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據足認被告黃堅所稱全部獲利2萬元均為本案犯行之犯 罪所得,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黃堅實際取得報酬之金額多 寡,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被告黃堅本案共計分2次向 被告張明輝收取金融帳戶資料,各取得500元,故總計1000 元為被告黃堅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退併辦部分:
檢察官另以被告張明輝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提供其國泰帳戶、郵局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時間,詐 欺告訴人劉家榮、簡脩陽、顏瑜萱、黃鏡銘,致渠等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11 至14所示金額至上開國泰帳戶、郵局帳戶部分,移送併辦( 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7號、111年度偵字 第33714號)。然因被告張明輝本案遭起訴之犯行係以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本案詐欺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告訴人之行為,被告張明輝所為構成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此部分與附表二編號11 至14所示告訴人劉家榮、簡脩陽、顏瑜萱、黃鏡銘遭詐欺取 財部分應屬數罪併罰關係,並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還檢察官另行依 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舒倪、董秀菁、李侑姿、葉容芳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俐吟移送併辦,檢察官邱柏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9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0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周普順(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向周普順詐稱:投資EXNESS國際外匯平台可取得高額獲利等語,致周普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1日17時53分許 9千元 王翊帆之土銀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9號(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0號(起訴被告黃堅) 111年4月13日13時34分許 1萬元 王翊帆之彰銀帳戶 111年4月13日13時35分許 1萬元 王翊帆之彰銀帳戶 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許 1萬元 王翊帆之彰銀帳戶 111年4月13日13時54分許 2萬元 王翊帆之彰銀帳戶 111年4月13日14時14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2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時54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王翊帆之彰銀帳戶
附表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古家緯(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向古家緯佯稱可投資虛擬獲利云云,致古家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3日20時55分許 6萬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63、32097、3351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4(起訴被告黃堅) 111年5月15日20時48分許 5萬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63、32097、3351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萬元,應予更正)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2 王重元(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向王重元佯稱可投資虛擬獲利云云,致王重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5日16時19分許 3萬元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2(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8(起訴被告黃堅) 111年5月16日10時49分許 9萬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63、32097、3351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萬10元,應予更正)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3 王書毅(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向王書毅佯稱可投資虛擬獲利云云,致王書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4日16時51分許 5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3(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9(起訴被告黃堅) 111年5月14日16時54分許 5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5月14日17時18分許 3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5月14日19時14分許 8000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5月15日17時3分許 3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4 駱妍杏(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6日11時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駱妍杏佯稱可參與任務獲取佣金云云,致駱妍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6日14時28分許 1萬元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4(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0(起訴被告黃堅) 5 洪珮俞(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中旬某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洪珮俞佯稱可透過上架虛擬貨品獲利云云,致洪珮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6日20時45分許 1萬2,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63、32097、3351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2,015元,應予更正)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5(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1(起訴被告黃堅) 111年5月17日12時50分許 3萬1,336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63、32097、3351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1,315元,應予更正)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6 廖聲展(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5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廖聲展佯稱可透過上架虛擬貨品獲利云云,致廖聲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8日12時46分許 1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6(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2(起訴被告黃堅) 7 李元(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5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元佯稱可透過上架虛擬貨品獲利云云,致李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8日10時42分許 1萬3,163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7(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3(起訴被告黃堅) 8 許凱丞(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1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凱丞佯稱可透過上架虛擬貨品獲利云云,致許凱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8日12時23分許 3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8(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4(起訴被告黃堅) 9 許奕斌(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奕斌佯稱可透過上架虛擬貨品獲利云云,致許奕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8日13時31分許 1萬8,000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9(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5(起訴被告黃堅) 10 高忠雍(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4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向高忠雍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高忠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5日21時26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463、32097、3351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18日,應予更正) 1萬5,000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0(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6(起訴被告黃堅) 11 劉家榮(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家榮佯稱註冊使用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劉家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4日15時7分許 3萬元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5(起訴被告黃堅、張明輝) 12 簡脩陽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簡脩陽佯稱至投資網站申辦會員下注可獲利云云,致簡脩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3日20時8分許 1萬元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7(起訴被告黃堅、張明輝) 111年5月13日20時8分許 1萬元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111年5月13日20時9分許 4千元 張明輝之郵局帳戶 13 顏瑜萱(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在網路上向顏瑜萱佯稱可在APP「順億賣場」買賣貨品透過價差獲利云云,致顏瑜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5日21時17分許 3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6(起訴被告黃堅、張明輝) 111年5月15日21時18分許 2萬5,294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5月18日14時48分許 4萬8,766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14 黃鏡銘(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2日起,以虛假之「順億賣場」應用程式誘使黃鏡銘使用,致黃鏡銘陷於錯誤,誤認可代墊付款項賺取報酬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5月17日12時2分許 10萬元 張明輝之國泰世華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3(起訴被告黃堅、張明輝)
附表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賓宸猷(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賓宸猷佯稱:可在「順億購物」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賓宸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2日17時31分許 10萬元 王翊帆之高雄銀行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號(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起訴被告黃堅) 2 李子菱(提出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起(111年度偵字第31976、34191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4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李子菱佯稱:可在「BUX MARKETER」平台投資等語,致李子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1日13時17分許 3千元 王翊帆之土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號(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起訴被告黃堅)、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黃堅、張明輝) 3 巫念庭(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起(111年度偵字第31976、34191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4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巫念庭佯稱:可在「17購」平台賣衣服賺取手續費等語,致巫念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3日11時22分許 5萬元 王翊帆之土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號(起訴被告張明輝)、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起訴書之附表編號2(起訴被告黃堅)、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黃堅、張明輝) 111年4月13日11時23分許 5萬元 王翊帆之土銀帳戶
附表四(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張淑瑜(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3日16時45分許,以暱稱「香港大樂透客服」透過網際網路認識張淑瑜後,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淑瑜佯稱:要匯款至指定帳戶方能儲值成功云云,致張淑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3日16時45分許 16,000元 王翊帆之高雄銀行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起訴被告張明輝、黃堅)、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黃堅、張明輝) 2 簡廷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嘉欣」認識簡廷諺後,佯稱:合開網路商店,需要貨物成本資金云云,致簡廷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4日17時25分許 10,900元 王翊帆之彰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起訴被告張明輝、黃堅)、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告黃堅、張明輝) 3 廖啟勝(起訴書誤載為廖啓勝)(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起(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月中旬),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茹寶貝」認識廖啟勝後,佯稱:可協助投資外幣云云,致廖啟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11年4月11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王翊帆之土銀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起訴被告張明輝、黃堅)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2 附表二編號1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3 附表二編號2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4 附表二編號3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5 附表二編號4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6 附表二編號5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7 附表二編號6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8 附表二編號7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9 附表二編號8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0 附表二編號9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1 附表二編號10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2 附表二編號11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3 附表二編號12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4 附表二編號13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5 附表二編號14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6 附表三編號1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7 附表三編號2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8 附表三編號3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19 附表四編號1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20 附表四編號2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21 附表四編號3 張明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iphone8plu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黃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iphone13pro手機壹支(石墨色)沒收。
卷證目錄對照表:
編號 案卷 備註 1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1110011890號卷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 2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53號卷 偵卷 3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警分偵字第1110017943號卷刑案偵查卷宗 A追加警卷 4 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5290號卷一 A追加他一卷 5 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5290號卷二 A追加他二卷 6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54號卷 A追加偵卷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784403號刑案偵查卷宗 B追加警一卷 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339600號刑案偵查卷宗 B追加警二卷 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801800號刑案偵查卷宗 B追加警三卷 10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63號卷 B追加偵一卷 11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97號卷 B追加偵二卷 12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號卷 B追加偵三卷 13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10038076號刑案偵查卷宗 C追加警一卷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C追加警二卷 15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37號卷 C追加偵一卷 16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976號卷 C追加偵二卷 17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91號卷 C追加偵三卷 18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10041984號刑案偵查卷宗 D追加警卷 19 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9705號卷 D追加他卷 20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32號卷 D追加偵卷 21 高雄地檢112年度蒞追字第4號卷 E追加偵卷 2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1621400號刑案偵查卷宗 F追加警一卷 2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1699001號刑案偵查卷宗 F追加警二卷 24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86號卷 F追加偵一卷 25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37號卷 F追加偵二卷 26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471號卷 F追加偵三卷 2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3549400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警卷 28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71號卷 併辦偵卷 2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4738201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原卷已退併辦) 影印併警一卷 30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7號卷(影卷、原卷已退併辦) 影印併偵一卷 3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57323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原卷已退併辦) 影印併警二卷 32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714號卷(影卷、原卷已退併辦) 影印併偵二卷 33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47號卷 本院審金訴447號院卷 34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卷 本院金訴519號院卷 35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0號卷 本院A追加院卷 36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卷 本院B追加院卷 37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號卷 本院C追加院卷 38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卷 本院D追加院卷 39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卷 本院E追加院卷 40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卷 本院F追加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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