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51號
KSDM,107,訴,55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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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成




選任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被   告 蔡瑞媛




被   告 陳隆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王晨光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謝明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38
0、6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偉成蔡瑞媛陳隆賢王晨光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廖偉成蔡瑞媛陳隆賢(對外自稱「陳子 凡」)、王晨光等4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 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 得僅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竟共同基於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104年4月間起,自創「大羅神算享樂人生顧問公司」(未 合法設立登記,下稱大羅神算顧問公司),以廖偉成為創辦 人,蔡瑞媛為會計兼助理,對外則以廖偉成與不知情之范光 川(另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合夥 經營之「石話石說電腦有限公司」(下稱石話石說公司)名 義,透過網際網路架設大羅神算APP軟體販賣點數【使用方



式: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進入APP,繳交新臺幣(下同) 9800元有50個點數可使用APP軟體解惑,占卜每一個問題扣2 至3個點數,點數用罄需另行付費購買】,供不特定人瀏覽 、下載及購買點數,對外標榜「對治煩惱、傳遞正能量」, 藉由點數進入大羅神算APP軟體,點選52張撲克牌其中幾張 ,再藉由撲克牌之數字、圖案之含意於網頁上解說,或由渠 等親自面對面授課解說自製之52張大羅神算撲克牌圖案、數 字所代表之意思,佯稱可為不特定人占卜、算命及解惑,俟 對方誤信該撲克牌算命方式準確時,渠等即佯稱加入會員制 度後即可學習撲克牌算命技術,也可從中獲利之誘因,誘騙 詳如附表一所示之顏秀珍等人加入成為大羅神算會員,加入 會員需先繳交9800元(1球=1單位),可參加大羅神算所安 排之課程學習撲克牌算命技術,上完課程後即可回收1萬200 0元(每球獲利2200元),並由廖偉成陳隆賢王晨光擔 任授課講師,再以課程分為初階、中階、高階班及講師授證 班為幌子,如加入13球(費用為12萬7400元)即可接受初階 、中階、高階、講師等課程,並可獲取400萬元至1200萬元 不等之紅利,誘騙詳如附表一所示之顏秀珍等人招攬親友加 入成為會員,以提早接受高階課程,致使詳如附表一所示之 顏秀珍等人均陷於錯誤,各以當面交付、或指定匯款至石話 石說公司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或指定匯款至蔡瑞媛以其女兒方 語心名義與陳隆賢共同聯名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聯名帳戶)內,而 加入為大羅神算全球業績互助紅利系統(下稱大羅神算紅利 制度)之會員投資,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顏秀珍等人陸續完 成上述課程後,卻遲遲未收到約定之回饋金額與紅利,發現 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 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 法多層次傳銷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 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暨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表、大羅神算APP翻拍照片及課程行銷DM、大羅 神算全球業績互助紅利系統行銷DM、大羅神算課程講義資料 等為論據。訊據被告4人均堅詞否認有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及加重詐欺犯行,被告廖偉成辯稱:伊沒有成立大羅神算公 司,大羅神算APP是伊設計並享有專利,後來陳隆賢、王晨 光來找伊上大羅神算的課程,他們於104年5月間提到若會員 上完課後願意推廣,可以將課程盈餘回饋給認真上課的人, 伊就同意他們可以招生,但伊就會員制度所知僅止於此,陳 隆賢、王晨光都有跟伊保證這不是直銷,伊也都有前往對會 員授課,並無詐欺或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情事等語;辯護意旨 則另為其辯稱:被告係遭陳隆賢王晨光利用去上課,會員 制度與其無關,且多層次傳銷需有代代介紹的過程,第一代 的人可透過後幾代的人介紹而抽佣,本件會員制度並非如此 ,顯非多層次傳銷,又大羅神算課程是否上完或得退費均係 民事糾紛,亦與詐欺無關等語。被告蔡瑞媛則辯稱:伊是受 僱於廖偉成擔任總務工作,會員制度很複雜,都是陳隆賢王晨光去推廣,伊並無決策權等語。被告陳隆賢則辯稱:大 羅神算公司是廖偉成成立的,伊只是負責授課,當時伊確實 有招攬會員,但伊不太瞭解會員制度,因為會員制度不是伊 設計的,是王晨光想好之後再跟伊、廖偉成蔡瑞媛討論等 語;辯護意旨則另為其辯稱:依據證人證述,大羅神算收的 錢是算命課程學費,此與多層次傳銷之定義顯然不同,又會 員縱未上完課程,此亦僅為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並非 詐欺等語。被告王晨光則辯稱:當初是陳隆賢找伊來設計會 員制度,伊也有擔任講師,學員繳交課程費用9800元後,就 可以上課及使用算命APP,至於紅利制度,則是每個學員加 入時會得到一個編號,等有其他人加入時,就可以依照編號 排序領取紅利,紅利領取會有上限,並不會無限擴張,伊設 計的會員制度與俗稱「老鼠會」的非法多層次傳銷並不相同 等語;辯護意旨則另為其辯稱:大羅神算之會員均證述繳交 9800元是為了上課,會員制度的設計也與多層次傳銷不同, 且被告王晨光只是講師,縱然學員對課程不滿意或未上完, 亦係民事糾紛,不應由被告王晨光負責等語。




四、就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 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
(一)經查,被告廖偉成係大羅神算APP及課程之設計者,被告蔡 瑞媛係受僱於廖偉成處理總務及財務工作,被告陳隆賢、王 晨光均係大羅神算課程之講師等節,業經被告廖偉成、蔡瑞 媛、陳隆賢王晨光均自承在卷(本院審訴卷第97至99頁) ;又大羅神算APP係占卜用之手機軟體,可供不特定人瀏覽 、下載及購買點數,藉由點數進入大羅神算APP後,即可藉 由點選撲克牌之數字、圖案進行占卜,而大羅神算課程之教 學內容,即係教授學員上開大羅神算APP中撲克牌數字、圖 案之含意等節,有大羅神算APP之手機畫面截圖、大羅神算 課程講義、撲克牌照片等在卷可查(警卷第32、279至298、 306頁、586至597頁);再如附表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欄 所示之顏秀珍等人,均有繳交如附表一「繳交本金之球數及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加入大羅神算課程之會員等節,亦經 如附表一之證人顏秀珍等人各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無訛,並 有其等之匯款資料及課程收據、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查(匯款資料及收據見警卷第34 至63、274至276、379至307、312至314、363、385至395、4 04、416、429至431、458至460、468、481至485、501至503 、512、532、548、561、576、583頁;證人證述見警卷第26 7至273、308至311、315至317、323至329、333至339、343 至349、353至361、365至371、374至380、396至403、409至 415、421至428、436至442、448至455、461至467、478至48 0、490至496、504至509、513至520、525至531、537至543 、549至556、565至571、577至582頁,偵一卷第136至140、 148至150、157至160、171至177、185至188、199至203、23 5至237、252至253、258至261頁,偵二卷第56至58頁),上 情固堪認定。
(二)惟本件大羅神算之會員制度,並不符合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 徵:
1.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多層次傳銷, 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 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 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 為主。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



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其構成 要素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 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 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 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具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台 上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且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 所以為法所不許,乃因其銷售之商品或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 中已屬可有可無,僅著重在不斷從企業之外拉人進來,持續 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尤其是高階成員),讓愈早加入 者獲利愈多,失之公平,並使變質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受到高 利潤之驅使,又恐懼自己成為最後一隻老鼠,落得血本無歸 的窘境,遂無所不用其極遊說他人加入,嗣後一旦人際關係 飽和,無人可拉,類此組織勢必瀕臨崩潰,造成社會經濟秩 序之動盪,且誘使社會人心趨向投機、射倖與詐騙,因此變 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具有可責性。蓋一般商業經營者為推廣其 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遂承諾當消費者購買其銷售之商品或 服務後,若該消費者再推薦其他人購買,則將回饋一定優惠 予推薦者之情形,甚為常見(例如:已持有某銀行信用卡之 「舊戶」若推薦他人即「新戶」申辦同款信用卡,在他人亦 申辦該款信用卡並刷卡消費後,則推薦者與被推薦者均可取 得紅利點數回饋),故並非一有承諾紅利回饋,即屬多層次 傳銷,而仍必須審視是否具備上開多層次傳銷契約之要素。 2.但查,大羅神算之會員制度,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繳 交9800元後,即成為會員,而可參與大羅神算課程,成為會 員時並取得編號,日後若會員人數增加時,可依照編號排序 取得紅利回饋(回饋上限為1萬2000元),但會員是否招募 其他人加入,與其能否獲得紅利,並無關聯等節,業經被告 即制度設計者王晨光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當初的設定是會員 買一球9800元就可以上初階課程,初階課程可以一直上到會 為止,中階、高階課程則另有安排,至於紅利制度,則是每 個會員加入時,公司會撥出2000元的紅利,這2000元的紅利 要分給誰,就是按照排序,例如依照展店分紅說明圖,5號 加入的時候,2號跟1號都可以各領到1000元紅利,但3號跟4 號不行,這個制度是一個直線分紅,底下畫的層級只是要方 便說明,這個制度沒有所謂誰介紹誰,誰介紹的並不重要, 所以我介紹人加入可能是沒有錢賺的,因為他排到的可能是 別人的號碼,而且每個編號領滿1萬2000元紅利時就會退出 ,以免獎金超發等語明確(本院訴卷一第497至501頁),其 所述核與證人即會員蔡瑞雲劉楷彤陳衣湄劉承德、張 秋香於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只要是會員且排序即可領取分紅



,分紅制度就是如那張展店分紅說明圖等語相符(本院訴卷 一第153至154、180、185、190至191、264至267、275、355 至356、369頁),並有前揭展店分紅說明書在卷可查(本院 審訴卷第141頁),而以被告王晨光為會員制度之設計者, 其就本件制度之細節應最為清楚,更堪認其上開陳述應屬可 採,則本件大羅神算之分紅制度實係線性排序,能否領取紅 利與是否介紹他人加入並無關連,而且每一編號領滿紅利上 限後即必須退出,愈早加入者亦無法領愈多,則此顯然欠缺 上述多層次傳銷契約應具備之「層次架構」(即平行擴散性 ),已難認為係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之多層次傳銷。 3.況查,本件證人即會員蔡瑞雲劉楷彤、陳春男、陳衣湄劉承德張秋香各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最初加入會員係要 上課,加入會員後有上過課等語(本院訴卷一第145至147、 159、179、191、254至256、264至265、267、354至355、36 3頁);至其餘證人即會員顏秀珍顏秀芳、蔡一中、朱金 奕、林敬哲余岱芸陳藝分黃美麗郭桂爾許宏陞梁沛瀅李昭賢楊旼樺謝家豪、周塘復、楊巧筑亦各於 前揭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繳納款項後即可上課,伊曾經上過 大羅神算之課程等語;從而,被告等人辯稱:會員繳納之款 項係課程費用,紅利只是附帶等語,即非無據,本件如附表 一所示之會員繳納之款項應屬學費性質,而不能認為係媒介 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金,揆諸前揭說明,更難認大羅神算 制度係屬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本件自不能僅以被告4人以提供紅利回饋方式吸引會員消費 推廣,即遽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罪相繩。五、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4人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一)再按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 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 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 罪。準此,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 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 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 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甚或債 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倘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 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 件有間;因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 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 者,亦應參酌自身之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力、信用,及



可能損益,並評估期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 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 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 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二)公訴意旨雖以:被告4人佯稱會員如加入13球即可接受初階 、中階、高階、講師等課程,並可獲取高額紅利云云,使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大羅神算之撲克牌算命方式準確,且被 告4人會實際提供算命課程教學,又為了獲取介紹他人加入 之紅利,進而加入會員並購買課程,但被告等4人迄今無法 提出高階、講師課程之講義或上課記錄,嗣後亦未發放紅利 ,足見被告4人涉有詐欺犯行云云。但查,本件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所繳納之款項係大羅神算課程之學費,且證人即該等 會員已各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各自證述曾上過被告 等人提供之大羅神算課程等節,迭如前述,則本件已難認被 告4人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至被告4人未能再提出後續之高 階、講師課程,此亦僅屬被告提供之課程有無瑕疵,亦即是 否構成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所謂算命是否準確,實 屬個人主觀認知,更不能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參與課程後認 為算命不準,即認被告4人提供算命課程並收取學費係屬詐 欺;至紅利點數部分,其制度設計本須等待排序,並非一定 可以取得,此亦如前述,況證人葉瑞雲林敬哲張秋香黃美麗梁沛瀅、宮肇猶各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曾經領到紅 利等語(警卷第475、517頁,偵一卷第149、201、202、252 頁反面),足見被告4人仍有依約發放紅利之情形,則縱然 渠等嗣後就其他會員可領之紅利未能按時發放,此仍屬民法 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不能單以被告4人未能依約履行,即 遽認被告4人係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本件 依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實難認被告4人有何詐欺犯行。六、綜上,被告4人上開所為,並不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 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要件,本件依檢察官所舉 前開證據,均尚不足為被告4人有罪之積極證明,以說服本 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既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芝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胡詩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一(即起訴書所據之被害人被騙一覽表):┌──┬────┬───────────┬───────┬───────┬───────┐
│編號│告 訴 人│詐騙方式 │繳交本金之球數│有無返還本金、│詐得金額流向 │
│ │或被害人│ │及金額 │領得紅利(或佣│ │
│ │ │ │ │金、介紹費)情│ │
│ │ │ │ │形 │ │
├──┼────┼───────────┼───────┼───────┼───────┤
│ 1 │告訴人 │1.104年8月19日,顏秀珍│2球1萬96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陳隆賢收取後匯│
│ │顏秀珍 │、顏秀芳姐妹2人共同前 │ │未領得約定之每│入石話石說華南│
│ │ │往高雄市光華路「鼎新大│ │球2200元紅利。│銀行帳戶內,由│
│ │ │樓」3樓,由陳隆賢向渠 │ │ │廖偉成蔡瑞媛
│ │ │等介紹大羅神算紅利制度│ │ │提領使用。 │
│ │ │的運作方式,當場要其點│ │ │ │
│ │ │選52張撲克牌其中幾張,│ │ │ │
│ │ │再由陳隆賢解說,佯稱可│ │ │ │
│ │ │為其解惑算命,其誤信該│ │ │ │
│ │ │算命方式準確後,陳隆賢│ │ │ │
│ │ │即順勢鼓吹渠等加入成為│ │ │ │
│ │ │會員,需先繳9800元並上│ │ │ │
│ │ │完課程,上完課程就會還│ │ │ │
│ │ │1萬2000元,且加入會員 │ │ │ │
│ │ │後可招攬親友加入,再從│ │ │ │
│ │ │中獲得每位加入者之紅利│ │ │ │
│ │ │給介紹者,在招攬解說中│ │ │ │
│ │ │如遇問題時,可聯絡陳隆│ │ │ │
│ │ │賢約定時間解說,致顏秀│ │ │ │
│ │ │珍、顏秀芳均陷於錯誤,│ │ │ │
│ │ │當場各繳交2球1萬9600元│ │ │ │
│ │ │、1球9800元予陳隆賢, │ │ │ │
│ │ │誤信上課後即可拿回2萬 │ │ │ │
│ │ │4000元或1萬2000元,並 │ │ │ │




│ │ │於104年9月間,由陳隆賢│ │ │ │
│ │ │通知顏秀珍顏秀芳前往│ │ │ │
│ │ │高雄市○○○路000號15 │ │ │ │
│ │ │樓之06「集道資產管理有│ │ │ │
│ │ │公司」上課,並由陳隆賢│ │ │ │
│ │ │及另2至3位講師授課,嗣│ │ │ │
│ │ │因顏秀珍顏秀芳完成課│ │ │ │
│ │ │程後,遲遲未收到約定之│ │ │ │
│ │ │紅利,且未獲陳隆賢回應│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2.指認蔡瑞媛為授課之女│ │ │ │
│ │ │講師,廖偉成為廖顧問。│ │ │ │
├──┼────┼───────────┼───────┼───────┼───────┤
│ 2 │告訴人 │1.同上 │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同上 │
│ │顏秀芳 │ │ │未領得約定之每│ │
│ │ │ │ │球2200元紅利。│ │
├──┼────┼───────────┼───────┼───────┼───────┤
│ 3 │告訴人 │104年8月初,友人張秋香│1球8000元(欠 │尚未返還本金亦│同上 │
│ │陳春男 │介紹其與陳隆賢認識,由│款1800元則以介│未領得約定之每│ │
│ │ │陳隆賢向渠介紹大羅神算│紹顏秀珍、顏秀│球2200元紅利。│ │
│ │ │紅利制度的運作方式,當│芳加人之介紹費│ │ │
│ │ │選52張撲克牌其中幾張,│抵充) │ │ │
│ │ │再由陳隆賢解說,佯稱可│ │ │ │
│ │ │為其解惑算命,其誤信該│ │ │ │
│ │ │算命方式準確後,陳隆賢│ │ │ │
│ │ │即順勢鼓吹陳春男前往高│ │ │ │
│ │ │雄市○○○路000號15樓 │ │ │ │
│ │ │之06「集道資產管理有公│ │ │ │
│ │ │司」上課,上完課後陳隆│ │ │ │
│ │ │賢即向在場人鼓吹可加入│ │ │ │
│ │ │成為會員,需先繳9800元│ │ │ │
│ │ │並上完課程,上完課程就│ │ │ │
│ │ │會還陳春男1萬2000元, │ │ │ │
│ │ │且加入會員後可招攬親友│ │ │ │
│ │ │加入,再從中獲得每位加│ │ │ │
│ │ │入者之紅利給介紹者,致│ │ │ │
│ │ │陳春男陷於錯誤,當場繳│ │ │ │
│ │ │交1球8000元(欠款1800 │ │ │ │
│ │ │元則由介紹費抵充)予陳│ │ │ │
│ │ │隆賢,並介紹顏秀珍、顏│ │ │ │




│ │ │秀芳加入。 │ │ │ │
├──┼────┼───────────┼───────┼───────┼───────┤
│4 │告訴人 │104年8月初某日,透過友│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當面交付現金予│
│ │蔡一中 │人介紹,在高雄市鳳山區│ │未領得約定之每│王晨光
│ │ │某處與王晨光見面,由王│ │球2200元紅利。│ │
│ │ │晨光向其介紹大羅神算紅│ │ │ │
│ │ │利制度的運作方式,當場│ │ │ │
│ │ │要其點選52張撲克牌其中│ │ │ │
│ │ │幾張,再由王晨光解說,│ │ │ │
│ │ │佯稱可為其解惑算命,其│ │ │ │
│ │ │誤信該算命方式準確後,│ │ │ │
│ │ │陳隆賢即順勢鼓吹蔡一中│ │ │ │
│ │ │加入成為會員,需先繳 │ │ │ │
│ │ │9800元並上完課程,上完│ │ │ │
│ │ │課程就會還顏秀珍1萬 │ │ │ │
│ │ │2000元,且加入會員後可│ │ │ │
│ │ │招攬親友加入,再從中獲│ │ │ │
│ │ │得每位加入者之紅利給介│ │ │ │
│ │ │紹者,在招攬解說中如遇│ │ │ │
│ │ │問題時,可聯絡王晨光約│ │ │ │
│ │ │定時間解說,致蔡一中陷│ │ │ │
│ │ │於錯誤,於104年8月11日│ │ │ │
│ │ │繳交1球9800元予王晨光 │ │ │ │
│ │ │,誤信上課後即可拿回1 │ │ │ │
│ │ │萬2000元,並於104年8月│ │ │ │
│ │ │11日前之某日,由王晨光│ │ │ │
│ │ │通知蔡一中前往台南市永│ │ │ │
│ │ │康區中華路282號之1「三│ │ │ │
│ │ │皇三家」上課,並由王晨│ │ │ │
│ │ │光擔任講師授課,嗣因蔡│ │ │ │
│ │ │一中完成課程後,遲遲未│ │ │ │
│ │ │收到約定之紅利,始知受│ │ │ │
│ │ │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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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 │1.104年5、6月前,透過 │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自行以現金匯至│
│ │劉楷彤 │母親的友人介紹認識廖偉│ │已領得3萬9000 │石話石說華南銀│
│ │ │成,廖偉成幫其算命後,│ │元紅利。 │行帳戶內 │
│ │ │其先上廖偉成講授的課程│ │ │ │
│ │ │,上完課廖偉成鼓吹其加│ │ │ │
│ │ │入會員,致劉楷彤陷於錯│ │ │ │




│ │ │誤,招攬其弟劉承德加入│ │ │ │
│ │ │,而於104年6月17日以其│ │ │ │
│ │ │名義存入共26球(每人各│ │ │ │
│ │ │13球)現金22萬4200元至│ │ │ │
│ │ │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 │ │,誤信可完成分為初階、│ │ │ │
│ │ │中階、高階、講師等4階 │ │ │ │
│ │ │段之課程,加入會員後,│ │ │ │
│ │ │並依廖偉成指示擔任初階│ │ │ │
│ │ │課程講師,廖偉成向其佯│ │ │ │
│ │ │稱稱每位會員都有上課編│ │ │ │
│ │ │號(球號)以大三角型的│ │ │ │
│ │ │牌號,等以其為單位的三│ │ │ │
│ │ │角形(12球)補足後才會│ │ │ │
│ │ │還1萬2000,每招攬1人,│ │ │ │
│ │ │招攬者獲利1500元,目前│ │ │ │
│ │ │其僅領回3萬9000元,餘 │ │ │ │
│ │ │額廖偉成宣稱已花玩,且│ │ │ │
│ │ │會員所繳之金額亦無明細│ │ │ │
│ │ │可查,其大約招攬不到10│ │ │ │
│ │ │人加入會員。 │ │ │ │
│ │ │2.指訴廖偉成說他是大羅│ │ │ │
│ │ │神算的決策者,蔡瑞媛是│ │ │ │
│ │ │廖偉成的秘書,陳隆賢是│ │ │ │
│ │ │收錢的人,王晨光是創立│ │ │ │
│ │ │大羅神算紅利制度的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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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害人 │1.104年5、6月間,經陳 │約160球共130餘│尚未返還本金,│陳隆賢收取後匯│
│ │葉瑞雲 │隆賢邀約,在臺中市火車│萬元 │已將每球1500元│入石話石說華南│
│ │ │站前某喫茶店內,由陳隆│ │紅利扣除後再繳│銀行帳戶內,其│
│ │ │賢、王晨光廖偉成及蔡│ │交本金(即從每│中有5萬元由葉 │
│ │ │瑞媛等4人共同向其招攬 │ │球9800元中抽 │瑞雲依蔡媛指示│
│ │ │加入會員,由陳隆賢向渠│ │1500元作為紅利│匯入合作金庫聯│
│ │ │介紹大羅神算紅利制度的│ │,剩下8300元匯│名帳戶內,均由│
│ │ │運作方式,並以點選52張│ │至指定之石話石│廖偉成蔡瑞媛
│ │ │撲克牌其中2張方式解惑 │ │說華南銀行帳戶│提領使用。 │
│ │ │算命,其先前往桃園縣中│ │或合作金庫聯名│ │
│ │ │壢區福州路某快炒店內,│ │帳戶內),已領│ │
│ │ │由陳隆賢擔任講師上課,│ │得1萬2000元紅 │ │
│ │ │後又在新竹市竹北區救國│ │利1次。 │ │




│ │ │團活動中心,由王晨光擔│ │ │ │
│ │ │任講師上課,上完課後陳│ │ │ │
│ │ │隆賢鼓吹可加入成為會員│ │ │ │
│ │ │,每球9800元,剛開始加│ │ │ │
│ │ │入3球,每招攬1名會員加│ │ │ │
│ │ │入獲取紅利(介紹費)每│ │ │ │
│ │ │球1500元,共約招攬100 │ │ │ │
│ │ │多人加入會員,所介紹之│ │ │ │
│ │ │會員如有退出亦由其承接│ │ │ │
│ │ │,故其共繳交約160球共 │ │ │ │
│ │ │130餘萬元(已扣除每球 │ │ │ │
│ │ │1500元紅利),本金均當│ │ │ │
│ │ │面交給陳隆賢陳隆賢將│ │ │ │
│ │ │收取的本金轉匯至石話石│ │ │ │
│ │ │說華南銀行帳戶內,其中│ │ │ │
│ │ │有5萬元則由葉瑞雲依蔡 │ │ │ │
│ │ │瑞媛指示匯入合作金庫聯│ │ │ │
│ │ │名帳戶內。嗣於104年7月│ │ │ │
│ │ │間發現廖偉成蔡瑞媛只│ │ │ │
│ │ │負責收錢而沒有去實質教│ │ │ │
│ │ │課,每位會員所應獲取之│ │ │ │
│ │ │紅利,廖偉成改以點數計│ │ │ │
│ │ │算,始發覺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是大羅神算│ │ │ │
│ │ │顧問公司的顧問,王晨光│ │ │ │
│ │ │負責該公司之制度及擔任│ │ │ │
│ │ │講師,陳隆賢負責擔任講│ │ │ │
│ │ │師及收取本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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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害人 │1.104年6、7月前,透過 │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亦│以其姐姐劉楷彤
│ │劉承德 │母親友人介紹認識廖偉成│ │未領得約定之每│名義以現金匯至│
│ │ │,廖偉成向渠解說大羅神│ │球2200元紅利。│石話石說華南銀│
│ │ │算紅利制度的運作方式,│ │ │行帳戶內 │
│ │ │參加會員需繳交1球(1單│ │ │ │
│ │ │位)9800元,按照排序後│ │ │ │
│ │ │可以領回1萬2000元(紅 │ │ │ │
│ │ │利2200元),致劉承德陷│ │ │ │
│ │ │於錯誤,而於104年6月17│ │ │ │
│ │ │日以其姐姐劉楷彤名義匯│ │ │ │
│ │ │入共26球(每人各13球)│ │ │ │




│ │ │22萬4200元至石話石說華│ │ │ │
│ │ │南銀行帳戶帳戶內,會員│ │ │ │
│ │ │如招攬他人加入,每招攬│ │ │ │
│ │ │1人,招攬者獲利1000元 │ │ │ │
│ │ │。 │ │ │ │
│ │ │2.指訴大羅神算之負責人│ │ │ │
│ │ │是廖偉成蔡瑞媛是會計│ │ │ │
│ │ │,王晨光是設計大羅神算│ │ │ │
│ │ │紅利制度的人,陳隆賢是│ │ │ │
│ │ │講課的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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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害人 │1.104年5月間,透過友人│ 4球3萬92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以匯款方式匯至│
│ │朱金奕林敬哲介紹認識王晨光,│ │未領得約定之每│王晨光指定之帳│
│ │ │另在高雄市河東路某咖啡│ │球2200元紅利。│戶內,事後於 │
│ │ │店內,由陳隆賢王晨光│ │ │104年8月15日由│
│ │ │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算命│ │ │蔡瑞媛開立收據│
│ │ │方式,第2次係於104年5 │ │ │、廖偉成蓋章。│
│ │ │月間,在上址由王晨光擔│ │ │ │
│ │ │任講師上課,每人需繳交│ │ │ │
│ │ │9800元才可上課,上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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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話石說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