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87號
KSDM,104,訴,287,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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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推認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即係向被告購買。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難認已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確信被告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曾至堃之事實,揆 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10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一:
┌──┬────┬──────────┬───────────────┬─────────┐
│編號│販賣對象│交易時間、地點與經過│ 聯絡時間及通話內容 │ 論罪科刑 │
├──┼────┼──────────┼───────────────┼─────────┤
│ 一 │ 陳慶龍 │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9 月29日上午11時37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 │989542138號│A:嘿。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陳慶│B:喂。 │期徒刑捌年貳月。未│
│ │ │龍持用門號09811│A:嘿。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623號行動電話│B:阿有在嗎?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B)於右列時間聯絡│A:沒有,我現在在林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B:現在在林園。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量後,再於同日下午1 │A:嘿。 │抵償之。 │
│ │ │時27分許在陳慶龍位於│B:阿有要過來我這邊嗎?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二路│A:好啊,這樣等一下我回去,再│ │
│ │ │576 巷住處巷口,以新│ 過去你那邊阿。 │ │
│ │ │臺幣(下同)3,000 元│B:喔,多久阿。 │ │
│ │ │價格,販賣半錢甲基安│A:不確定吶。 │ │
│ │ │非他命予陳慶龍,並當│B:會很久嗎? │ │
│ │ │場交付毒品,陳慶龍則│A:應該是不會啦,應該是。 │ │




│ │ │於同年10月5 日始交付│B:喔,好阿,阿那個. . . │ │
│ │ │價金,以此方式完成交│A:我不就. . . │ │
│ │ │易。 │B:怎麼樣? │ │
│ │ │ │A:一樣嗎? │ │
│ │ │ │B:沒有我那個,錢可能要初五才│ │
│ │ │ │ 有給你,因為這邊這次錢我老│ │
│ │ │ │ 婆拿去用了。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B:嘿阿,阿我初五領錢再補你啦│ │
│ │ │ │A:喔喔喔喔,好。 │ │
│ │ │ │B:嘿,阿一半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嘿阿嘿阿。 │ │
│ │ │ │B:嘿阿嘿阿,喔,好好。 │ │
│ │ │ │⑵103 年9 月29日上午11時40分 │ │
│ │ │ │B:喂。 │ │
│ │ │ │A:喂。 │ │
│ │ │ │B:我下午在家喔。 │ │
│ │ │ │A:啥? │ │
│ │ │ │B:我下午在家你不要跑過去工廠│ │
│ │ │ │ 吶。 │ │
│ │ │ │A:喔我知道阿。 │ │
│ │ │ │B:喔好好好。 │ │
│ │ │ │A:喔好。 │ │
│ │ │ │⑶103 年9 月29日下午1 時4 分 │ │
│ │ │ │B:喂。 │ │
│ │ │ │A:在路上了。 │ │
│ │ │ │B:喔。 │ │
│ │ │ │A:我現在在鳳,那個這條應該是│ │
│ │ │ │ 鳳林路吧。 │ │
│ │ │ │B:喔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 │ │
│ │ │ │⑷103 年9 月29日下午1 時17分 │ │
│ │ │ │B:喂。 │ │
│ │ │ │A:我下桂林了哦。 │ │
│ │ │ │B:喔好 │ │
│ │ │ │A:好。 │ │
├──┼────┼──────────┼───────────────┼─────────┤
│ 二 │ 陳慶龍 │陳慶龍持用門號098│⑴103 年10月2 日晚上8 時35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 │1111623號行動│A女: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電話(B)與蔡慶龍持│B:喂。 │期徒刑柒年拾月。未│
│ │ │用門號0989542│A女:安那啦。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38號行動電話(A│B:你們是昏過去嗎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於右列時間聯絡相約│A女:哈哈哈,你怎麼知道。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見面,惟由不知情之蔡│B:啥?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慶龍女友接聽,陳慶龍│A女:嘿阿。 │抵償之。 │
│ │ │於同日晚上9 時34分許│B:阿起來了嗎? │ │
│ │ │抵達蔡慶龍位於高雄市│A女:起來了阿。 │ │
│ │ │旗津區旗津三路932 巷│B:阿要過去找你們 │ │
│ │ │19號住處後,以1,000 │A女:喔。 │ │
│ │ │元價格向蔡慶龍購買不│B:喔是怎麼樣,是。 │ │
│ │ │詳數量甲基安非他命,│A女:等一下喔。 │ │
│ │ │並當場交付毒品及現金│B:啥? │ │
│ │ │,以此方式完成交易。│A女:(問旁人:說要過來)喔,│ │
│ │ │ │ 好阿。 │ │
│ │ │ │B:喔好。 │ │
│ │ │ │A女:喂。 │ │
│ │ │ │⑵103 年10 月2 日晚上9 時34分 │ │
│ │ │ │A女:喂。 │ │
│ │ │ │B:我在樓下。 │ │
│ │ │ │A女:喔。 │ │
├──┼────┼──────────┼───────────────┼─────────┤
│ 三 │ 陳慶龍 │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103 年10月8 日晚上8 時58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 │989542138號│B: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陳慶│A:嘿。 │期徒刑柒年拾月。未│
│ │ │龍持用門號09811│B:你不在嗎?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623號行動電話│A:有阿。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B)於右列時間聯絡│B:有喔,晚一點再過去找你,方│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相約見面,再於同日晚│ 便嗎?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上11時許在蔡慶龍上開│A:喔,好啊,好好好。 │抵償之。 │
│ │ │住處以1,000 元價格販│B:因為我等南投的那個回來。 │ │
│ │ │賣不詳數量甲基安非他│A:喔,好好好。 │ │
│ │ │命予陳慶龍,並當場交│B:嘿,喔好。 │ │
│ │ │付毒品及現金,以此方│ │ │
│ │ │式完成交易。 │ │ │
├──┼────┼──────────┼───────────────┼─────────┤
│ 四 │如美雷葉│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9 月21日凌晨0 時45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斯 │989542138號│A: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如美│B:喂,喂,嘿,你很久喔。 │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 │雷葉斯持用門號092│A:什麼麼我很久,你沒,你又沒│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6290472號行動│ 打給我。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電話(B)於右列時間│B:我在打沒接。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聯絡相約見面,再於同│A:沒有,沒有空啦。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日凌晨2 時58分許在高│B:喔沒有空,今日有空嗎? │之。 │
│ │ │雄市前鎮區中油加油站│A:有啦。 │ │
│ │ │前鎮站以2,000 元價格│B:啥? │ │
│ │ │販賣不詳數量甲基安非│A:那個. .. │ │
│ │ │他命予如美雷葉斯,並│B:你給我瓶子(臺語)阿,瓶子│ │
│ │ │當場交付毒品及現金,│ 瓶子,瓶子。 │ │
│ │ │以此方式完成交易。 │A:喔,好啦。 │ │
│ │ │ │B:你不能很久喔。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OK現在啦吼。 │ │
│ │ │ │A:1 小時,1 小時。 │ │
│ │ │ │B:OK、OK、OK。 │ │
│ │ │ │A:好 │ │
│ │ │ │⑵103 年9 月21日凌晨1 時36分 │ │
│ │ │ │A:要過去了啦。 │ │
│ │ │ │B:你不能快點,快點早點給我這│ │
│ │ │ │ 樣,不合阿。 │ │
│ │ │ │A:不合。 │ │
│ │ │ │B:嘿阿,很久也沒看到你阿。 │ │
│ │ │ │A:啥? │ │
│ │ │ │B:快點弄給我好不好?啥? │ │
│ │ │ │A:嘿,喔好啦好啦。 │ │
│ │ │ │B:喔,這樣好啦好啦。 │ │
│ │ │ │⑶103 年9 月21日凌晨2 時13分 │ │
│ │ │ │A:好啦,別再打了啦。 │ │
│ │ │ │⑷103 年9 月21日凌晨2 時53分 │ │
│ │ │ │B:喂。 │ │
│ │ │ │A:你走出來啦。 │ │
│ │ │ │B:你過來啦。 │ │
│ │ │ │A:我沒有要進去,我還要去別的│ │
│ │ │ │ 地方,我趕時間。 │ │
│ │ │ │B:喔。 │ │
│ │ │ │A:嘿,出來外面。 │ │
├──┼────┼──────────┼───────────────┼─────────┤
│ 五 │如美雷葉│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10月4 日上午9 時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斯 │989542138號│A: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如美│B:喂,○○(音似臺語:鬆鬆)│期徒刑捌年。未扣案│




│ │ │雷葉斯持用門號092│ 的嗎?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6290472號行動│A:啥?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電話(B)於右列時間│B:你要過來嗎?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聯絡相約見面,再於同│A:ㄜ. . . ,好啦,等一下阿。│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日上午11時16分許在高│B:喔。 │之。 │
│ │ │雄市前鎮區中油加油站│A:嗯。 │ │
│ │ │前鎮站以2,000 元價格│B:嗯。 │ │
│ │ │販賣不詳數量甲基安非│⑵103 年10月4日上午11時8 分 │ │
│ │ │他命予如美雷葉斯,並│B:喂。 │ │
│ │ │當場交付毒品及現金,│A:喂。 │ │
│ │ │以此方式完成交易。 │B:嗯。 │ │
│ │ │ │A:我快到了喔,你等一下來外面│ │
│ │ │ │B:喔,阿娘喂,你進來就好了。│ │
│ │ │ │A:吼,我進去我就還要找停車位│ │
│ │ │ │ ,很難停車吶。 │ │
│ │ │ │B:有啦,在我家前面那邊啦,近│ │
│ │ │ │ 近的而已,好不好。 │ │
│ │ │ │A:我知道近近的,現在中午人家│ │
│ │ │ │ 出來買飯的車一堆,你叫我停│ │
│ │ │ │ 那邊。 │ │
│ │ │ │B:我家前面啦。 │ │
│ │ │ │A:你買菸的那邊嗎? │ │
│ │ │ │B:嗯。 │ │
│ │ │ │A:嘿阿,你就走去那邊就好了,│ │
│ │ │ │ 你走去那邊我載你,不然那邊│ │
│ │ │ │ 很難停車啦。 │ │
│ │ │ │B:我去換衣服。 │ │
│ │ │ │A:好,你換沒關係,我還沒到啦│ │
│ │ │ │ ,你等一下,我差不多還要5 │ │
│ │ │ │ 分鐘。 │ │
│ │ │ │⑶103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4分 │ │
│ │ │ │B:好了啦。 │ │
│ │ │ │A:到了喔。 │ │
│ │ │ │⑷103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6分 │ │
│ │ │ │A:你前面,那塊有沒有。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⑸103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6分 │ │
│ │ │ │B:你在哪裡啦。 │ │
│ │ │ │A:前面啦,對啦,你再走過來啦│ │
│ │ │ │ ,這輛白色的啦。 │ │




│ │ │ │B:嘿。 │ │
│ │ │ │A:車燈閃著閃著這輛啦。 │ │
├──┼────┼──────────┼───────────────┼─────────┤
│ 六 │ 潘國寅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6 月18日下午1 時36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 │989542138號│B傳簡訊予A:有空出來散散心。│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潘國│⑵103 年6 月18日下午3 時54分 │期徒刑玖年。未扣案│
│ │ │寅持用門號09795│B傳簡訊予A:回應.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65480號行動電話│⑶103 年6 月18日下午4 時46分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B)於右列時間聯絡│A:喂,喂。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相約見面,再於同日晚│B:耶,阿有有在走嗎?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上8 時23分許在不知情│A:有啦有,我剛起來而已,你做│抵償之。 │
│ │ │之友人曾至堃位於高雄│ 什麼。 │ │
│ │ │市○○區○○路00號住│B:哇,我就知道你一定很累。 │ │
│ │ │處以1 萬5,000 元價格│A:全身在燒痛,阿娘謂。 │ │
│ │ │販賣約40公克甲基安非│B:快一點速速。 │ │
│ │ │他命予潘國寅,並當場│A:腰酸背痛。好啦好啦,我知道│ │
│ │ │交付毒品及現金,以此│B:是喔。 │ │
│ │ │方式完成交易。 │A:嘿。 │ │
│ │ │ │B:好啦厚。 │ │
│ │ │ │A:嗯。 │ │
│ │ │ │B:嗯。 │ │
│ │ │ │⑷103 年6 月18日下午6 時28分 │ │
│ │ │ │B傳簡訊予A:幾時到 │ │
│ │ │ │⑸103 年6 月18日下午7 時17分 │ │
│ │ │ │A:喂 │ │
│ │ │ │B:你好了沒? │ │
│ │ │ │A:還沒啦 │ │
│ │ │ │B:還在外面? │ │
│ │ │ │A:我事情很多 │ │
│ │ │ │B:是喔,這樣。 │ │
│ │ │ │A:我馬上,我看,現在幾點? │ │
│ │ │ │B:現在六,七點啦。 │ │
│ │ │ │A:七點多,八點初頭。 │ │
│ │ │ │B:八點初頭嗎,好啦。 │ │
│ │ │ │A:好。 │ │
│ │ │ │⑹103 年6 月18日下午8 時14分 │ │
│ │ │ │A:喂。 │ │
│ │ │ │B:到了嗎? │ │
│ │ │ │A:再十幾分到啦,我在○○ │ │
│ │ │ │⑺103 年6 月18日下午8 時23分 │ │




│ │ │ │B:喂 │ │
│ │ │ │A:到哪了? │ │
│ │ │ │B:光頭 │ │
│ │ │ │A:啥? │ │
│ │ │ │B:光頭 │ │
│ │ │ │A:喔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 一 │吸食器1 組 │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 │ │陽性結果,高雄醫學大│
│ │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 │ │5 年4 月11日編號1050│
│ │ │4-16號檢驗報告 │
├──┼─────────┼──────────┤
│ 二 │玻璃球4 個 │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 │ │陽性結果,高雄醫學大│
│ │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 │ │5 年4 月11日編號1050│
│ │ │4-12、13、14、15號檢│
│ │ │驗報告 │
├──┼─────────┼──────────┤
│ 三 │玻璃球1 個 │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 │ │陰性結果,高雄醫學大│
│ │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 │ │5 年4 月11日編號1050│
│ │ │4-11號檢驗報告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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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