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8年度,2號
KSDM,98,重訴,2,2010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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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票兌付申請書(空白) │1 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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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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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典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