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三、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三罪,犯罪時間不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 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7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 均為累犯,俱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故買屬於國家珍貴資產之牛樟、紅 檜,該等林木不僅具有極高經濟價值,且因牛樟、紅檜對其 生育環境有特殊選擇,紅檜分布在台灣全島中海拔1,000 公 尺至2,900 公尺之森林中,是全世界唯一處於亞熱帶氣候卻 仍能生長之檜木,也是全世界檜木生長之最南界,而牛樟則 主要生長在中低海拔山區,因天然更新不易,種子繁殖困難 ,目前已瀕臨滅絕,二者均為台灣生態演化變遷之紀錄,在 生態環境上占有極重要地位,而盜伐、盜取該等珍貴林木之 行為,不僅改變我國森林植被自然原貌,影響森林資源永續 利用及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功能,且改變地形更會造成土 壤流失,嚴重影響森林之國土保安公益功能,而盜伐、盜取 珍貴林木之目的大多在轉售圖利,若無銷贓管道,盜伐、盜 取當不至如此猖獗,是故買此等珍貴林木贓物行為之惡性不 僅不亞於盜伐林木者,甚有過之,不予嚴懲實不足以有效遏 止盜伐歪風、保護我國珍貴森林資源,參以被告故買之牛樟 、紅檜數量龐大,對森林保育、環境生態影響巨大,犯罪情 節嚴重,犯後未能坦承交代購買來源,無從追查上游進而遏 止盜伐歪風,難謂犯後態度良好;另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格 管制槍枝子彈之政策,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及制式 散彈,其中子彈數量不僅高達212 顆,且均為制式子彈,殺 傷力強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他人之生命安全構成極大 威脅,犯罪情節亦難認輕微;參以,被告前於82年及83年間 各有一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紀錄(均不構成 累犯),另於103 年間亦有竊取森林主產物柚木6 棵之素行 (業經臺南地院104 年度訴字第287 號以犯森林法第52條第 1 項第6 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 金100 萬元,依序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 第913 號、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2697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至於被告於101 年間另犯之森林法案件業經論以累犯 ,不重複評價),本案就持有槍彈、故買紅檜部分均是再為 類似性質之犯罪,顯未深自反省悔改,自不宜輕縱;並考量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法益侵害 程度、犯罪所生危害,以及被告曾從事鐵工、怪手司機等工 作,月收入約3 萬元,離婚,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幼女 年僅5 歲,其餘二人則已年滿18歲等家庭狀況(院三卷頁15 0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罪質、故買 紅檜之數量及其潛在經濟價值、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事 ,就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 以2 千元為折算一日之標準,且斟酌被告所犯故買贓物二次 犯行侵害之法益相同,持有槍彈侵害之法益則明顯有異,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事項綜合判斷後,就附表一 所示3 罪分別定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執行刑,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同前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 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 定,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土製長槍1 把、編號3 所示制式散 彈162 顆,均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在被 告所犯附表一編號3 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槍枝罪主文內宣告沒收。至編號2 所示制式散彈50顆業於鑑 定時經實際試射,彈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 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客觀上亦無 殺傷力,均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牛樟共36塊,均係 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故買贓物罪所得之物;附表二編號 5 所示紅檜共26塊,則均是被告犯附表一編號2 所示故買贓 物罪所得之物,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在 所犯之罪主文內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4年5月6日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103年6月18日修正後即現行之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事實欄一、㈠所│林德恭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示故買牛樟部分│案如附表二編號4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2 │事實欄一、㈡所│林德恭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示故買紅檜部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事實欄二所示槍│林德恭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 │彈部分 │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
│ │ │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
│ │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於104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里○○○00號旁鐵皮屋查扣,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頁25至26,扣案物照片見警卷頁49至52,其中編號4 所示牛樟共11塊及編號5 所示紅檜共26塊由鼓山分局警員於104 年6 月15日責付予屏東林管處(責付保管單見偵卷31至32)。
┌───┬───────┬────────────────────┐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
├───┼───────┼────────────────────┤
│1 │土製長槍(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土造金屬槍管組│
│ │管制編號 │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 │
│ │0000000000號)│12GAUGE 制式散彈使用,具有殺傷力(鑑定報│
│ │1 把 │告見偵卷頁16至17)。 │
├───┼───────┼────────────────────┤
│2 │制式散彈50顆 │合計212 顆,均係口徑12GAUGE 制式散彈,採│
├───┼───────┤樣編號2 之50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有殺傷│
│3 │制式散彈162 顆│力(鑑定報告見偵卷頁16至17)。 │
├───┴───────┴────────────────────┤
│4、牛樟共11塊(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12塊),總重184.54公斤 │
├───┬───────┬────────────────────┤
│4-1 │牛樟1 塊 │0.58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7、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 之牛樟) │
├───┼───────┼────────────────────┤
│4-2 │牛樟1 塊 │18.96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28、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6之牛樟)│
│ │ │,為警卷頁50下方照片左側、顏色較深之5 塊│
│ │ │長方形角材其中之一 │
├───┼───────┼────────────────────┤
│4-3 │牛樟1 塊 │18.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9、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7之牛樟) │
│ │ │,為警卷頁50下方照片左側、顏色較深之5 塊│
│ │ │長方形角材其中之一 │
├───┼───────┼────────────────────┤
│4-4 │牛樟1 塊 │19.3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30、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8之牛樟)│
│ │ │,為警卷頁50下方照片左側、顏色較深之5 塊│
│ │ │長方形角材其中之一 │
├───┼───────┼────────────────────┤
│4-5 │牛樟1 塊 │19.1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31、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9之牛樟)│
│ │ │,為警卷頁50下方照片左側、顏色較深之5 塊│
│ │ │長方形角材其中之一 │
├───┼───────┼────────────────────┤
│4-6 │牛樟1 塊 │18.4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32、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0之牛樟) │
│ │ │,為警卷頁50下方照片左側、顏色較深之5 塊│
│ │ │長方形角材其中之一 │
├───┼───────┼────────────────────┤
│4-7 │牛樟1 塊 │1.12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33、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3之牛樟) │
├───┼───────┼────────────────────┤
│4-8 │牛樟1 塊 │9.72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34、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4之牛樟) │
├───┼───────┼────────────────────┤
│4-9 │牛樟1 塊 │32.0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35、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5之牛樟)│
├───┼───────┼────────────────────┤
│4-10 │牛樟1 塊 │24.3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36、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6之牛樟)│
├───┼───────┼────────────────────┤
│4-11 │牛樟1 塊 │22.3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37、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7之牛樟) │
├───┴───────┴────────────────────┤
│5、紅檜共26塊(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25塊),總重441.6公斤 │
├───┬───────┬────────────────────┤
│5-1 │紅檜1塊 │11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 │1、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之紅檜) │
├───┼───────┼────────────────────┤
│5-2 │紅檜1塊 │78.8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2、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之紅檜) │
├───┼───────┼────────────────────┤
│5-3 │紅檜1塊 │10.46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3、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4之紅檜) │
├───┼───────┼────────────────────┤
│5-4 │紅檜1塊 │6.24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4、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5之紅檜) │
├───┼───────┼────────────────────┤
│5-5 │紅檜1塊 │11.16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5、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6之紅檜) │
├───┼───────┼────────────────────┤
│5-6 │紅檜1塊 │5.6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6、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7之紅檜) │
├───┼───────┼────────────────────┤
│5-7 │紅檜1塊 │5.14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7、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8之紅檜) │
├───┼───────┼────────────────────┤
│5-8 │紅檜1塊 │6.9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 │8、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9之紅檜) │
├───┼───────┼────────────────────┤
│5-9 │紅檜1塊 │6.4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9、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0之紅檜) │
├───┼───────┼────────────────────┤
│5-10 │紅檜1塊 │3.94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10、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1之紅檜) │
├───┼───────┼────────────────────┤
│5-11 │紅檜1塊 │63.02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11、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2之紅檜)│
├───┼───────┼────────────────────┤
│5-12 │紅檜1塊 │8.0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12、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3之紅檜) │
├───┼───────┼────────────────────┤
│5-13 │紅檜1塊 │10.06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13、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4之紅檜)│
├───┼───────┼────────────────────┤
│5-14 │紅檜1塊 │16.7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14、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5之紅檜)│
├───┼───────┼────────────────────┤
│5-15 │紅檜1塊 │32.3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15、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6之紅檜) │
├───┼───────┼────────────────────┤
│5-16 │紅檜1塊 │5.0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16、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7之紅檜) │
├───┼───────┼────────────────────┤
│5-17 │紅檜1塊 │33.84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17、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8之紅檜)│
├───┼───────┼────────────────────┤
│5-18 │紅檜1塊 │1.34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18、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19之紅檜) │
├───┼───────┼────────────────────┤
│5-19 │紅檜1塊 │28.82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19、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0之紅檜)│
├───┼───────┼────────────────────┤
│5-20 │紅檜1塊 │20.36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號20、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1之紅檜)│
├───┼───────┼────────────────────┤
│5-21 │紅檜1塊 │6.5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1、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2之紅檜) │
├───┼───────┼────────────────────┤
│5-22 │紅檜1塊 │44.16 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
│ │ │22號、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3之紅檜)│
├───┼───────┼────────────────────┤
│5-23 │紅檜1塊 │8.14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3、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4之紅檜) │
│ │ │,為警卷頁50上方照片、顏色較淺之3 塊略呈│
│ │ │橢圓形角材其中之一 │
├───┼───────┼────────────────────┤
│5-24 │紅檜1塊 │6.72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4、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25之紅檜) │
│ │ │,為警卷頁50上方照片、顏色較淺之3 塊略呈│
│ │ │橢圓形角材其中之一 │
├───┼───────┼────────────────────┤
│5-25 │紅檜1塊 │8.4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5、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1之紅檜) │
│ │ │,為警卷頁50上方照片、顏色較淺之3 塊略呈│
│ │ │橢圓形角材其中之一 │
├───┼───────┼────────────────────┤
│5-26 │紅檜1塊 │2.16公斤(即院一卷頁185 之每木調查表編號│
│ │ │26、偵卷頁31之責付保管單編號32之紅檜) │
├───┼───────┼────────────────────┤
│6 │木質槍托1個 │均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枝主要組│
├───┼───────┤成零件 │
│7 │木質護木1個 │ │
├───┼───────┼────────────────────┤
│8 │瞬間接著劑2 瓶│五金材料設備 │
├───┼───────┼────────────────────┤
│9 │未裁剪槍管1 枝│五金材料設備 │
├───┼───────┼────────────────────┤
│10 │砂輪紙2盒 │可供磨挫物體使用 │
├───┼───────┼────────────────────┤
│11 │電鋸1枝 │無 │
├───┼───────┼────────────────────┤
│12 │刨刀(大)1 組│可供刨削物體使用 │
├───┼───────┼────────────────────┤
│13 │電鑽1組 │可供鑽孔物體使用 │
├───┼───────┼────────────────────┤
│14 │刨刀(小)1 組│可供刨削物體使用 │
├───┼───────┼────────────────────┤
│15 │鑽孔工具1組 │可供鑽孔物體使用 │
├───┼───────┼────────────────────┤
│16 │鐵鎚1枝 │可供敲擊物體使用 │
├───┼───────┼────────────────────┤
│17 │砂輪機頭3枝 │可供磨挫物體使用 │
├───┼───────┼────────────────────┤
│18 │雕刻刀12枝 │可供雕刻物體使用 │
├───┼───────┼────────────────────┤
│19 │鐵尺1支 │無 │
└───┴───────┴────────────────────┘
附表三:於104 年6 月10日下午3 時許,在臺南市山上區南洲327 之3 號處查扣,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頁45,扣案物照片見警卷頁53至56,其中編號1 所示牛樟25塊原由鼓山分局警員於104年6 月10日責付予被告保管(責付保管單見警卷頁47),後於105 年2 月24日改責付予嘉義林管處保管(見院一卷頁28、29、54、62)。
┌──┬────────┬───────────────────┐
│編號│扣案物 │說明 │
├──┼────────┼───────────────────┤
│ 1 │牛樟25塊 │合計1,064公斤(見警卷頁47責付保管單) │
├──┼────────┼───────────────────┤
│ 2 │鑽床1臺 │可對零件進行鑽孔、擴孔等之加工機具 │
├──┼────────┼───────────────────┤
│ 3 │空氣壓縮機1臺 │五金材料設備 │
├──┼────────┼───────────────────┤
│ 4 │彈簧9條 │五金材料設備 │
├──┼────────┼───────────────────┤
│ 5 │鉛丸1瓶 │五金材料設備 │
├──┼────────┼───────────────────┤
│ 6 │鐵條1束 │五金材料設備 │
├──┼────────┼───────────────────┤
│ 7 │喜得釘2盒 │五金材料設備 │
├──┼────────┼───────────────────┤
│ 8 │底火1組 │五金材料設備 │
├──┼────────┼───────────────────┤
│ 9 │焊接面具1個 │五金材料設備 │
├──┼────────┼───────────────────┤
│ 10 │鐵管1支 │五金材料設備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