投資70幾萬元不符,這份預計回本表 資料是錯誤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64、267頁)。d、而依附表一預計回本表所示,吳俊霆是編號116(ID224、ID2 70、ID545、ID659),共4筆,依照吳俊霆證稱投資3筆各5萬 元、35萬元、35萬元共75萬元的投資,換算約美金2萬1,429 元(1:35,四捨五入),而預計回本表之4筆日期均不同, 如何對應已難率認。再者,依公訴意旨主張之計算方式,該4 筆均為「一般分頁」(見本院卷二第263頁),經計算實際投 資金額加總為美金1萬1,100元,與吳俊霆證稱之約美金2萬1, 429元,差距已近2倍金額,同樣難以佐證預計回本表記載之 正確性。
⑷、證人即投資者陳炫璋
a、107年3月22日偵訊具結證述:投資金額如告訴狀所載(見他 一卷一第163頁)。
b、111年5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投資方案如同起訴書所示, 第一次是投資美金1,000元,換算新臺幣3萬5,000元,總投資 金額大概是接近190萬元,我有領到一部分,但是後來又把錢 投進去,於偵訊時回答檢察官說總投資額是318萬5,000元, 是扣掉我領回來的現金,總投資額接近這個數字,因為我領 回來後又再複投,我記得領回紅利有一筆最大筆的是60幾萬 元,是透過錢龍公司内部的人轉給我,就是裡面的錢他們有 分70%可以領回,其他是算遊戲幣,好像是直接轉到我的帳戶 裡面,然後我又拿這筆錢進去投資;我首先付5,000元給阮永 富,他幫我做卡位,於5月15日我有轉3萬元。他們的系統設 計有點類似電子錢包,把點數轉到後台,如果要轉出來要透 過平台,由平台轉會有匯差,帳戶皆以人民幣計價,我將點 數轉給官圓丞,由他幫我處理,他可以把點數換成現金再給 我。他們沒有強調本金是可以拿回來的,我後面有詢問顧問
,他們說錢已經入平台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6、277、278、 279、287、289頁);另證稱:我們開一個群組,將自己相關 資料提出,告訴狀所記載的投資日期、配套、用戶名等資料 ,應該是侯智偉轉交律師,且當時後台還可以登入,我也有 看後台資料,但我沒有看過預計回本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 95、296頁),再證述:提示的預計回本表ID76這筆應該是沒 有問題;ID163這筆,因為告訴狀寫的是美金3萬元,我不清 楚為何預計回本表會這樣記載,這筆錢我有印象,因為這筆 錢很大筆,這筆投資是轉到大陸的人頭帳戶内,帳戶名是朱 然洁,就是美金3萬元;ID456、ID457、ID458、ID459、ID46 0、ID461,用戶代號與告訴狀所載相同,但已領現金幣均記 載和上一筆重覆,沒有本金,是因為他們有一部分的點數不 能換成現金,但是點數可以複投,複投會有一定的比例轉換 成現金,他們就是要投資者不斷投入;ID846、ID847這2筆, 依照告訴狀都是寫105年9月9日,確定有入單,有部分是用點 數再複投進去的,不清楚預計回本表記載12月11日是怎麼紀 錄的。另外預計回本表訂單類型「借單變實單」,是我們要 領錢卻領不到;陳俋丞有簽本票,本票金額是192萬5,000元 ,發票日期是憑票於106年2月20日無條件支付,有蓋錢龍國 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跟陳俋丞的章,就代表他認定等語(見 本院卷五第296、297、298頁)。而陳炫璋提出之告訴狀記載 投資總金額為美金9萬1,000元,換算新臺幣為318萬5,000元 ,然其又證稱:投資金額大概是接近190萬元,我有領到一部 分,但是後來又把錢投進去等語,於偵訊時回答檢察官說總 投資額是318萬5,000元,扣掉我領回來的現金,總投資額接 近這個數字等語,惟告訴狀主張投資總額318萬5,000元,並 未表示是扣掉領回紅利的金額,也是以「配套」加總,實在 看不出來為何加總後的金額會是扣掉已領紅利金額?況且其 餘告訴人主張以「配套」加總者,亦有領到紅利卻並未證稱 告訴狀加總金額是扣掉紅利金額,復依陳炫璋證述領回最大 一筆是60幾萬元,若再加上該部分,陳炫璋投入金額可能有3 80萬元或者超過380萬元,告訴狀的金額與陳炫璋證述實際投 資之金額並不相當,則確實投資金額為何,已難認定。c、依據附表一預計回本表,陳炫璋為編號300(即ID76、ID163 、ID456、ID457、ID458、ID459、ID460、ID461、ID846、ID 847、ID922、ID923、ID924、ID925)共14筆,比對附表二陳 炫璋告訴狀記載8筆,為ID76、ID163、ID456、ID457、ID458 、ID459、ID460、ID461,陳炫璋主張投資之8筆金額為美金9 萬1,000元,係以「配套」計算,若依公訴意旨主張,該8筆 均為「一般分頁」(見本院卷二第273頁),依此計算加總為
美金5萬5,000元,與告訴狀所稱之美金9萬1,000元,相距甚 大;若以本金欄位計算,這8筆只有ID76、163有記載本金, 加總為美金2萬5,000元,其餘6筆本金欄位均無記載,且該6 筆配套均為「金級10000(B5K)」,又與其他配套之記載方 式不相同,是否無實際再投資金額,均屬有疑。再者,ID922 、ID924、ID846、ID923、ID847、ID925這6筆並未出現在告 訴狀中,且均為「借單變實單」,依陳炫璋證述,這時候已 經領不到錢,但既未在告訴狀中列明,應該無再投資金額, 則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也有投資入金(均為一般分頁),似 亦乏據。即陳炫璋在告訴狀主張之金額,與於檢調及本院審 理證述實際投入金額並不相同,與預計回本表之記載也難認 相符,本院亦難以陳炫璋之證述佐證預計回本表之真實性。⑸、證人即投資者衡柏誌
a、107年3月22日偵訊具結證述:105年8月底由友人鍾佳宏、張 佳偉招待前往菲律賓去看他們投資的項目,當時鍾佳宏、張 佳偉及陳俋丞等人都有前往菲律賓做接待,當時他們介紹太 陽城飯店,他們有在該飯店經營賭廳,這間飯店就是錢龍娛 樂集團投資的項目,在菲律賓逗留期間,我直接匯款人民幣7 萬元(折合美金1萬元)至陳志偉指定的大陸帳號;我總投資 額約新臺幣400萬元,幾乎都是以現金交付,我曾經交付過給 吳佳駿、曾惠鈴、劉光晏、楊凱名;投資之後,我的電子帳 號内可以看出每日有1.2%或1.3%的利息入帳,我有申請提領 現金,但沒有領到,公司曾公告有些狀況需延後交付現金, 但事後都沒有發出現金,之後電子後台也直接關閉,106年間 公司有要求所有投資人在第一銀行開設帳戶,以讓投資人申 請出金,但我還是都沒領到錢,投資金額、時間如同告訴狀 所載等語(見他一卷一第164、165頁)。b、111年7月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第一次投資美金3萬元,我前 後拿2至3次的現金給吳佳駿,後來我的家人又投資美金3萬元 。(又改稱)我最初是投資美金1萬元,錢是交給綽號「阿凱 」的楊濬献,後來慢慢加碼到美金3萬元,加上我朋友的投資 將近400萬元,金額很難算,因為出事後我還有賠給我朋友。 另我有直接匯款人民幣7萬元即約美金1萬元至陳志偉指定的 大陸帳號,投資將近400萬有包含我朋友及家人,應該說全部 都是我自己,就是事後我負責賠給他們,幾乎都是我自己的 錢;總投資金額是美金11萬9,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81 、282、295、296、301頁),另亦證稱:我沒有看過預計回 本表,告訴狀所寫的用戶號碼是在後台抓出來,帳號不會變 ,但預計回本表記載的數字,明明是美金1萬元,為何本金寫 「5000」?這部分我看不懂,當初付多少錢我知道,以告訴
狀記載的為準;當時投資時是說如果利息可以領到本金那邊 ,就是拿回來了,他們並沒有說可以拿回本金,但問到是否 保證獲利,他們都是肯定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99、300、3 03、304頁)。依其證述,若總投資是美金11萬9,000元,換 算新臺幣為416萬5,000元,與將近400萬元亦非相當,則美金 11萬9,000元是否為確實的投資金額,已屬有疑。c、依據附表一預計回本表、附表二告訴人提告所示:(a)衡柏誌在預計回本表是編號409(ID46、ID431、ID442、ID46 9、ID551、ID552、ID559、ID611、ID612、ID630、ID766、I D853)共計12筆,而依其提出告訴狀即附表二編號1之記載, 共計20筆,經以用戶名比對,告訴狀之20筆,除衡柏誌名義 共10筆外,尚有編號423鍾佳宏、編號291陳佳慧、編號421謝 庭瑄、編號177易宣妘、編號65方嘉鴻、編號294陳雨展、編 號327曾雅芊、編號125吳基福等其他名義人之投資。又預計 回本表ID46(105年5月15日)、ID612(105年10月3日)這2 筆衡柏誌名義之投資並未列在告訴狀中;預計回本表ID551這 筆是「白金級30000」,告訴狀金額是記載「31000」;附表 二告訴狀編號1(3)、(6)這2筆日期之記載與預計回本表I D559、ID630之記載不同,預計回本表之記載是否屬實,即非 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