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206號
KSDM,110,金訴,20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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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參與程度更高,復考量被告簡士軒林裕庭、洪璽鈞、吳 育倫、戊○○、陳沅泰坦承犯行之態度(含想像競合之輕罪合 於減刑規定),被告方澤源則否認犯行,且前有詐欺案件紀 錄(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衡酌被告7人參與期間長短、分工輕 重、提領詐騙款項之金額、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造成之 法益侵害程度、可獲得之不法報酬,以及各自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 故不予揭露,詳見金訴卷四第208至209頁),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本案就各被告所犯各罪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 7人因參與該詐欺集團涉有詐欺犯行等案,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而被告7人所犯本案數罪,有可合併 定執行刑之情況,依上開說明,俟被告7人數罪全部確定後 ,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 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 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 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 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 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 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 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 」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 。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



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 ,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 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 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 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 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簡士軒於偵查中供陳:約定報酬每月固定7萬元,12月初 有拿到一筆7萬元報酬等語(偵9卷第252頁)。是被告簡士軒 因附表編號36至90所示犯行(即108年12月間所犯)而獲得報 酬7萬元,核屬被告簡士軒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是併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簡士軒因附表編號9至1 0、17至34所示犯行(即108年11月間所犯)可獲得之報酬7萬 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宣告沒 收,有該判決書存卷可參(金訴卷四第229至321頁),故此部 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陳沅泰於偵查中供陳:我一天約拿到3,000元至5,000元 報酬等語(偵9卷第337頁),本於罪疑唯輕原則,應以對其有 利之計算方式,以日薪3,000元計算其犯罪所得,被告陳沅 泰因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犯行(即108年11月27日所犯)而獲 得報酬3,000元,核屬被告陳沅泰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陳沅泰因附表編 號18、23至24所示犯行(即108年11月24日、25日所犯)可獲 得之報酬,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 宣告沒收,有該判決書存卷足憑(偵18卷第103至112頁),故 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依卷內訴訟資料,除被告林裕庭、洪璽鈞、吳育倫、戊○○供 述外,並無其他事證可資佐證被告林裕庭、洪璽鈞、吳育倫 、戊○○取得之犯罪所得數額,觀諸其等歷次供述,雖均坦承 有取得本案報酬,然其等就本案犯罪所獲報酬多寡、計算方 式,前後供述不一,且被告林裕庭等人提領人頭帳戶內贓款 ,多有不同被害人詐騙金額部分混同之情形,難以區辨各次 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惟據被告林裕庭曾自 承:只要我有去提領贓款,就會分得贓款1%至2%之報酬等語 (偵26卷第19頁),被告洪璽鈞曾自承:報酬是當天提領總數



的1%或2%等語(偵9卷第289頁),被告吳育倫曾自承:報酬是 提領款項的1%等語(偵9卷第339至340頁),被告戊○○曾自承 :報酬是提領金額的1%或2%等語(偵9卷第214頁),依罪疑唯 輕原則,爰估算被告林裕庭、洪璽鈞、吳育倫、戊○○就其等 參與本案犯罪,均以提領總數之1%計算其等犯罪所得,亦符 合沒收制度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被 告林裕庭因附表編號1至8、10至16、18至34、36至92、105 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共計為6萬2,160元【計算式:合計621 萬6,000元×1%】,被告洪璽鈞因附表編號1至8、10至14、18 至22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合計為1萬3,100元【計算式:合計 131萬元×1%】,被告吳育倫因附表編號1至16、19至20、23 至24、26至34、36至37、39至40、43、50、58至77、81至92 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共計為3萬9,460元【計算式:合計394 萬6,000元×1%】,被告戊○○因附表編號30至35、49、51至55 、57至77、93至104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合計為2萬8,080元 【計算式:合計280萬8,000元×1%】,核屬被告林裕庭、洪 璽鈞、吳育倫、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分別宣告沒收;被告林裕庭、洪璽鈞、戊○○因上開犯 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 案之現金3萬7,600元,其中3萬5,000元係被告吳育倫所提領 之贓款未及上繳、1,600元為其報酬、1,000元為其所有,業 據被告吳育倫供承在卷(警4卷第7頁),故被告吳育倫部分應 自扣案之現金3萬7,600元沒收,尚有犯罪所得1,860元未據 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至被告方澤源否認犯行,且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足認其獲有報 酬,自無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⒍按被告就其所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中有想像競合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者,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固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 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 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 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 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本件被告簡士軒等7人除自贓款獲取個人報酬外,餘 均輾轉交付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收執,並非其等所有,亦非在 其等實際掌控中,被告簡士軒等7人就犯罪所收受、持有之



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等加以 宣告沒收所提領之全部金額,併予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扣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係被告吳 育倫所持用提領如附表編號88、91至92之詐騙款項,業據被 告吳育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警4卷第7頁,偵9卷第10 7頁),核屬被告吳育倫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之iPhone玫瑰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被告吳育倫雖證述係被告方澤源所 有(偵9卷第107頁),惟被告方澤源自始否認之,且該手機經 本院送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未發現可資比對指紋乙節, 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15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0353 63300號函暨相片存卷可佐(金訴卷一第57至63頁)。從而, 該手機既非違禁物,且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方澤源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不 詳門號SIM卡1枚),固為被告吳育倫所有,供本案聯繫詐欺 集團成員所使用,然該手機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 決宣告沒收,有該判決書附卷可參(金訴卷四第323至339頁) ,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之外套1件、牛仔褲1件、拖鞋1雙,為被告吳育倫遭拘 捕當日之衣著裝扮,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連性;扣案之眼鏡 1副,既非違禁物,亦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 告沒收。
 ㈢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修正後,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 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毋庸於各罪 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 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 之沒收,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方澤源就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之 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澤源就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 之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 參照)。另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具有共犯 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 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 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之自白;對他共同被告不利 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 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而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 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 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 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 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 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 ,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 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 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 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 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357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方澤源涉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無非係以:⑴證人即共犯林裕庭之證述、⑵證人即共 犯吳育倫之證述、⑶證人即共犯戊○○之證述、⑷微信群組「奔 跑吧兄弟」對話紀錄截圖、⑸108年12月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 擷圖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方澤源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 不是詐欺集團成員,我沒有駕駛吳育倫的車子搭載吳育倫、 戊○○去提款。辯護人則以此部分犯嫌,除共犯之證述外,並 無補強證據等語,為被告方澤源辯護。經查:
㈠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之被害人遭騙各節,固有前揭 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欄所載證據足憑,且為被告方澤源所



不爭執(金訴卷一第115頁),惟被告方澤源是否確於108年12 月1日擔任駕駛搭載戊○○提款、108年12月5日、9日擔任駕駛 搭載吳育倫提款、108年12月6日擔任駕駛搭載戊○○、吳育倫 提款,在微信群組使用暱稱「鄧超二」者是否確為被告方澤 源各節,證人即共犯吳育倫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先後 證述歧異之情形:
 ⒈於108年12月17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5日是我自己駕駛自 小客車AVR-3182前往提領,沒有其他共犯,我跟方澤源只合 作領過108年12月10日這一次等語(警4卷第22至23頁)。 ⒉於109年1月20日警詢時證稱:提領地點由駕駛決定,每天的 駕駛都不同人,我印象中108年12月5日、6日是「宏明」與 我一同前往,由「宏明」駕駛我的AVR-3182號自小客車,我 坐副駕駛座等語(警11卷第4至5頁)。
 ⒊於109年1月21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5日、6日、9日提領 的金錢都交給當日駕駛方澤源等語(警4卷第30至33頁)。 ⒋於109年3月30日偵查中證稱:108年12月5日只有我和方澤源 ,12月6日是我和戊○○、方澤源一起去,戊○○和我輪流下去 提領,方澤源負責駕駛沒有下去提領;我曾經看過方澤源持 iPhone玫瑰金色手機,坐在我旁邊回覆訊息時,我的手機隨 即跳出「鄧超二」的留言,故確認「鄧超二」即方澤源等語 (偵9卷第106至107頁)。
 ⒌於109年12月8日偵查中證稱:「(提示109偵3298號卷內監視 器畫面,是否於12月1日至桃園市提領款項?)12月1日我沒 有去桃園提款,因為當日車上有殘留三級毒品粉末我被帶去 驗尿,車子被誰開走我忘記了,監視器裡的人是戊○○,旁邊 戴眼鏡的人我有指認是方澤源。」等語(偵9卷第339頁)。 ⒍於111年8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每天載我們的人都不 一樣,有「宏明」、方澤源,也有很多人,有的長相也是類 似,「宏明」不是方澤源;警察當天有說「鄧超二」就是方 澤源,但我也不敢確定等語(金訴卷二第28、32頁)。 ㈡證人即共犯林裕庭固於109年2月24日警詢時指認被告方澤源 為駕駛,負責載車手去提領,並指證微信暱稱「鄧超二」係 被告方澤源(警4卷第268至269頁),並於110年1月5日偵查中 證稱:洪璽鈞被抓後,改由方澤源擔任駕駛,我在108年12 月間看過方澤源,是吳育倫與方澤源一起來東港,曾看過方 澤源開車載吳育倫或戊○○來交水給我等語(偵5卷第25至27頁 ),且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跟吳育倫收錢時,在東港與方 澤源見過面,現場還有戊○○;我在車子旁邊跟吳育倫還是戊 ○○收錢時,我看到「鄧超二」在群組回覆訊息說有交錢,當 時方澤源在用手機,我猜測「鄧超二」就是方澤源等語(金



訴卷二第14至15、18頁)。
 ㈢然證人即共犯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並未指認被告 方澤源為108年12月1日、6日之駕駛:
 ⒈於109年2月14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6日是吳育倫駕駛AVR -3182載我去提領,車上只有我們2人,他負責開車,我下去 提領等語(警4卷第182至183頁),且指認吳育倫、陳沅泰為 車手,林裕庭為車手頭及收水手,證稱幾乎都是吳育倫在開 車,並未指認方澤源為駕駛等語(警4卷第184頁)。 ⒉於109年3月12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1日與我同行前往的 男子,我不知道他是誰,只有印象他負責開車,完成提領後 ,我們就分道揚鑣等語(偵26卷第43至44頁)。 ⒊於109年5月21日偵查中證稱:「(提示方澤源照片,有無看過 車上駕駛是方澤源?)沒有看過也沒有跟他一起工作過。」 等語(偵9卷第214頁)。
 ⒋於109年8月11日偵查中證稱:「(108年12月1日當天你跟何人 去提款?)我沒印象,一開始是固定吳育倫,後來還有配一 個新人但我不認識,我叫他小黑或阿元。」等語(偵28卷第5 1頁)
 ⒌於109年8月11日偵查中證稱:108年12月1日我記得是坐吳育 倫的車,但我忘了是跟何人一起去等語(偵31卷第25頁)。 ⒍於111年8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印象方澤源開車載我 去提款,108年12月1日去桃園提款一定會有人跟我同行,但 因為時間有點久,我也不太記得當時是誰等語(金訴卷二第2 3至24頁)。
 ㈣經互核上開共犯之供述,共犯戊○○於本案未曾供稱或指認被 告方澤源擔任駕駛搭載其提款,且共犯林裕庭僅籠統空泛指 述於108年12月間之駕駛為被告方澤源,卻無法特定犯罪日 期,而共犯吳育倫對於108年12月5日、6日、9日係何人擔任 駕駛,前後供述不一,已有瑕疵可指;關於108年12月1日之 駕駛係何人,共犯吳育倫雖有指認監視器畫面戊○○旁邊之人 即為被告方澤源,然其坦承與車手搭配之駕駛有很多人,且 長相類似,參以卷附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25卷第79頁),畫 面中男子僅有側臉且影像並非清晰,尚難據此逕認該男子為 被告方澤源,又共犯戊○○對於當日搭載其提款之駕駛始終不 復記憶,是被告方澤源是否確為108年12月1日、6日之駕駛 ,顯非無疑。參以共犯林裕庭、吳育倫、戊○○加入該詐欺集 團涉案期間數月、成員來去、次數繁多、提款地點北中南皆 有,對於每一特定犯案日期之搭配組合,難免不復記憶或混 淆。縱使共犯吳育倫所述被告方澤源於108年12年10日擔任 司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提款乙節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即108年1 2月1日、5日、6日、9日,既乏監視器拍攝使用車輛車號之 駕駛影像畫面或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補強,自無從徒憑共犯間 之主觀證詞推認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之駕駛即為 被告方澤源。
 ㈤再者,關於微信群組暱稱「鄧超二」者是否確為被告方澤源 ,證人林裕庭、吳育倫既為本案之共犯,其等上開指述仍須 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指述之真實性,然觀諸證人吳育 倫所提出微信「奔跑吧兄弟」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警4卷第 91至93頁),內容僅顯示「鄧超二」曾在該群組內回報提領 進度,然「鄧超二」僅係暱稱,並非真實姓名,且其所顯示 之照片,亦非真人臉部照片,無從據以查知其真實樣貌是否 確為被告方澤源而為被告方澤源所使用,故無從認定「鄧超 二」確為被告方澤源,自難據以此佐證共犯林裕庭、吳育倫 上開證述之真實性。此部分既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尚無法僅 以共犯林裕庭、吳育倫前揭指述,為被告方澤源不利之認定 。
四、另按數罪併罰案件,因其所涉及之訴訟客體有數個以上,各 個犯罪事實彼此互不相屬,故均須有補強證據,不得籠統為 同一之觀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易言之,依現行刑法一罪一罰原則,行為人之各次犯罪行 為,均須各有其明確而獨立之積極證據,以憑認定個別之犯 罪事實,則其所謂補強證據,自當係指足以與本次犯罪行為 具有直接關聯性,而得以證明本次犯罪事實為真實之補充證 據而言,從而得為證明甲犯罪行為存在之補強證據,非必然 亦得資為乙犯罪行為存在之補強證據。縱被告方澤源固經本 院認定附表編號86至92(即108年12月10日)之犯行如前,然 所證非同一個別犯罪事實,即非具有互補性之證據,尚不得 逕認與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即108年12月1日、5日、6 日、9日)之犯行可互相補強。則被告方澤源既否認公訴意旨 此部分所指,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事實除提出共犯即同案被告 吳育倫有瑕疵之供述及同案被告林裕庭單一指述外,並未再 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足佐,自非能以推測、擬制或包裹式補強 方法,率予認定,否則即有違一罪一罰之原則。至被告方澤 源於108年12月19日搭載車手即同案被告戊○○提款部分,固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201號提起 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在案 ,有該起訴書(偵9卷第391至399頁)、判決書(金訴卷四第34 1至357頁)存卷可參,然另案犯行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108年 12月1日、5日、6日、9日犯行,依上開說明,亦無從遽以推



測、擬制或包裹式補強方法作為本案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方澤源涉犯附表編號35至57、78 至8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除共犯即同案 被告吳育倫有瑕疵之供述及同案被告林裕庭單一指述外,並 無任何補強證據,依前揭說明,現存之證據既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方澤源之認定,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參、免訴部分(即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79、80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所示之告訴人賴文 裕匯款至胡馨之華南銀行帳戶、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部分;就附表編號79、80所示之告訴人陳良慈、劉易昇匯款 至趙嶸軒之彰化銀行帳戶部分,認被告吳育倫所為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而上述應判決免訴的規定,乃是基於 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此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 或裁判上一罪,都有所適用。又接續犯屬於實質上一罪、想 像競合犯則屬裁判上一罪,若存在上述關係之案件,其一部 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果檢察 官就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三、經查,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所示之告訴人賴文裕匯款至 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編號79、80所示之告訴人陳良 慈、劉易昇匯款至趙嶸軒之彰化銀行帳戶,嗣遭被告吳育倫 提領贓款等節,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1年3月、1年3月,並於109年9月29日、110年3 月30日確定在案(下合稱前案),有前案判決書(金訴卷四 第323至339頁,偵9卷第349至39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而告訴人賴文裕因遭同一詐騙事由(警 3卷第31至33頁),無論匯款至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胡馨之華南銀行帳戶,皆為同一詐騙手法、於密切接近時 間匯款,是被告吳育倫顯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所為之數個提 領舉動,侵害同一(賴文裕)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 為薄弱,應整體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吳育倫此部分被 訴犯行,與前案為一罪關係;復觀諸前案判決認定被告吳育 倫之犯罪方式、告訴人陳良慈、劉易昇遭詐騙情節均與本案 附表編號79、80所示者相同,其中關於告訴人受騙後匯款之 金額、日期及帳戶,本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相同,核屬同一案件,自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 及。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79、80部分 應為前案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依法諭知免訴。肆、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林裕庭、戊○○與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吳蓉瑄、黃俊翔、蔣育純部分移送併辦 (109年度偵字第3366號),惟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法 益,其罪數應依被害人不同而各自論斷。查上開併辦意旨所 載被告林裕庭、戊○○涉嫌詐欺取財犯行之告訴人與本案附表 編號1至105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並非相同,且上開併辦意 旨所指被告林裕庭、戊○○所涉犯之事實,亦非一行為同時侵 害數財產法益,而應係獨立之犯罪,核與本案被告林裕庭、 戊○○所犯之犯行,屬數罪關係,則上開併辦意旨部分,自與 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 一案件之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二、關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陳柏安部分,被告戊○○此部分 於本案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偵字第992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具 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關於附表編號35所示之告訴人詹謹憶部分,被告林裕庭此部 分於本案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 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 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柏峻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丁○○追加起訴、檢察官施柏均、周欣潔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詐欺集團提款情形 證據資料 主文 1 楊舒斐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9日17時2分許,撥打電向楊舒斐佯稱:有訂位紀錄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挪移帳戶內款項云云,致楊舒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16時18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趙宇寒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16時35至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林口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3,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楊舒斐警詢筆錄(偵27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告訴人李文仁警詢筆錄(偵27卷第14頁至第16頁反面)、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9年9月14日板信作服字第1097419408號函暨所附趙宇寒帳戶交易明細(偵16卷第31至3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及交易資料與吳育倫提領畫面(偵27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7卷第1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李文仁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0日14時15分許,撥打電向李文仁佯稱:因人員疏失升級為VIP會員將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李文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16時26分許,匯款3萬4,121元、2萬9,213元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梁富昇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0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向梁富昇佯稱:因付款系統問題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梁富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20時48分、20時55分許,匯款5萬0,014元(共2筆,均含手續費15元) 尤信予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0時56至58分,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西門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萬元(共2筆),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梁富昇警詢筆錄(偵23卷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1頁)、尤信予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交易歷史清單(偵23卷第2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楊程翔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17時8分許,撥打電話向楊程翔佯稱:因系統出錯會員資料有誤造成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楊程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18時3分許,匯款1萬4,913元 鍾育宏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18時1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楊程翔警詢筆錄(偵23卷第117至11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120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1日營清字第1090020907號函暨所附鍾育宏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7卷第41至4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張郁蓁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平台賣家,於108年11月10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郁蓁佯稱:因系統被入侵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變更設定云云,致張郁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19時32分許,匯款3萬8,987元 謝豪澤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19時41至42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華南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8,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張郁蓁警詢筆錄(偵23卷第48至50頁)、匯款明細截圖(偵23卷第5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15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46380號函暨所附謝豪澤帳戶資料(偵7卷第77至8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謝雅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民宿業者,於108年11月10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謝雅芳佯稱:因人員疏失產生重複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謝雅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20時28分、20時45分、20時52分、21時20分許,匯款3萬0,002元(含手續費15元)、2萬9,029元、2萬9,989元、2萬9,985元 潘智敏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0時3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於21時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號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9,000元,再於21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營業部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謝雅芳警詢筆錄(偵23卷第58至6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65頁正、反面)、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17頁正、反面)、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偵23卷第18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鄭文竹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購物客服,於108年11月10日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鄭文竹佯稱:因業務疏失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鄭文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21時15分許,匯款4萬9,987元 趙宇寒(起訴書誤載為趙寒宇,應予更正)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1時2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鄭文竹警詢筆錄(偵23卷第91頁至第92頁反面)、匯款明細截圖(偵23卷第93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19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9日上票字第1090018502號函暨所附趙宇寒帳戶資料(偵7卷第35至3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李沛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購物客服,於108年11月10日20時56分許,撥打電話向李沛蓉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造成多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終止轉帳云云,致李沛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0日22時15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尤信予(起訴書誤載為游信予,應予更正)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2時19至2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李沛蓉警詢筆錄(偵23卷第106至10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111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3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24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曾芯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5日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曾芯敏佯稱:因系統出問題誤升級會員要多收費,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曾芯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5日20時53分、20時56分、21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2萬6,987元、3萬3,987元 章馨怡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育倫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5日21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中華郵政竹東長春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6萬元、1萬7,000元,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則於同日21時17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號竹東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4,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曾芯敏警詢筆錄(偵22卷第13至14頁)、匯款明細截圖(偵22卷第17至1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2卷第11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22卷第12頁正、反面)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陳柏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於108年11月16日23時許,撥打電話向陳柏安佯稱:因不明原因造成每月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柏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6日23時5分至翌(7)日凌晨零時16分許,匯款2萬9,989元(共2筆)、3萬元(共4筆)、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高惠貞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6日23時28至2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2筆)、2萬9,000元,再於翌(17)日凌晨零時45至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龍潭分行,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柏安警詢筆錄(偵23卷第153至15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159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3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0日儲字第1090191068號函暨所附陳柏安之帳戶資料(偵7卷第25、31至33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洪國竣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8日19時37分許,撥打電話向洪國竣佯稱:因系統被駭誤變更為VIP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帳戶餘額云云,致洪國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8日20時26分許,匯款1萬5,051元 王凱偉之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8日20時3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洪國竣警詢筆錄(警13卷第33至3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3卷第36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5頁)、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038號函暨所附王凱偉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25至3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劉康琦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會計人員,於108年11月18日20時49分許,撥打電話向劉康琦佯稱:因誤簽為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劉康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8日21時32分、21時40分許,匯款4萬9,985元(共2筆,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5萬元,應予更正) 莊承園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8日21時48至5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劉康琦警詢筆錄(警13卷第37至40頁)、匯款交易截圖(警13卷第4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6頁)、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6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3582號函暨所附莊承園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33至36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呂嘉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9日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向呂嘉福佯稱:因廠商設定疏失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 退款云云,致呂嘉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9日21時43分至21時55分許,匯款4萬9,892元(共2筆)、1萬9,989元 芮家麟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9日21時59分至22時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2萬9,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呂嘉福警詢筆錄(警13卷第56至57頁)、匯款交易截圖(警13卷第5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3卷第60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2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9年10月16日合金東高雄字第1090004192號函暨所附芮家麟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53至5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胡璿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9日18時27分許,撥打電話向胡璿佯稱:因誤設為VIP會員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胡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9日20時48分至21時12分許,匯款2萬9,987元、2萬7,123元、2萬9,985元(共2筆) 芮家麟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9日20時53至55分、21時21至2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1萬7,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胡璿警詢筆錄(警13卷第44至4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3卷第54至55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7至2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9日19時55分許,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因商品誤刷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9日21時9分至22時9分許,匯款3萬元(共2筆)、1萬5,000元、2萬9,987元 吳育樺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1月19日21時23分、21時33至3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玉山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元、5,000元,戊○○則於同日22時11至13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合庫商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丙○○警詢筆錄(警13卷第49至51頁)、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30至31頁)、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9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8至1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4757號函暨所附吳育樺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37至42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7963號函暨所附吳育樺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43至47頁)、戊○○提款影像(警14卷第2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4卷第51、53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年11月19日21時1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吳育樺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6 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於108年11月19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送貨單誤簽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19日21時51分、22時25分許,匯款2萬9,985元、1萬5,05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於108年11月19日21時57分、22時3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嘉義市農會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共2筆),吳育倫則於同日22時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電信嘉義營業處內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乙○○警詢筆錄(警13卷第61至63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2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9年10月16日合金東高雄字第1090004192號函暨所附芮家麟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53至57頁)、戊○○提款影像(警14卷第28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4卷第33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8年11月19日22時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芮家麟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吳嫈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路廠商,於108年11月21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吳嫈薇佯稱:因訂單及刷卡設定錯誤,需提供帳戶認證取消設定云云,致吳嫈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4日15時12分許,匯款4萬9,988元 李雅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地院109訴562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1月24日15時17至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吳嫈薇警詢筆錄(偵9卷第133至137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15頁)、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191至192頁)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童通雄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於108年11月22日16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童通雄佯稱:網購商品貼錯標籤致每月扣款,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云云,致童通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4日15時42分、15時47分許,匯款5萬0,003元、5萬0,014元(均含手續費15元) 陳仕凱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4日15時49至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童通雄警詢筆錄(警5卷第693至696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705頁)、監視器畫面及陳沅泰提領影像(警4卷第50至54、257至26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楊燕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22日17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楊燕嘉佯稱:誤設為VIP會員致每月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楊燕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2日18時2分許,匯款4萬9,123元 彭詩予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2日18時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新竹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光華分行,應予更正)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1萬9,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楊燕嘉警詢筆錄(偵23卷第199至201頁)、吳育倫提款影像(偵23卷第31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32至33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冷繼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於108年11月22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冷繼偉佯稱:信用卡誤刷多購買音樂票,需操作網路銀行線上取消云云,致冷繼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2日18時4分、18時6分許,匯款4萬9,989元、9,985元 丁嘉鳳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户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2日18時18至1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復交予林裕庭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冷繼偉警詢筆錄(偵23卷第220至222頁)、匯款紀錄截圖(偵23卷第227頁)、吳育倫提款影像(偵23卷第34頁)、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3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楊鈞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員工,於108年11月24日14時2分許,撥打電話向楊鈞媛佯稱:因資料遭駭客入侵致其信用卡遭盜刷,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云云,致楊鈞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4日15時4分、15時10分許,匯款4萬9,998元、2萬7,026元 李柏霖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4日15時14至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6萬元、1萬1,700元、5,3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楊鈞媛警詢筆錄(警4卷第296至297頁)、匯款紀錄截圖(警4卷第300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01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47至49、257至26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李儀群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H網路平台人員,於108年11月24日15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李儀群佯稱:因先前購買衣服訂單資料誤輸入團購名單內,為避免重複扣款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云云,致李儀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4日15時57分、16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1萬2,123元 李柏霖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戊○○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吳育倫於108年11月24日16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戊○○則於同日16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人壽鳳山光復大樓1樓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2,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李儀群警詢筆錄(警4卷第318至320頁)、匯款紀錄截圖(警4卷第326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01至302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55至58、257至26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姜懿津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網購人員,於108年11月25日20時32分許,撥打電話向姜懿津佯稱:因先前出貨單夾帶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刷退云云,致姜懿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5日21時38分許,匯款4萬9,996元 陳家怡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5日21時55至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姜懿津警詢筆錄(警9卷第68至69頁)、匯款紀錄截圖(警9卷第73頁)、陳沅泰提款影像 (警9卷第2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6567號函暨陳家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61至6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馨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經理,於108年11月25日21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馨文佯稱:因人員誤升級為VVIP將要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張馨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5日21時55分許,匯款4萬8,051元 陳家怡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5日21時59分至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1萬8,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張馨文警詢筆錄(警9卷第74至7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9卷第79頁)、陳沅泰提款影像 (警9卷第2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6567號函暨陳家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61至6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陳素麗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網購人員,於108年11月25日21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許,應予更正),撥打電話向陳素麗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停止扣款云云,致陳素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5日21時56分、21時58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8元 黃彥瑞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戊○○搭乘吳育倫(陳沅泰、戊○○、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沅泰於108年11月25日22時1至3分、翌(26)日凌晨零時53至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3,000元、2萬元、1萬元,戊○○則於108年11月26日凌晨零時53至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前金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素麗警詢筆錄(警9卷第87至89頁,警10卷第76至7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9卷第92至9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79頁)、陳沅泰提款影像 (警9卷第28頁,警10卷第46頁)、戊○○提款影像(警10卷第4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6567號函暨黃彥瑞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61、69至8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8月25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6638號函暨謝縴雪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1至8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4682號函暨楊尚樺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73至7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1月25日22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時47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謝縴雪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6日凌晨零時49分許,匯款2萬9,988元 楊尚樺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黃翊斌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賣家,於108年11月27日18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黃翊斌佯稱:因設定錯誤誤刷12筆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關閉轉帳功能云云,致黃翊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7日19時44分、20時22分許,匯款4萬9,988元(共2筆) 符真寧之台中商銀(起訴書誤載為台新銀行,應予更正)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19時53至54分、20時34至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臺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1萬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黃翊斌警詢筆錄(警10卷第83至8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90至91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6至47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25日中業執字第1090025707號函暨符真寧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65至7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周怡彤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27日19時44分許,撥打電話向周怡彤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確認帳戶功能云云,致周怡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7日21時33分、21時39分許,匯款2萬9,989元、1萬5,012元 劉小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21時42至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新興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4,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周怡彤警詢筆錄(警10卷第96至9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07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9至5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劉小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至5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湯慧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網購人員,於108年11月27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湯慧珠佯稱:因公司疏失將貨到付款誤設為購買10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湯慧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7日21時55分、21時59分許,匯款4萬9,988元、4萬9,989元 劉小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21時59分至22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元(共2筆),復交予林裕庭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湯慧珠警詢筆錄(警10卷第121至12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26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劉小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至5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陳佳欣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平台服務員,於108年11月27日22時許,撥打電話向陳佳欣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陳佳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7日22時5分、22時21分、22時24分許,匯款6,123元、2萬9,985元、3,900元(後2筆款項因帳戶顯示異常交易,圈存抵銷,未遭提領) 劉小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22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佳欣警詢筆錄(警10卷第111至11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18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劉小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至5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許雲菁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於108年11月29日20時18分許,撥打電話向許雲菁佯稱:因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多購買24組商品,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許雲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29日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36分、21時46分許,匯款2萬9,985元、1萬1,030元、4萬9,985元、1,985元 王鈞諭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9日21時4至7分、21時50至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九如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000元、5萬元、2,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許雲菁警詢筆錄(警4卷第330至33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4卷第341至347頁)、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49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 (警4卷第198至204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109年8月27日北富銀花蓮字第1090000033號函暨王鈞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107至11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楊子誼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68inn六星級旅館業者,於108年11月30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楊子誼佯稱:因訂房系統遭盜用致先前訂房消費誤設重複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楊子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30日18時14分許,匯款2萬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張秀琴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8時18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楊子誼警詢筆錄(警2卷第81至8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卷第93頁)、戊○○提款影像(警2卷第4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7月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4989號函暨張秀琴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51至56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陳忠志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飯店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30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陳忠志佯稱:因系統故障誤為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忠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30日17時58分許,匯款2萬3,987元 張秀琴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8時9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陳忠志警詢筆錄(警2卷第98至100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卷第104頁)、戊○○提款影像(警2卷第4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7月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4989號函暨張秀琴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51至56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鄭楷翰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員工,於108年11月30日17時25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鄭楷翰佯稱:因誤設為VIP會員致每年須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會員資格云云,致鄭楷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30日17時25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張青霖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7時33分許,在高雄市○鎮○○○路00○00號中華郵政高雄草衙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鄭楷翰警詢筆錄(警2卷第67至68頁)、戊○○提款影像(警2卷第4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日儲字第1090163417號函暨張青霖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4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戴智泓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嚴選購物賣場之會計,於108年11月30日17時33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戴智泓佯稱:因超商刷錯條碼,誤設為批發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戴智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1月30日17時33分、17時36分許,匯款2萬9,988元、9,090元 張秀琴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7時41至4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高雄銀行草衙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戴智泓警詢筆錄(警2卷第108至11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卷第11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7月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4989號函暨張秀琴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51至56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詹謹憶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於108年12月1日14時41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詹謹憶佯稱:因操作不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詹謹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日14時41分許,匯款2萬9,123元 邱瑞琴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不詳成年男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日16時17至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大園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詹謹憶警詢筆錄(偵2卷第45至4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卷第6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5日儲字第1090107323號函暨邱瑞琴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卷第19至21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偵25卷第73至7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張雅芝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鞋子店家,於108年12月5日16時35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雅芝佯稱:因帳戶出問題致銀行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張雅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7時24分許,匯款1萬4,500元 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7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三信家商內設置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3,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張雅芝警詢筆錄(警3卷第46至4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49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郭哲全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店家,於108年12月5日16時35分許,撥打電話向郭哲全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郭哲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7時26分許,匯款1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 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郭哲全警詢筆錄(警3卷第39至4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賴文裕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 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5日17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賴文裕佯稱:因公司系統錯誤產生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帳戶餘額存入指定帳戶云云,致賴文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7時58分、19時6分許,匯款2萬9,987元、1萬1,000元(含手續費15元) 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8時4至5分、19時12分、19時28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瑞豐國小高雄銀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籬仔內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4,000元、1萬1,000元、5,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賴文裕警詢筆錄(警3卷第31至3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34頁、偵14卷第75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20至124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帳戶個資檢視及曾詠崎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3至3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8年12月5日19時25分許,匯款5,000元 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白玉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歐印公司會計,於108年12月5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向白玉姍佯稱:因被記錄為尊榮會員需繳年費,若不加入,需操作網路銀行辦理退款云云,致白玉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8時3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邱嘉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8時34至3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中華郵政高雄崗山仔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白玉姍警詢筆錄(警3卷第56至6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67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14至1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8月20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60635號函暨邱嘉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9至5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魏毓洲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員工,於108年12月5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魏毓洲佯稱:因業務疏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魏毓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8時24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邱嘉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8時32至3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中華郵政高雄崗山仔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魏毓洲警詢筆錄(警3卷第70至72頁)、本日交易明細(警3卷第74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14至1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8月20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60635號函暨邱嘉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9至5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蔡旻其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BC MART店員,於108年12月5日17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蔡旻其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重複,需操作手機APP解除云云,致蔡旻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8時44分、18時47分許,匯款4萬9,999元(共2筆) 胡馨之聨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8時52至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1萬元、2萬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蔡旻其警詢筆錄(警5卷第352至354頁)、存摺內頁影本(警5卷第355頁)、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警5卷第360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至63頁)、帳戶個資檢視及曾詠崎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3至35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3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5日18時50分、18時57分許,匯款3萬8,912元、3,812元 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曾慶元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賣家,於108年12月5日18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曾慶元佯稱:因訂單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曾慶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8時41分、18時58分許,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 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8時57至59分、19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8,000元、4,000元、3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曾慶元警詢筆錄(警5卷第364至36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370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至63頁)、帳戶個資檢視及曾詠崎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3至3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吳曼絃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BC MART客服,於108年12月5日18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曼絃佯稱:因系統錯誤出現重複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终止轉帳云云,致吳曼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8時53分許,匯款7,555元 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9時1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籬仔內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8,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吳曼絃警詢筆錄(警3卷第20至2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23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21至123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林芊芊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購店家會計,於108年12月5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芊芊佯稱:因先前收貨時誤簽重複購貨同意書,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林芊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19時20分、19時54分許,匯款2萬9,644元、2萬8,985元 邱嘉龍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9時25至26分、20時至20時1分、20時19至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9,000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林芊芊警詢筆錄(警5卷第374至37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384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6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64至66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年12月5日20時12分、20時16分許,匯款3萬元、1萬元 邱嘉龍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陳淑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花旗銀行人員,於108年12月5日18時59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淑芳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需以網路銀行輸入驗證碼解除交易云云,致陳淑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20時31分、20時35分、20時37分許,匯款10萬0,002元、2萬9,123元、2萬1,138元 邱嘉龍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0時41至46分、20時54至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5筆)、2萬元、1,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淑芳警詢筆錄(警5卷第399至400頁)、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5卷第408至411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68至70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5、14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5日20時44分許,匯款2萬1,138元 邱嘉龍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蘇芝瑩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松江店店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蘇芝瑩佯稱:因誤升級為VIP會員,需要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蘇芝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20時13分許,匯款2萬9,987元 邱嘉龍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0時21至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蘇芝瑩警詢筆錄(警5卷第390至39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395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67至68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吳思慧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0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思慧佯稱:欲取消會員升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吳思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21時2分、21時27分、21時42分許,匯款3萬元(共2筆)、2萬元(均含手續費15元) 邱嘉龍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1時7至8分、21時38至39分、2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吳思慧警詢筆錄(警5卷第417至41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25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71、74至7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林燕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1時13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林燕嬬佯稱:因網站被盜致信用卡被盜刷將被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查驗身分云云,致林燕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21時13分、21時15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96元 邱嘉龍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1時27至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林燕嬬警詢筆錄(警5卷第431至433頁)、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3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72至73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陳明啟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1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明啟佯稱:因先前消費誤設定為會員將被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明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22時22分、22時24分、22時32分許,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2萬0,123元 邱嘉龍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22時30至33分、翌(6)日18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桂林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7筆),戊○○則於108年12月6日18時30至35分、19時7至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第一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8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陳明啟警詢筆錄(警5卷第503至50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97頁)、華南銀行、臺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06至509頁)、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109年3月5日岡山字第1090000729號函暨邱嘉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卷第42至4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80至81、225至229頁,警11卷第10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9、17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8年12月6日18時許,匯款9萬9,987元 黃兆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6日18時3分許,匯款1萬9,123元 黃兆圳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6日18時29分、18時43分許,匯款2萬0,985元、4萬0,123元 完睿騰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50 賴宗賢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1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賴宗賢佯稱:因系統錯誤自動升級為VIP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賴宗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5日22時49分許,匯款9萬9,989元 邱嘉龍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6日凌晨零時2至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桂林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賴宗賢警詢筆錄(警11卷第36至3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109年3月3日合金北岡山字第1090000680號函暨邱嘉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卷第49至5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1卷第1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陳秋月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家,於108年12月6日15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陳秋月佯稱:因收貨時簽名簽錯地方致追加10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陳秋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7時5分、17時36分許,匯款2萬9,985元(共2筆) 林蒔隆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於108年12月6日17時17至18分、17時46至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9,000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秋月警詢筆錄(警5卷第538至54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50頁)、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63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7、209至211、214至21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黃郁翔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 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6日15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黃郁翔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多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郁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6時32分、16時53分、17時8分許,匯款2萬9,999元、3萬元(含手續費15元)、1萬5,000元 林蒔隆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吳育倫於108年12月6日16時49至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萬元、9,000元,戊○○則於同日17時26至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黃郁翔警詢筆錄(警5卷第438至440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46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4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76至79、211至21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魏徐峻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Google禮卡廠商,108年12月6日17時10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魏徐峻佯稱:因公司誤用帳號下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魏徐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7時10分許,匯款7,099元 林蒔隆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魏徐峻警詢筆錄(警5卷第564至56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7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48頁)、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11至21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呂和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 店家,於108年12月6日16時5分許,撥打電話向呂和芳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呂和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7時15分許,匯款1萬9,123元 林蒔隆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呂和芳警詢筆錄(警5卷第576至57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84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48頁)、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11至21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張晉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寵物店員工,於108年12月6日16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張晉誠佯稱:因人員疏失致網路交易將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張晉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7時12分至18時35分許,匯款2萬9,988元(共3筆)、2萬9,985元、2萬元、3,123元 陳定誠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戊○○於108年12月6日17時19分、17時34分、1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號第一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元(共2筆),吳育倫則於同日18時4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3,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張晉誠警詢筆錄(警5卷第450至45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59至460頁)、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67至46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81至83、209至213、216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53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6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黃晴雲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Eyescream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8年12月6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黃晴雲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植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黃晴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7時54分、18時4分許,匯款2萬9,987元、2萬9,985元 黃兆圳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6日18時15至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黃晴雲警詢筆錄(警5卷第480至48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90頁)、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07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80至81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7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童文慧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8年12月6日17時3分許,撥打電話向童文慧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設定退款云云,致童文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6日18時、18時7分許, 匯款9萬9,987元、4萬9,987元 黃兆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戊○○於108年12月6日18時12至14分、18時22至24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339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6筆)、1萬9,000元、1萬元,吳育倫則於同日18時18至2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339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童文慧警詢筆錄(警5卷第470至471頁)、臺灣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76、507頁)、監視器畫面及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80至81、217至224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5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6日18時13分許,匯款4萬9,987元 黃兆圳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8 莊璧璘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H網路購物平台人員,於108年12月7日15時許,撥打電話向莊璧璘佯稱:因人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莊璧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7日16時33分、16時35分,16時43分許,匯款4萬9,987元、3萬3,985元、2萬1,987元 吳依潔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16時28至51分、17時6至1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前金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6萬元(共3筆)、2萬5,000元、4,000元、4萬元、6,000元、3萬元(共4筆)、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莊璧璘警詢筆錄(警10卷第163至166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67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10卷第52至5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吳依潔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61至6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9年9月14日合金東埔里字第1090003045號函暨施承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09至11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7日17時5分許,匯款4萬0,123元 施承濬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 吳明潔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8年12月7日15時27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明潔佯稱:因先前購物誤出為經銷商的貨,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吳明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7日16時30分許,匯款9萬9,987元 張勝凱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吳明潔警詢筆錄(警10卷第159至160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61至162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10卷第52至5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儲字第1090299098號函暨張勝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21至12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9年9月14日合金東埔里字第1090003045號函暨施承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09至11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7日16時41分、16時45分許,匯款4萬9,987元(共2筆) 施承濬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 邱嘉琳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衣芙日系客服人員,108年12月7日16時26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邱嘉琳佯稱:因店員疏失導致帳戶將被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邱嘉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7日16時26分、16時28分、16時32分許,匯款2萬8,567元、1萬7,012元、3,744元 張勝凱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邱嘉琳警詢筆錄(警10卷第132至13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39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10卷第53至54頁,偵11卷第12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儲字第1090299098號函暨張勝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21至12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陳盈蓁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市場客服人員,108年12月7日16時37分許,撥打電話向陳盈蓁佯稱:因網站遭入侵致訂單重複,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陳盈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7日17時14分許,匯款9萬9,987元 蕭啟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17時40至43分、17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三塊厝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9,000元、3萬8,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陳盈蓁警詢筆錄(警8卷第20至22頁)、匯款紀錄截圖(警8卷第31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8卷第49至50頁,警10卷第5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吳依潔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61至63頁)、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09年9月2日一新莊字第00119號函暨蕭啟順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01至10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7日17時16分許,匯款3萬8,943元 吳依潔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2 陳怡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108年12月7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陳怡蓉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VIP會員產生年費,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怡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7日22時28分、22時33分許,匯款5萬0,002元、5萬元 張勝凱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22時33至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前金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怡蓉警詢筆錄(警10卷第174至17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7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7974號函暨張勝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9、93至97頁)、戊○○提款影像(偵11卷第11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3 陳毅桓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108年12月7日20時53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毅桓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升級為尊榮會員產生年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陳毅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7日22時43分許,匯款1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 張勝凱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22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毅桓警詢筆錄(警10卷第188至18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94頁)、戊○○提款影像(警10卷第5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7974號函暨張勝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9、93至10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陳培樺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廠商,108年12月8日15時33分許,撥打電話向陳培樺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培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6時31分許,匯款3萬5,123元 潘瑋伶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6時41至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東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5,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培樺警詢筆錄(警7卷第309至310頁)、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310-1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96至197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7月1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42832號書函暨潘瑋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79至8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簡志銘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人員,108年12月8日15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簡志銘佯稱:因人員疏失致帳戶多1筆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簡志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8時11分許,匯款2萬8,985元 郭馨鎂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8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簡志銘警詢筆錄(警7卷第252至25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58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7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郭馨鎂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至126、129至13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6 李宗翰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 網購人員,108年12月8日15時46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李宗翰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李宗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5時46分許,匯款3萬元(共2筆)、2萬5,099元 郭馨鎂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5時51至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武廟分社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5,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李宗翰警詢筆錄(警7卷第200至20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208、211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70至17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401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61至6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林可璇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店家,108年12月8日16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可璇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被盜刷,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刷退云云,致林可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7時10分許,匯款7,106元 潘瑋伶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7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7,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林可璇警詢筆錄(警7卷第314頁反面至第31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3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7月1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42832號書函暨潘瑋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79至8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黃國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黃國華佯稱:因先前購買PS點數卡多下20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黃國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8時19分許,匯款2萬9,989元 郭馨鎂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8時13分至19時11分、18時38至40分、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大順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大順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9筆)、1萬元、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黃國華警詢筆錄(警7卷第230頁反面至第231頁反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77至178、182至183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813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55至6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羅元宏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127、131至13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8日18時33分、18時37分、18時40分許,匯款3萬元(共3筆) 羅元宏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9 洪俊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購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洪俊愷佯稱:因系統出錯致需多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洪俊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8時7分、18時21分許,匯款2萬9,999元、2萬6,000元 郭馨鎂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洪俊愷警詢筆錄(警7卷第216至21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19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75、177至178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813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55至6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同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2) 洪伯寧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 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向洪伯寧佯稱:若未在網站消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洪伯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8時21分、18時39分許,匯款7,654元、5,678元 郭馨鎂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洪伯寧警詢筆錄(警7卷第243至244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78、180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813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55至6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1 李涵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8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向李涵佯稱:在全家購物的訂單誤設為12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李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8時2分、18時4分許,匯款2萬9,985元(共2筆) 甘雅雯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8時32至44分、18時46至48分、19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大順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大順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7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李涵警詢筆錄(警7卷第261至26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65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80、182至183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70290號函暨甘雅雯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91至9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郭馨鎂羅元宏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至132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8日18時35分、18時38分許,匯款3萬元、1萬7,000元 郭馨鎂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2月8日18時52分許,匯款1萬3,000元 羅元宏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2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3) 王冠中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 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31分許,撥打電話向王冠中佯稱:因內部操作疏失致重複刷卡,需匯款認證取消交易云云,致王冠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21時17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徐鎧昕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1時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建國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1萬元、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王冠中警詢筆錄(警8卷第32至34頁)、匯款紀錄截圖(警8卷第47頁)、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8卷第14頁)、戊○○提款影像(警8卷第51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8日營存字第10950074521號函暨徐鎧昕帳戶基本資料(偵3卷第19至2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4) 陳證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網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37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陳證紋佯稱:因內部個資外洩有一筆交易紀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消除云云,致陳證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9時37分許,匯款5,998元 羅元宏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9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三多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證紋警詢筆錄(偵4卷第315至31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羅元宏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127、131至132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8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5) 龔羿衿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43分許,撥打電話向龔羿衿佯稱:因系統疏失誤升級為尊榮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龔羿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20時29分、20時43分許,匯款1萬7,998元、1萬2,123元 潘瑋伶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0時41至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1萬7,000元、1萬3,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龔羿衿警詢筆錄(警7卷第321至322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7月1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42832號書函暨潘瑋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79至8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5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 張瑋秀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平台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45分稍前某時許,撥打電話向張瑋秀佯稱:因系統故障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張瑋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19時45分、19時46分、20時許,匯款4萬9,989元(共2筆)、2萬9,987元 郭馨鎂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9時51至54分、20時4至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苓雅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1萬元(共2筆)、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張瑋秀警詢筆錄(偵4卷第327至331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卷第338至339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7269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17至121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87至189、19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6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7) 林鶴庭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林鶴庭佯稱:因系統被駭終止交易請款服務,需操作網路銀行做轉帳認證云云,致林鶴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20時33分許,匯款1萬9,211元 郭馨鎂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0時3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林鶴庭警詢筆錄(警7卷第286至287頁)、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288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7269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17至121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94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7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 顏伊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店家,於108年12月8日20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顏伊萱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設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顏伊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匯款2萬9,988元 楊佩怡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戊○○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0時44至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顏伊萱警詢筆錄(警7卷第293至29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302頁)、戊○○提款影像(警6卷第19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日儲字第1090163418號函暨楊佩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81至8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8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9) 薛若樺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愛上新鮮網購店家,於108年12月9日16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薛若樺佯稱:因內部疏失致重複刷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薛若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17時49分、18時20分許,匯款2萬9,989元(共2筆) 趙嶸軒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9日18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高鳳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薛若樺警詢筆錄(警5卷第512至51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18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21至52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83至8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0) 陳良慈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愛上新鮮網購店家,於108年12月9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向陳良慈佯稱:因銀行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良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18時44分、18時52分許,匯款4萬1,915元、2萬4,801元 趙嶸軒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確定)於108年12月9日18時52至5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市立瑞豐國小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4,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良慈警詢筆錄(警2卷第177至179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2卷第37頁)、帳戶個資檢視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7、3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 劉易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路遊戲點數賣家,於108年12月9日18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劉易昇佯稱:因系統升級出問題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劉易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18時52分許,匯款6,505元 趙嶸軒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劉易昇警詢筆錄(警2卷第164至167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2卷第37頁)、帳戶個資檢視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7、3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1 張得來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9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張得來佯稱:因工讀生疏失誤登記為企業會員,將於每月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張得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20時24分許,匯款7,123元 劉胤希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7,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張得來警詢筆錄(偵4卷第342至343頁)、匯款紀錄截圖(偵4卷第351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10日營存字第10950073621號函暨劉胤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9至11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2 卓志鴻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生活市集網購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9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卓志鴻佯稱:因系統顯示有重複交易紀錄,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卓志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18時32分許,匯款4萬9,988元 施宜君之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18時39至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大順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卓志鴻警詢筆錄(警6卷第117至12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12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6卷第115至116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3日中業執字第1090019423號函暨施宜君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95至101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 杜佳盈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衛立兒生活館店家,於108年12月9日18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杜佳盈佯稱:因系統故障納入團購資料,需操作網路銀行申請止付云云,致杜佳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19時55分許,匯款4萬2,015元 劉胤希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19時58至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内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2,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杜佳盈警詢筆錄(警6卷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141頁正、反面)、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10日營存字第10950073621號函暨劉胤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9至11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5) 張若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新銀行專員,於108年12月9日20時7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張若萍佯稱:因信用卡款項有誤,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張若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20時7分許,匯款2萬6,987元 劉胤希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20時15至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7,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張若萍警詢筆錄(警6卷第143頁至第144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152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10日營存字第10950073621號函暨劉胤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9至11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5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6) 葉宇軒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9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葉宇軒佯稱:因系統異常誤升級為尊榮會員產生年費,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葉宇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9日20時56分許,匯款9萬9,987元 趙嶸軒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21時8至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葉宇軒警詢筆錄(警10卷第201至20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7974號函暨趙嶸軒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9、91、99至100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7) 楊怡珣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賣家,於108年12月10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楊怡珣佯稱:因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多成立一筆訂單,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帳戶認證才能辦理退款云云,致楊怡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7時43分許,匯款4萬7,061元 簡心潔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7時46至48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4筆)、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楊怡珣、林士翔警詢筆錄(警3卷第90至92、101至10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3卷第9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104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3卷第97至9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25至12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7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8) 林士翔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士翔佯稱:因先前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士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7時24分、17時33分許,匯款2萬3,099元、2萬9,989元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8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9) 吳政鴻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政鴻佯稱:因點數購買資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確認云云,致吳政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8時17分、19時11分許,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因帳戶顯示異常交易,圈存抵銷,未遭提領) 羅尤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8時4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廣澤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吳政鴻警詢筆錄(警1卷第9至1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34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卷第13至29頁)、帳戶個資檢視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4卷第27、2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9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0) 黃睦淮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衛立兒 網購店家,於108年12月10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黃睦淮佯稱:因誤送訂單結帳,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云云,致黃睦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8時7分、18時10分許,匯款5萬0,002元、3萬6,136元 石傑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8時25至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10萬元、3萬6,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黃睦淮、柯蕙珊警詢筆錄(警6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反面、第39至41頁)、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36、49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6卷第30至31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行109年7月2日北富銀玉成字第1090000021號函暨石傑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3至107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0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 柯蕙珊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購業者,於108年12月10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柯蕙珊佯稱:因人員疏失致重複消費,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柯蕙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8時21分許,匯款4萬9,989元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1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2) 蔡証皓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銀行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蔡証皓佯稱:因人員疏失致網購點數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蔡証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8時43分許,匯款5,927元 羅尤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裕庭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9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5,000元,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吳育倫為警執行拘提而未及將提領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蔡証皓、告訴人周春祺警詢筆錄(偵4卷第257至258、276至278頁)、蔡証皓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4卷第259頁)、周春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卷第290頁)、帳戶個資檢視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4卷第27、29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2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3) 周春祺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 BUY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周春祺佯稱:因公司主任下錯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周春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0日19時1分許,匯款3萬0,014元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3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4) 黃閔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7時57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黃閔瑜佯稱:因網購廠商將其誤設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黃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7日17時57分許,匯款3萬0,117元(含手續費15元) 梁宜羚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8時7至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中華郵政鳳山鎮北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黃閔瑜警詢筆錄(警5卷第590至592頁)、匯款紀錄截圖(警5卷第597頁)、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14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29至231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4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5) 孫銘燦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賣家,於108年12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孫銘燦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訂單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孫銘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7日19時23分許,匯款2萬9,989元 蔡依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孫銘燦警詢筆錄(警5卷第616至61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62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33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1至23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5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6) 陶美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yfone購物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8時38分許,撥打電話向陶美惠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陶美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7日19時31分許,匯款2萬9,986元 梁宜羚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9時53至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陶美惠警詢筆錄(警5卷第606至60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612頁)、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14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1至23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6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7) 鍾雲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商家,於108年12月17日21時29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鍾雲萍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鍾雲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7日21時29分許,匯款2萬1,877元 梁宜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21時43至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鍾雲萍警詢筆錄(警5卷第635至63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652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66至667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2至234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7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8) 王斯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買賣汽車用品公司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20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王斯瑋佯稱:因公司內部會員資料異動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王斯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7日21時56分許,匯款9,009元 梁宜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21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新光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王斯瑋警詢筆錄(警5卷第656至659頁)、匯款紀錄截圖(警5卷第664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66至667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4至237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8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9) 陳文仟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平台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文仟佯稱:因購物平臺電腦遭入侵出現異常交易,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陳文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8日凌晨零時5分、零時11分許,匯款4萬9,986元、3萬5,986元 張興正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8日凌晨零時16至1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000號中華郵政高雄鼎金郵局,接續提領6萬元、2萬6,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陳文仟警詢筆錄(警9卷第123至12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9卷第127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9卷第29、4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0號函暨張興正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91至9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9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0) 劉順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作金庫夜間值班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劉順吉佯稱:解除分期付款需匯款云云,致劉順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7日19時25分許,匯款2萬9,999元 蔡依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9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9,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劉順吉警詢筆錄(警5卷第631至63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33頁)、監視器畫面及戊○○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1至23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1) 邱奕嘉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遊戲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18日15、16時許,撥打電話向邱奕嘉佯稱:因遊戲點數出問題致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邱奕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8日17時18分、18時25分、18時36分許,匯款1萬4,000元、9,000元、3,000元(均含手續費15元) 吳明珊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於108年12月18日17時37至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小港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萬5,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邱奕嘉、王弘毅偵訊筆錄(偵15卷第171至175、201至209頁)、戊○○提款影像(警12卷第42頁)、吳明珊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0至51頁)、王弘毅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9至60頁)、邱奕嘉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65-1至6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1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3) 王弘毅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人員,於108年12月18日16、17時許,撥打電話向王弘毅佯稱:因網購點數價格有問題致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王弘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9日17時21分許,匯款2萬9,999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2 易佳逵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松果購物賣家,於108年12月18日16時8分許,撥打電話向易佳逵佯稱:因帳戶誤設為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易佳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8日17時9分、17時50分、17時57分許,匯款10萬0,014元、2萬2,000元、8,000元(均含手續費15元) 吳明珊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於108年12月18日17時27至28分、17時36分、18時1分、18時4至5分、18時12至13分、18時22至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臺灣企銀小港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9筆)、1萬元(共2筆)、9,000元、5,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告訴人易佳逵警詢筆錄(警12卷第7至10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紀錄截圖(警12卷第23至25頁)、戊○○提款影像(警12卷第42至45頁)、林芳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47至48頁)、吳明珊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2至5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8年12月18日17時54分、18時7分、18時13分、18時18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3萬元、2萬9,988元、1萬4,123元 林芳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4) 賴炤圻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專員,於108年12月1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賴炤圻佯稱:因網購交易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付款方式云云,致賴炤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8日17時49分許,匯款2萬9,989元 吳明珊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於108年12月18日18時2至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小港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賴炤圻警詢筆錄(警12卷第26至2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卷第37頁)、戊○○提款影像(警12卷第43頁)、吳明珊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0至5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4 (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5) 涂克明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於108年12月18日18時31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涂克明詐騙,致涂克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8日18時31分許,匯款2萬0,123元 吳明珊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於108年12月18日18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中華郵政高雄二苓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戊○○提款影像(警12卷第41頁)、吳明珊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2至5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3499號函暨涂克明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卷第153至1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卷第215至21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 董建豪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19日19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董建豪佯稱:因交易紀錄異常,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交易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云云,致董建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08年12月19日23時18分、翌(20)日凌晨零時5分、零時11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5萬元、1萬0,004元 林怡瑜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8年12月19日23時28至30分、翌(20)日凌晨零時2至3分、零時14至15分、零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灣子分社、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聯邦銀行三民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1,000 元(共2筆)、8,000元(2筆)、9萬3,000元,復交予林裕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 被害人董建豪警詢筆錄(警9卷第130至132頁)、匯款紀錄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9卷第135至136頁)、戊○○提款影像(警9卷第30、46至47頁,警4卷第237至241頁)、台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90至692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8月24日營存字第10950097161號函暨林怡瑜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97至105頁) 林裕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8年12月19日23時55分、翌(20)日凌晨零時15分、零時17分許,匯款3萬元、5萬元、4萬2,123元 蔡志賢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卷宗簡稱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873659200號卷(警1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0762400號卷(警2卷)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1836000號卷(警3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218300號卷一(警4卷)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218300號卷二(警5卷)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0405200號卷一(警6卷)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0405200號卷二(警7卷)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0321500號卷(警8卷)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970966900號卷(警9卷)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70740100號卷(警10卷) 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970134600號卷(警11卷) 1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971709100號卷(警12卷) 1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0113號卷(警13卷) 14.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1392號卷(警14卷) 1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8號卷(偵1卷) 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98號卷(偵2卷)   1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2號卷(偵3卷) 1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5號卷(偵4卷) 1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41號卷(偵5卷) 2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83號卷(偵6卷) 2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54號卷(偵7卷) 2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66號卷(偵8卷) 2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77號卷(偵9卷) 2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87號卷(偵10卷) 2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99號卷(偵11卷) 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13號卷(偵12卷) 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55號卷(偵13卷) 2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9號卷(偵14卷) 2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98號卷(偵15卷) 3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006號卷(偵16卷) 3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45號卷(偵17卷) 3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5號卷(偵18卷) 3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6號卷(偵19卷) 3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7號卷(偵20卷) 3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303號卷(偵21卷) 3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3號卷(偵22卷) 3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0號卷(偵23卷) 38.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639號卷(偵24卷) 39.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2號卷(偵25卷) 4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319號卷(偵26卷) 4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19號卷(偵27卷) 4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31號卷(偵28卷) 4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卷(偵29卷) 4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00號卷(偵30卷) 4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10號卷(偵31卷) 46.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94號卷(偵32卷) 4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32號卷(偵33卷) 48.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96號卷(偵34卷) 49.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0號卷(偵35卷) 50.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5號卷一(審金訴卷一) 51.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5號卷二(審金訴卷二) 52.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一(金訴卷一) 53.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二(金訴卷二) 54.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三(金訴卷三) 55.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四(金訴卷四) 56.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卷(金訴153卷) 57.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卷(金訴20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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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