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81號
KSDM,101,易,481,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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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李炳輝│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5日18時19分許 │ 10萬元│ │顏得恩、│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桃園縣八德市某處之彰化銀行自動櫃│ │ 顏得恩 │少年施○│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先持提│ 員機 │ │少年施○允 │允與真實│
│ │表二編│款卡匯款以停止分期付款│戶名:鄒正龍(附表一編號16) │ │ │姓名年籍│
│ │號36)│設定後再將款項匯還被害│金融機構: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 │ │不詳之成│
│ │ │人云云 │帳號:00000000000000 │ │ │年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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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陳姚芳│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5日21時44分許 │ 1萬1,011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臺中市○區○○路127號之7-11便利 │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商店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蔡振山(附表一編號18) │ │ │之成年詐│
│ │號37)│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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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李承洲│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5日21時44分許 │ 2萬5,998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9號國立│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臺灣師範大學校區內萊爾富便利商店│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蔡振山(附表一編號18) │ │ │之成年詐│
│ │號38)│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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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董昭文│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5日23時02分許 │ 6,998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號之台灣中│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小企業銀行內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蔡振山(附表一編號18) │ │ │之成年詐│
│ │號39)│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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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陳威廷│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6日0時35分許 │ 1萬2,998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付款時,因付款金額錯誤│地點: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蘆洲│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導致再次扣款,需持│ 區,下同)民族路265號台新銀行蘆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更│ 洲分行內 │ │ │之成年詐│
│ │號40)│正云云 │戶名:蔡振山(附表一編號18) │ │ │欺集團成│
│ │ │ │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 │ │員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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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劉香岑│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6日19時4分許 │ 2萬7,988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訂購10筆│地點:高雄市苓雅區○○○路18號土地銀行│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苓雅分行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廖世吉(附表一編號15) │ │ │之成年詐│
│ │號41)│訂單數量云云 │金融機構:汐止郵局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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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黃嘉成│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6日19時30分許 │ 1萬9,989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623號 │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戶名:廖世吉(附表一編號15)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金融機構:汐止郵局 │ │ │之成年詐│
│ │號42)│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帳號:00000000000000 │ │ │欺集團成│
│ │ │ │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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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林靜瑗│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5日20時30分許 │ 2萬9,987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臺南縣佳里鎮(現改制為臺南市佳里│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區○○○路上之玉山銀行佳里分行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蔡振山(附表一編號18) │ │ │之成年詐│
│ │號43)│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員 │
│ │ │ ├───────────────────┼──────┼──────┼────┤
│ │ │ │時間:99年12月16日19時44分許 │ 9,989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 │ │地點:臺南縣七股鄉(現改制為臺南市七股│ │ │真實姓名│
│ │ │ │ 區)大埕村某統一便利商店 │ │ │年籍不詳│
│ │ │ │戶名:廖世吉(附表一編號15) │ │ │之成年詐│
│ │ │ │金融機構:汐止郵局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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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張峯木│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6日19時58分許 │ 2萬9,989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高雄市○○區○○路與松興路交岔口│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處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廖世吉(附表一編號15) │ │ │之成年詐│
│ │號44)│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金融機構:汐止郵局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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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陳琮仁│在奇摩拍賣網站上佯刊拍│時間:99年12月16日23時19分許 │ 1萬9,120元│ 顏得恩顏得恩、│
│ │(原起│賣商品訊息,致被害人付│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段1159號 │ │少年施○允 │少年施○│
│ │訴書附│款購買卻未收到購買之商│戶名:賴業夫(附表一編號17) │ │ │允與真實│
│ │表二編│品 │金融機構: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姓名年籍│
│ │號45)│ │帳號:000000000000 │ │ │不詳之成│
│ │ │ │ │ │ │年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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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劉季豪│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刊拍│時間:99年12月17日2時16分許 │ 4,000元│ 顏得恩顏得恩、│
│ │(原起│賣商品訊息,致被害人付│地點:臺北市○○區○○街與麗水街口統一│ │少年施○允 │少年施○│
│ │訴書附│款購買卻未收到購買之商│ 超商 │ │ │允與真實│
│ │表二編│品 │戶名:賴業夫(附表一編號17) │ │ │姓名年籍│
│ │號46)│ │金融機構: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不詳之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年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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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吳文真│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7日凌晨2時42分許 │ 9萬9,989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誤設為分期付款,│地點:臺中市○區○○路1段152號 │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以網路銀│戶名:孫培豪(附表一編號19)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行轉帳取消分期付款設定│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農安分行 │ │ │之成年詐│
│ │號47)│云云 │帳號:00000000000000 │ │ │欺集團成│
│ │ │ │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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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楊健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刊拍│時間:99年12月17日15時30分許 │ 8,000元│ 顏得恩顏得恩、│
│ │(原起│賣商品訊息,致被害人付│地點:臺北縣蘆洲市○○路213號華南銀行 │ │少年施○允 │少年施○│
│ │訴書附│款購買卻未收到購買之商│ 北蘆洲分行 │ │ │允與真實│
│ │表二編│品 │戶名:賴業夫(附表一編號17) │ │ │姓名年籍│
│ │號48)│ │金融機構:華南銀行東勢分行 │ │ │不詳之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年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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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蘇賢修│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刊拍│時間:100年1月13日13時許 │ 4,200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賣商品訊息,致被害人付│地點:苗栗縣通霄鎮○○路85號土地銀行通│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款購買卻未收到購買之商│ 霄分行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品 │戶名:陳育呈(附表一編號20) │ │ │之成年詐│
│ │號49)│ │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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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蘇碧惠│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佯刊拍│時間:100年1月13日16時7分許 │ 2,400元│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賣商品訊息,致被害人付│地點:高雄市○○區○○路2段281號 │ │ │真實姓名│
│ │訴書附│款購買卻未收到購買之商│戶名:陳育呈(附表一編號20) │ │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品 │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大園分行 │ │ │之成年詐│
│ │號50)│ │帳號:000000000000 │ │ │欺集團成│
│ │ │ │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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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張君豪│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100年1月13日22時11分、15分許 │先後匯款 2筆│ 黃堂瑋黃堂瑋與│
│ │(原起│,不慎遭變更為分期付款│地點:桃園縣蘆竹鄉○○路112號第一銀行 │各8萬元、2萬│ │真實姓名│




│ │訴書附│,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南崁分行 │元,即共匯款│ │年籍不詳│
│ │表二編│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陳育呈(附表一編號20) │10萬元 │ │之成年詐│
│ │號51)│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金融機構: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 │ │欺集團成│
│ │ │ │帳號:00000000000 │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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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遭詐騙款項之論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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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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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黃耀緯於警詢中│
│ │號1所示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四卷第540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541頁) │
│ │ │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4紙(偵四卷 │
│ │ │ │第5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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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黃伯桂於警詢中│
│ │號2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二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2至2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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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吳英翠於警詢中│
│ │號3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二卷第276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2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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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劉玉崎於警詢中│
│ │號4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二卷第278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28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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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王承瑤於警詢中│
│ │號5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二卷第264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2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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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謝易儒於警詢中│
│ │號6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二卷第257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258頁)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1紙(偵二卷第 │
│ │ │ │2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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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附表三編│尤易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黃莉婷於警詢中│




│ │號7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二卷第261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2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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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郭函妘於警詢中│
│ │號8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二卷第62至│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62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1紙(偵二卷第 │
│ │ │ │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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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附表三編│吳彥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號9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卷第1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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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附表三編│吳彥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蕭意梅於警詢中│
│ │號10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92至│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92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1紙(偵一卷第 │
│ │ │ │174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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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如附表三編│鍾尚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楊世偉於警詢中│
│ │號11所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03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頁反至104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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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如附表三編│鍾尚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陳美如於警詢中│
│ │號12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02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02頁反) │
│ │ │ │2.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1紙(偵一卷 │
│ │ │ │第1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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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如附表三編│鍾尚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鄧以柔於警詢中│
│ │號13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97至│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97頁反) │
│ │ │ │2.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 │ │ │員機交易明細2紙(偵 │
│ │ │ │一卷第1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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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黃啟政於警詢中│




│ │號14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56至│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56頁反) │
│ │ │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1紙(偵一卷 │
│ │ │ │第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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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周福利於警詢中│
│ │號15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65頁│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反至66頁)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1紙(偵一卷第 │
│ │ │ │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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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宋珮瑜於警詢中│
│ │號16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67頁│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反至68頁) │
│ │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員機交易明細1紙(偵 │
│ │ │ │一卷第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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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羅蕙敏於警詢中│
│ │號17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62頁│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反至63頁) │
│ │ │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 │員機交易明細1紙(偵 │
│ │ │ │一卷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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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周麗君於警詢中│
│ │號18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87至│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87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1紙(偵一卷第 │
│ │ │ │171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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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劉政賢於警詢中│
│ │號19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85至│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85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2紙(偵一卷第 │
│ │ │ │86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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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梁耀鋒於警詢中│
│ │號20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13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13頁反) │
│ │ │ │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
│ │ │ │紙(偵一卷第189頁) │
├──┼─────┼───────────────┼──────────┤
│ 21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陳本玲於警詢中│
│ │號21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09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10頁) │
│ │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1紙(偵一卷第110頁反│
│ │ │ │) │
│ │ │ │3.詐騙網頁1紙(偵一 │
│ │ │ │卷第110頁反) │
├──┼─────┼───────────────┼──────────┤
│ 22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簡瑜於警詢中之│
│ │號22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證述(偵一卷第111至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頁反) │
├──┼─────┼───────────────┼──────────┤
│ 23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楊惠晴於警詢中│
│ │號23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25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25頁反) │
├──┼─────┼───────────────┼──────────┤
│ 24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林冠萍於警詢中│
│ │號24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24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24頁反) │
├──┼─────┼───────────────┼──────────┤
│ 25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王健民於警詢中│
│ │號25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22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22頁反) │
│ │ │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1紙(偵一卷 │
│ │ │ │第123頁反) │
│ │ │ │3.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
│ │ │ │行戶名王健民(帳號:│
│ │ │ │000-00-000000-0)存 │
│ │ │ │摺影本(偵一卷第123 │
│ │ │ │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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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楊美梅於警詢中│
│ │號26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之證述(偵一卷第120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120頁反) │
├──┼─────┼───────────────┼──────────┤
│ 27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林郁璇於警詢中│
│ │號27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9至119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1紙(偵一卷 │
│ │ │ │ 第191頁反) │
├──┼─────┼───────────────┼──────────┤
│ 28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高嘉吟於警詢中│
│ │號28所示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1至131頁反) │
├──┼─────┼───────────────┼──────────┤
│ 29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吳君蔚於警詢中│
│ │號29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二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9至291頁)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1紙(偵四卷 │
│ │ │ │ 第441頁) │
├──┼─────┼───────────────┼──────────┤
│ 30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葉彰泰於警詢中│
│ │號30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8至528頁反) │
│ │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表1紙(偵四卷第529│
│ │ │ │ 頁) │
├──┼─────┼───────────────┼──────────┤
│ 31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謝宜芳於警詢中│
│ │號31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30至531頁反) │
│ │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表1紙(偵四卷第531│
│ │ │ │ 頁反) │
├──┼─────┼───────────────┼──────────┤
│ 32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葉庭良於警詢中│
│ │號32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5至525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1紙(偵四卷 │
│ │ │ │ 第526頁) │
├──┼─────┼───────────────┼──────────┤
│ 33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葉芳汝於警詢中│
│ │號33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3至143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1紙(偵一卷 │
│ │ │ │ 第144頁反) │
├──┼─────┼───────────────┼──────────┤
│ 34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李炳輝於警詢中│
│ │號34所示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3至143頁反)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1紙(偵一卷 │
│ │ │ │ 第144頁反) │
├──┼─────┼───────────────┼──────────┤
│ 35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陳姚芳於警詢中│
│ │號35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8至48頁反) │
│ │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交易明細1紙( │
│ │ │ │ 偵一卷第150頁反) │
├──┼─────┼───────────────┼──────────┤
│ 36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李承洲於警詢中│
│ │號36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至51頁) │
│ │ │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 紙(偵一卷第51頁反│
│ │ │ │ ) │
├──┼─────┼───────────────┼──────────┤
│ 37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董昭文於警詢中│
│ │號37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9至49頁反) │
│ │ │ │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自│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
│ │ │ │ 紙(偵一卷第152頁 │
│ │ │ │ 反) │
├──┼─────┼───────────────┼──────────┤




│ 38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陳威廷於警詢中│
│ │號38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6至47頁) │
│ │ │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交易明細2紙(偵一 │
│ │ │ │ 卷第47頁反) │
├──┼─────┼───────────────┼──────────┤
│ 39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劉香岑於警詢中│
│ │號39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76至76頁反) │
│ │ │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交易明細1紙(偵一 │
│ │ │ │ 卷第162頁) │
│ │ │ │3.台灣土地銀行苓雅分│
│ │ │ │ 行戶名劉香岑(帳號│
│ │ │ │ :000000000000)存│
│ │ │ │ 摺影本(偵一卷第 │
│ │ │ │ 162頁) │
├──┼─────┼───────────────┼──────────┤
│ 40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黃嘉成於警詢中│
│ │號40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79至79頁反) │
│ │ │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交易明細1紙( │
│ │ │ │ 偵一卷第165頁反) │
├──┼─────┼───────────────┼──────────┤
│ 41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林靜媛於警詢中│
│ │號41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77至78頁) │
│ │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交易明細1紙( │
│ │ │ │ 偵一卷第78頁反) │
├──┼─────┼───────────────┼──────────┤
│ 42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張峯木於警詢 │
│ │號42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中之證述(偵一卷第│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75至75頁反) │
├──┼─────┼───────────────┼──────────┤
│ 43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陳琮仁於警詢中│
│ │號43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2至142頁反) │




├──┼─────┼───────────────┼──────────┤
│ 44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劉季豪於警詢中│
│ │號44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5至145頁反) │
│ │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員機交易明細1紙( │
│ │ │ │ 偵一卷第208頁反) │
├──┼─────┼───────────────┼──────────┤
│ 45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吳文真於警詢中│
│ │號45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二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9至300頁) │
├──┼─────┼───────────────┼──────────┤
│ 46 │如附表三編│顏得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楊健志於警詢中│
│ │號46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一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1至141頁反) │
│ │ │ │2.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
│ │ │ │ 款憑條1紙(偵一卷 │
│ │ │ │ 第203頁反) │
├──┼─────┼───────────────┼──────────┤
│ 47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蘇賢修於警詢中│
│ │號47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6至317頁) │
├──┼─────┼───────────────┼──────────┤
│ 48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蘇碧惠於警詢中│
│ │號48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四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3至314頁) │
│ │ │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交易明細1紙(偵四 │
│ │ │ │ 卷第315頁) │
├──┼─────┼───────────────┼──────────┤
│ 49 │如附表三編│黃堂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證人張君豪於警詢中│
│ │號49所示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之證述(偵二卷第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9至311頁) │
│ │ │ │2.中國信託銀行、聯邦│
│ │ │ │ 銀行、台新銀行、第│
│ │ │ │ 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易明細4紙(偵二卷 │
│ │ │ │ 第312頁) │
└──┴─────┴───────────────┴──────────┘
附表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編│受騙交│詐欺集團誘使左列被害人│向左列被害人│ 向左列被害人收取帳戶時間 │左列帳戶嗣後被用於│
│號│易帳戶│交付金融帳戶之方法 │收取金融帳戶│ 地點 │詐騙何位被害人 │
│ │之被害│ │之被告 │ 金融帳戶名稱、帳號 │ │
│ │人 │ │ │ │ │
├─┼───┼───────────┼──────┼────────────────┼─────────┤
│1 │林佳鋒│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少年施○允 │時間:99年12月10日14時許 │杜嘉玲張子桓
│ │ │62號聯繫林佳鋒,佯稱透│ │地點: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7號│ │
│ │ │由104人力銀行網站見到 │ │ 前 │ │
│ │ │林佳鋒履歷,要求欲應徵│ │戶名:林佳鋒 │ │
│ │ │工作之林佳鋒提出金融帳│ │金融機構:土城郵局 │ │
│ │ │戶以測試其信用狀況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六:(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30)
┌─┬───┬───────────┬───────────────────┬──────┬──────┬────────┐
│編│被害人│詐欺集團撥打電話對被害│ 左列被害人受騙匯款時間與 │受騙匯款金額│收取被害人匯│證據出處 │
│號│ │人所施用之詐術 │ (自動櫃員機)地點 │ │款帳戶之被告│ │
│ │ │ │與匯入之帳戶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 │ │ │
├─┼───┼───────────┼───────────────────┼──────┼──────┼────────┤
│1 │杜嘉玲│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1日19時17分許 │ 2萬6,998元│少年施○允 │1.證人杜嘉玲於警│
│ │ │,不慎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地點:臺南市○○區○○路上某處之全家便│ │ │詢中之證述(偵二│
│ │ │,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 利商店 │ │ │卷第289至291頁)│
│ │ │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戶名:林佳鋒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
│ │ │分期付款設定 │金融機構:土城郵局 │ │ │交易明細表1紙(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偵四卷第441頁) │
├─┼───┼───────────┼───────────────────┼──────┼──────┼────────┤
│2 │張子桓│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間:99年12月11日21時35分許 │ 1萬2,100元│少年施○允 │1.證人張子桓於警│
│ │ │,不慎誤勾選為分期付款│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333號新泰郵局 │ │ │詢中之證述(偵二│
│ │ │,將重複扣款,需持提款│戶名:林佳鋒 │ │ │卷第287至288頁)│
│ │ │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金融機構:土城郵局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
│ │ │分期付款設定 │帳號:00000000000000 │ │ │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偵四卷第441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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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