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211號
KSDM,109,審易,1211,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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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 張志杰
【附件四】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397號
109年度偵字第14990號
109年度偵字第15343號
109年度偵字第16135號
被 告 楊宗勳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楊宗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 年5 月14日9 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住 處,接續竊取其母楊黃玉桂所有,由其姊楊雅涵、其弟楊欽 印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 車)之鑰匙,再以該鑰匙竊取機車而騎乘離去。嗣經楊欽印 報警,於109 年6 月10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鼓山 二路與綠川街口查獲楊宗勳騎乘本案機車而查獲。(109 年 度偵字第15343號)
(二)楊宗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 6 月16日11時2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飛鳳 寺,徒手竊取神像上之4 面金牌,得手後騎乘本案機車離去 。嗣經會計梁雪珍發覺楊宗勳形跡可疑,調閱監視器報警查 獲上情。(109 年度偵字第14397 號)
(三)楊宗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 6 月24日13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 0 號門前,徒手竊取黃登武所有之電線1 袋,得手後騎乘腳 踏車離去。嗣經黃登武發覺電線被竊,報警查獲上情。( 109 年度偵字第16135 號)
(四)楊宗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損門扇、侵入住宅竊 盜之犯意,於109 年6 月26日12時4 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 巷00號,先以打火機燒破鋁門上之紗窗,再徒手 扯開鋁門之方式,侵入董俊宏之上址住宅,竊取神像上之1 面金牌,得手後離去。嗣經董俊宏發覺被竊,報警查獲上情。(109 年度偵字第14990 號)
二、案經楊黃玉桂之配偶楊赫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董俊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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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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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楊宗勳於警詢之供述│1.坦承騎乘本案機車經查獲│
│ │ │ 。 │
│ │ │2.坦承竊取飛鳳寺之金牌。│
│ │ │3.坦承竊取電線。 │
│ │ │4.坦承竊取董俊宏住宅之金│
│ │ │ 牌。 │
├──┴───────────┴────────────┤
│犯罪事實欄一(一)本案機車之部分 │
├──┬───────────┬────────────┤
│2 │楊宗勳之父楊赫麟於警詢│1.本案機車失竊之事實。 │
│ │之證述 │2.楊赫麟提出告訴之事實。│
├──┼───────────┼────────────┤
│3 │楊雅涵於偵查中之證述 │楊雅涵楊欽印因不想讓楊│
│ │ │宗勳使用本案機車,而將鑰│
│ │ │匙藏起來,但還是發現機車│
│ │ │不見。 │
├──┼───────────┼────────────┤
│4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楊宗勳經查獲使用本案機車│
│ │領保管單、查獲照片2 張│、本案機車業已發還 │
├──┴───────────┴────────────┤
│犯罪事實欄一(二)飛鳳寺之部分 │
├──┬───────────┬────────────┤
│5 │梁雪珍於警詢之證述 │聽到警報聲響前往查看,發│
│ │ │現楊宗勳從欄杆跨出來。 │
├──┼───────────┼────────────┤
│6 │監視器錄影檔案、檢察官│楊宗勳進入被圍起來的地方│
│ │勘驗截圖1 份 │,接近神像前方,手部有拿│
│ │ │取的動作 │
├──┼───────────┼────────────┤
│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神像桌上之掌紋、指紋經比│
│ │109 年8 月4 日鑑定書 │對與楊宗勳的掌紋、指紋相│
│ │ │符 │
├──┴───────────┴────────────┤




│犯罪事實欄一(三)電線之部分 │
├──┬───────────┬────────────┤
│8 │黃登武於警詢之證述 │電線被竊之事實。 │
├──┼───────────┼────────────┤
│9 │監視器錄影檔案、檢察官│楊宗勳騎乘腳踏車,徒手拿│
│ │勘驗截圖1 份 │起一大袋物品置於置物籃後│
│ │ │,騎乘腳踏車離去 │
├──┴───────────┴────────────┤
│犯罪事實欄一(四)住宅金牌之部分 │
├──┬───────────┬────────────┤
│9 │董俊宏於警詢之證述 │家門被撬開、金牌被竊之事│
│ │ │實。 │
├──┼───────────┼────────────┤
│10 │現場照片4張 │紗窗被燒破一個洞、鋁門歪│
│ │ │掉變形。 │
├──┼───────────┼────────────┤
│11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楊宗勳進入住宅至神像前方│
│ │畫面4 張 │有拿取的動作後離去。 │
└──┴───────────┴────────────┘
二、核被告楊宗勳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均係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犯罪事實欄一( 四) 係犯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毀損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其 所為4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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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昇樓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