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張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0│空白汽車買賣合約書正本 │十本│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1│空白汽機車過戶登記書 │二本│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2│未經使用紙袋 │三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 │
│ │ │六個│〔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3│製作偽造行車執照所使用之電腦 │一部│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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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列印偽造行車執照之列表機 │一部│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5│磁碟片 │十三│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片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6│汽車車籍查詢結果 │十五│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張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7│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 │一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8│吸管 │一支│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39│長條戳(宏盛汽車商行地址章) │一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40│印章(林書賢、曾崑銘、黃國源、孔江俊 ) │四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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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偽造宏盛汽車商行店章、發票章,東昇汽車商 │四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行店章、發票章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42│呼叫器 │二隻│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43│汽車鑰匙 │四支│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44│存款存摺│彰化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一本│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7501,戶名:黃啟晉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 │
│ │ │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一本│ │
│ │ │,戶名曾崑銘) │ │ │
│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4 │一本│ │
│ │ │000000000,戶名:黃警賢) │ │ │
│ ├────┼─────────────────┼──┤ │
│ │ │大安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20500 │一本│ │
│ │ │057984,戶名:石一志) │ │ │
├─┼────┴─────────────────┼──┼───────────────┤
│45│金融卡 │四張│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 │ │〔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46│真實證件: │二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周吳龍、駱志猛、蘇姿菱、邱永鈁、張國正、胡瑞│三張│〔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國、鄭傑龍、曹晁偉、李駿逸、汪寶權、蔡鴻文、│ │ │
│ │黃國健、蔡建興、鄭武德、李孟輝、陳瑞英、鄧曉│ │ │
│ │華、盧嘉雯、盧文裕、鄧曉華身份証、黃家興駕照│ │ │
│ ├──────────────────────┼──┤ │
│ │ 變造:孔江俊駕照(貼黃啟晉相片) │一張│ │
│ ├──────────────────────┼──┤ │
│ │ 變造:孔江俊身份証(貼黃啟晉相片) │二張│ │
│ ├──────────────────────┼──┤ │
│ │ 變造:黃芳亮身份証(貼黃啟晉相片) │一張│ │
│ ├──────────────────────┼──┤ │
│ │ 變造:缺相片之王志弘身份証 │一張│ │
│ ├──────────────────────┼──┤ │
│ │ 變造:孔江俊屏東縣沿海救難協會會員證 │一張│ │
│ │ (貼黃啟晉相片) │ │ │
│ ├──────────────────────┼──┤ │
│ │ 真實:被害人路志斌所交付之身份証 │一張│ │
├─┼───┬──┬───────────────┼──┼───────────────┤
│47│偽造 │47之│偽造汽車行車執照正面(背 │二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六號 │
│ │汽車 │1 │面空白)(每張含有二枚印 │三張│〔高市警鹽分刑字0六四一一號〕│
│ │行照 │ │文) │ │ │
│ │ │ ├───────────────┼──┤ │
│ │ │ │偽造行車執照背面 │三張│ │
│ │ ├──┼───────────────┼──┤ │
│ │ │47之│偽造汽車行車執照(車號:YU │十三│ │
│ │ │2 │-6559號,車主:蔡明道) │張 │ │
│ │ ├──┼───────────────┼──┤ │
│ │ │47之│偽造汽車行車執照(車號:E4 │一張│ │
│ │ │3 │-0626,車主張勝榮) │ │ │
│ │ ├──┼───────────────┼──┤ │
│ │ │47之│偽造汽車行車執照(車號:ZC │一張│ │
│ │ │4 │-1117,車主陳主全) │ │ │
├─┼───┴──┴───────────────┼──┼───────────────┤
│48│偽造汽車鑰匙一支 │一支│被害人黃耀德於審理中提出 │
│ │ │ │ │
│ │ │ │ │
├─┼──────────────────────┼──┼───────────────┤
│49│變造楊誠之駕駛執照 │1張 │ │
└─┴──────────────────────┴──┴───────────────┘
附表四:
┌──┬───────────────────────┬────────────────────┐
│編號│ 沒收之物 │ 沒 收 依 據 │
├──┼───────────────────────┼────────────────────┤
│1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4 、9 、11至12、14至1│分別為被告、共犯黃啟晉、許家偉所有,供被│
│ │ 5、26、29至36、42、43、47之1 、47之3 、48│告參與犯事實欄二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
│ │ 所示物品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 │
│ │(2)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及呼叫器申請書與同意 │ │
│ │ 書中客戶收執聯部分 │ │
│ │(3)共犯黃啟晉收執如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文件 │ │
│ │ 賣方收執部分 │ │
├──┼───────────────────────┼────────────────────┤
│2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9、21至25,以及附表三編號│為被告所有,供犯如事實欄一所示犯罪所得之│
│ │17 所 示變造詹智傑之身分證上之被告照片(不含扣│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沒收│
│ │案詹智傑名義之身分證本身)等物 │ │
├──┼───────────────────────┼────────────────────┤
│3 │(1)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及呼叫器之申請書與同 │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 │ 意書中公司留存聯、代理商使用聯、經銷商使 │ │
│ │ 用聯部分,【不含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及同 │ │
│ │ 意書(經函覆已銷燬)】及如附表一偽造文書 │ │
│ │ 欄所示買賣合約書中買方收執聯部分,其上偽 │ │
│ │ 造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偽造署押)」欄及如 │ │
│ │ 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印文與署押 │ │
│ │(2)如附表四編號13、39、41所示偽造之印章 │ │
│ │(3)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文件已交由賣主行使之賣 │ │
│ │ 方收執聯部分,其上偽造「詹智傑」名義之署 │ │
│ │ 名各1 枚及汽車過戶申請書上偽造「詹智傑」 │ │
│ │ 名義之印文1 枚,及偽造「黃吉志」名義之開 │ │
│ │ 戶申請書上偽造「黃吉志」署名1 枚、黃吉志 │ │
│ │ 帳戶印鑑卡上偽造「黃吉志」名義之印文1 枚 │ │
│ │ ;暨偽造詹智傑名義之印章1 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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