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資為論據。訊據張宗德固 坦承劉祐均於104 年9 月11日晚上有至其住處購買1,000 元 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然堅決否認有何與劉祐均共同販賣毒 品予邱佳政犯行,辯稱:不認識邱佳政,亦不知劉祐均上開 購買之毒品係要賣予何人,劉祐均雖有表示要再賣予他人, 但並未告知詳情等語。經查:
⑴、邱佳政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門號000000 0000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4 年9 月11日 20時32分25秒至21時28分27秒等6 筆通聯譯文,是我向劉祐 均購買毒品,其表示要去台南,會叫人前來與我交易毒品, 並約在小港區合作公園廁所外交易毒品;大約104 年9 月11 日21時25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前來合作公園廁所外跟我碰面 ,他交給我1 小包甲基安非他命,即離去,並未向我收取購 毒價金,我也未與其對話;本次購毒價金1,000 元係於翌日 拿到劉祐均位在小港區新昌街住處,交予劉祐均;不知該交 毒品之人為何人,亦無法指認是否為在庭之張宗德等語(見 警一卷第421 頁;偵一卷第50頁;本院卷二第18、19頁), 復由邱佳政與劉祐均之通話譯文,劉祐均僅告知「我叫人過 去」、「我朋友要到」等語,此有通訊監察書、譯文各乙份 附卷可按(見附表四編號1 ),劉祐均亦供稱:當時要去台 南,託別人拿給邱佳政等語,可見該次邱佳政向劉祐均購買 毒品,因劉祐均無法親自前往,託由他人即另外一男性前往 交付毒品予邱佳政。
⑵、又劉祐均於警詢、偵查中具結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時係 請張宗德前往交付毒品予邱佳政等語(見警一卷第132 至13 4 頁;偵一卷第54頁;本院卷一第201 頁背面至202 頁), 而邱佳政於警詢、偵查中具結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不認識 交付毒品之男子,且亦無法指認即為張宗德,我也不認識張 宗德等語,已於前述,至於張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因未訊問 及此,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始供稱:我確有拿毒品給劉祐均 ,他要我幫忙拿給別人,但是我跟他說我沒有辦法幫他拿, 不知他要賣給誰,亦不認識邱佳政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6 頁),可見劉祐均雖指稱委由張宗德前往交付毒品,但張宗 德否認,且邱佳政無法指認張宗德係前來交付毒品之人,則 劉祐均之指述是否為真,已非無疑。再者,劉祐均於本院審 理詰問相關證人後,亦供稱:當時我有請張宗德送毒品過去 公園廁所那邊,但無法確定是不是張宗德本人過去,我只是 事後有問,他們兩位有完成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頁背 面),即劉祐均亦無法肯定確為張宗德前往交付毒品,更徵 劉祐均前揭指證,是否可採,非無疑問。再佐諸劉祐均與邱
佳政於104 年9 月11日21時16分38秒之通聯,劉祐均告知邱 佳政:「我朋友要到了」、「你過去就知道是誰了」等語〔 見附表四編號1 譯文⑶〕,亦可推知劉祐均囑託前往交付毒 品之人,應為邱佳政認識之人,然邱佳政與張宗德均陳稱不 認識彼此,更難認劉祐均於通話中告知邱佳政前往送毒品之 人即為張宗德。公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劉祐 均指述係張宗德前往交付毒品予邱佳政,則此部分基於有疑 利於被告之法則,認劉祐均此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邱佳政 ,並非張宗德前往交付毒品,應係由他人為之。⑶、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又刑法上所謂販賣行 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故交付商品與收取價金 ,均屬販賣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以幫助他人營利犯罪之 意思,而有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收取貨款之販賣要件行為 ,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5647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外,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 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 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亦自應 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第 3843號判決參照),反之,因除非自己生產毒品,否則販賣 毒品者均有向他人拿取毒品之需求,即如同買賣商品之上下 游廠商,各自販賣,各自獲利,彼此之間若無事前謀議或事 後分利,並無前述之共犯關係,難認成立共犯,且若亦為自 己犯罪牟利之意思,亦無幫助犯之可言。
⑷、張宗德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劉祐均於104 年9 月11日晚上撥 打我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需要毒品,前 來我住處時,有陳稱這包毒品係要再賣予他人,錢過幾天再 給我,但並未告知其要再賣予何人;賣給劉祐均之這包毒品 重量約0.9 公克,價金1,000 元,過幾天劉祐均有拿1,000 元到我家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8頁,係證人證述, 但有關自己部分應為被告供述),雖坦承確有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1 次予劉祐均,並取得價金1,000 元,然觀之劉祐均於 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有跟張宗德表示,有人需要毒 品,要麻煩張宗德拿去,又因為當日邱佳政身上沒錢,等邱 佳政隔日將1,000 元交給我,我再拿至張宗德住處給張宗德 。至於警詢時陳稱並未給予張宗德報酬,係誤以為詢問我有 無從中獲取佣金,實際上我將邱佳政給我之1,000 元再交給
張宗德,始回答無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背面至20 2 頁),可見劉祐均係接獲邱佳政需要毒品,向張宗德購買 毒品再賣予邱佳政,之後取得邱佳政交付之價金,亦再給付 價金予張宗德,並無證據證明張宗德對於劉祐均販賣毒品予 邱佳政,有何事前謀議或事後分贓,且無法證明張宗德前往 交付毒品,難認張宗德有何參與劉祐均販賣毒品予邱佳政犯 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則張宗德坦承販賣毒品予劉祐均,係屬 其自己之販毒行為,與劉祐均販毒予邱佳政,二者應各自獨 立,而無前述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等關係可言。⑸、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否則即為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 第379 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即為法院審 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 既為張宗德與劉祐均共同販賣毒品予邱佳政,然本院認並無 證據證明係張宗德前往交付毒品,難認有共同販毒之犯行, 縱使張宗德坦承該次販賣之毒品係由其所出賣予劉祐均,究 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同,且憑藉認定事實之證據亦不同,上 開起訴範圍應不及於張宗德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劉祐均犯行 ,即無從僅以張宗德亦坦承販賣犯行,而認該坦承部分亦為 本次起訴範圍,併予指明。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並無任何證據足認張宗德有 共犯附表四編號1所示犯行,尚無從使本院達於毫無合理懷 疑,而得確信其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即應 為其有利之認定,此部分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19條第1 項(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2 條第2 項( 修正後) 、第11條( 修正後)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後)、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後)、第40條之2 第1 項(修正後)、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葉順仁(綽號豆哥)本案犯行一覽表(貨幣單位 :新臺幣)
┌─┬───────┬────────────────────┬─────────────┬────────┐
│編│交易對象、方式│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論罪科刑 │
│號│、時間及地點 │ │ ├────────┤
│ │ │ │ │沒收 │
├─┼───────┼────────────────────┼─────────────┼────────┤
│1 │張宗德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葉順仁於本院審理時自│葉順仁販賣第二級│
│(│7 月1 日0 時許│通話對象(B)葉順仁:0000000000 │ 白犯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一│毒品,累犯,處有│
│起│(起訴書記載11│⑴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0 時1 分11秒 │ 第125 頁) │期徒刑肆年肆月。│
│訴│時54分),持用│(A) ←(B) │2.證人張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
│書│門號0000000000│簡訊:有很好的水果,要你過來吃看看如果不│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10│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號行動電話,與│好不用錢。 │ 1 至102 頁;偵一卷第61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表│葉順仁所有之門│⑵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0 時55分3 秒 │ 至背面) │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號0000000000號│(A)→(B) │3.本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1353│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行動電話聯絡毒│簡訊:我早上過去。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品交易事宜後,│⑶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0 時58分29秒 │ (見警一卷第106 至107 、│徵其價額,扣案如│
│3 │葉順仁即於同日│(A) ←(B) │ 478 至479 頁) │附表一之一編號5 │
│)│2 時10分許(起│簡訊:早上幾點,才能跟一下好嗎?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所示之物沒收。 │
│ │訴書記載12時)│⑷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0 時59分56秒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在高雄市八德│(A) →(B)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路某大樓電梯前│簡訊:龍哥是載水果下來批發嗎?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交付甲基安非│⑸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1 時0 分6 秒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他命1 包予張宗│(A)→(B) │ 書、張宗德之臺灣高等法院│ │
│ │德,並收受1 萬│B:喂、喂。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搜索現│ │
│ │元之價金。 │A:喂。 │ 場照片6 張、扣押物品照片│ │
│ │ │B:是啦。 │ 2 張(見警一卷第18至26頁│ │
│ │ │A:啊。 │ ;本院卷一第76頁;本院卷│ │
│ │ │B:嘿啦,那個…那個好的啦。 │ 二第117 至119 頁) │ │
│ │ │A:喔,了解。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5 所示│ │
│ │ │B:嘿啦,那個…也許你還沒用過那麼好的。 │ 之物 │ │
│ │ │A:我… │ │ │
│ │ │B:你來用…你看到就知道了。 │ │ │
│ │ │A:了解。 │ │ │
│ │ │B:你看差不多大約幾點啦,伊再問啦,伊現 │ │ │
│ │ │ 在放在我這裡啦,大約放在我這裡一些… │ │ │
│ │ │ 你如果說要買很多…我就不知道你要買到 │ │ │
│ │ │ 多少啊。 │ │ │
│ │ │A:喔,瞭解。 │ │ │
│ │ │B:你看怎樣,看幾點,大約幾點,等一下在 │ │ │
│ │ │ 跟我講。 │ │ │
│ │ │A:我等一下看我的車回來了沒有。 │ │ │
│ │ │B:好好,看怎樣,好。 │ │ │
│ │ │⑹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1 時0 分16秒 │ │ │
│ │ │(A)←( B) │ │ │
│ │ │簡訊:跟我說你大。 │ │ │
│ │ │⑺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2 時6 分4 秒 │ │ │
│ │ │(C,張宗德女友)→( B) │ │ │
│ │ │B:喂,怎樣? │ │ │
│ │ │C:喂,豆哥你好。 │ │ │
│ │ │B:ㄟ。 │ │ │
│ │ │C:我們快到了。 │ │ │
│ │ │B:喔好好,我下來我下來。 │ │ │
│ │ │C:好,謝謝,拜拜。 │ │ │
│ │ │B:拜拜。 │ │ │
│ │ │C:好,拜拜。 │ │ │
├─┼───────┼────────────────────┼─────────────┼────────┤
│2 │李佳憲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葉順仁於本院審理時之│葉順仁販賣第二級│
│(│7 月1 日2 時25│通話對象(B)李佳憲:0000000000 │ 供述(見本院卷一第125 頁│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2 時25分32秒 │ ) │期徒刑柒年拾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2.證人李佳憲於警詢、偵查中├────────┤
│書│動電話,與張宗│A:喂。 │ 及本院審理時具結之證述(│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德所使用之門號│B:嗯。 │ 見警一卷第101 至102 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表│0000000000號行│A:剛要打給你而已。 │ 偵一卷第61頁至背面;本院│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動電話聯繫,告│B:嗯。 │ 卷一第207 頁背面至213 頁│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知若需要毒品,│A:ㄟ,可以啊。 │ 背面)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可前往葉順仁住│B:底價是怎樣? │3.本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1353│徵其價額,扣案附│
│4 │處購買,李佳憲│A:阿你在哪裡啊?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表一之一編號5 所│
│)│即至葉順仁上揭│B:九如路啊。 │ (見警一卷第60至61 、478│示之物沒收。 │
│ │住處,談妥半兩│A:九如路。 │ 至479 頁) │ │
│ │價金1 萬元,葉│B:嗯。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 │
│ │順仁當場即交付│A:喔。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甲基安非他命半│B:快要死掉了。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錢1 包予李佳憲│A:你要死掉了。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李佳憲先給付│B :嗯,沒啦,又做到2 點,明天早上7 點要│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8,000 元之價金│出發。 │ 書、李佳憲之臺灣高等法院│ │
│ │,約1 、2 日後│A :阿你是有沒有叫世華去那個沒有啊。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搜索現│ │
│ │,再給付餘款 │B:沒啊。 │ 場照片6 張、扣押物品照片│ │
│ │2,000 元予葉順│A:阿。 │ 2 張(見警一卷第18至26頁│ │
│ │仁。 │B:沒啊。 │ ;本院卷一第76頁;本院卷│ │
│ │ │A:這樣等一下我再過去啊。 │ 二第120 至128 頁背面) │ │
│ │ │B:喂。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5 所示│ │
│ │ │A:還是你要過來豆哥這裡一下,那個豆哥在 │ 之物 │ │
│ │ │ 找你ㄟ。 │ │ │
│ │ │B:嗯。 │ │ │
│ │ │A:還是你要過來。 │ │ │
│ │ │B:我整理一下好了。 │ │ │
│ │ │A:你過來厚。 │ │ │
│ │ │B:我整理一下。 │ │ │
│ │ │⑵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2 時41分15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來了沒。 │ │ │
│ │ │B:現在下橋就到了。 │ │ │
│ │ │A:喔下橋就到了尼。 │ │ │
│ │ │B:ㄟ。 │ │ │
│ │ │⑶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 日3 時40分48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喂,我跟他處理半個啊。 │ │ │
│ │ │A:嘿。 │ │ │
│ │ │B:阿我是跟他講啊,我說…因為他講厚,他 │ │ │
│ │ │ 說那個大那個的… │ │ │
│ │ │A:嗯。 │ │ │
│ │ │B:阿我跟他說,沒啦,那個沒有那個價啦, │ │ │
│ │ │ 我說德仔剛才也是問我的時候,他也是認 │ │ │
│ │ │ 為像我說的這樣,阿再來就是價差那個嗯 │ │ │
│ │ │ 。 │ │ │
│ │ │A:嗯。 │ │ │
│ │ │B:我說這樣是正常的,現在那個189 就有了 │ │ │
│ │ │ 。 │ │ │
│ │ │A:嗯。 │ │ │
│ │ │B:他就說沒啊,阿他就之前都問你,阿你就 │ │ │
│ │ │ 說要多少,怎麼現在…我說沒有,德仔他 │ │ │
│ │ │ 是當場去到那裡,他會看什麼工作,下去 │ │ │
│ │ │ 認定有沒有這個價值,所以說不能以之前 │ │ │
│ │ │ 的價格來做標準,我是這樣跟他講啦。 │ │ │
│ │ │A:嗯。 │ │ │
│ │ │B:嘿啦,那個啦,豆哥啦。 │ │ │
│ │ │A:喔。 │ │ │
│ │ │B:阿他就等我要走的時候跟我說,阿沒啦, │ │ │
│ │ │ 我就盡量,阿沒關係你有什麼問題你開口 │ │ │
│ │ │ ,我做的到的話我做。 │ │ │
│ │ │A:他應該有抽佣2-3千起來。 │ │ │
│ │ │B:有啦,絕對有的啦,那個我們怎會不知道 │ │ │
│ │ │ ㄟ,對否。 │ │ │
│ │ │A:嗯。 │ │ │
│ │ │B:我也跟他講,我說原本我是要半粒的,我 │ │ │
│ │ │ 說,我說厚,15就有了啊,嘿阿。 │ │ │
│ │ │A:嗯。 │ │ │
│ │ │B:他說每個人都怎樣,我說不一定啦,但是 │ │ │
│ │ │ 厚,我這邊這樣就有了,甚至不用到那個 │ │ │
│ │ │ 價錢啦,我有跟他聲明在前,嘿阿。 │ │ │
│ │ │A:嗯。 │ │ │
│ │ │B:阿你就要記住,因為我認為說他們不要讓 │ │ │
│ │ │ 人賺,但是他要賺別人的。 │ │ │
│ │ │A:嗯。 │ │ │
│ │ │B:對啊,阿我也不爽給他啊,我身上現金有 │ │ │
│ │ │ 夠啊,但是我也是不爽給他啊。 │ │ │
│ │ │A:嗯,瞭解。 │ │ │
│ │ │B:我拿8張給他啊。 │ │ │
│ │ │A:瞭解。 │ │ │
│ │ │B:嘿阿,先跟你講一下,讓你知道一下。 │ │ │
│ │ │A:好 │ │ │
│ │ │B:我要去睡一下,快瘋掉了。 │ │ │
│ │ │A:這樣你明天再那個…分撥一些給我。 │ │ │
│ │ │B:撥你怎樣? │ │ │
│ │ │A:撥給我啊。 │ │ │
│ │ │B:撥你怎樣啊,要撥怎樣…你說再撥一半給 │ │ │
│ │ │ 你喔? │ │ │
│ │ │A:嗯。 │ │ │
│ │ │B:ㄟ…哇,這樣我就剩半個小的,因為我現 │ │ │
│ │ │ 在欠人家2 個嘛。 │ │ │
│ │ │A:ㄟ。 │ │ │
│ │ │B:嘿阿,我剛才不是跟你說我欠人家2 個, │ │ │
│ │ │ 阿 欠人家2 個,我再撥給你,我剩半個啊│ │ │
│ │ │ 。 │ │ │
│ │ │A:沒啊,不然就是那個啊,明天再合資就好 │ │ │
│ │ │ 了啊。 │ │ │
│ │ │B:喔,阿我也不知道完了沒有,沒關係啦, │ │ │
│ │ │ 明天聯絡到時候再講啊。 │ │ │
│ │ │A:嗯。 │ │ │
│ │ │B:這都好CHECK,厚。 │ │ │
│ │ │A:嗯。 │ │ │
│ │ │B:先去睡一下,我可能剩4 小時吧。 │ │ │
│ │ │A:好。 │ │ │
├─┼───────┼────────────────────┼─────────────┼────────┤
│3 │王秀蓮於104 年│監察對象(A)葉順仁:0000000000 │1.被告葉順仁於偵查、本院審│葉順仁販賣第二級│
│(│8 月21日20時13│通話對象(B)王秀蓮: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偵│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通話時間:104年8月21日20時13分2秒 │ 一卷第57頁背面;本院卷一│肆年貳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第125 頁;本院卷二第108 ├────────┤
│書│動電話,撥打葉│A:喂。 │ 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順仁所有之門號│B:喂。 │2.證人王秀蓮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柒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ㄟ,怎樣?。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16│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動電話聯絡毒品│B:你上次那個東西不好勒。 │ 7至169 頁;偵一卷第46至4│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葉│A:嗯,怎會不好勒。 │ 7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順仁即以郵寄方│B:真的啦。 │3.本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1820│徵其價額,扣案如│
│1 │式,於同年月24│A:是怎樣不好,你不說。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附表一之一編號5 │
│)│日20時20分許,│B:用下去馬上就縮水了,我不騙你的,我… │ (見警一卷第180 至183 、│所示之物沒收。 │
│ │由王秀蓮至高雄│A:妳說怎樣,妳說沒怎樣。 │ 494 至495 頁) │ │
│ │市麻豆區民權路│B:我倒的那麼多,它不耐燒啦。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 │
│ │10之1 超商領取│A:不耐燒…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內有甲基安非他│B:ㄟ。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命1 包之包裹,│A :好,我再問人家ㄟ,問一問看怎樣。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王秀蓮並於104 │B:我…你說你那邊還有沒有東西。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年8 月22日匯款│A:我這裡就是沒有了,我這幾天會去找人拿 │ 書、郵政除金融卡影本、王│ │
│ │價金7,000 元至│ 東西啊,我馬上打電話問他啊。 │ 秀蓮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
│ │葉順仁使用之帳│B:你如果有的話,我要3 顆「球仔」,我沒 │ 案紀錄表各1 份、搜索現場│ │
│ │戶(戶名:葉家│ 有「球仔」可用啊。 │ 照片6 張、扣押物品照片2 │ │
│ │君,帳號:0041│A:好啊好啊,我問一問看怎樣,要寄過去再 │ 張(見警一卷第14、18至26│ │
│ │0000000 ) │ 跟妳說啊,妳要幾顆啊? │ 頁;本院卷一第76頁;本院│ │
│ │ │B:球仔你給我3 顆啊,可以嗎?不然很容易 │ 卷二第70至74頁) │ │
│ │ │ 破掉。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5 所示│ │
│ │ │A:5顆也給妳。 │ 之物 │ │
│ │ │B:阿? │ │ │
│ │ │A:就算5顆我也給妳。 │ │ │
│ │ │B:好啦,阿那個什麼啊。 │ │ │
│ │ │A :那個東西我問一問啊,我問看看怎麼樣。│ │ │
│ │ │B:沒啦,本來要9克多對不對。 │ │ │
│ │ │A:嗯。 │ │ │
│ │ │B:阿你用9 給我,可不可以7000啦,我身上 │ │ │
│ │ │ 夠那麼多錢ㄟ。 │ │ │
│ │ │A:用9喔。 │ │ │
│ │ │B:ㄟ,9 啦,阿然後7000啦,要不要,整數 │ │ │
│ │ │ 9啦。 │ │ │
│ │ │A:整數9喔。 │ │ │
│ │ │B:阿? │ │ │
│ │ │A:好啊好,等我等一下問完看怎樣再告訴妳 │ │ │
│ │ │ 好不好。 │ │ │
│ │ │B:好。 │ │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21日21時58分0秒 │ │ │
│ │ │(A)→(B) │ │ │
│ │ │B:喂。 │ │ │
│ │ │A:喂。 │ │ │
│ │ │B:ㄟ。 │ │ │
│ │ │A:妳說要5顆嘛,厚。 │ │ │
│ │ │B:不是啦。 │ │ │
│ │ │A:球、球,厚。 │ │ │
│ │ │B:就是一半的一半。 │ │ │
│ │ │A:阿。 │ │ │
│ │ │B:喔,我明天再跟妳講啦。 │ │ │
│ │ │A:ㄟ。 │ │ │
│ │ │B:就照這樣,你聽不懂,不是說還有9 點多 │ │ │
│ │ │ 。 │ │ │
│ │ │A:對,妳說9 嘛,對,我現在是要跟妳說, │ │ │
│ │ │ 這次能不能換妳先匯給我? │ │ │
│ │ │B:阿? │ │ │
│ │ │A:這次能不能換妳先給我方便一下,換妳先 │ │ │
│ │ │ 匯 給我,我去跟人家弄,我可以省2000元│ │ │
│ │ │ 。 │ │ │
│ │ │B:會啦,你現在是聽不懂我說的意思,我要 │ │ │
│ │ │ 多少你可聽有? │ │ │
│ │ │A:知道啊,9啊。 │ │ │
│ │ │B:嘿阿。 │ │ │
│ │ │A:對啊,我就說嘿阿,這樣可以啊,我說這 │ │ │
│ │ │ 次換妳給我方便,換妳先匯給我,妳匯給 │ │ │
│ │ │ 我完,來換我下午就寄給妳,給我方便一 │ │ │
│ │ │ 點,我可以省2000。 │ │ │
│ │ │B:明天喔。 │ │ │
│ │ │A:阿,阿妳如果好,妳就明天找個時間要匯 │ │ │
│ │ │ 的 時候再打給我,這樣我就馬上聯絡人用│ │ │
│ │ │ 一用晚一點我就寄了。 │ │ │
│ │ │B:好啊。 │ │ │
│ │ │A:這樣好否? │ │ │
│ │ │B:好啊。 │ │ │
│ │ │A:好好好。 │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8月22日13時25分55秒 │ │ │
│ │ │(A)←(B) │ │ │
│ │ │A:喂,好了嗎? │ │ │
│ │ │B:ㄟ,好了,ㄟ我跟你說喔。 │ │ │
│ │ │A:ㄟ。 │ │ │
│ │ │B:ㄟ我跟你說喔,看你能不能寄3 顆或是5 │ │ │
│ │ │ 顆的「球仔」。 │ │ │
│ │ │A:5顆、5顆啦。 │ │ │
│ │ │B:喔,好啦。 │ │ │
│ │ │A:我用一用好啦,妳用好了唷。 │ │ │
│ │ │B:我匯7000過去喔。 │ │ │
│ │ │A:好啊好啊,好啊,我現在馬上用一用,晚 │ │ │
│ │ │ 一點我會寄。 │ │ │
│ │ │B:好。 │ │ │
│ │ │⑷通話時間:104年8月22日17時46分28秒 │ │ │
│ │ │(A)→(B) │ │ │
│ │ │B:喂。 │ │ │
│ │ │A:喂,我念給妳聽啊。 │ │ │
│ │ │B:ㄟ。 │ │ │
│ │ │A:臺南市麻豆區啦,民權路啦厚。 │ │ │
│ │ │B:ㄟ。 │ │ │
│ │ │A:10號之1啦,厚。 │ │ │
│ │ │B:ㄟ。 │ │ │
│ │ │A:電話是留0000000000。 │ │ │
│ │ │B:ㄟ。 │ │ │
│ │ │A:王秀蓮收,這樣對不對。 │ │ │
│ │ │B:ㄟ。 │ │ │
│ │ │A:這樣對厚,我現在要拿去寄了喔。 │ │ │
│ │ │B:喔好。 │ │ │
│ │ │A:好好好。 │ │ │
│ │ │⑸通話時間:104年8月22日19時14分42秒 │ │ │
│ │ │(A)→(B) │ │ │
│ │ │A:喂,我寄過去了啊。 │ │ │
│ │ │B:ㄟ。 │ │ │
│ │ │A:後天中午會到啊。 │ │ │
│ │ │B:後天喔。 │ │ │
│ │ │A:伊說今天寄,沒辦法明天到,我也是跟伊 │ │ │
│ │ │ 說,叫伊明天看有沒有辦法到,伊說沒法 │ │ │
│ │ │ 度,因為伊明天才會去收貨,高雄市收完 │ │ │
│ │ │ 才會開始送,後天才會到,我寫妳的名字 │ │ │
│ │ │ ,住址收據在我這裡。 │ │ │
│ │ │B:喔喔喔。 │ │ │
│ │ │A:收據要不要照相給妳看,不用嗎? │ │ │
│ │ │B:不用啦,你放著就好了。 │ │ │
│ │ │A:應該有啦,嘿啦,應該收的到。 │ │ │
│ │ │B:喔好好。 │ │ │
│ │ │⑹通話時間:104年8月24日20時20分41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喂,我收到了。 │ │ │
│ │ │A:你收到了,這樣對啦,這樣妳要記得寄柚 │ │ │
│ │ │ 子給妳女兒啊。 │ │ │
│ │ │B:柚子喔。 │ │ │
│ │ │A:ㄟ,伊在說啊。 │ │ │
│ │ │B:好啦好啦,我知道啦。 │ │ │
│ │ │A:好好。 │ │ │
│ │ │B:颱風,然後柚子都死很多,都掉很多去了 │ │ │
│ │ │ 。 │ │ │
│ │ │A:喔,沒關係啊,妳就看怎樣,有就有,沒 │ │ │
│ │ │ 有就沒有,妳再打給我跟我說一下就好了 │ │ │
│ │ │ ,不用拿啊,幾粒而已,沒有不用也沒關 │ │ │
│ │ │ 係。 │ │ │
│ │ │B:好啦,我知道,我… │ │ │
│ │ │A:看怎樣有夠沒有,妳自己用看看,我都用 │ │ │
│ │ │ 有夠才對啊。 │ │ │
│ │ │B:你用多少啊? │ │ │
│ │ │A:妳自己看啊,嘿啦。 │ │ │
│ │ │B:好啊。 │ │ │
│ │ │A:那個球應該有啊。 │ │ │
│ │ │B:阿? │ │ │
│ │ │A:球啊。 │ │ │
│ │ │B:喔喔,我聽有我聽有。 │ │ │
│ │ │A:好好好。 │ │ │
│ │ │B:好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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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秀蓮於104 年│無譯文 │1.被告葉順仁於偵查、本院審│葉順仁販賣第二級│
│(│10月24日9 時許│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偵│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持用門號092 │ │ 一卷第57頁;本院卷一第12│肆年貳月。 │
│訴│0000000 號行動│ │ 5 頁;本院卷二第108頁) ├────────┤
│書│電話,撥打葉順│ │2.證人王秀蓮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仁所有之門號09│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16│所得新臺幣捌仟元│
│表│00000000號行動│ │ 8 頁;偵一卷第46至47頁)│沒收之,於全部或│
│三│電話聯絡毒品交│ │3.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易事宜後,葉順│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仁即以郵寄方式│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徵其價額,扣案如│
│2 │,於同年月26日│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附表一之一編號5 │
│)│9 時許,由王秀│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所示之物沒收。 │
│ │蓮至高雄市麻豆│ │ 書、郵政除金融卡影本、王│ │
│ │區民權路10之1 │ │ 秀蓮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
│ │號超商領取內有│ │ 案紀錄表各1 份、搜索現場│ │
│ │甲基安非他命1 │ │ 照片6 張、扣押物品照片2 │ │
│ │包之包裹,王秀│ │ 張(見警一卷第14、18至26│ │
│ │蓮並匯款價金 │ │ 頁;本院卷一第76頁;本院│ │
│ │8,000 元至葉順│ │ 卷二第70至74頁) │ │
│ │仁使用之帳戶(│ │4.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5 所示│ │
│ │戶名:葉家君,│ │ 之物 │ │
│ │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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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實欄一㈠2之│無譯文 │1.被告葉順仁於偵查、本院審│葉順仁施用第二級│
│(│施用甲基安非他│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偵│毒品,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