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1.654 公克,檢驗後淨重 1.634 公克│供己施用而持有│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15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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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1.138 公克,檢驗後淨重 1.110 公克│供己施用而持有│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42公克 │ │
├──┼──────┼──────────────────────┼───────┤
│113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1.957 公克,檢驗後淨重 1.937 公克│供己施用而持有│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41公克 │ │
├──┼──────┼──────────────────────┼───────┤
│114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3.559 公克,檢驗後淨重 3.537 公克│供己施用而持有│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67公克 │ │
├──┼──────┼──────────────────────┼───────┤
│115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3.603 公克,檢驗後淨重 3.583 公克│供己施用而持有│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996公克 │ │
├──┼──────┼──────────────────────┼───────┤
│116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5.259 公克,檢驗後淨重 5.238 公克│供己施用而持有│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682公克 │ │
├──┼──────┼──────────────────────┼───────┤
│117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20.055 公克,檢驗後淨重 20.031 公│供己施用而持有│
│ │ │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348公克 │ │
├──┼──────┼──────────────────────┼───────┤
│118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21.899 公克,檢驗後淨重 21.876 公│供己施用而持有│
│ │ │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198公克 │ │
├──┴──────┴──────────────────────┴───────┤
│1.全部檢驗前總淨重96.331公克,檢驗後淨重95.054公克。 │
│2.編號1至99,檢驗前淨重共計21.513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20.525公克。 │
│3.編號100至118,檢驗前淨重共計74.818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74.529公克,其中編號111 │
│ 至118,純質總淨重約32.389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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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