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見瑕疵。
⑸又參以證人黃○○○於調查員調查時證稱:伊是倚峰、玉隆 公司的負責人,伊先生何乾隆是吉財公司的負責人,在79至 80 年 間,午○○向伊借用倚峰公司、玉隆企業行及吉財企 業行發票、收據使用,伊依據午○○的指示開立發票買受人 、品名、數量、單價、空白吉財企業行收據,由午○○自行 填寫收據抬頭、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上開公司行號與 高勞中心並沒有實際交易,伊不知道午○○借用上開發票、 收據給高勞中心是否有實際交易,午○○向伊借用上開公司 行號之發票、收據即言明,每張發票須按面額交付百分之7 之款項云云(見調①卷第1 至5 頁),於96年10月17日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沒有把倚峰、吉財、玉隆的發票、收據 借給午○○使用,調查員所提示倚峰公司發票影本7 張、估 價單影本1 張,內容都是伊寫的,不是午○○填的云云(見 本院卷十第370 、372 、373 頁),觀諸證人黃○○○就是 否曾販賣發票之證述前後顯不一致,證詞反覆,是否可採, 已非無疑,自無從僅以其證述內容,逕為不利於被告午○○ 之認定。
⑹另觀之證人V○○於調查員調查、偵訊、90年4 月10日、96 年9 月5 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的職業是代客記帳,伊 不認識子○○,也沒有見過午○○,伊有替黃○○○、L○ ○記帳,是依據廠商給伊的資料報帳,伊沒有賣發票給子○ ○、午○○,之後伊因為稅捐稽徵法被起訴,但是已經判決 無罪等語(見調①卷第165 至167 頁、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81、82頁、本院卷十第246 至250 頁);證人L○○ 於調查員調查、證稱:伊和伊先生李榮農為維持生計,虛設 鴻煌企業有限司、凱勝企業社、觀鴻企業有限公司、傑凱企 業社、清偉企業有限公司、華群企業有限公司、慶詮企業有 限公司、誥雲企業有限公司、石億企業有限公司、石詮企業 有限公司、統勝企業行、普建企業行等12家公司行號,販賣 上開公司行號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伊不知道李榮農和高勞 中心何人接洽買賣發票事宜云云(見調①卷第10 8至111 頁 ),於84年11月24日偵訊時證稱:黃○○○是和伊先生接洽 買賣發票事宜,伊並不知情云云(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 卷第131 、132 頁),於96年9 月5 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在調查局做的筆錄不實在,調查員說伊有寫自白書,但 是伊沒有寫過自白書,鴻煌公司、傑凱企業社、凱勝企業社 ,這3 家公司是伊先生李榮農開的,是作砂石、土方、五金 ,還有其他許多營業項目,從78年12月至83年6 月止,上開 公司都有實際營業,伊曾經代替伊先生拿過1 、2 次發票給
黃○○○,伊沒有問他原因,我們確實有在經營砂石工作, 並不是以販買發票維生云云(見本院卷十第238 至242 頁) ,則依證人V○○、L○○上開證述,均未證述被告午○○ 曾向其2 人購買人頭發票之情事,尚難以此遽為不利被告午 ○○之認定。
⑺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己○○將傑凱、凱勝、鴻煌、玉隆、倚峰 、吉財企業行等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共計74,055,998元, 製作傳票憑證,轉陳被告丑○○、辛○、寅○○等人據以登 載入帳及核銷,因認被告己○○與被告丑○○、辛○、寅○ ○等人間就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惟查,本件依卷存證據及交互詰問之結果 ,無法確切證明傑凱、凱勝、鴻煌、玉隆、倚峰、吉財企業 行等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是否虛偽不實,而公訴意旨復未 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丑○○、辛○、寅○○ 等人均「明知」上開發票之內容為虛偽不實而仍填製不實傳 票憑證登載入帳,並持之行使,自難以刑法第216 條、第21 3 之罪相繩,自無從率與推認被告己○○、丑○○、辛○、 寅○○等人涉有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或圖利之罪嫌。(三)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⑴80年4 月9 日被告丙○○、癸○○、辛○、丑○○、寅○○ 等人確有前往啟航公司現場勘查之事實,業據①被告辛○於 86年4月25日、87年5月6日本院審理、96年11月7日本院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們確實有去啟航公司現場勘查, 伊看到啟航公司廠房內有執照、獎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1 、131 頁、本院卷十二第65、68頁);②被告癸○○於86年 3 月28日、86年4 月25日、87年5 月6 日、90年7 月24日、 96年10月8 日、96年10月17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 稱:80年4 月9 日壬○○隊長打電話給伊說黃運昌休假,要 伊代理黃運昌去勘查啟航公司,由寅○○帶同丙○○、辛○ 、丑○○及伊一同前往,伊坐在啟航公司辦公室,其他人去 看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5、71、132 頁反面、285 頁、本 院卷十一第54頁、本院卷十一第102 、103 頁);③被告丙 ○○於調查員調查時、86年4 月25日、87年5 月6 日、90 年7 月24日、91年11月26日、94年8 月12日本院審理、96年 11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80年4 月9 日寅 ○○召集我們6 人共乘一部車,由子○○帶我們去啟航公司 現場勘查啟航公司的機器設備,因為伊是土木技術人員,不 清楚船舶維修,但是有看到電焊工人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 16483 號卷第5 頁、本院卷一第70頁反面、132 、133 、28 5 、327 、本院卷八第265 頁、本院卷十二第181 、183 頁
);④證人即被告丑○○於86年3 月28日、86年8 月30日、 87年5 月6 日、94年8 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80年4 月9 日伊與丙○○癸○○、辛○、壬○○、寅○○等人一起去啟 航公司勘查,伊有看到工地、辦公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4 、104 、131 至133 頁、本院卷八第265 頁);⑤證人即被 告寅○○於87年5 月6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80年4 月9 日帶隊前往啟航公司現場勘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2 頁反 面),核與證人即高勞中心員工H○○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稱:伊在高勞中心擔任司機,80年4 月9 日伊有載寅○○、 丙○○、辛○、子○○、壬○○、丑○○、癸○○到啟航公 司去勘查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33 頁)相符,是被告丙○ ○、癸○○、辛○、丑○○、寅○○等人,確有於80年4 月 9 日前往起航公司現場勘查,應認真實。又啟航公司具有維 修船舶之能力乙節,業如前述,從而,被告丙○○、癸○○ 、辛○、丑○○、寅○○於簽呈上記載「由副主任(即寅○ ○)召集鄭隊長(即丑○○)、楊隊長(即壬○○)、辛○ 、癸○○、丙○○、子○○等人員於4 月9 日赴現場勘查‧ ‧‧有關訂定合約事宜請第四工程隊先行研擬草約經相關人 員協商後陳首長核准後生效。」,即無任何登載不實之情事 ,公訴意旨認被告丙○○等5 人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云 云,尚有誤會。
⑵按「柒、委外案件作業程序:一、簽辦:由經辦單位簽報『 委外業務擬辦表』,如附表(二)。二、議比價: (一)參 與人員依照中心監辦權責辦理。(二)參加廠商須三家以上 為原則。 (三)作 業要件:1.投標須知。2.證件審查紀錄表 。3.開標紀錄表。4.標單表。5.底價表。6.其他。三、開標 經過及結果簽核。拾、特約事項:一、工程(勞務)以議價 獲得者,悉依中心有相關監辦權責辦理。」,高雄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或 比價,需具有三家以上廠商之投標,方得開標,二家以上廠 商之開具價單,方得比價。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改用議 價辦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 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八、船舶歲修待檢者。九、一 次所需財物,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第11條第8 款、第9 款亦定有明文;則依據上開法令,工程招標係以公 開招標為原則,議價辦理為例外,且針對平常小額之船舶歲 修之事項,非屬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工程,依上開機關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第11條規定,無庸徵得審
計機關同意,即可依議價方式由單一廠商承攬船舶歲修工程 。是以,卷附高勞中心80年4 月10日簽呈之說明欄記載「( 一)經查本中心使用油駁船確已老舊,維護使用材料各種廠 牌均有,修護技工與採購均不易。(二)有關平常小金額之 維修擬建議依委外作業規定交由啟航公司依實做實算決算金 額,並訂立一年為期之合約。(三)大歲修時應徵信三家可 靠廠商辦理比價,以符規定‧‧‧」、高勞中心80年4 月20 日簽呈之說明欄記載「一、苓所油駁作業船舶修護部分,經 簽會後,奉核委由啟航工程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就平常維修技 術合作‧‧‧」,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卷內亦無證 據證明啟航公司之維修價格已逾合理之承攬報酬,又無證據 證明被告丙○○、癸○○、辛○、丑○○、寅○○等人受有 不法利益,且啟航公司於船舶歲修後,均須通過驗收始得領 取工程款(詳如後敘),綜上各項證據以觀,難認被告丙○ ○等5 人主觀上有何圖利啟航公司之犯意及客觀上又有何圖 利啟航公司之犯行,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相繩。
(三)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⑴高勞中心於80年6 月3 日至83年10月12日間,確實有舉行中 苓、屏山、中楠、中雄、壽山三號、枋山中油八號等七艘油 駁作業船歲修工程招標會議之事實,業據①證人謝文雄於84 年8 月17日於調查局、偵查中證稱:80年8 月6 日、83年1 0 月12日確實有召開開標會議,這2 次會議是伊負責審核標 單、押標金,並複審廠商資格無訛後,伊再逐一唱名報價, 84年8 月16日也有召開會議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6482 號 卷第3 頁、23頁反面);②證人陳衍泩於84年8 月14日偵查 中證稱:招標會議確實有召開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100 頁反面);③證人U○○於84年8 月17日調查局 、偵查中證稱:82年7 月14日、83年6 月15日分別為「屏山 」號、「中雄」號油駁船上架歲修的招標會議,這2 次招標 會議都有舉行,伊也有參加,在寅○○任期期間,伊參加過 很多次的招標會議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7195 號卷第38、 76頁)、於84年11月17日檢察官偵查時、86年4 月28日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於82年5 月1 日起任職於高勞中心,82 年5 月24日、82年7 月14日、83年6 月15日、83年10月12 日 都 有舉行油駁船歲修工程招標會議,伊在會議紀錄上當場簽名 ,不是事後才補簽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114 頁反面、本院卷一第83頁);④證人F○○於84年8 月17日 調查局、偵查中證稱:高勞中心在81年9 月29日有舉行「中 楠」、「中苓」號油駁上架歲修議比價開標會議,該會議是
由寅○○主持、伊和未○○、丙○○、壬○○、子○○等人 及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啟航工 程有限公司等代表都有參加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7195 號 卷第44、77頁反面);④證人傅治平於84年8 月17日調查局 、偵查中證稱:因甲○○公出,所以伊代理他出席高勞中心 於83年6 月15日辦理「屏山」、「中楠」號油駁船上架歲修 之開標會議,出席人員還有子○○、丙○○、U○○、王嘯 風等人,廠商部分亦有人員參與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719 5 號卷第61、76頁反面);⑤證人黃運昌於84年11月17日調 查局、偵查中證稱:高勞公司與啟航等公司在伊任內都有召 開議價、比價會議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82頁 反面);⑥被告甲○○於84年8 月17日調查局、86年3 月28 日、86年12月24日、90年7 月24日、94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 、於96年11月7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有參 加高勞中心於83年10月12日舉行中油八號油駁上架歲修工作 開標會議,伊到任後只開過這1 次標,該會議是由龔千候主 持,U○○、謝文雄、王嘯風、子○○等人及參加投標的廠 商都有參加,油駁船的底價是由我們承辦隊先算出來成本及 毛利,再送由工務組的組長謝文雄、會計室的主任王嘯風、 政風室的人員U○○來審核再由上開人員底定,在開標會議 的時候,除了要有底價的單子還要有投標的證件,包括營利 事業登記證、押標金、報價單等,都要按照高勞中心的開標 規定,伊不知道參加投標的3 家廠商是否有借牌投標的情形 ,因為廠商都是郵寄投標,但是他們都有派人來現場,並且 有帶大小章來簽名,開標的會議紀錄是當場寫好的,不是事 後才補簽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6481 號卷第4 頁、本院卷 一第48頁反面、11 6、284 頁、本院卷九第42頁、本院卷十 二第81至84頁);⑦被告未○○於84年3 月7 日、86年3 月 28日、86年8 月30日、90年7 月24日、91年11月26日本院審 理、於96年11月7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有 參加開標會議,投標廠商也都有到場,會議紀錄都是當場簽 的,子○○並沒有叫伊事後補簽會議紀錄,在調查局所做的 筆錄並不實在,在偵訊時是為了延續在調查局的說法,因為 調查員說如果不配合辦案就會被收押,所以伊才為不實陳述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51頁反面、104 頁反面、284 、32 6 頁、本院卷十二第208 、209 頁);⑧被告卯○○於84年 8 月17日調查局、84年7 月17日、84年11月17日偵訊、86年 3 月28日、86年12月24日本院審理、於96年11月14日本院審 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高勞中心在82年1 月15日、82年 5 月24日、82年7 月14日有召開議、比價開標會議,主持人
是寅○○,丙○○負責唱名並要廠商對名入座,伊是辦理招 標成員之一,所以在伊擔任隊長時都有參加開標會議,開會 時開標會議紀錄上有簽名的廠商也都有到場,不是子○○事 後再拿會議紀錄給我們補簽,伊不知道子○○是否有用昇航 、啟航、慎銧、新光這4 家廠商進行圍標等語(見84年度偵 字第17195 號卷第11頁反面、12、74頁反面、75、77頁反面 、本院卷一第49頁反面、116 頁、本院卷十二第176 、177 、178 頁);⑨被告龔千候於84年8 月17日調查局、84 年 11月17日偵訊、86年3 月28日、87年6 月3 日、90年7 月24 日、91年11月26日、94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於96年11 月 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於83年9 月1 日到 職,於83年10月12日主持高勞中心中油八號油駁上架歲修工 作開標會議,在伊任內只負責召開過這1 次標,一切都依照 程序開標,到場的有政風室主任、會計主任,議好底價之後 到會場開標,廠商都是用郵寄投標,每個標都有3 家廠商以 上,廠商代表有慎銧公司、啟航公司、昇航公司,3 家廠商 的資格是由工務組謝文雄負責審查,伊在主持時的確有3名 廠商分坐3 處,所以伊認為3 家廠商都有到場,會議紀錄是 當場簽名而非子○○事後拿給伊補簽,伊不知道子○○是否 有用昇航、啟航、慎銧、新光這4 家廠商進行圍標,伊並沒 有圖利廠商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7195 號卷第48頁、84 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78頁反面、本院卷一第38頁反面、 50、140 、284 、326 、327 頁、本院卷九第41頁、本院卷 十二第188 、189 頁);⑩被告辛○於86年3 月28日、90年 7 月24日、91年11月26日、94年8 月12日、94年8 月19日、 96年9 月17日本院審理、於96年11月7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 身分具結證稱:伊只有在81年的時候參加過3 次開標會議, 伊有檢查開標廠商的資格,也有當場在會議紀錄上簽名,並 非事後才補簽,伊沒有圖利廠商,伊在81年9 月1 日就離開 高勞中心了,在調查局作的筆錄並不實在,是調查員先講好 叫伊簽名,要伊配合辦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4頁反面、55 、285 、328 、本院卷八第265 頁、本院卷九第41、42頁、 本院卷十二第66、70頁);⑪被告寅○○於84年8 月16日調 查員調查時、84年11月17日、85年8 月23日檢察官偵查中、 86年3 月7 日、86年3 月28日、87年5 月6 日、90年7 月24 日、91年11月26日、94年8 月12日、94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 、於96年11月2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有主 持高勞中心於80年5 月3 日、80年8 月6 日、81年3 月25日 、81年5 月13日、81年9 月29日、82年1 月15日、82年5 月 24日、82年7 月14日、83年6 月15日的議、比價開標會議,
上開會議紀錄都是真實的,每次投標都有依規定辦理,先由 相關人員審核投標資料,伊再宣告開標,事後審核再宣告得 標者,所以廠商都要到場,開標會議都是當場簽名,不可能 造假,伊不知道子○○是否有圍標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6 611 號卷第11頁、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112 頁反面、 262 頁、本院卷一第38頁反面、53頁反面、54、134 、28 4 、326 頁、本院卷八第265 頁、本院卷九第41頁、本院卷十 二第204 、205 頁);⑫被告丙○○於84年11月17日、85 年8 月23日檢察官偵查中、86年3 月28日、86年9 月20日、 90年7 月24日、91年11月26日、94年8 月12日、94年8 月19 日、96年9 月17日本院審理時、於96年11月14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們與廠商都有舉行招標、開標會議 ,伊有參加80年6 月3 日、81年3 月25日、81年5 月13 日 、81年9 月29日、82年1 月15日、82年5 月24日、82年7 月 14日、83年6 月15日共8 次的開標會議,伊是在會議紀錄上 當場簽名,子○○沒有事後要伊補簽會議紀錄,在調查局因 為調查員拿寅○○的筆錄給伊看,還說伊若不配合就會被收 押,所以伊才為不實陳述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 第113 頁反面、262 頁、本院卷一第52頁反面、111 、285 、326 頁、本院卷八第265 頁、本院卷一第41頁、本院卷十 二第181 至185 頁);⑫被告午○○於84年8 月14日調查員 調查時、84年11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86年3 月28日、87年 7 月15日、於96年9 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伊有參加高勞中心第四工程隊於80年6 月3 日、80年8 月 6 日、81年3 月25日、81年5 月31日、81年9 月29日、82年 1 月15日、82年5 月24日、82年7 月14日、83年6 月15日、 83年10月12日舉辦之議價、比價開標會議,伊沒有借牌圍標 上開工程,會議紀錄都是當場簽名,子○○沒有於事後叫伊 補簽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4568 號卷第37頁反面、38頁、 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114 頁反面、本院卷一第56、14 6 頁、本院卷十第302 頁);⑬被告戊○○於84年11月17日 檢察官偵查中、於96年9 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證稱:伊有參加歲修開標會議,開標那天有時會去, 有時委託別人去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114 頁 反面第107 頁反面、108 頁、本院卷十第297 頁),均大致 相符,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第四工程隊80年6 月3 日、80年8 月6 日、81年3 月25日、81年5 月13日、81年9 月29日、82年1 月15日、82 年5 月24日、82年7 月14日、83年6 月15日、83年10月12 日開標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高勞中心確有於上開期間依採
購作業規定,舉辦中苓、屏山、中楠、中雄、壽山三號、枋 山中油八號等七艘油駁作業船歲修工程招標會議,進行比價 、議價,是被告甲○○、未○○、卯○○、酉○○、辛○、 寅○○、丙○○並未特別圖利於昇航、啟航、慎銧、新光公 司,且上開會議紀錄記載係與真實相符,被告甲○○等人在 上開文書上簽名之行為,即難謂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核與刑 法第213 條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再公訴人亦無積極 證據證明被告甲○○等人在上開開標會議中有何為自己或第 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或行為,自難以圖利罪相繩。 ⑵又上開中苓等7 艘油駁作業船舶歲修工程之承攬廠商確實有 實際施作修護乙節,亦據①證人即輪機長K○○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中楠油駁船有上架進行歲修,伊記得是在修完 後放在水裡試俥後才下架,在伊監工期間沒有發現中楠號維 修不確實的情形(見本院卷十三第41至44頁);②證人即輪 機長宙○○於調查員調查時、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參 加過中雄號、壽山三號的歲修監修工作,是由伊及船長負責 監修,上開2 艘油駁船確實有上架歲修,伊每天至造船廠查 看,對於歲修的項目伊都有嚴格督導、檢修,船舶歲修完成 後一定要將船開至港務局檢查合格,經港務局核發合格證書 後才能航行,港務局人員也有確實檢查,驗收通過後才可以 接船等語(見調⑤卷第79頁反面、80頁、本院卷十三第190 、191 頁);③證人即輪機長A○○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有擔任過中楠、屏山號的歲修監工,歲修船修好後下架 停在旁邊進行運轉,再開回去運油作業,歲修後都要開到碼 頭去給港務局人員檢查,他們檢查的項目都是按照船舶檢查 標準來預定檢查項目等語(見本院卷十三第120 、121 頁) ;④證人即輪機長隨樂圓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依交通部 航政法規定航行中船舶每年需檢修(俗稱歲修)1 次,所以 屏山等油駁船每年都要歲修。歲修的項目大致包涵主舷外機 (即稱主機)、 發電機、救火泵浦、駁油泵浦、空氣壓縮機 、空調系統、船舶操縱系統等檢修完畢後,要報請港務局派 員試俥、檢查設備通過後,才算完成歲修,但在歲修時的時 候,要維修的項目需要中油報修,若中油沒有報修就不會修 ,檢修也不一定要換新的零件,損壞的才要換新的等語(見 本院卷十二第283 、284 、288 、289 、290 頁);⑤證人 即輪機長E○○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廠商有來維修歲修 船舶,船舶也有上架,在船底工程完成後把海生物挖掉,油 漆後就可以下架,伊在歲修完成經船長、輪機長測試正常後 ,就口頭回報給管理員,高勞中心也有做驗收的工作,歲修 要經過港務局檢查設備及試俥通過才算完成等語(見本院卷
十第380 、381 頁、本院卷十三第107 至109 頁);⑥證人 即慎銧公司員工D○○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午○○是伊 老闆,他開設的慎銧公司是負責船舶維修工程,每當他招攬 到各公家或民間單位的船舶維修工程時,便會找伊對船舶電 機部份進行維修工作,伊曾多次受午○○指示到中油苓雅寮 儲運所或昇航公司位於中洲之造船廠為油駁船「枋山」、「 中油八號」、「中楠」、「屏山」、「壽山三號」、「中苓 」、「中雄」等船的船舶電機部分進行維修工作等語(見本 院卷十第347 至350 頁);再參以證人即高雄港務局航政組 員工P○○、戌○○於於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我們在船舶 檢查到期前3 個月寄發通知單,請船舶所有人到航政單位申 請船舶檢查,我們接到船舶檢查申請書後,會核定船舶檢查 費用、檢核是否有逾期申請的情形,如果沒有逾期,就繳交 檢查費用後受理申請,承辦人員受理申請後,就開立派單, 請科長指派我們港務局的船舶檢查人員,檢查人員接到派單 後,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指定的人員跟檢查人員聯絡 安排檢查的時程,一般船舶的檢查是有分成是否需要上架檢 查或是不用上架檢查,但是中油這些油駁船舶曾經造成高雄 港區的污染並且船底銹蝕嚴重造成穿透漏油,所以我們就規 定船齡超過10年以上的,每年歲修都要上架檢查,我們檢查 的範圍有:一、船體。二、機器(主機、輔機、電機)。 三、船舶安全設備,這3 個部分在維修的過程,我們都會去 看,依我們的專業去查看船殼的外板及船體等有無需要維修 ,船體的部分看結構及水密有無破壞,機械的部分是船舶所 有人的監測人員負責監修,有問題的時候會聯絡我們去檢驗 ,等他們全部檢修完畢,我們再去現場測試,但我們事前知 道這個機器有問題,我們在拆檢的過程會去看維修情形、問 題是否排除,設備的部分,一般在第1 次去船檢的時候,我 們會去檢查船上安全設備艇等是否齊全堪用,必要時我們會 提醒船舶所有人更換及補足,複檢的時候我們就會將先前的 缺失檢核是否有改善,船舶所有人會等所有的缺失都改善後 會再聯絡我們複檢,複檢合格後,我們會簽發證書,會在檢 查證書及檢查紀錄簿上簽署檢查結果合格,並加註下次應申 請檢查的日期,在80年到86年期間,在我們檢查上開船舶期 間,並沒有船長、輪機長或其他監工人員向我們反應上開油 駁船根本沒有實際維修的事,因為我們要負責任,若沒有實 際維修不可能核發證明,也沒有遇過完全不必維修檢查就通 過的情形,我們都有遵守規定實際進行檢查,不可能隨便看 一下就通過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十四第41至54頁),且有 上開中苓等7 艘油駁作業船舶之船舶檢查紀錄簿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十四第62至129 頁),足見昇航、啟航、慎銧、新 光公司確有實際施作船舶歲修工程,洵堪認定。 ⑶被告申○○於84年8 月11日調查員調查時雖供稱:午○○向 昇航公司借用牌照標到工程,並由昇航公司開立發票,由午 ○○付給昇航公司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十作為代價,午○○向 昇航公司借牌並開立發票從79年到82年共有8 筆,分別為79 年10月11日,收取開立發票收入為200,000 元,同年12 月 14日為255,000 元,同年12月19日為10,000元,80年8 月12 日為680,895 元,同年10月13日為313,546 元,81年10月27 日為303,567 元,同年12月4 日為887,600 元,82年7 月26 日為545,770 元,共向午○○收取開立發票的總收入為3,19 6,378 元云云(見調④卷第196 頁反面、197 頁),於85年 8 月23日偵查、86年3 月28日、86年9 月20日本院審理時供 稱:伊在調查局時沒有講賣發票給午○○,是調查局拿1 張 紙叫伊簽名,伊不知道他們寫什麼,昇航公司沒有賣發票給 午○○,只有負責修理船舶,伊是開發票給高務中心,而非 賣發票,百分之十是調查員說的,伊有解釋給調查員聽,所 謂百分之十是我們標到工程,但不願意承作而轉包給其他人 作,向他人收取做為稅金,伊從79年至82年確有簽發3,196, 378 元的發票給午○○,那是昇航公司承攬高務中心的工程 後再轉包給午○○,因午○○無法開立發票給高務中心,我 們負擔稅金、水、電費及其他費用,所以向午○○收取百分 之十的費用云云(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261 頁、本 院卷一第59、112 頁)、於本院90年7 月24日、91年11月26 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昇航公司有標到高勞中心的工程,船隻 確實有在公司維修,所以才根據合約開發票給高勞中心,並 沒有賣發票給午○○,調查局的筆錄是因為調查員說廠長戊 ○○已經這樣講了,所以伊就照著調查員的意思講云云(見 本院卷一第286 、329 頁),嗣於96年11月21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偵訊時有跟檢察官說調查局的筆 錄不實在,伊沒有賣發票,昇航公司確實有承作高勞中心的 工程,調查局的筆錄記載昇航公司向午○○收取開立發票的 總收入為3,196,378 元,是調查員把數目算好後自己寫上去 的,伊並沒有這樣說,伊也不知道百分之十是什麼意思,調 查員跟伊說這樣寫就可以回去了云云(見本院214 、215 、 219 頁),前後供述均反覆不一,即非無疑。再者,被告於 調查局所製作之筆錄,調查員雖未對其施以強暴、脅迫,惟 被告自覺無奈所為上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仍屬有疑。另 參諸扣案昇航公司80、81、82年總分類帳,其上僅記載「8 月12、賴開發票入、680,895 」、「10月3 日、賴開發票、
313,546 」、「10月27日、賴開發票、303, 567」、「12月 4 日、賴開發票、887,600 」、「7 月26日、賴開發票收入 、545,770 」等字樣,自難僅以被告申○○上開帳冊之記載 逕認被告午○○係以百分之十之代價向昇航公司購買發票以 之作為詐領工程款,亦難認被告申○○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不足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⑷被告戊○○於84年8 月22日調查員調查時供稱:昇航公司實 際從事高勞中心歲修工程的工作並不多,但午○○要求昇航 公司開立的發票金額都很大,因此向午○○收取其所要求開 立發票的金額扣掉昇航實際工作的金額,依百分之十收費, 但是也有沒有任何交易時,午○○要求昇航公司提供發票的 情形,就以伊設立之軒昇、倡和公司的發票提供給午○○, 收費為發票面額百分之8 ,前後共開給午○○約2, 000萬元 云云(見調卷⑤第3 、4 頁),於84年11月17日、85年8 月 23日偵查中、86年3 月7 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做工程所 以有開發票,在調查局因為調查員有疲勞訊問,所以伊才說 沒有做工程云云(見本院卷一第40頁),於86年3 月28日、 86 年5月23日、86年9 月20日、87年3 月4 日、90年7 月24 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昇航公司標到多少工程就開立多少發票 ,實際未承作的部分就交給午○○做,出租部分我們抽取百 分之十的管理費,午○○並沒有向伊購買發票,因為昇航、 倡和、軒昇公司都有承作午○○的船舶歲修工程,所以都有 開發票給他,發票金額共20,387,500元,在調查局時調查員 說本案涉及公務員貪瀆,伊會害怕,所以把負責都推給午○ ○,調查員有誘導伊,要伊承認云云(見84年度偵字第1867 0 號卷第107 頁反面、108 、109 頁、本院卷一第59頁反面 、60、96、111 頁反面、125 、126 、286 頁),於91年11 月26日、92年5 月20日本院審理時供稱:案發時伊是昇航公 司的廠長,調查局完全否認我們有修船,但昇航公司確實有 去投標也有修船,我們做了就要開發票,倡和、軒昇公司的 發票是交給慎銧公司,因為是跟慎銧公司包工程,所以就開 給慎銧公司,我們有包3 個工程,伊不記得發票金額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329 、362 、363 頁),於96年9 月19日本院 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調查局的筆錄不實在,所 謂百分之十是指我們如果給轉給別人承包的話,要收取百分 之十的管理費,因為我們要負責工安,在調查局時伊只有說 過伊是軒昇、倡和公司的負責人,其他部分伊都沒有說,是 調查局員自己寫的,伊有提供軒昇、倡和公司的發票給子○ ○,開立發票是要向子○○請款,因為伊是用軒昇、倡和公 司的名義承作子○○船務修護的工作,昇航公司只有上、下
架,其他工作都是軒昇、倡和公司做的,伊拿昇航公司的大 小章借給午○○去向中油投標、領錢,並沒有授權午○○去 高勞中心投標,也沒有抽百分之十當作開立發票的報酬云云 (見本院卷十三第279 、287 、288 、289 、290 、292 頁 ),所供前後不一,是被告戊○○於調查員調查時之自白, 是否真實可信,已有疑義。
⑸查被告午○○所經營之慎銧公司標得上開歲修工程後,分別 轉由昇航、倡和、軒昇公司次承攬,該3 家公司既有次承攬 承施作上開中苓等油駁船歲修工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 告戊○○自得按承攬契約所施作之工作數量,經驗收核對工 作之內容與品質後,取得承攬之報酬並開立發票予被告午○ ○(即定作人),並非無法律上之權源及原因,且依卷存證 據亦無法證明上開承攬之報酬已逾合理之報酬範圍,又遍查 本案卷證,亦無證據足認昇航公司有何持上開發票扣抵營業 稅之情事,尚難認公訴人就此部分已盡舉證之責,自難認被 告午○○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被告戊○○、申○○有何 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 ⑹再被告丁○○未曾命令舶長、輪機長即亥○○、N○○、O ○○、T○○、J○○、K○○、A○○、I○、E○○、 地○○、宙○○、宇○○等人在監工日報表簽名,並強迫其 等接下未實際歲修之船舶等情,業據證人K○○、N○○、 T○○、宙○○、隨樂圓、A○○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 見本院卷十第355 頁、卷十三第29、43、119 、191 夜、本 院卷十二第292 、293 頁),衡以證人K○○、N○○、T ○○、宙○○、隨樂圓、A○○與被告丁○○宿無怨隙,當 無甘冒偽證罪責,杜撰事實偏頗被告之理,堪信證人K○○ 、N○○、T○○、宙○○、隨樂圓、A○○之證詞應堪採 信,足認被告丁○○辯稱:伊沒有權利命令船長、輪機長監 工日誌上簽名,也沒有要求他們在船舶未完成歲修完工驗收 工作前就提前接船加入油駁作業等語,應非虛妄,堪予採信 。
⑺綜上,公訴人所舉事證,均不能認定被告丑○○等6 人有何 圖利故意並使被告午○○、子○○實際已獲不法利益,及有 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
(四)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四)部分: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生效,該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 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 獲得利益者。」,因此修正後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三:即① 明知違背法令;②圖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③因而獲得
利益。所謂圖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要必有為自己或第 三人圖得不法私利之意思,表現於行為,始克相當,而有無 此項犯意,又須依證據認定之,不得僅以處理事務行為失當 之結果,使人獲得不法私利,據以推定該公務員即有圖利他 人之犯意(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520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是否有圖利他人之故意,應依嚴格證明法則證明之 ,如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圖利他人之故意,應不得僅以其處理 事務或行為失當而推定其有圖利之故意。次按刑法第213 條 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 件。亦即,公務員就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中之某事項 ,縱與事實不符,然倘其登載係因未詳加審查而有疏忽,尚 與主觀上明知該事項為虛偽不實猶仍記載不同,而不能論以 該條罪責,合先敘明。
⑵觀諸卷附中油公司與高勞公司自79年至83年間所簽訂之油駁 作業船舶工程合約書,其中有關保固期限之記載有「船機及 轉動機部分半年,其他部分1 年」、「油駁之船機及轉動機 械部分保固1 年,其他部分保固1 年」、「油駁上架歲修, 主機、副機、壓縮機、泵浦機等轉動機械及其他部分如船殼 、碰墊、油漆等皆保固1 年」、「油駁上架歲修,主機、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