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45號
KSDM,103,訴,345,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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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既已為告知之積極行為,且有助益他人犯罪之完 成,即屬包庇,要不因其所告知之內容係積極作為或消極不 作為,而有不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將以不詳管道知悉湖 內分局排定之取締性交易臨檢勤務此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涉及妨害風化罪之己○○,使己○○ 得以輕易規避臨檢時段,而免於遭查獲,被告戊○○顯有排 除外來之阻力,使己○○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人為性交行為 之犯行不易遭查緝,且上開通報之行為,屬積極之舉動,絕 非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而該勤務表是否被告戊 ○○所排定、臨檢區域是否為被告戊○○之轄區均屬無涉。 是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關於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刑法第231 條第2項、第1項 包庇他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又 被告戊○○於100年10月6日18時26分許、同日18時27分許, 分別傳送內容為「今7-10點」之簡訊予己○○,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 一罪。被告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包庇他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 以營利罪處斷。
(二)刑之加重減輕
被告丁○○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於96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被告丁○○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又 故意再犯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量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庚○○、丙○○、丁○○均為圖一己私利,而為 本件妨害風化犯行,且犯罪時間均非短、被告庚○○、丙○ ○容留之成年女子更高達6 位,所為敗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 俗,殊不足取,惟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同案 被告己○○遭判刑之刑度,暨其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庚○○、丙○○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審酌被告戊○○從事警務工作多年,不思潔身自愛,風紀沈 淪,竟將經不詳管道所知悉之勤務消息告訴從事媒介色情之 業者己○○,破壞警察威信,有辱人民所託,惡性非輕,且 犯後仍多所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素



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以資懲 儆。
(四)沒收部分
1.末按刑法第38條第3 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 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 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 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 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7 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 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 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 ,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在己○○居所扣得 ,附表編號1所示之隨身碟1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編號 2所示記有「萬100年、榮100年」字樣信封1個(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14),為己○○所有,記載萬益旅社營收情形所用之 物,為己○○供陳在卷(見偵1卷第119、120、121頁),在 萬益旅社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班表2張(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72),既係在萬益旅社扣得,其上並載有「小姐每月支數 獎金」、「飛」(按應為洪寶飛)、「福」(按應為丙○○ )上班情形字樣,衡情應係萬益旅社經營者所有,均係供被 告庚○○、丙○○及己○○等能共同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庚○○、丙○○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
2.在萬益旅社扣得之房屋租賃契約書5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1 )、在己○○居所扣得之萬益旅社相關租賃資料夾1本(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15),本院認除與被告庚○○、丙○○所涉妨 害風化犯行有關外,亦足供作各該簽約人得使用萬益旅社房 間之證明,是無沒收之必要。至在己○○居所扣得之記有「 佳獎金3000元」、「芳260獎金3,000元」、「佳全勤獎金1, 000元」字樣信封各1個與其內現金(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至 26)、房屋租賃契約書8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至9),花名 「佳」、「芳」之成年小姐,己○○陳稱係在榮泰旅社工作 (見偵1卷第122頁),且不在本件起訴被告庚○○、丙○○共 同於萬益旅社容留性交易之成年小姐之列;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2至9之房屋租賃契約書8 本,承租人均不在本件起訴書所 載被告庚○○、丙○○所容留性交之成年小姐;在榮泰旅社 扣得保險套5袋共1914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7)與6盒(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76、80)、潤滑液41條(扣押物品清單79、 81、82),係己○○在榮泰旅社為妨害風化犯行所用之物, 與萬益旅社之妨害風化犯行無關;暨其餘之扣案物,無積極



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庚○○、丙○○經起訴之在萬益旅社為 妨害風化犯行有直接關係,又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3.在尚好養生館扣得丁○○所有之保險套899個(扣押物品清單 標號63)與潤滑油1盒(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2),為被告丁○ ○所有,為被告丁○○供述在卷(見偵2卷第62頁背面),衡 情應係被告丁○○供本件妨害風化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編│名稱 │數量 │
│號│ │ │
├─┼─────────────┼──────┤
│1 │隨身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個 │
├─┼─────────────┼──────┤
│2 │記有「萬100年、榮100年」 │1個 │
│ │字樣信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14) │ │
├─┼─────────────┼──────┤
│3 │班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2)│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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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