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684號
KSDM,104,訴,684,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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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一:被告陳盈甫各次販賣毒品犯行
┌──┬──────┬──────────┬─────────────┬──────────┐
│編號│交易時間、地│交易方式及毒品之價格│譯文 │證據 │
│ │點/ │(新臺幣)、數量 │ │ │
│ │購毒者 │ │ │ │
├──┼──────┼──────────┼─────────────┼──────────┤
│ 1 │104 年1 月16│胡正邦於104 年1 月16│(警三卷第35頁) │證人胡正邦於警詢、偵│
│(起│日11時51分後│日11時7 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警三卷第30│
│訴書│約10分鐘,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陳│104 年1 月16日11時7 分 │-3 2背面頁、偵一卷第│
│附表│雄市鼓山區中│盈甫所使用之00000000│陳:喂。 │89- 92頁)、左列譯文│
│一編│華一路403 號│8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胡:在哪裡啊? │,及高雄港警隊搜索扣│
│號2 │之15(陳盈甫│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陳:你要來「拿藥」就不用說│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住處)外/ │易,陳盈甫將甲基安非│ 了。 │表(警一57-60 、62-6│
│ │胡正邦 │他命1 包交付胡正邦,│胡:不要說那... │5)、附表四之扣案物 │
│ │ │胡正邦並給付價金500 │陳:不然什麼事情啊? │ │
│ │ │元予陳盈甫。 │胡:... │ │
│ │ │ ├─────────────┤ │
│ │ │ │104 年1 月16日11時51分 │ │
│ │ │ │胡:喂。 │ │
│ │ │ │陳:你身上有多少錢啊? │ │
│ │ │ │胡:500。 │ │
│ │ │ │陳:你在哪裡啊? │ │
│ │ │ │胡:我家。 │ │
│ │ │ │陳:你過來,要快一點。 │ │
│ │ │ │胡:你人... │ │
│ │ │ │陳:快一點啊。 │ │
│ │ │ ├─────────────┤ │
│ │ │ │104 年1 月16日12時36分 │ │
│ │ │ │胡:喂。 │ │
│ │ │ │陳:怎樣啊? │ │
│ │ │ │胡:我在你家門口,開門啊。│ │
│ │ │ │陳:我沒在家。 │ │
│ │ │ │胡:那個很辣啊,好像放鹽。│ │
│ │ │ │陳:不好的嗎?哪有可能,我│ │
│ │ │ │ 也是吃這種的。 │ │




│ │ │ │胡:我騙你做什麼啊,什麼時│ │
│ │ │ │ 候回來啊? │ │
│ │ │ │陳:明天才會回去,等一下打│ │
│ │ │ │ 給你。 │ │
╞══╪══════╪══════════╪═════════════╪══════════╡│ 2 │104 年1 月6 │廖明賢於104 年1 月6 │(警一卷第21-23 頁) │證人廖明賢於警詢、偵│
│(起│日21時32分後│日19時53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警三卷第37│
│訴書│約20分鐘,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陳│104 年1 月6 日19時53分 │-40 頁、偵一卷第107-│
│附表│雄市鼓山區中│盈甫所使用之00000000│廖:喂,你好,我快死了。 │111 頁)、左列譯文,│
│一編│華一路403 號│8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陳:你要死了啊。 │及高雄港警隊搜索扣押│
│號3 │之15(陳盈甫│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廖:嗯,都沒效力啊。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住處)內/ │易,陳盈甫將甲基安非│陳:有讚的,快過來拿。 │(警一57-60 、62-65 │
│ │廖明賢 │他命1 包交付廖明賢,│廖:真的假的啊? │)、附表四之扣案物 │
│ │ │廖明賢並給付價金1 千│陳:真的,過來我家。 │ │
│ │ │元予陳盈甫。 │廖:我還要卸貨完才可以過去│ │
│ │ │ │陳:幾點啊? │ │
│ │ │ │廖:現在幾點啊? │ │
│ │ │ │陳:快8 點了。 │ │
│ │ │ │廖:我9 點之前會到。 │ │
│ │ │ │陳:好啊。 │ │
│ │ │ │廖:真的假的啊,我不要有味│ │
│ │ │ │ 道的,有味道吃不下啊。│ │
│ │ │ │陳:沒味道的。 │ │
│ │ │ │廖:你知道我這裡剩下多少啊│ │
│ │ │ │ ? │ │
│ │ │ │陳:你拿過來我幫你銷售掉。│ │
│ │ │ │廖:喔好,我等一下過去再說│ │
│ │ │ │陳:好。 │ │
│ │ │ ├─────────────┤ │
│ │ │ │104 年1 月6 日21時32分 │ │
│ │ │ │陳:喂。 │ │
│ │ │ │廖:我剛忙完,現在過去啊。│ │
│ │ │ │陳:你多久會到啊? │ │
│ │ │ │廖:大約20分鐘。 │ │
│ │ │ │陳:喔,好。 │ │
│ │ │ ├─────────────┤ │
│ │ │ │104 年1 月6 日23時11分 │ │
│ │ │ │廖:喂。 │ │
│ │ │ │陳:我在你家門口了。 │ │
│ │ │ │廖:怎麼那麼快啊,我是說..│ │




│ │ │ │陳:你說沒關係。 │ │
│ │ │ │廖:剛才他說要過來啊。 │ │
│ │ │ │陳:誰啊? │ │
│ │ │ │廖:東仔,他說他那裡有好的│ │
│ │ │ │ 。 │ │
│ │ │ │陳:我沒有要很多啊,意思你│ │
│ │ │ │ 拿...借我啦...我沒要向│ │
│ │ │ │ 你借錢。 │ │
│ │ │ │廖:你要用多少啊?還是你剛│ │
│ │ │ │ 用給我那樣。 │ │
│ │ │ │陳:嗯。 │ │
│ │ │ │廖:那你等我一下。 │ │
│ │ │ ├─────────────┤ │
│ │ │ │104 年1 月6 日23時19分 │ │
│ │ │ │廖:我要出去了。 │ │
│ │ │ │陳:我在你家巷子口了。 │ │
│ │ │ │廖:喔,好。 │ │
╞══╪══════╪══════════╪═════════════╪══════════╡│ 3 │104 年1 月11│廖明賢於104 年1 月11│(警一卷第39-40頁) │證人廖明賢於警詢、偵│
│(起│日15時18分後│日15時18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警三卷第37│
│訴書│約30分鐘,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陳│104 年1 月11日15時18分 │-40 頁、偵一卷第107 │
│附表│雄市鼓山區中│盈甫所使用之00000000│陳:喂,我有白色的,讚的喔│-111頁)、左列譯文,│
│一編│華一路403 號│8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 。 │及高雄港警隊搜索扣押│
│號4 │之15(陳盈甫│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廖:白色的,真的假的?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住處)內/ │易,陳盈甫將甲基安非│陳:你那天拿的那個。 │(警一57-60 、62-65 │
│ │廖明賢 │他命1 包交付廖明賢,│廖:是喔。 │)、附表四之扣案物 │
│ │ │廖明賢並給付價金1 千│陳:為了你,我還沒睡覺。 │ │
│ │ │元予陳盈甫。 │廖:你在家啊,要就拿好的,│ │
│ │ │ │ ,幹嘛拿不好的。 │ │
│ │ │ │陳:我跑去臺南拿的。 │ │
│ │ │ │廖:真的假的,你不是找東仔│ │
│ │ │ │ 的? │ │
│ │ │ │陳:找他幹嘛? │ │
│ │ │ │廖:我說昨天那個啊。 │ │
│ │ │ │陳:以後有我就沒有他啊。 │ │
│ │ │ │廖:你不是去跟楠梓那個... │ │
│ │ │ │ ,拿過來那個嗎? │ │
│ │ │ │陳:是啊,就是他啊。 │ │
│ │ │ │廖:喔,我現在過去。 │ │
│ │ │ │陳:有興趣的話就過來拿啊。│ │




│ │ │ │廖:當然有興趣啊. . . 我過│ │
│ │ │ │ 去啊。 │ │
│ │ │ │陳:多久啊? │ │
│ │ │ │廖:半小時內。 │ │
│ │ │ │陳:喔,好。 │ │
╞══╪══════╪══════════╪═════════════╪══════════╡│ 4 │104 年1 月17│廖明賢於104 年1 月17│(警三卷第43背面-44頁) │證人廖明賢於警詢、偵│
│(起│日19時15分後│日19時9 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警三卷第37│
│訴書│之19時許,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陳│104 年1 月17日19時9 分 │-40 頁、偵一卷第107-│
│附表│雄市仁武區水│盈甫所使用之00000000│陳:喂。 │111 頁)、左列譯文,│
│一編│管路與高楠公│8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廖:你在哪裡啊? │及雄港警隊搜索扣押筆│
│號5 │路口/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陳:快到家了,有現金嗎?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廖明賢 │易,陳盈甫將甲基安非│廖:你有好的嗎? │警一57-60 、62-65 )│
│ │ │他命1 包交付廖明賢,│陳:好的啊。 │、附表四之扣案物 │
│ │ │廖明賢並給付價金1 千│廖:我還要10-20 分鐘,剛從│ │
│ │ │元予陳盈甫。 │ 公司要回去。 │ │
│ │ │ │陳:公司在哪裡? │ │
│ │ │ │廖:仁武。 │ │
│ │ │ │陳:我在楠梓,我在民族跟水│ │
│ │ │ │ 管路等你。 │ │
│ │ │ │廖:喔,好,從公司過去一下│ │
│ │ │ │ 子。 │ │
│ │ │ │陳:我等你。 │ │
│ │ │ │廖:好。 │ │
│ │ │ ├─────────────┤ │
│ │ │ │104 年1 月17日19時15分 │ │
│ │ │ │廖:喂,我到了。 │ │
│ │ │ │陳:我也到了。 │ │
│ │ │ │廖:你在哪裡啊? │ │
│ │ │ │陳:T 字路口,紅綠燈下面。│ │
│ │ │ │廖:我沒看到。 │ │
│ │ │ │陳:機車道這裡。 │ │
│ │ │ │廖:哪方向啊? │ │
│ │ │ │陳:往市區。 │ │
│ │ │ │廖:沒看到你啊,我在和龍汽│ │
│ │ │ │ 車對面。 │ │
│ │ │ │陳:待轉區這裡。 │ │
│ │ │ │廖:我看到騎腳踏車,是你啊│ │
│ │ │ │ ? │ │
│ │ │ │陳:嗯。 │ │




│ │ │ │廖:那我轉過去。 │ │
╞══╪══════╪══════════╪═════════════╪══════════╡│ 5 │104 年1 月9 │歐孟翔於104 年1 月9 │(警一卷第31頁) │證人歐孟翔於警詢、偵│
│(起│日18時許,高│日15時23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警三卷第46│
│訴書│雄市鼓山區中│之0000000000門號與陳│104 年1 月9 日15時23分 │-49 頁、偵一卷第124-│
│附表│華一路403 號│盈甫所使用之00000000│陳:喂。 │126 頁)、左列譯文,│
│一編│之15(陳盈甫│8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歐:你打給我做什麼啊? │及高雄港警隊搜索扣押│
│號6 │住處)內/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陳:我要問你,你今天要不要│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歐孟翔 │易,陳盈甫將甲基安非│ 過來找我啊? │(警一57-60 、62-65 │
│ │ │他命1 包交付歐孟翔,│歐:要等我下班啊。 │)、附表四之扣案物 │
│ │ │歐孟翔並給付價金1 千│陳:嗯,你下班啊。 │ │
│ │ │元予陳盈甫。 │歐:好,OK。 │ │
│ │ │ │陳:麻煩你過來一下,我拿「│ │
│ │ │ │ 好的」給你。 │ │
╞══╪══════╪══════════╪═════════════╪══════════╡│ 6 │104 年1 月14│歐孟翔於104 年1 月14│(警一卷第48頁) │證人歐孟翔於警詢、偵│
│(起│日23時33分後│日22時34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警三卷第46│
│訴書│之23時許,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陳│104 年1 月14日22時34分 │-49 頁、偵一卷第124-│
│附表│雄市子關區大│盈甫所使用之00000000│陳:喂。 │126 頁)、左列譯文,│
│一編│舍東路之統一│8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歐:... │及高雄港警隊搜索扣押│
│號7 │超商門口/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陳:現在幾點啊?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歐孟翔 │易,陳盈甫將甲基安非│歐:要11點嗎? │(警一57-60 、62-65 │
│ │ │他命1 包交付歐孟翔,│陳:10點半了啊。 │)、附表四之扣案物 │
│ │ │歐孟翔並給付價金1 千│歐:嗯。 │ │
│ │ │元予陳盈甫。 │陳:那我現在過去。 │ │
│ │ │ │歐:你到了打給我。 │ │
│ │ │ │陳:喔,好。 │ │
│ │ │ ├─────────────┤ │
│ │ │ │104 年1 月14日23時28分 │ │
│ │ │ │歐:喂。 │ │
│ │ │ │陳:我到了。 │ │
│ │ │ │歐:... │ │
│ │ │ ├─────────────┤ │
│ │ │ │104 年1 月14日23時33分 │ │
│ │ │ │陳:喂。 │ │
│ │ │ │歐:你在哪裡啊? │ │
│ │ │ │陳:我在7-11啊。 │ │
│ │ │ │歐: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陳:你順便買1 包香煙。 │ │
│ │ │ │歐:... │ │




└──┴──────┴──────────┴─────────────┴──────────┘

附表二:被告戴佑陞各次販賣毒品犯行
┌──┬──────┬──────────┬─────────────┬──────────┐
│編號│交易時間、地│交易方式及毒品之價格│譯文 │證據 │
│ │點/ │(新臺幣)、數量 │ │ │
│ │購毒者 │ │ │ │
├──┼──────┼──────────┼─────────────┼──────────┤
│ 1 │103 年12月6 │林世祐於103 年12月6 │(警二卷第78頁) │證人林世祐於警詢、偵│
│(起│日8 時6 分後│日8 時6 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偵一卷第10│
│訴書│之8 時許,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戴│103 年12月6 日7 時14分 │0-103 頁、偵二卷第10│
│附表│雄市三民區北│佑陞所使用之00000000│戴:兄弟你找我啊? │9-112 頁)、左列譯文│
│二編│平二街21號(│17門號聯絡購毒事宜,│林:嗯,你在哪? │,及高雄港警隊搜索扣│
│號1 │林世祐住處)│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戴:飯店。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1 樓/ │易,戴佑陞將甲基安非│林:在忙啊? │表(警二卷第31-39 頁│
│ │林世祐 │他命1 包交付林世祐,│戴:你說,怎樣? │)、附表五之扣案物 │
│ │ │林世祐並給付價金1千 │林:那個啊! │ │
│ │ │元予戴佑陞。 │戴:好,我等一下過去你那。│ │
│ │ │ │林:那這樣就好。 │ │
│ │ │ │戴:好。 │ │
│ │ │ ├─────────────┤ │
│ │ │ │103 年12月6 日8 時6 分 │ │
│ │ │ │林:喂。 │ │
│ │ │ │戴:我在樓下了。 │ │
│ │ │ │林:好。 │ │
╞══╪══════╪══════════╪═════════════╪══════════╡│ 2 │103 年12月12│方進坤於103 年12月12│(警二卷第92頁) │證人方進坤於警詢、偵│
│(起│日14時2 分後│日14時2 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偵二卷第14│
│訴書│約3 分鐘,高│之0000000000門號與戴│103 年12月12日14時2 分 │3-146 、151-155 頁)│
│附表│雄市新興區中│佑陞所使用之00000000│戴:你在哪裡? │、左列譯文,及高雄港│
│二編│央飯店825 號│17門號聯絡購毒事宜,│方:海哥,我坤仔,你那邊有│警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號4 │房/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 那個沒? │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
│) │方進坤 │易,戴佑陞將海洛因1 │戴:我過去再說,你人在哪裡│第31-39 頁)、附表五│
│ │ │包交付方進坤方進坤│ ? │之扣案物 │
│ │ │並給付價金3 千元予戴│方:中央,你要多久?我在1 │ │
│ │ │佑陞。 │ 樓等你。 │ │
│ │ │ │戴:差不多5 分鐘。 │ │
│ │ │ ├─────────────┤ │
│ │ │ │103 年12月12日14時11分 │ │
│ │ │ │戴:我在樓下了。 │ │




│ │ │ │方:825 啦。 │ │
╞══╪══════╪══════════╪═════════════╪══════════╡│ 3 │103 年12月13│方進坤於103 年12月13│(警二卷第94頁) │證人方進坤於警詢、偵│
│(起│日20時19分後│日20時19分,以所持用│ │查之證詞(偵二卷第14│
│訴書│之當日某時許│之0000000000門號與戴│103 年12月13日20時19分 │3-146 、151-155 頁)│
│附表│,高雄市鼓山│佑陞所使用之00000000│方:我坤仔,你找我? │、左列譯文,及高雄港│
│二編│區中華路與明│17門號聯絡購毒事宜,│戴:對啊,就那天那個。 │警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號5 │誠路口/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方:喔,你是問我要不要? │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
│) │方進坤 │易,方進坤委由真實姓│戴:嗯。 │第31-39 頁)、附表五│
│ │ │名年籍不詳、綽號「蕃│方:好啊,3 張可以嗎? │之扣案物 │
│ │ │薯仔」之人代為前去交│戴:好啦。 │ │
│ │ │易,嗣戴佑陞將海洛因│方:看你啦,3 張看行不行,│ │
│ │ │1 包交付「蕃薯仔」,│ OK喔,你在哪裡?我去找│ │
│ │ │「蕃薯仔」並給付價金│ 你。 │ │
│ │ │3 千元予戴佑陞。 │戴:我在家,你過來明誠路跟│ │
│ │ │ │ 華路口。 │ │
│ │ │ │方:明誠路跟中華路口,不然│ │
│ │ │ │ 叫蕃薯仔過去跟你拿,我│ │
│ │ │ │ 錢給他。 │ │
│ │ │ │戴:好。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戴佑陞(0000000000)與林朔宇(0000000000)間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內容 │
├──┼────────────────────────┤
│ 1 │10 3年12月30日23時3 分 │
│ │戴:文仔你騎機車來瑞國(即瑞谷飯店)後面這裡,快│
│ │ 點,我現在在瑞國。 │
│ │林:嗯。 │
├──┼────────────────────────┤
│ 2 │103 年12月30日23時33分 │
│ │林傳簡訊給戴:可以下來了嗎? │
├──┼────────────────────────┤
│ 3 │103 年12月30日23時39分 │
│ │戴:我放在你機車儀表板那裡。 │
│ │林:嗯。 │
├──┼────────────────────────┤
│ 4 │103 年12月30日23時42分 │




│ │林:你現在是在騙小孩唷? │
│ │戴:為何說騙小孩?拿回來啦。 │
│ │林:不然要怎麼講? │
│ │戴:16,你剛剛差多少~10,不用加下去喔? │
│ │林:加下去那這裡還剩有1 頓。 │
│ │戴:什麼沒1 頓,你在說什麼? │
│ │林:你自己來看啊。 │
│ │戴:你拿回來我現在在林森路這,你騎過來。 │
│ │林:啥林森路? │
│ │戴:七賢路跟林森路啦。 │
├──┼────────────────────────┤
│ 5 │103 年12月30日23時48分 │
│ │林:你在哪裡?我沒看見。 │
│ │戴:我在加賀屋對面這。 │
│ │林:七賢路上喔。 │
├──┼────────────────────────┤
│ 6 │103 年12月30日23時54分 │
│ │林傳簡訊給戴:不用了,自己做了什麼自己知道。你看│
│ │著辦吧。 │
└──┴────────────────────────┘

附表四:被告陳盈甫之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品項 │
├──┼─────────────────────┤
│ 1 │空夾鏈袋1 包 │
├──┼─────────────────────┤
│ 2 │HUAWEI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
│ │0000000 ,插置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 │
├──┼─────────────────────┤
│ 3 │電子磅秤2 臺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2公克)│
├──┼─────────────────────┤
│ 5 │吸食器2 組 │
├──┼─────────────────────┤
│ 6 │玻璃球管2 支 │
└──┴─────────────────────┘

附表五:被告戴佑陞之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品項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白色結晶,檢驗│
│ │前淨重3.532公克、檢驗後淨重3.521公克)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白色結晶,檢驗│
│ │前淨重1.259公克、檢驗後淨重1.251公克) │
├──┼─────────────────────┤
│ 3 │SONY廠牌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
│ │9 ,插置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 │
├──┼─────────────────────┤
│ 4 │電子磅秤1 臺 │
├──┼─────────────────────┤
│ 5 │空夾鏈袋1 包 │
├──┼─────────────────────┤
│ 6 │玻璃球管1 支 │
├──┼─────────────────────┤
│ 7 │吸食器1 組 │
└──┴─────────────────────┘

附表六
┌──┬────┬────────────────────────┐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 │
├──┼────┼────────────────────────┤
│ 1 │犯罪事實│陳盈甫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一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一編號1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犯罪事實│陳盈甫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一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一編號2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犯罪事實│陳盈甫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一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一編號3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犯罪事實│陳盈甫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一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一編號4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犯罪事實│陳盈甫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一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一編號5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犯罪事實│陳盈甫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一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一編號6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犯罪事實│戴佑陞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二之附表│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三(不含所插置之SIM 卡)、四│
│ │二編號1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 8 │犯罪事實│戴佑陞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二之附表│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三(不含所插置之SIM 卡)、│
│ │二編號2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
│ 9 │犯罪事實│戴佑陞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二之附表│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三(不含所插置之SIM 卡)、│
│ │二編號3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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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犯罪事實│戴佑陞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三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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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犯罪事實│戴佑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四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
│ │ │附表五編號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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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
│編│購│販毒時間│販毒地點│販賣毒品之情節 │販賣毒品│譯文 │
│號│毒│ │ │ │之種類、│ │
│ │者│ │ │ │數量、價│ │
│ │ │ │ │ │額(新臺│ │
│ │ │ │ │ │幣) │ │
├─┼─┼────┼────┼─────────┼────┼──────────┤
│1 │戴│103 年12│高雄市鼓戴佑陞持用00000000│甲基安非│陳:我在家。 │
│ │佑│月30日深│山區中華│17號行動電話撥打陳│他命1 包│戴:「工作」有沒有,│
│ │陞│夜11時39│一路403 │盈甫持用之00000000│,價金20│ 快點。 │
│ │ │分後 │號之15之│88號行動電話,表示│00元 │陳:我沒有「工作」。│
│ │ │ │陳盈甫住│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 │戴:現金的呢,那怎辦│
│ │ │ │處內 │基安非他命,雙方約│ │ ,現金的呢? │
│ │ │ │ │定於左列地點見面,│ │陳:我現在沒有。 │
│ │ │ │ │於左列時間,由陳盈│ │戴:都沒有喔? │
│ │ │ │ │甫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陳:要多少? │
│ │ │ │ │予戴佑陞,並收取價│ │戴:1 半要算多少? │
│ │ │ │ │金2000元,而當場完│ │陳:20。 │
│ │ │ │ │成交易。 │ │戴:2000。 │
│ │ │ │ │ │ │陳:那是別人的跟我沒│
│ │ │ │ │ │ │ 關係。 │
│ │ │ │ │ │ │戴:對啊!我拿給你,│
│ │ │ │ │ │ │ 多久?過去就有了│
│ │ │ │ │ │ │ 嗎? │
│ │ │ │ │ │ │陳:我在家啊。 │
│ │ │ │ │ │ │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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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103 年12│高雄市三│林朔宇戴佑陞雙方│甲基安非│無 │
│ │朔│月間某時│民區九如│約定於左列地點見面│他命2 包│ │
│ │宇│ │路上之「│,於左列時間,由戴│,價金30│ │
│ │ │ │久勝娛樂│佑陞交付甲基安非他│00元 │ │
│ │ │ │城」 │命予林朔宇,並收取│ │ │
│ │ │ │ │價金3000元,而當場│ │ │
│ │ │ │ │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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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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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