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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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竊盜手法及所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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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7 月31│高雄市三民│吳凌豪見王麗閔所有車號5663-XQ號自小客 │
│ │日7、8時許│區○○○路│車停放在該處,乃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 │ │399號前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
│ │ │ │使用之玻璃破壞器,破壞自小客車右後座之│
│ │ │ │玻璃,侵入車內剪斷防盜器之線路,再以T │
│ │ │ │字型板手插入車輛電門並發動引擎之方式,│
│ │ │ │竊得上開自小客車。吳凌豪為躲避警方查緝│
│ │ │ │,於99 年8、9月間,變造完成2109-XP號車│
│ │ │ │牌後,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再交予曹仁傑│
│ │ │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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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9 月19│高雄市三民│吳凌豪見田志凱所有車號3051-SW號自小客 │
│ │日12時許 │區○○○路│車停放在該處,以不詳方式撬開右前方擋泥│
│ │ │與中華橫路│板剪斷喇叭線,復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 │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
│ │ │ │使用之T字型板手插入車輛電門並發動引擎 │
│ │ │ │方式,竊得上開自小客車。嗣吳凌豪為躲避│
│ │ │ │警方查緝,復與郭進財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
│ │ │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9月間,由吳│
│ │ │ │凌豪自解體車廠取得報廢車輛之車牌後,在│
│ │ │ │高雄縣仁武鄉○○路42號「駿承汽車保養廠│
│ │ │ │」內,共同變造完成0338-PB號車牌,吳凌 │
│ │ │ │豪將變造之車牌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作為犯│
│ │ │ │案之交通工具而行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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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9 月26│高雄市前鎮│吳凌豪見曹仲豪所有車號2112-TL號自小客 │
│ │日14時許 │區○○○路│車停放在該處,乃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 │ │622184之停│、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
│ │ │車格 │使用之T字型板手撬開車門,侵入車內剪斷 │
│ │ │ │防盜器之線路,再以T字型板手插入車輛電 │
│ │ │ │門並發動引擎方式,竊得上開自小客車。吳│
│ │ │ │凌豪為躲避警方查緝,於不詳時間,變造完│
│ │ │ │成9395 -WZ號車牌後,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
│ │ │ │,再出售予曹仁傑使用(後改為租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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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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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竊盜手法及所竊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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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9月5日│高雄市前鎮│吳凌豪、許文勳2人見廖憲璋所有車號6895-│
│ │某時許 │區○○○路│ZL號自小客車(引擎號碼2ZRX010327號、車│
│ │ │與光華路上│身號碼ZRE142~0000000號)停在該處,由吳│
│ │ │ │凌豪負責把風,並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 │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
│ │ │ │使用之玻璃破壞器砸破車窗玻璃,許文勳再│
│ │ │ │以剪刀破壞防盜器,吳凌豪以板手插入車輛│
│ │ │ │電門並發動引擎方之式,竊得上開自小客車│
│ │ │ │。吳凌豪為躲避警方查緝,變造為引擎號碼│
│ │ │ │1ZZA228472號、車身號碼ZZE142~0000000 │
│ │ │ │號,且變造2302-WY號車牌,懸掛在上開自 │
│ │ │ │小客車後,再以9萬元代價賣給楊慧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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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9月7日│屏東市博愛│吳凌豪、許文勳見葉秀香所有車號1500-WT │
│ │3時52分許 │路112號前 │號自小客車停在該處,由許文勳負責把風,│
│ │ │ │吳凌豪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 │ │ │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玻璃│
│ │ │ │破壞器砸破右後座車窗玻璃時,驚動葉秀香│
│ │ │ │之兒子張勝傑出門查看,吳凌豪、許文勳旋│
│ │ │ │即逃離現場,始未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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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9 月24│高雄市苓雅│吳凌豪、許文勳見甯建業所有車號ZP-0609 │
│ │日上午某時│區○○路段│號自小客車停在該處,由許文勳負責把風,│
│ │ │267、269號│吳凌豪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 │ │前之停車格│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玻璃│
│ │ │ │破壞器,砸破車窗玻璃,侵入車內剪斷防盜│
│ │ │ │器之線路,再以T字型板手插入車輛電門並 │
│ │ │ │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得上開自小客車。吳凌│
│ │ │ │豪於99年8、9月間,變造完成車牌號碼6538│
│ │ │ │-WU號車牌,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再借予 │
│ │ │ │林漢俊(業已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使用│
│ │ │ │。嗣於99年10月14日,林漢俊駕駛該自小客│
│ │ │ │車行經屏東市○○路188號前時,為警攔檢 │
│ │ │ │盤查,並扣得前開自小客車(發還被害人甯│
│ │ │ │建業)、變造車牌6538-WU號、汽車鑰匙( │
│ │ │ │含遙控器6538 -WU)1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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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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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查獲時間及地點 │ 查獲物品目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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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0月14日21時55分許│1.變造車牌6252-WU號2只 │
│ │,至高雄市○○○路「玉│2.變造車牌0991-PB號2只 │
│ │皇宮」停車場,在吳凌豪│3.T字型板手1支 │
│ │所駕駛之車號2386-GN號 │4.挫刀1支 │
│ │自小客車內 │5.紀錄車牌書面資料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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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0月15日11時30分許│1.車號3051-SW號自小客車1輛(懸掛0338- │
│ │,在高雄市○○區○○路│ 車PB號之車牌、車身號碼J50D0837號、引│
│ │675號地下停車場 │ 擎號碼4G18J098967號,業已發還害人田 │
│ │ │ 志凱) │
│ │ │2.變造車牌號碼0338-PB號之車牌2只 │
│ │ │3.自製鑰匙21支 │
│ │ │4.自製T字型板手5支 │
│ │ │5.玻璃破壞器1支 │
│ │ │6.T字型板手1支 │
│ │ │7.強力剪1支 │
│ │ │8.自製活動板手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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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1月17日14時20分許│1.車號6895-ZL號自小客車1輛(發還被害人│
│ │,在高雄市○○區○○路│ 廖憲章) │
│ │77之4號前 │2.汽車鑰匙1支 │
│ │ │3.變造車牌2302-WY號2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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