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6年度,407號
KSDM,86,訴,407,2008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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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等人員於4 月9 日赴現場勘查‧‧‧有關訂 定合約事宜請第四工程隊先行研擬草約經相關人員協商後陳 首長核准後生效。」,並經被告辰○○核准辦理。80年4 月 20 日 ,被告子○○、丑○○、壬○○、癸○○寅○○復 共同登載製作簽呈稱:「苓雅所油駁作業船舶修護部分經簽 會後奉核定委由啟航工程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就平常維修技術 合作‧‧‧」,旋由被告辰○○批准執行,致使高勞中心船 舶修護工程未經公開招標及比價程序,而由啟航公司以高於 市價兩倍以上之價格承攬,自80年5 月起至82年12月止,圖 利啟航公司使其取得船舶修護承攬維修金額達5,000 萬元。(三)80 年6月3 日至83年10月12日間,被告甲○○未○○、卯 ○○、酉○○、壬○○、辛○寅○○丙○○、子○○共 同辦理中苓、屏山、中楠、中雄、壽山三號、枋山中油八號 等七艘油駁作業船上架歲修工程招標期間,明知被告子○○ 、午○○2 人持用昇航、啟航、慎銑、新光四家船舶工程公 司執照圍標,且船舶歲修工程招標會議並未舉行,竟共同圖 利被告子○○、午○○,先後在船舶歲修工程招標會議紀錄 上分別簽名完成形式上之會議紀錄,致使上開期間內,10次 船舶歲修工程均由昇航、啟航、慎銧、新光4 家公司得標承 攬。被告午○○、子○○持上開4 家公司執照得標承攬前開 工程後,並未實際從事修護,而將其中部分工程委由昇航公 司廠長戊○○及案外人D○○施作。被告戊○○、D○○僅 將前開7 艘油駁作業船主機、舷外機等主體部分拆裝螺絲暨 油漆而已,致使高勞中心油駁作業船舶長、輪機長即案外人 亥○○、N○○、O○○、T○○、J○○、K○○、A○ ○、I○、E○○、地○○、宙○○、宇○○等人於歲修期 間奉派駐現場擔任監工期間,均不願在監工日報表簽字,亦 不願於完工驗收後接船。然油駁組領班被告丁○○與被告子 ○○2 人竟命令亥○○等人於監工日報表上簽名,並接未實 際歲修之前開7 艘油駁船。被告午○○、子○○未實際施作 船舶歲修工程,乃推由午○○向昇航公司以發票面額百分之 10之代價購買該公司之發票作為詐領工程款之用,其中昇航 公司會計申○○經手者有3,196,378 元。總共午○○向昇航 公司購買之發票共面額31,963,780元。被告午○○另向被告 戊○○購買林某設立之倡和興業公司及軒昇興業公司之發票 計20,387,500元,被告午○○購得上開發票後交由被告子○ ○詐領工程款。
(四)被告子○○、壬○○、丑○○甲○○卯○○寅○○丙○○、辰○○等人,明知中國石油公司雄煉油總廠於79 年11月1 日至83年12月10日,與高勞中心簽訂油駁工程合約



七份,依工程合約中之工程說明十七載明: 油駁上架歲修後 主機、副機、壓縮機泵浦等轉動機械及其他部份,如船殼、 碰墊、油漆等皆保固1 年。惟被告子○○等人代表高勞中心 與承商啟航工程有限公司所簽訂之「油駁作業船舶修護工程 合約」第十六條,竟將保固期限縮短為半年,依該第十六條 規定:「本工作主體大修部分自驗收合格日起,應由乙方出 具保固切結書,保固期限以半年(即以業主要求期限)為準 ,在保固期限內,倘因施工不良致修護範圍裂損及其他損壞 等情事,致甲方(高勞中心)遭受損害,乙方(即啟航公司 )及連帶保證人須於期限內無償修護」。惟自80年6 月13日 起至84年5 月19日止,在壽山三號、中苓、屏山、枋山、中 雄、中楠、中油八號共7 艘油駁作業船歲修完工驗收後之保 固期限內,均任由承商啟航公司請領工程款,而未依據前開 合約規定要求承商(啟航公司)無異議修護。總計: ①枋山 :80年9 月9 日至84年2 月2 日,報修28次,金額計 3,868,062 元;②屏山號:80年8 月16日至83年12月19日報 修55次,金額計7,502,557 元;③中雄號:80年9 月30日至 83年1 月8 日報修35次,金額計5,901,234 元;④壽山三號 : 80年7 月12日至83年11月15日報修78次,金額計13,712, 052 元;⑤中苓號: 80年7 月15日至82年3 月24日,報修26 次金額計3,772,802 元;⑥中油八號:83 年12月23日至84年 2 月21日,報修28次,金額計2,005,578 元; ⑦中楠號:80 年9 月18日至84年2 月6 日,報修104 次,金額計13,750,4 86元,金額總計50,512,771元。前開保固期限內之各項工程 議、比價會議均由被告子○○、午○○2 人偽造豐揚公司負 責人R○○之署押及公司大小章、富盛公司負責人B○○署 押及公司大小章、振溢公司負責人天○○署押及公司大小章 、進明公司負責人M○○○署押及公司大小章、國寶公司負 責人S○○署押及公司大小章作為完成偽造議、比價會議紀 錄之用,致使工程悉由啟航公司完成形式上議價、比價程序 而承攬,並由被告午○○購買發票交由被告己○○登載製作 啟航公司修護紀錄表、請款單後,轉交予被告子○○由趙某 登載製作「高勞中心勞務結報表」完成後,復轉陳被告壬○ ○、丑○○甲○○卯○○丙○○酉○○寅○○、 辰○○等人自80年8 月10日至84年5 月19日,共同登載製作 完成「高勞中心勞務工程款結報申請單」47份,由啟航公司 將工程保固期限內報修之工程款總額50,512,711元悉數領走 ,共同圖利啟航公司。
(五)被告庚○○與被告壬○○、辰○○、甲○○未○○、卯○ ○等人任職高勞中心期間,均負責辦理該中心承攬中油高雄



煉油總廠苓雅寮儲運站油駁作業招標發包施工計價付款等務 ,明知被告子○○係借用該中心執照承攬中油苓雅寮儲運站 油駁作業之實際承包商且承攬期間有前開購買人頭發票詐領 工程款及歲修保固期限內予以違法核銷工程款情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79年9 月起至83年 9 月6 日止,關於彼等前開違背職務上之工程招標、發包簽 約、施工驗收、計價之主管及監督行為,連續收受被告乙○ ○、子○○交付之賄款,計被告壬○○1,160,000 元、被告 辰○○1,233,000 元、被告甲○○250,000 元、被告庚○○ 340, 000元、被告未○○260,000 元,被告卯○○115,000 萬、陳衍泩70,000元(已於85年6 月9 日死亡,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甲○○庚○○未○○、卯○ ○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嫌;被 告午○○巳○○○係共犯貪污冶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起訴書誤載為貪污冶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檢察 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午○○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應認檢察官已 就此部分犯行提起公訴,檢察官漏引起訴法條,應予補充) ;被告己○○酉○○癸○○寅○○丑○○丙○○辛○丁○○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 圖利罪嫌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文書罪嫌;被告申○○戊○○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嫌(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戊○ ○共同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事實,應認檢察官已就 此部分犯行提起公訴,檢察官漏引起訴法條,應予補充)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被告或共犯之自 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 第301 條第1 項前段、第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5 6 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 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 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



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 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此亦 有最高法院74年臺覆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可參。三、公訴人認被告庚○○甲○○酉○○卯○○未○○丙○○辛○癸○○午○○巳○○○丁○○、己○ ○、申○○戊○○涉有前揭犯行,就上開公訴意旨(一) 部分係以1 、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戊○○己○○於調 查局、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2 、證人D○○於調查局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3 、證人V○○於調查局、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4 、證人L○○、趙苔喧(原名Q○○)於調查 局、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5 、證人黃○○○於調查局 、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6 、證人T○○於調查局、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7 、證人即共同被告巳○○○於本院審理 時之證述。8 、疑似虛設行號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1 份。9 、玉隆、倚峰、吉財企業行等販售統一發票影本85張。10、 鴻煌、凱勝、凱傑等行號販售統一發票影本106 張。11、黃 ○○○、L○○等虛設行號明細表影本1 份。12、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單影本1 冊。13、中油苓雅儲運所 弊案虛設行號販售發票予高勞中心統計表1 冊。14、本院86 年9 月20日勘驗被告己○○高雄海調站調查筆錄錄影帶。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1820號判決。15、中國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與高勞中心所簽訂的工程合約書。16、法務部 調查局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航高廉字第09500008410 號函。 17、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 心高勞人字第0960000052號函、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等煉 製事業部94年8 月5 日煉行字第0940003388號函暨檢附「苓 所油駁作業」(案號HD82096) 之契約節錄影本。18、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4年9 月8 日輔伍字第094000 1405號函暨檢附(當時條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 例及施行細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組織規程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 施規定;就上開公訴意旨(二)部分係以1 、證人即共同被 告辛○寅○○丙○○午○○丑○○癸○○於調查 局、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2 、證人謝文雄於調查局、 偵查中之證述。3 、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4 、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0年3 月22日高市立建設二字第1644060 號函影本暨啟航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影本1 份。5 、 高勞中心80年4 月8 日、80年4 月10日、80年4 月20日、簽 呈影本各1 份。6 、本院86年9 月20日勘驗被告辛○、丙○ ○高雄海調站製作調查筆錄錄影帶。7 、本院86年8 月30日



勘驗高雄海調站製作被告丑○○調查筆錄;就上開公訴意旨 (三)部分係以1 、證人即共同被告午○○辛○寅○○丙○○未○○丁○○甲○○酉○○申○○、T ○○於調查局、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2 、證人陳衍泩 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3 、證人玄○○○於調查局、偵 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4 、證人王寮生、陳旭昇蔡金定 、亥○○、J○○、I○、地○○、宇○○於調查局之證述 。5 、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調查局、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6 、證人黃○○○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7 、證人D ○○、N○○、隨樂圓、K○○、A○○、E○○、宙○○ 於調查局、本院審理時之證述。8 、證人P○○、戌○○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9 、中油油駁船裝修工程高勞中心議比 價開標紀錄表影本1 份。10、高勞中心第四工程隊開標紀錄 表影本10份。11、壽山三號等油駁船歲修期間暨合約保固期 間統計1 份。12、中雄號、屏山號、壽山三號、中楠號、中 油八號油駁船歲修監工日誌。13、戊○○84年7 月26日扣押 物品帳冊影本1 份。14、戊○○售予午○○發票統計表乙份 。15、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6 張(軒 昇及倡和興業公司售予啟航公司情形)。16、工程竣工證明 書。21、船舶定期檢查記錄簿明細。17、中苓號、中雄號、 屏山號、壽山三號、旗山號、枋山號、中油八號、中楠號、 中雄號之船舶檢查紀錄簿影本各1 份;就上開公訴意旨(四 ) 部分係以1 、證人即共同被告午○○甲○○卯○○丙○○於調查局、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2 、證人E ○○、T○○、宙○○、R○○、天○○、S○○於調查局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3 、證人亥○○、陳龍泉、M○○○ 於調查局之證述。4 、中油公司與高勞中心、昇航公司及高 勞中心與啟航公司歷次工程保固期間對照表影本1 份。5、 中油公司高煉總廠與高勞中心簽訂油駁作業船舶修護工作合 約影本7 份。6 、高勞中心與啟航公司簽訂油駁作業船舶修 護工作合約影本4 份。7 、中楠號油駁船請修報告單暨啟航 公司修護工作紀錄表、請款單影本1 份。8 、中雄號、中苓 號、屏山號、壽山三號、枋山號、中油八號、油駁船請修報 告單暨啟航公司修護工作紀錄表、請款單影本1 份。9 、高 勞中心油駁船請修報告單影本7 份。10、中油苓雅寮儲運所 弊案油駁作業船歲修保固期限內報修統計表1 冊。11、中油 苓雅寮儲運所弊案油駁作業船歲修保固期限內報修請款金額 統計總表影本1 份。12、高勞中心勞務結報表暨勞務工結報 申請單影本47份。13、本院86年8 月30日勘驗被告卯○○高 雄海調站製作之調查筆錄錄影帶。14、本院86年9 月20日勘



驗被告丙○○高雄海調站製作之調查筆錄錄影帶。15、中油 公司90年7 月19日儲C00000000 號回覆鈞院之函文。16、中 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94年12月28日高 儲字第0940004402號函;就上開公訴意旨(五)部分係以1 、證人即共同被告庚○○卯○○甲○○未○○於調查 局、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2 、證人陳衍泩、壬○○於 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述。3 、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偵查 中之證述。4 、中油苓雅寮儲運所弊案涉嫌人受賄情形統計 表影本1 份。5 、子○○83年10月19日扣押物編號07-3、05 、08-2、08-3記事本影本。6 、本院86年8 月30日被告卯○ ○勘驗筆錄。7 、本院86年8 月30日被告未○○勘驗筆錄。 8、本院86年8 月30日被告庚○○勘驗筆錄。9 、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高勞人字第 0960000052號函。10、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雄煉油廠94年12月28日高儲字第0940004402號函,為其論斷 之依據。
四、被告庚○○甲○○酉○○卯○○未○○丙○○辛○癸○○午○○巳○○○丁○○己○○、申○ ○、戊○○等人之辯解:
A、犯罪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丙○○丑○○辛○寅○○己○○均堅決否 認有何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被告丙○○、丑 ○○、辛○寅○○均辯稱:承攬高勞中心船舶平修、歲修 工程之廠商確實有實際進行維修,彼等是依約給付工程款, 不知道登載入帳及核銷工程款所檢附之發票係虛偽不實,並 無共同圖利承包商之行為及犯意等語;被告己○○辯稱:伊 自80年5 月起任職於高勞中心油駁組業務助理,起訴書所載 在伊到職前之78年12月15日概指伊涉案,顯然有誤,況且在 伊任職時只有經手倚峰公司發票1 紙、吉財企業行之收據8 紙,其餘發票均非伊所經手,伊只是將發票黏貼於憑證上, 不知發票內容真實與否,伊沒有審核的權限,亦無圖利承包 商啟航公司而使其獲取不法利益等語;訊據被告午○○、巳 ○○○均堅決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午○ ○辯稱:伊是慎銧公司的負責人,慎銧公司有向啟航公司承 攬船舶歲修工程,子○○叫伊去向黃○○○購買發票,伊不 知道子○○如何處理上開發票,也不知發票內容是否真實等 語。
B、犯罪事實(二)部分:
訊據被告丙○○辛○癸○○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被告丙○○辯稱:伊確實有去啟航



公司現場勘查,伊不知道啟航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子○○, 伊沒有圖利及登載不實的犯行等語;被告辛○辯稱:伊僅係 會計室稽核,主要業務為辦理預算編列,造表及相關稽核事 務,伊不知道啟航公司是子○○為獨攬高勞中心所成立之人 頭公司,也不知道啟航公司的股東都是子○○的親戚,伊於 80 年4月9 日確有前往啟航公司現場勘查,伊在簽呈上蓋章 ,只是表示伊有實地參與勘查,伊沒有圖利及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之行為;被告癸○○辯稱:伊當時是人事管理員 ,只負責管理人事,因為80年4 月9 日黃運昌請假,伊就代 理他去啟航公司勘查,回來後丙○○寫了會辦單,伊就在會 辦單上蓋章,表示伊有參加,伊不知道啟航公司是子○○為 獨攬高勞中心所成立之人頭公司,也不知道啟航公司的股東 都是子○○的親戚,並無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的 意思等語。
C、犯罪事實(三)部分:
訊據被告甲○○未○○卯○○酉○○辛○寅○○丙○○丁○○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等犯行,被告甲○○未○○卯○○酉○○辛○寅○○丙○○均辯稱:在彼等任期內,中苓、屏山、中楠 等7 艘油駁船之歲修工程招標會議確實有舉行開標會議,廠 商也有參加議價程序,並沒有偽造會議紀錄,也沒有故意違 背法令而圖利子○○、午○○,且承攬歲修工程之廠商確有 實際施作修護,上開發票亦為實際維修所開立,並無虛偽不 實等語;被告丁○○辯稱:伊在高勞中心擔任油駁組的管理 員,伊有勞工安全衛生員的執照,伊是奉上級指示在現場監 督勞工安全的工作,船長及輪機長每天都要在監工日誌上簽 名,伊沒有權利命令他們簽名、填寫監工日誌而製作虛偽不 實之監工日誌,也沒有要求他們在船舶未完成歲修完工驗收 工作前就提前接船加入油駁作業等語;訊據被告午○○堅決 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辯稱:伊是慎銧公司負 責人,昇航公司、倡和興業公司、軒昇興業公司都是慎銧公 司的下包廠商,上開公司都有參與船舶歲修工程,伊並沒有 購買發票交給子○○詐請工程款等語;訊據被告戊○○、申 ○○均堅決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等犯行 ,被告戊○○辯稱:伊是昇航公司的廠長,並擔任倡和興業 公司、軒昇興業公司的負責人,上開公司都有向午○○承攬 船舶歲修工作,所以有開發票給午○○午○○所謂另行給 付百分之十的代價,是因為昇航公司承攬後,另行發包給其 他廠商完成歲修工作,昇航公司仍須依轉包工程金額開立發 票,其中百分之十則為昇航公司的管理費,而非買賣發票的



代價,伊在調查局製作的筆錄並不實在,是調查員誘導伊, 叫伊把責任都推給午○○等語;被告申○○辯稱:伊是昇航 公司的會計人員,昇航公司有標到高勞中心的工程,確實有 維修船舶,所以才開立發票給高勞中心,伊在調查局陳稱午 ○○應給昇航公司百分之十的金額,是當作管理費,而不是 賣發票的金額,伊在調查局做的筆錄並不實在,是受到受到 調查員的利誘等語。
D、犯罪事實(四)部分:
訊據被告丑○○甲○○卯○○寅○○丙○○、酉○ ○、己○○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 行,被告丑○○甲○○卯○○寅○○丙○○、龔千 候均辯稱:高勞中心與啟航公司簽訂的油駁作業船舶修護工 程合約書,合約中都有載明「保固期限以業主規定期限為準 」,加上維修作業及請款程序都有經過中油公司監工、審核 才撥款,所以我們才會認為結報申請單是完全依約辦理請款 ,也沒有懷疑請款有問題,縱有疏忽,也僅是行政上之疏失 ,絕對沒有故意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或登載不實之犯行等語 ;被告己○○辯稱:伊只負責把廠商提供之修護紀錄表、請 款單、請款發票黏貼到結算申報書上,製作結算申報表後交 給子○○審核,再由子○○向高勞中心請款,伊不清楚發票 的真偽,也沒有審核的能力及權限,並無圖利他人或登載不 實之犯行等語;訊據被告午○○堅決否認有何偽造署押、行 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伊沒有在議價、比價會議紀錄 上偽造豐揚公司負責人R○○之署押及公司大小章、富盛公 司負責人B○○署押及公司大小章、振溢公司負責人天○○ 署押及公司大小章、進明公司負責人M○○○署押及公司大 小章、國寶公司負責人S○○署押及公司大小章,伊只有把 上開公司的估價單交給子○○,後續的事伊都不知情等語。 E、犯罪事實(五)部分:
訊據被告庚○○甲○○未○○卯○○均均堅決否認有 何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庚○○辯稱:伊在調查局南機組做 的筆錄,是受到調查員G○○的利誘才會承認收受福利金, 筆錄上收賄的金額、時間都是調查員先寫好的,伊並未收受 乙○○、子○○的賄賂等語;被告甲○○辯稱:是調查員拿 庚○○主任的筆錄給伊看,並引誘伊叫伊承認有收受乙○○ 、子○○所交付的賄款25萬元,這樣才不會害庚○○被移送 地檢署收押,伊並沒有收受賄賂等語;被告未○○辯稱:伊 沒有收受26萬元的匯款,在調查局南機組的筆錄是調查員叫 伊這樣回答,否則就要被收押等語;被告卯○○辯稱:調查 員拿庚○○甲○○的筆錄給伊看,要伊同意以收受福利金



的名義製作筆錄以利結案,伊並沒有收取115,000 元的賄款 等語。
五、經查;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於85年10月23日修正為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 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嗣於90年10月25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 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下罰金」;其規範條件較舊法更為嚴謹而限縮其適用之 範圍,其構成要件限制為:⑴明知違背法令、⑵直接或間接 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⑶因而獲得利益;所稱「違 背法令」之「法令」,修正草案說明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至其違背法令,應以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為限,其 他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屬於道德性、抽象性義務法令自 不在內,否則無異與修法在於限縮圖利罪之適用旨趣相悖(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06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公訴人 援引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第6 條及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為被告違背法令之依據,惟按90年10月25日修正,同年11月 7 日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其規範條件 較舊法嚴謹,係為避免公務員雖勇於任事却動輒得咎;所稱 :「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所謂 違背法令,參酌此次修法意旨乃係避免公務員惟恐動輒得咎 ,而不敢勇於任事,故所稱之違背「法令」應限於執行職務 時所應遵守之法令,而不包一般屬於道德性或與職務無直接 關係之義務法令,例如公務員服務法、宣誓條例,觀諸公務 員服務法之規定內容,帶有濃厚之道德要求及不確定之法律 概念,且公務員服務法本身對於違反者亦訂有行政處分或罰 則,若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即係上開圖利罪之「違背法令」 ,將使公務員因違反道德性且與執行之職務無關的法令,即 有陷於觸犯公務員圖利罪之危險而不符合新法之修法意旨。 是被告酉○○癸○○寅○○丑○○丙○○辛○丁○○己○○等人縱有違反公訴人上開所指之相關規定, ,亦係違反抽象之行政規則,自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之「法令」,核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公 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所為,尚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惟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1條定有明文。查公平交易法雖於80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 ,惟該法律第4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1 年施行」,故公 平交易法應係自81年2 月4 日起始為有效施行之法律,而本 件公訴人起訴之犯罪時間係自78年12月15日起至84年5 月19 日止,故於81年2 月4 日自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況本件起 訴書之起訴事實復未載明被告寅○○丑○○丙○○、辛 ○、丁○○、龔千候、己○○等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競爭之聯合行為,是 公訴人認被告寅○○等人上開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 前段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規定,而有違背法令部分, 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於78年至82年間將「苓雅站及高雄港 油駁船設備維修工程」一案案發包予高勞中心承攬施作,高 勞中心再將上開工程轉包予啟航公司等事實,被告丙○○丑○○辛○寅○○己○○並不爭執,且有中國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苓雅所、高雄港工程合約(工程案號:H9008 、 H0044、HD81042 、H0286 、HD81148 、HD81156 、HD82096 、DE8203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 技術勞務中心與啟航工程有限公司之苓所油駁作業船舶修護 工作合約書在卷可按,亦堪認定。
⑵慎銧公司、啟航公司均具有維修船舶之能力等情,業據①證 人即輪機長T○○於調查局、90年9 月1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油駁船之歲修工程幾乎都把油駁船送至昇航公司去進行檢 修,至於俥(航)修則是由午○○指派工人前來油駁船上維 修,他們確實有施工等語(見調⑤卷第13頁、本院卷一第 291 至293 頁);②證人即輪機長E○○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歲修船舶有進行維修,有些零件有換,有些沒有換, 有1次 歲修完後,船舶不能全速前進,後來試俥後,又漏油 了,伊就叫啟航來修了2 、3 次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81 頁 );③證人即輪機長I○於調查員調查時證稱:油駁船航平 修、歲修的正常請修程序係由伊或船長至油駁組填寫請修報 告單,然後送至油駁組管理員處,由管理員找「大賴」(即 午○○)或他下屬的工人來修護,修護完成後,再由負責修 護的工人填寫「修護工作紀錄表」,然後由當班的船長、輪 機長驗認可後簽名確認即可等語(見調⑤卷第30、31頁); ④證人即輪機長宇○○於調查員調查時證稱:油駁船在工作 中發生故障,由當班的船長、輪機長提出請修,填具申請表 格交給管理員,然後由管理員找包商午○○或其底下的工人



來檢修等語(見調⑤卷第82、83頁);⑤證人慎銧公司員工 D○○於調查局、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午○○是伊老闆, 他所開設的慎銧公司是負責船舶維修工程,每當他招攬到各 公家、民間單位的船舶維修工程時,就找伊對船舶電機部份 進行維修工作,午○○曾多次指示伊至中油苓雅寮儲運所、 昇航公司,為「枋山」、「中油八號」、「中楠」、「屏山 」、「壽山三號」、「中苓」、「中雄」等油駁船舶電機部 分進行維修工作(見調⑤卷第35、36頁、本院卷十第347 至 350 頁);⑥被告午○○於84年9 月1 日調查局、84年11月 17日偵訊、87年7 月15日、89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96 年9 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是慎銧公司負責 人,伊太太巳○○○是啟航公司的名義負責人,慎銧、啟航 公司都有向高勞中心承攬中油公司油駁作業船舶修護工程, 慎銧、啟航公司本身沒有船塢,慎銧公司都是向昇航公司租 用船塢,因為昇航公司是慎銧公司的協力廠商,啟航公司也 有轉包工程給昇航公司、D○○等下游廠商維修,伊接獲通 知高勞中心的油駁船發生故障時,伊就叫工人去檢查,慎銧 和啟航公司都有維修船舶的能力及設備,伊也曾因為維修船 舶有業務過失而被法院判刑,可以證明伊確實有維修船舶的 能力等語(見84年度偵字第1867 0號卷第109 頁、本院卷一 第144 反面、145 、240 頁、本院卷十第299 至302 頁); ⑦被告戊○○於84年11月17日偵訊、96年9 月19日本院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昇航公司擔任廠長,昇航公司 有造船廠、船塢,昇航公司標到的工程一部份自己做,一部 份交給午○○做,啟航、慎銧公司標得中油苓雅寮儲運公司 的船舶修護工程後,將冷焊工程轉包給昇航公司,啟航、慎 銧也都有實際施作船舶歲修工作,只要有叫到工人就可以做 了,是否具有維修船舶的能力,不是以該公司是否有船塢為 要件,只要該公司可以找到船塢可以進行維修,就有維修能 力,啟航、慎銧公司都有船舶歲修的能力,是昇航公司將船 舶上架後,他們公司再找人來歲修,伊只是幫他們上架,伊 只有修理冷焊,其他工程都是慎銧、啟航公司負責施作等語 (見84年度偵字第18670 號卷第107 頁反面、108 頁),足 徵慎銧、啟航公司均具有維修船舶之能力,且實際施作船舶 修護工程,堪以認定。
⑶被告巳○○○於調查局、偵訊、本院審理中一再供稱:伊只 是啟航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伊從未參與公司業務,也不知道 公司在哪裡、承攬哪些工程,啟航公司實際上是子○○在經 營等語(見84年度第18670 號卷第114 、261 頁反面、86年 度偵字第25839 號卷第24頁、本院卷一第39、40、57、143



至146 、189 、190 、242 、285 、328 頁),並據被告午 ○○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啟航公司實際負責 人是子○○等語(見本院卷十第299 、300 頁);證人即輪 機長亥○○於調查員調查時證稱:高勞中心承攬中油公司油 駁運送作業,將所有歲、航修交給子○○的啟航公司承作等 語(見調⑤卷第15至17頁);證人即輪機長J○○於調查員 調查時證稱:啟航公司名義負責人雖為巳○○○,但油駁組 及高勞中心相關業務承辦人都知道該公司實際上是子○○的 等語(見調⑤卷第94、95頁)。準此,被告巳○○○雖為啟 航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惟並無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亦 不知該公司有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自無從據以 認定被告巳○○○有犯罪之故意,難認其與被告午○○、子 ○○間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⑷被告午○○於84年7 月26日調查局、84年7 月27日偵訊時供 稱:伊與黃○○○只是單純的生意往來,並不清楚黃○○○ 有設立哪幾家公司,伊未曾向她購買發票,也沒有與子○○ 、己○○等人共同購買人頭發票向高勞中心浮報詐領工程款 云云(見調②卷第2 頁反面至6 頁),於84年7 月28日、84 年11月17日偵訊時供稱:子○○曾經叫伊去向黃○○○購買 發票,當作啟航公司承攬中油苓雅儲運所油駁作業船舶歲、 航修工程的進項憑證,當時雙方言明每張發票須按票面金額 支付百分之7 的款項給黃○○○,伊記得的有倚峰公司、玉 隆企業行2 家公司行號的發票,另吉財企業行的收據亦由黃 ○○○提供給伊轉交給子○○使用,調查員所提示之倚峰、 玉隆、吉財公司行號之發票、收據估價單影本共計85張,其 上所登載之品名、數量、金額、時間等內容並不實在,實際 上沒有無從事交易行為,伊將上開發票、收據、估價單交給 子○○、己○○,其2 人將單據憑證資料作為啟航公司請領 船舶歲、航修工程款之用,至於子○○、己○○是如何處理 ,伊不清楚要問他們才知道云云(見84年度偵字第14568 號 卷第17至23頁、84年度偵字第18 670號卷第109 至111 頁) ,於86年3 月28日本院審理時供稱:子○○叫伊去拿發票, 之後是否有直接拿給己○○我已經記不清楚了,是以票面金 額百分之7 代價取得發票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6、57頁), 於86年4 月25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有跟黃○○○購買過 發票,是子○○叫伊去買的,代價是票面金額百分之7 ,購 買發票後交給子○○云云(本院卷一第71頁反面、72頁), 於87年7 月15日本院審理時供稱:子○○叫伊去向「梁小姐 」買發票,至於是什麼公司伊沒有印象,子○○說發票不夠 叫伊去買發票開給啟航或高勞中心,伊不清楚請款的過程,



伊將發票交給己○○或子○○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44 反面 至146 頁),於88年8 月24日、88年12月29日本院審理時供 稱:子○○叫伊去跟黃○○○拿發票,伊不清楚買發票的錢 如何計算,也不知道上開發票都是人頭公司,伊把發票交給 子○○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78 頁反面至180 頁、190 至19 2 頁),於89年12月20日、96年8 月20日本院審理時供稱: 伊不知道子○○拿人頭發票有何用途,要問高勞中心內部人 員才清楚,伊沒有向V○○、L○○買發票,伊不認識他們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49 、251 頁),於96年9 月19日本院 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子○○叫伊去向黃○○○拿取 倚峰公司、玉隆企業行、吉財企業行的發票,伊沒有跟黃○ ○○買發票,是子○○叫伊去拿的,伊不認識L○○,也沒 有向她拿過發票云云(見本院卷十第299 、301 、304 、30 5 頁),於97年1 月9 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子○○曾叫伊去向黃○○○購買發票,當作啟航公司承攬中 油苓雅儲運所油駁作業船舶歲、航修工程的進項憑證,黃○ ○○把倚峰公司、玉隆企業行2 家公司行號的發票、吉財企 業行的收據拿給伊,伊再轉交給子○○、己○○使用,伊不 知道子○○、己○○如何使用上開發票、收據云云(見本院 卷十三第256 、264 至269 頁),是被告午○○所供前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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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誥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