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定執行刑
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 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 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 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 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內部界限 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查本件被告林靖城、童孟學與蔡伯祥所犯運輸第二級 毒品如附表一各3罪、3罪、2罪,犯罪手法及性質均相同, 犯罪時間跨越3個月,108年12月25日(1件)、109年1月18 日(各1件)、2月4日(各1件),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 形式上範圍未廣,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 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 ,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 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 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 (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依前揭刑法規定,就被告 童孟學所犯3罪、林靖城所犯3罪、蔡伯祥所犯2罪,各依法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緩刑宣告:
⒈被告蔡伯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訴卷第 453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件收受郵包均未 獲取任何報酬,犯後於調偵審均坦承犯行,兼其案發後經 採尿送驗,並未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反應(採尿代碼008, 警卷第196頁),迄本案終結未再犯他案或有沾染毒品之 刑事紀錄,信其經此調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兼以其目前任有正職,有在職證明書2份、祖父蔡 海源、祖母蔡何樹蘭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附卷可佐(訴卷 第283至287頁),倘令入監服刑,不僅中斷工作,影響對 家人之扶養、照料,恐未收教化之效,而其家屬反受生活 困頓之苦,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 5年。並為使被告蔡伯祥確實反省本件犯行,建立正確之
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本院認有附帶一定負擔之必要,為預 防再犯,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且接受6場次法治教育,而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 ,以收緩刑之實效。
⒉至被告林靖城為有賭博案件前科之累犯,而本案2次獲取 不法之報酬達9萬元,且定應執行刑為4年;被告童孟學本 案2次獲取不法報酬達4萬元,且定應執行刑為3年,已如 前述,均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宣告」之要件,即無從為緩刑之宣告。被告王立為有施 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之前案紀錄(訴卷第451頁), 兼以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獲取報酬6千元,本案宣告刑並 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從而,仍應執行宣告刑,俾 收刑罰教化之效,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刑法關 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是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 優於前法之原則。又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 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則於105年6月22 日修正,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 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 之用者,得不予銷燬」,同條例第19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 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是毒品案 件關於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應 屬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宣告多數沒 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大麻(驗前淨重、空包裝 重、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 收銷燬;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
離,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沒收銷燬之。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10手機各1支(均含門號SIM卡) ,以及編號11、12之手機(含門號SIM卡)、澳洲SIM卡各 1支,均係供被告童孟學、蔡伯祥、王立為,以及林靖城 犯本件聯繫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有被告4 人於調詢、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可佐(調卷第4、17、19 、36、53、62、125反頁,訴卷第139頁);又如附表三編 號5、8為大麻包裹之外包裝,編號6、9為掛號郵包投遞簽 收單,各係供被告童孟學、蔡伯祥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 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於有處分權之被告4人所犯 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至被告王立為辯護人雖辯稱:附表三編號10之手機已經壞 掉、丟棄了,扣案手機並非犯案當時之手機云云(訴卷第 325頁)。惟查,被告王立為於調詢就扣案手機內與「里 陳」對話截圖,供承:「里陳」說「10」、王立為說「10 000,你要賣,行情大概00000-00000」、里陳說「是花嗎 」、「應該會買20」、王立為說「50=45000國外貨」, 是其與陳信里通聯中就大麻價錢及訂購洽商等情(調卷第 125反頁);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有用手機I PHONE聯 絡,已經被查扣,對於沒收沒有意見等情(訴卷第142頁 ),印證相符。顯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之手機(含門 號卡),確為王立為本案持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 ,依法應予沒收。從而,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㈣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就附表一編號 1、2,被告林靖城各獲得3萬元(1件)、6萬元(2件)之報 酬;被告童孟學各獲得1萬5000元(1件)、2萬5千元(共2 件,含現金5000元及匯款2萬元)之報酬(另5千元因與林靖 城有債務糾葛尚未結清,不列為報酬),業經被告2人坦承 在卷(訴卷第512、513、514頁),核屬犯罪不法所得,雖 均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2人於各該犯罪項下均 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㈤至附表三編號13至16、19、20所示之平板電腦、手機、MAC- BOOK AIR、護照、筆電等物,雖分別為被告童孟學、蔡伯祥 、王立為、林靖城所有之物,然依卷內相關證據查無與上開
被告犯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有所關連,爰不予宣 告沒收。另編號17、18之大麻研磨器、水煙斗,為被告王立 為供施用大麻所用之物,宜由檢察官於其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宜由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 偵字第4654號為不起訴處分,訴卷第450頁)另為適法之處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黃、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
│編│寄件│收件│運輸、販賣、時間、地│ 證據出處 │宣告刑(含沒收銷毀、│
│號│人 │人 │點及方式 │ │沒收、追徵) │
├─┼──┼──┼──────────┼───────────┼──────────┤
│1 │劉天│童孟│林靖城、劉天祥、童孟│①林靖城調詢(偵三卷 │林靖城共同犯運輸第二│
│ │祥、│學 │學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9-13、118-125、158-160│級毒品罪,累犯,處有│
│ │林靖│ │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168-188頁)、偵訊( │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城 │ │意聯絡,先由劉天祥將│偵三卷67-70頁)、羈押 │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
│ │ │ │所有大麻1包(約454公│訊問(聲羈二卷20-21頁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克)郵包透過不知情之│)、審理(訴卷139、140│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
│ │ │ │郵務業者,以國際郵寄│、321、508頁)之自白及│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方式,於108年12月19 │證述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日寄送童孟學之鳳山收│②童孟學調詢(偵一卷6 │,追徵其價額。 │
│ │ │ │件址,童孟學收受後,│-10、110-127頁)、偵訊│ │
│ │ │ │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偵一卷62-64、169-172│童孟學共同犯運輸第二│
│ │ │ │(下稱童孟學門號)手│頁)、羈押訊問(聲羈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機通訊軟體,與王立為│卷28-30頁,偵聲二卷66 │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67頁)、審理(訴卷21│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 │ │ │下稱王立為門號)手機│4、215、322、508、518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聯絡,雙方於108年12 │頁)之自白及證述 │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 │ │ │月25日20時許,約在高│③童孟學家人陳月珊於1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鐵左營站附近某統一超│8年12月19日大樓簽收郵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商於路旁童孟學所駕自│包紀錄、童孟學持用門號│徵其價額。 │
│ │ │ │小客車上,交付該大麻│0000000000通聯紀錄、王│ │
│ │ │ │郵包與王立為,王立為│立為持用門號0000000000│ │
│ │ │ │先支付童孟學新臺幣(│通聯紀錄各1份(偵一卷 │ │
│ │ │ │下同)1萬5000元報酬 │第195、201-203、205-20│ │
│ │ │ │後,旋搭乘鐵北返桃園│7頁) │ │
│ │ │ │;林靖城則私獲取3萬 │④航調處高雄站109年5月│ │
│ │ │ │元,童孟學獲取1萬5千│15日,第00000000000號 │ │
│ │ │ │元酬勞。童孟學於航調│函暨附109年5月13日數位│ │
│ │ │ │處高雄站偵辦人員尚未│證據現場蒐證紀錄(林靖│ │
│ │ │ │發覺此部分犯行前主動│城)、自扣押物手機還原│ │
│ │ │ │申告犯行,並接受裁判│之lovemilkl23與王立為 │ │
│ │ │ │。 │之Telegram對話紀錄資料│ │
│ │ │ │ │(劉天祥母親郭樹梅臉書│ │
│ │ │ │ │截圖資料、劉天祥彩色照│ │
│ │ │ │ │片)、林靖城澳洲帳戶銀│ │
│ │ │ │ │行(代號:BSB063920、 │ │
│ │ │ │ │帳號:00000000)明細資│ │
│ │ │ │ │料、109年5月13日搜索扣│ │
│ │ │ │ │押筆錄(高雄市民生二路│ │
│ │ │ │ │住處)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林靖城)、扣押物品照│ │
│ │ │ │ │片各1份(偵三卷第33至 │ │
│ │ │ │ │46、85-93、101-105、12│ │
│ │ │ │ │7-133、139、140頁) │ │
├─┼──┼──┼──────────┼───────────┼──────────┤
│2 │劉天│童孟│林靖城、劉天祥、童孟│①林靖城調詢(偵三卷8 │林靖城共同犯運輸第二│
│ │祥、│學、│學及蔡伯祥共同基於運│-13、118-125、158-160 │級毒品罪,累犯,處有│
│ │林靖│蔡伯│輸第二級於運輸第二級│、168-188頁)、偵訊( │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
│ │城 │祥 │毒品大麻及私運管制物│偵三卷67-70、259頁)、│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
│ │ │ │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羈押訊問(聲羈二卷20-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劉天祥將所有大麻2包 │21頁)、審理(訴卷321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
│ │ │ │(各種約1磅)透過不 │、508、518頁)之自白及│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知情之郵務業者,以國│證述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際郵寄方式,於109年1│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月18日分別送至童孟學│②童孟學調詢(偵一卷 │ │
│ │ │ │鳳山收件址、蔡伯祥大│6-10、111-113、115-117│童孟學共同犯運輸第二│
│ │ │ │寮收件址,再由童孟學│頁)、偵訊(偵一卷62-6│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向蔡柏祥收取郵包後,│4、169-172頁)、羈押訊│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 │ │於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問(聲羈一卷28-30頁, │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
│ │ │ │青年夜市,交付予「財│偵聲二卷66、67頁)、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指定之黑衣人員收取│理(訴卷214、215、508 │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林靖城因而獲取2包 │、519頁)之自白及證述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共6萬元之酬勞,童孟 │③蔡伯祥調詢(偵二卷18│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學則自該黑衣男子先獲│-21、100-103頁)、偵訊│徵其價額。 │
│ │ │ │取5千元現金,嗣「財 │(偵二卷66頁)、審理(│ │
│ │ │ │」指示之人於同(1) │訴卷141、142、214、215│蔡伯祥共同犯運輸第二│
│ │ │ │月24日將2萬元匯入童 │、508頁)之自白及證述 │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孟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④蔡伯祥於109年1月18日│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 │ │(帳號:000000000000│大樓簽收包裹紀錄1份( │三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
│ │ │ │),合計2萬5千元(共│偵一卷第197頁) │。 │
│ │ │ │2包)之酬勞,蔡伯祥 │⑤林靖城澳洲帳戶銀行(│ │
│ │ │ │尚未取得酬勞。童孟學│代號:BSB063920、帳號 │ │
│ │ │ │、蔡伯祥均於航調處高│00000000)明細資料、航│ │
│ │ │ │雄站偵辦人員尚未發覺│調處高雄站109年5月15日│ │
│ │ │ │此部分犯行前主動申告│00000000000號函暨附109│ │
│ │ │ │犯行,並接受裁判。 │年5月13日數位證據現場 │ │
│ │ │ │ │蒐證紀錄(林靖城)、 │ │
│ │ │ │ │109年5月13日搜索扣押筆│ │
│ │ │ │ │錄(高雄市民生二路住處│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林│ │
│ │ │ │ │靖城)、扣押物品照片各│ │
│ │ │ │ │1份(偵三卷33-39、41- │ │
│ │ │ │ │46、85-93、139-140頁)│ │
├─┼──┼──┼──────────┼───────────┼──────────┤
│3 │劉天│童孟│林靖城、劉天祥、童孟│①林靖城調詢(偵三卷 │林靖城共同犯運輸第二│
│ │祥、│學、│學、蔡伯祥共同基於運│9-13、118-125、158-160│級毒品罪,累犯,處有│
│ │林靖│蔡伯│輸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私│、168-188頁)、偵訊( │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
│ │城 │祥 │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偵三卷67-70、259頁)、│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
│ │ │ │聯絡,由劉天祥將所有│羈押訊問(聲羈二卷20-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大麻,透過不知情之郵│21頁)、審理(訴卷214 │ │
│ │ │ │務業者,將郵包2包以 │、215、321、508、518頁│童孟學共同犯運輸第二│
│ │ │ │國際郵寄方式,寄送來│)之自白及證述 │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臺予童孟學、蔡伯祥。│②童孟學調詢(偵一卷 │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待前述郵包於109年1月│6-10、110-127頁)、偵 │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
│ │ │ │31日運輸抵臺後,為財│訊(偵一卷62-64、169-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
│ │ │ │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執行│172頁)、羈押訊問(聲 │、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郵件檢查人員確認該2 │羈一卷28-30頁,偵聲二 │。 │
│ │ │ │件郵包夾藏大麻,函報│卷66、67頁)、審理(訴│ │
│ │ │ │航調處高雄站報請檢察│卷214、215、322、508、│ │
│ │ │ │官指揮偵辦。嗣分別由│519頁)之自白及證述 │蔡伯祥共同犯運輸第二│
│ │ │ │童孟學於109年2月4日 │③蔡伯祥調詢(偵二卷18│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 │ │11時25分許在鳳山收件│-21、100-103頁)、偵訊│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 │ │址,蔡伯祥於同(2) │(偵二卷66、67頁)、審│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 │日12時30分許在大寮收│理(訴卷141、142、214 │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件址領取時,均為喬裝│、215、508、519頁)之 │號7、8、9所示之物均 │
│ │ │ │郵務人員之員警待其等│自白及證述 │沒收。 │
│ │ │ │以自己名義簽收郵包後│④掛號郵件簽收清單(童│ │
│ │ │ │,當場逮捕,並各扣得│孟學、蔡伯祥)、iphone│ │
│ │ │ │郵包內藏放如附表三編│手機童孟學與林靖城通話│ │
│ │ │ │號1、2之大麻及手機等│紀錄截圖、iphone手機童│ │
│ │ │ │物,因而查獲上情。 │孟學與蔡伯祥Wechat對話│ │
│ │ │ │ │紀錄截圖、iphone手機林│ │
│ │ │ │ │靖城Face book畫面截圖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鳳山收│ │
│ │ │ │ │件址)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童孟學)及扣押物品照│ │
│ │ │ │ │片、勘查採證同意書(童│ │
│ │ │ │ │孟學)、毒品初步鑑驗報│ │
│ │ │ │ │告單、毒品檢驗結果比對│ │
│ │ │ │ │卡(偵一卷第13、15 -16│ │
│ │ │ │ │、17-21、23、29-35、37│ │
│ │ │ │ │-45、47、53、55頁) │ │
│ │ │ │ │⑤現場勘查蔡伯祥收件址│ │
│ │ │ │ │監視勘驗紀錄及照片、蔡│ │
│ │ │ │ │伯祥大寮收件址監視器錄│ │
│ │ │ │ │影畫面截圖、童孟學中國│ │
│ │ │ │ │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資│ │
│ │ │ │ │料、蔡伯祥大寮收件址監│ │
│ │ │ │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童孟│ │
│ │ │ │ │學住處扣押物iphone手機│ │
│ │ │ │ │童孟學與沛誼WeChat對話│ │
│ │ │ │ │截圖、於鳳山收件址搜獲│ │
│ │ │ │ │之扣押物i phone手機童 │ │
│ │ │ │ │孟學與哲瑋WeChat對話截│ │
│ │ │ │ │圖、扣押物iphone手機「│ │
│ │ │ │ │照片」APP內最近刪除影 │ │
│ │ │ │ │像截圖、鳳山收件址扣押│ │
│ │ │ │ │物iphone手機童孟學IG對│ │
│ │ │ │ │話截圖、調查局童孟學I │ │
│ │ │ │ │phone手機還原lovemilkl│ │
│ │ │ │ │23與3與Holden Lin之Tel│ │
│ │ │ │ │egram對話紀錄資料(偵 │ │
│ │ │ │ │一卷第93-94、105-108、│ │
│ │ │ │ │131-136、137、139、141│ │
│ │ │ │ │-144、145、147-148、14│ │
│ │ │ │ │9、151-153頁) │ │
│ │ │ │ │⑥搜索扣押筆錄(蔡柏祥│ │
│ │ │ │ │大寮收件址)暨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
│ │ │ │ │郵件編號EZ000000000AU│ │
│ │ │ │ │郵包(大寮收件址)、掛│ │
│ │ │ │ │號郵件簽收清單、勘查採│ │
│ │ │ │ │證同意書)、毒品初步鑑│ │
│ │ │ │ │驗報告單、毒品檢驗結果│ │
│ │ │ │ │比對卡、蔡伯祥與扣押物│ │
│ │ │ │ │照片份(偵二卷第7-15、│ │
│ │ │ │ │21-25、41-51、53-59頁 │ │
│ │ │ │ │,偵三卷第33-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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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立│陳信│王立為於108年12月25 │①王立為調詢(偵四卷 │王立為犯販賣第二級毒│
│ │為 │里 │日20時許,收受童孟學│8-21、42-44頁)、偵訊 │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交付之大麻包裹(重約│(偵四卷96-97頁)、審 │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1磅)後,以通訊軟體 │理(訴卷142、322、508 │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
│ │ │ │與陳信里(匿稱「陳里│頁)之自白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
│ │ │ │」、「里陳」)聯絡,│②林靖城調詢(偵三卷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
│ │ │ │於109年3月8日某時, │13、118-125、158-16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
│ │ │ │在王立為位於桃園市中│168-188頁)、偵訊(偵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壢區永福路1038號9樓 │三卷67-70、259頁)、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之1住處(下稱中壢住 │押訊問(聲羈二卷20-21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處),以6000元價格,│頁)、審理(訴卷214、2│ │
│ │ │ │出售大麻4公克予陳信 │15、321、508頁)之證述│ │
│ │ │ │里,王立為並收得款項│③童孟學調詢(偵一卷6-│ │
│ │ │ │。嗣經調查機關人員持│10、110-127頁)、偵訊 │ │
│ │ │ │搜索票前往王立為之中│(偵一卷62-64、169-172│ │
│ │ │ │壢住處執行搜索,並扣│頁)、羈押訊問(聲羈一│ │
│ │ │ │得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卷28-30頁,偵聲二卷66-│ │
│ │ │ │之大麻3包及手機等物 │67頁)、審理(訴卷214 │ │
│ │ │ │。王立為於航調處高雄│、215、322、508、518頁│ │
│ │ │ │站偵辦人員發覺此部分│)之證述 │ │
│ │ │ │犯行前,主動申告犯行│④王威爾臉書帳號及照片│ │
│ │ │ │,並接受裁判。 │截圖、童孟學之照片、王│ │
│ │ │ │ │立為與Bibi Wang之對話 │ │
│ │ │ │ │紀錄截圖、王立為與「CK│ │
│ │ │ │ │」之對話紀錄截圖、王立│ │
│ │ │ │ │為與「里陳」之對話紀錄│ │
│ │ │ │ │截圖、109年5月19日搜索│ │
│ │ │ │ │扣押筆錄(中壢住處)暨│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
│ │ │ │ │品照片、航調處高雄站10│ │
│ │ │ │ │9年5月26日函0000000000│ │
│ │ │ │ │0號函暨附109年5月13日 │ │
│ │ │ │ │數位證據現場蒐證紀錄(│ │
│ │ │ │ │偵一卷177-181頁,偵三 │ │
│ │ │ │ │卷21至23頁,偵四卷23 │ │
│ │ │ │ │-28、33-39、47-55、57 │ │
│ │ │ │ │-63、109-119、129-133 │ │
│ │ │ │ │頁) │ │
│ │ │ │ │⑤王立為尿液檢體對照表│ │
│ │ │ │ │、尿液檢驗報告(偵四卷│ │
│ │ │ │ │67頁,調卷198頁) │ │
│ │ │ │ │⑥附表三編號3菸草3包均│ │
│ │ │ │ │含大麻成分之鑑定書(偵│ │
│ │ │ │ │三卷25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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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減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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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告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62條前段│刑法第59條 │
│ │ │第17條第2項 │第17條第1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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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靖城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一編號1 │不適用 │不適用 │
│ │ │至3均適用 │至3均適用( │ │ │
│ │ │ │供出劉天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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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童孟學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一編號1 │不適用 │
│ │ │至3均適用 │至3均適用( │、2適用; │ │
│ │ │ │供出林靖城、│編號3不適用 │ │
│ │ │ │王立為) │ │ │
├──┼────┼──────┼──────┼──────┼──────┤
│3 │蔡伯祥 │附表一編號2 │不適用 │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一編號3 │
│ │ │、3均適用 │ │適用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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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立為 │附表一編號4 │不適用 │附表一編號4 │不適用 │
│ │ │適用 │ │適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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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應沒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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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數量(新臺│查扣處所 │所有(持有│沒收、追徵 │
│號│幣)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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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菸草1包(淨重446.80 │高雄市鳳山│童孟學 │沒收銷燬 │
│ │公克,驗餘淨重446.73│區瑞興路29│(調卷第 │ │
│ │公克,空包裝重108.41│3巷21號13 │147頁) │ │
│ │公克)經檢驗結果,確│樓 │ │ │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 │ │
│ │(偵一卷第19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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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菸草1包(淨重446.51 │高雄市大寮│蔡伯祥 │沒收銷燬 │
│ │公克,驗餘淨重446.15│區內厝路15│(調卷第 │ │
│ │公克,空包裝重116.69│4號7樓 │151、152頁│ │
│ │公克)經檢驗結果,確│ │) │ │
│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 │ │
│ │(偵一卷第193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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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菸草3包(合計淨重 │桃園市中壢│王立為 │沒收銷燬 │
│ │1.59公克(驗餘淨重 │區永福路10│(調卷第 │ │
│ │1.59公克,空包裝重 │38號9樓之1│160、161頁│ │
│ │1.09公克)經檢驗結果│ │) │ │
│ │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 │ │
│ │分(偵三卷第255頁) │ │ │ │
├─┼──────────┼─────┼─────┼───────┤
│4 │iphone手機1支(含SIM│同1 │童孟學 │沒收 │
│ │卡門號0000000000,密│ │ │ │
│ │碼86123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5 │包裹外包箱1個 │同1 │童孟學 │沒收 │
├─┼──────────┼─────┼─────┼───────┤
│6 │投遞簽收單1張 │同1 │童孟學 │沒收 │
├─┼──────────┼─────┼─────┼───────┤
│7 │iphone手機1支(含SIM│同2 │蔡伯祥 │沒收 │
│ │卡門號0000000000,IM│ │ │ │
│ │EZ000000000000000) │ │ │ │
├─┼──────────┼─────┼─────┼───────┤
│8 │包裹外包箱1個 │同2 │蔡伯祥 │沒收 │
├─┼──────────┼─────┼─────┼───────┤
│9 │掛號郵件簽收清 │同2 │蔡伯祥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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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phone手機1支(含SIM│同3 │王立為 │沒收 │
│ │卡門號0000000000,IM│ │ │ │
│ │EI:00000000000000)│ │ │ │
├─┼──────────┼─────┼─────┼───────┤
│11│iphone手機1支(含SIM│高雄市前金│林靖城 │沒收 │
│ │卡門號0000000000, │區民生二路│(調卷第 │ │
│ │IMEI: │75號6樓之2│156頁) │ │
│ │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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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澳洲SIM卡包裝門號 │同11 │林靖城 │沒收 │
│ │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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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平板電腦1台(序號: │同1 │童孟學 │不沒收 │
│ │DMPWTQ SZJMVR)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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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iphone手機1支(IMEI │同2 │蔡伯祥 │不沒收 │
│ │: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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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IPAD平板電腦1台(IME│同3 │王立為 │不沒收 │
│ │I: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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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ACBOOK AIR1台 │同3 │王立為 │不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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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大麻研磨器1個 │同3 │王立為 │不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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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大麻水煙斗1支 │同3 │王立為 │不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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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護照1本 │同11 │林靖城 │不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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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NOVO筆電1台含充電 │同11 │林靖城 │不沒收 │
│20│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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